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9時18分至12時31分

112年11月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1時4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欣盈 洪申翰 吳玉琴 邱泰源 王婉諭 林為洲 蘇巧慧 溫玉霞 莊競程 張育美 陳 瑩 黃秀芳 徐志榮 賴惠員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蔡易餘 羅明才 楊瓊瓔 游毓蘭 鄭正鈐 林德福 張其祿 何欣純 范 雲(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10月30日)

環境部

部 長

薛富盛

政務次長

葉俊宏

會計處

處 長

陳勁欣

環境保護司

司 長

劉宗勇

大氣環境司

司 長

蔡孟裕

水質保護司

代理司長

羅仁鈞

監測資訊司

司 長

謝炳輝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吳珮瑜

秘書處

處 長

梁婉玲

法制處

處 長

林 芬

人事處

處 長

楊良彬

政風處

處 長

王永福

統計處

處 長

侯美鈴

化學物質管理署

署 長

謝燕儒

環境管理署

署 長

顏旭明

氣候變遷署

署 長

蔡玲儀

資源循環署

署 長

賴瑩瑩

國家環境研究院

代理院長

張順欽

衛生福利部

常務次長

周志浩

會計處

處 長

張育珍

長期照顧司

司 長

祝健芳

口腔健康司

司 長

賴向華

保護服務司

簡任視察

林春燕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石崇良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魏璽倫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江衍陞

(11月1日)

勞動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 長

李柏昌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傅慧芝

秘書處

處 長

丁玉珍

會計處

處 長

何依栖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家瑜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柳雅斐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10月30日)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案8案。

(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3項「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7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8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3、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環境部主管預算凍結案10案。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9項「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0項「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項「空氣品質監測」預算凍結百分之三書面報告。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項「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項「空氣品質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項「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一書面報告。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項「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4項  環境部900萬2千元,照列。

第185項  氣候變遷署13萬3千元,照列。

第186項  資源循環署36萬5千元,照列。

第187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管理署2,270萬元,照列。

第189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6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3項  環境部4,293萬8千元,照列。

第154項  資源循環署19萬元,照列。

第155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4,45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2,343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3項  環境部80萬4千元,照列。

第20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6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管理署19萬5千元,照列。

第20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122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部862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17萬4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管理署198萬5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35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8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13億3,98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5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然委辦費佔整體業務費佔比高達73.56%,顯見環境部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項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有鑑於環境部「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2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2,441萬5千元」,與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第1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558萬5千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環境部預算編列不實,內部控管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3,341萬5千元,依其說明辦理3項業務,其中辦理即時線上水質感測技術開發,係為研發新興水直感測元件,然工業技術研究院已有自主研發水質感測器,並與新竹市政府、環境部於2020年展開布建,且相關技術已然純熟,有無另委辦800餘萬元繼續研發,不無疑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4.據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惟該分支計畫112年起即已開始實施,然並無具體實施成效,且該計畫並無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值,故立法院無法對該項計畫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係為辦理導入綠生活低碳技術及示範,建置淨零綠生活減碳模式及資訊,培訓相關產業人才,並推廣淨零綠生活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經查:該項預算藏匿於預算書中,未揭示其預算實際數字,另依據「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環境保護人員培訓業務係該院法定職掌,國家環境研究院已於113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訓練費用1,404萬元,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過於浪費,是項預算應編列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較為妥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用以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但該部未建立此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環境部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係為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經查:該計畫於113年度未建立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難以顯見其預期成果,亦無從得知有無「減碳效益」,完全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減碳成績可謂是不及格。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113年度未建立各細部計畫執行成效之量化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預期成果,如:「盤查與建立生活轉型碳足跡資訊,整合低碳生活型態效益分析」、「完成環保標章及綠色採購政策淨零轉型」、「建構我國生活碳足跡資訊,提供民眾自評減碳成效工具,精進調整生活轉型策略」等,沒有提到實際減碳效益的量化指標。環境部允宜妥善規劃、訂定明確可量化之成效指標,以利該計畫之後續成效追蹤及檢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6.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設備及投資」2,000萬元及「獎補助費」600萬元,合計2億1,100萬元,係用以管理與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業務。惟該計畫未建立本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據預算中心指出,為因應淨零轉型長期目標,環境部提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希望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本計畫允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以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又,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9,2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編列4億1,423萬7千元。經查:112年8月22日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該部主管113年度預算員額較112年度增加103人,且109年至113年度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0年度62.75%、111年63.44%、112年77.78%、113年77.99%,顯示環境部之委辦業務並未因員額增長而減少,實應檢討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以及委外前後人力消長之情形,於員額足夠之情況下,委辦業務或可改為自行辦理,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環境部在升格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法定編制雖有935人,但受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政策,只能夠獲得689個預算員額,結果實際進用的公務員卻只有627人,還不足62位。升格之後,雖法定編制降為912位,但預算員額也隨著權責擴大而擴編到753位,換言之,升格後,環境部需要新進用公務人員缺額高達126位。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公務人員進用不易,經年出現高比率的缺額,原因之一在於所開缺之職系過為狹隘,幾乎居為BA01環境技術職系,造成其他職系之公務員沒有機會流用到環境保護業務,即便是升格後擴大業務權力的環境部亦同,未來能否順利招募足額中高階公務員承擔政策業務,令人堪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編列6,25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環境部應彙整部本部、下轄4署1院之公務人員缺額,擴大進用的公務人員職系類別,於外補徵才公告資格條件增列得調任之相關職系,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六)環境部於112年升格後,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03人,委辦費金額及占比持續增加至19億3,400萬元及77.99%,高居中央機關首位,其中資源循環署及氣候變遷署各增加40人及49人為最多,但兩者委辦費比率分別高達93.97%及86.62%,宜檢討並說明其必要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8,174萬4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七)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悉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7月14日(87)環署綜字第0042572號函設置。該基金會設立目的為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環境品質,達到永續發展為目的,實通泛而不明,時任董事會15人監察人2人,共有15位為桃園市現任公務員,2位為大學教授,年預算500萬元,3位行政人員年薪140餘萬元,執行長1人之人事費用102萬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和解內容,由科技部於105年成立,目標為落實法規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保障。監察人2人與董事9人有1位為環境部官員,其餘8位董事有3位教授4位民間團體代表,一席待補。年度預算1,600萬元全仰賴捐款收入,執行長人事費用109萬元,5位研究員人事費用489萬元,9位專職612萬元。環境部管理全國環保財團法人超過數百個,這兩個有何特別需要送預算到立法院?若此,環境部在這兩個基金會人事與預算,業務內容上又有何實質影響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編列49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環境部應確實監督查核兩個基金會的運作管理模式,釐清權責與隸屬關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八)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02年推展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子計畫所編經費1,548萬7千元大幅成長;又其委辦計畫之中,如環保標章追蹤查核計畫等,委辦費皆大幅成長5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環保標章及綠色消費推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根據環保集點網頁所示:「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環境部推行『環保集點制度』,讓您不論是購買環保產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環保集點推動多年,參與的合作單位有待加強,另外,大眾運輸集綠點,它的目的是:以實際行動保護地球,選擇搭乘大眾運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唯現行政府推動TPASS,乃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其與環保集點之整合仍待改善。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歐盟為了幫助消費者獲得更全面且清楚的資訊,112年3月底,歐盟委員會發布一項「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草案,規範企業如何宣稱產品與服務為環境友善(綠色聲明),希望藉此遏止這些可疑的行銷手段,也希望真正環境友善的企業可以被這項指令所保護,透過規範確保企業間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反觀我國,卻仍未對不實的綠色行銷手法進行規範,環境部如何防止誇大且不實的漂綠聲明,在合理成本範圍內,協助消費者辨別真正環保的產品,同時提升真正綠色企業的競爭力,讓環保標章產品名副其實,不只是企業的行銷手段而已,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12年增列推廣淨零綠生活及消費等經費1,000萬元。經查,淨零綠生活為2050淨零排放政策推動12項關鍵戰略之一,此計畫另將辦理網絡經營管理計畫,建置淨零綠生活誘因機制資訊系統等,此與現行的全民綠生活資訊平台關係為何?未來網站資訊建置如何精進及相關指標亦應詳細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189萬元,然而,國內各機關對綠生活、環保意識仍然成效不彰,五大指標有「節省能資源」、「源頭減量」、「綠色採購」、「環境綠美化」及「宣導倡議」。實際措施則有環保標章電器、舊燈具替換為LED燈、節約用紙、減少一次性餐具、設備以租代買、視訊開會、參與環保活動等。全國各公務機關使用電子公文系統與紙本系統並行,推廣等相關媒體宣導顯然成效不彰,爰建議環境部應帶頭示範,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主要係為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辦理政策評估說明書徵詢意見、環境影響評估現勘及整合與管理等。為強化協和電廠四接東移方案召開環評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之審查作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採妥適周延之辦理方式,以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離岸風電發展是台灣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減碳和產業創新的重要關鍵,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在民間團體與立法院的推動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訂定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並已於111年10月將參考指引草案函送經濟部,轉知離岸風電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參考檢核完成第二階段工作,並規劃第三階段,預計執行半年後,評估檢討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訂定專章。惟截至112年底尚未提出相關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專章之進度或說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指引執行檢討及納入技術規範專章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其中對於移動空氣污染防制之預期成果有「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惟觀其交通部2030淨零碳排目標係以公車全面電動化,而環境部上開施政方針,手段與目標之間似有矛盾,其一熱門公車路線因為營運收益豐厚,客運業者自行更換電動車並不成問題。其二冷門路線可能因為公車班次過少或是居民生活習慣因素,導致私人運具出行量持續保持在相當程度水平,是故在公車營運熱門路線大者恆大,冷門路線業者則有用營運收益汰換公車不易之問題,綜上,環境部是否應盤點各路線之收益與公車全面汰換電動車之相關性後,再次思考是否有本預算執行之精進或彈性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2030全面公車電動化之精進政策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03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1億0,405萬5千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計畫。經查,「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分別由交通部辦理購車補助及建置維修保養體系計450億8,400萬元,環境部則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主要為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若再由公務預算撥補,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1億0,405萬5千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環境部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增公務預算撥款,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盡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業務」編列1億4,459萬7千元,查其工作計畫預期成果,謂「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而於「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及用途科別中,編有獎補助費1億0,400萬元,係用以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惟大客車電動化政策早自2017年即開始推動,然而依據財政部於2023年6月29日發布第12號財政統計通報之牌照稅籍資料分析,僅有台北市燃油小客車數量自2019年起呈現逐年負成長之外,其餘各地燃油小客車仍是持續增加趨勢。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按依使用燃料類別及縣市別所做之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資料分析,我國燃油車輛以及燃油小客車數量,亦與財政部之牌照稅籍資料相同,顯然環境部擬藉以推動電動公車使用,以移轉私人運具之計畫目標,恐尚有努力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推動電動公車與移轉私人運具之成效與精進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2017年至2022年全國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各型燃料車輛總數統計 單位:輛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汽油車輛

20,672,767

20,736,283

20,769,227

20,799,537

20,924,158

20,981,043

柴油車輛

811,226

825,927

840,180

854,139

873,636

885,281

電能車輛

115,570

196,996

365,606

467,640

565,518

665,755

2017年至2022年直轄市與台灣地區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小客車車輛數統計 單位:輛

燃料別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台灣地區

汽油

6,362,590

6,424,428

6,462,679

6,478,482

6,527,362

6,537,177

柴油

258,550

269,546

275,319

278,874

252,146

283,941

電能

1,235

1,789

5,086

11,156

18,086

34,051

汽油

657,896

660,888

658,433

650,617

643,459

629,872

柴油

41,907

41,864

40,396

38,579

37,414

36,215

電能

479

781

2,170

4,151

6,184

10,361

汽油

841,304

844,012

847,156

848,512

854,927

855,907

柴油

35,196

36,718

37,347

37,998

38,506

38,555

電能

160

222

501

1,196

2,060

4,052

汽油

635,028

647,656

656,526

665,106

675,960

683,644

柴油

24,984

26,322

27,229

27,792

28,090

28,605

電能

39

70

316

846

1,423

2,903

汽油

874,197

885,765

891,705

894,593

902,435

905,728

柴油

37,912

40,119

41,755

42,725

43,365

44,067

電能

254

313

761

1,534

2,410

4,571

汽油

546,988

553,303

558,803

561,087

566,286

568,952

柴油

17,388

18,371

19,002

19,539

19,993

20,211

電能

82

102

295

797

1,371

2,616

汽油

721,921

727,515

728,712

729,379

732,563

732,303

柴油

27,422

28,861

29,719

30,328

30,861

31,528

電能

41

85

291

832

1,465

2,84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3.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其中重要戰略之一便是「運具電動化與無碳化」,並優先聚焦技術成熟的客運車輛,並藉由公車客運電動化,降低車輛行駛道路上有害氣體(PM 2.5 )排放量減少。惟目前公車客運電動化若要廣泛使用,必須要有足夠的充電站以及快速充電設施、在電池技術上需得以高容量及長壽命、客運車輛需有可靠的續航里程以滿足長程運輸需求、特定電動車維修技能和設備。112年度上述挑戰均未能普及建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針對上述4項主要挑戰,逐一提出如何建置及跨部門合作協調等書面執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四)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近年來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其中,以噪音污染最多,關於噪音污染陳情項目,近半數最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而結案,佔陳情案件數達半數,前述結案理由,無法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公害問題,環境部應持續精進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來保障民眾生活安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顯示,關於我國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就110年全年度平均為5.63%,111年全年度平均為6.28%,112年上半年度平均為6.29%。就全國各地區噪音環境因不合格的狀況,有逐漸上升之趨勢,有精進之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年度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總時段數 (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數 (時段)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

110

9,613,982

203,846

5.63

111

9,650,074

366,190

6.28

112(上半年度)

9,703,702

532,164

6.29

※資料來源:環保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五)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 2億5,489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 2億5,489萬元,預期成果有「強化河川水體水質規劃及管理作為,督導全國河川品質改善,提供民眾親水環境」,惟112年度新竹關西鎮612水污染事件,導致關西和新埔大停水影響本地居民甚深,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偕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河水水體水質監視、維持、災害危機處理合作機制及災害發生後河川及附近環境復原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環境部長期補助地方政府鉅額經費,透過廢(污)水排放之關鍵污染物削減與管制等進行後端污染整治,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後,部分河川之RPI值隔年隨即惡化,影響河川污染整治成效,環境部應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並持續追蹤計畫成效,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 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 2億5,489萬元,包含辦理促進河川水體水質淨化並強化管理作為、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及相關放流水管制等措施,而「水污染防治」分支計畫編有2億4,512萬5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係做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設施之補助費用,以達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之目的。回顧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期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或水質淨化設施,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司馬庫斯部落水質改善示範工程,完工驗收後不到半年時間,不但持續出現損壞及污水溢流情況,至2017年自縣政府正式接手後,該污水系統更因閒置超過3年而遭監察院糾正;爾後中央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期,於辦理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所受有補助之桃園市及高雄市等,亦有發生水質淨化設施之成效未如預期之情況,類似事件持續發生,顯然環境部對於追蹤督導受有補助之地方政府辦理情況,仍有所不足,致生浪費公帑爭端,有損政府公信。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如何精進追蹤督導受有補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水污染防治」建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 2億5,489萬元,辦理工作包含促進河川水體淨化、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加嚴放流水標準等管制策略。考量近年我國露營風氣盛行,然未合法申請經營之露營場至今仍佔多數。交通部觀光署雖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於2022年7月22日正式生效,並持續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輔導辦理合法化所需程序,惟諸多業者仍在觀望。如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曾調查全縣327家露營場業者,高達98%非屬合法經營,多數業者仍未積極提出土地使用許可計畫書等申請程序。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3月22日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要求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之污水處理設施,並預定於2024年7月1日生效,立意良善。然該草案預告期過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4月21日邀集相關業者及民間團體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惟至2023年10月似尚未正式公告該修正案及正式生效日期,恐未及提供各露營場業者即時因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揭「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將露營場產生之污水納管案,具體說明預計公告時間、生效日期及生效前預計如何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輔導並協助有意持續經營露營場之業者符合該項修正案所定污水處理設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5.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及辦理工業區下水道管理工作。近年來,台灣曾發生多起事業單位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事件,例如:2013年高雄市後勁溪日月光廢水污染事件、2015年新北市秋棠公司違法排放氰化物廢水、2021年高雄市地勇公司逕流廢水、2022年頭前溪上游五華工業區廢水汙染、2023年新竹縣鳳山溪艾斯巴達公司廢溶液汙染事件,造成嚴重環境汙染、飲用與灌溉水質安全及衛生問題。為確實保障水質安全,實應逐步避免事業廢水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爰要求環境部作為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依照「下水道法」第8條衡酌汙染情形及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位於自來水水質保護區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内設工廠之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專用下水道,提升廢汙水處理能力,杜絕事業廢水排入取水口上游。此外,亦要求環境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定期清查與監管各工業區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之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情形與是否妥善處理廢汙水;且亦須督導地方政府補足充足稽查人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迄環境部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6.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至116年,中央公務預算總經費需求為26.89億元)之「業務費」3,75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合計共2億3,00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計畫督導查核、研擬地面水體污染物削減、及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友善污水處理設施。惟環境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不如預期,又有暫停操作之情事;且該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彰顯,甚有氨氮不減反增情形發生,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研擬加強追蹤督導永續水質推動計畫之淨化水質效益,達成本計畫之消除污染河段、優化水源水質及提升近水體驗目標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7.然而根據《民國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例於99年10%,上升至111年的40%;貧養水庫比例從99年15%,下降至110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優養水庫比例為25%、普養水庫比例70%,至111年度優養水庫比例40%、普養水庫比例55%。另外,就下表顯示,我國二十座水庫優養指數來看,有成長趨勢者高達十三座之多,整體的優養指數也從110年的44.00,到111年提高到45.72,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image1.png

※資料來源,民國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年度

優養指數

新山

翡翠

石門

寶山

永和山

明德

德基

霧社

鯉魚潭

日月潭

110

44.00

45.80

37.49

51.41

52.09

46.94

58.54

47.30

46.00

53.54

40.20

111

45.72

51.21

38.20

51.12

53.95

47.87

58.33

48.51

44.43

51.36

40.95

年度

仁義潭

蘭潭

白河

曾文

烏山頭

南化

鏡面

澄清湖

鳳山

牡丹

110

48.19

46.28

53.87

47.05

47.46

47.29

61.88

55.03

75.53

48.49

111

47.02

47.46

52.50

47.27

46.80

45.96

50.42

55.42

75.66

49.94

※單位:卡爾森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CTSI)。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8.鑑於,維護及提升河川水質,本計畫期透過設置環境友善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減少污染排放至河川,以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環境部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其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未如預期,且有暫停操作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六)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精進生活污水管理。公共污水道建置係減輕河川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之重要工程,惟各地方政府公共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仍有落差。根據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目前全國平均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1.74%,仍有18個縣市低於全國平均值,例如:新竹市公共污水道接管率普及率僅20.37%、新竹縣公共污水道接管率僅25.8%,導致新竹縣竹東、芎林地區的家庭污水常直接排入劃定為飲用水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質保護區的頭前溪,恐有造成飲用水污染之疑慮。爰要求環境部作為精進生活污水管理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提升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精進生活污水處理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七)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計畫目標包含地面水體水質定期採樣監測管理。據相關報導指出,目前環境部所進行之河川水質監測是每年於固定時間、地點取樣測試得出之結果,惟有清華大學實驗團隊針對新竹縣頭前溪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水質標準處於浮動狀態,亦即依照現行監測作法恐有無法代表河川全年水質之疑慮;此外,環境部目前所使用之河川污染指標(RPI),無法準確了解河川內毒物化、重金屬,甚至是環境荷爾蒙、塑膠微粒的含量多寡。爰要求環境部針對河川水質監測方法提出相關說明與策進作為,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迄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環境部布建空氣品質監測站網,有助於即時監控環境污染,掌握國內環境品質,惟在環境感測器布建之規劃評估、督導考核及維運經費財源等方面未臻完善,環境部應研議精進改善方式,以發揮環境物聯網建置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八)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計畫目標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鼓勵全民節能減碳,而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即符合實現淨零排放、節能減碳及循環經濟理念,世界各國已經有許多城市建置此綠色交通運輸系統,蔚為風潮。目前台灣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係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單位推動,各地方政府囿於財政負擔考量,因此國內目前僅有13個縣市投入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建置與營運,且各地方政府建置情形亦有落差。爰要求環境部作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之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並提出相關補助計畫,以鼓勵各地方政府依據各鄉鎮人口數及人口成長評估、交通運輸(交通連接性)、公共設施所在位置、觀光效應等面向,建置可及與便利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請環境部針對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一事,洽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九)據悉環境部(當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自2012年8月起開始試辦「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針對民眾若受有各種環境公害事件而有權利受損者,提供公害糾紛法律諮詢及扶助服務。惟查2022年受理電話諮詢僅18次,面談諮詢7次,受理法律扶助件數6件,全年扶助共122人,對照同年度全國公害污染陳情案件共高達24萬2,700餘件,若非是民眾業已透過和解、調解、民事訴訟或向地方環保機關陳情等管道,已充分疏解案源,否則便可能是在政府缺乏有效且持續廣泛宣導,導致民眾未能廣知並使用此一服務資源。爰此,為探究原因與精進為民服務功能,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預算編列314萬6千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近10年辦理「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之服務成效與精進宣傳對策之書面報告。【22】

民國111年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依被陳情對象分類) 單位:件

年別

總 計

機關團體學校醫院

商 業

工業(廠)

營建工程

交通工具

一般居民

其 他 被陳情對象

111年

242,796

1,976

43,236

24,865

35,565

2,047

81,561

53,546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依據環境部公害陳情案件統計,近10年噪音陳情事由高居第一,102年至111年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民眾對此結果恐難接受。近年環境部雖持續推動智慧監測,然而重點多在機動車輛噪音,而近鄰噪音之權責劃分、取締標準及查察技術仍有待精進。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二十一)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業務」之工作計畫預期成果當中,包含健全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及管理制度,並於「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分支計畫,編列5萬5千元,係為辦理固定污染源相關管制法規修訂等業務。然查環境部目前納管大約132處有造成空污疑慮的場所,共計僅約有403根煙囪是以可藉24小時即時監控的「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來掌握所排放之多樣空污物質與流放率,為空氣品質進行把關。然而這些列管與監測之固定空氣污染源數量僅為部分,尤其僅依據排熱量或焚燒量的大小來決定是否安裝CEMS,容易使其他排熱量或焚燒量規模雖然較小,但焚燒後物品仍會產生有毒之氣體、懸浮微粒或飛灰之固定空氣污染源場所成為漏網之魚,對於國民健康仍有不利影響,應考量由質的概念思考,凡應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空污排放管道皆應由CEMS納管。【2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二)按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部分行業如水泥業、鋼鐵業以及焚化爐等具有高溫處理及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皆需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及與主管機關連線。惟據查坊間仍有具有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如新聞資料…),且具有以再利用名義去化有害物質能力,其污染排放應強化管理。但同樣都是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似未受基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的管制,環境部應考量CEMS法令監督範疇的完整性,凡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皆應納入公告第6批應設置CEMS的對象,謹慎監測其污染排放。【2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有鑑於: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並未明文規定基金來源包括「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因此,該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環境部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檢討空氣污染防制財政收入。【3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四)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 2億4,512萬5千元,辦理水質保護政策、「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水體品質規劃、水體污染防治等業務。有鑑於:1.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改善之現地處理設施運轉以來,或有部分水質淨化設施之日處理水量或污染削減量不及設計值,或有暫停操作之情事,影響水質淨化成效。2.近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數量有增加之勢,從105年的5條提高到110年的10條,且110年度僅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3條河川之氨氮含量較109年有所下降,其餘7條河川之氨氮含量皆為增加,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仍待提升。3.綜上,環境部允宜加強推動「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持續優化水源水質。【3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因此放流水標準對水體品質維護重要,請持續蒐集國際管制趨勢、國內管制現況及社會大眾關切議題,檢討放流水標準之妥適性。【4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十六)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資訊系統整合及資安推動執行」預算編列1,572萬8千元,主要係為共用資訊系統維運、機房維運、系統備援、資安監控防護及資訊設備租賃等資訊服務費。經查,環境部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升格改制已過2個月餘,上網搜尋環保署以及環境部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惟近年詐騙案件甚多,已使民眾防不勝防,2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恐造成民眾使用上之混淆,應儘速修正,並加強資訊安全防護。【4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十七)南投縣垃圾堆置嚴重並已造成環境污染,中央地方應共同合作,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加速解決南投垃圾問題。為徹底解決垃圾問題,應有效提升縣內垃圾自主處理能力,爰要求環境部督促權責單位,規劃短中長期計畫。短期積極協助機械打包儘速降低污染問題,中長期推動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透過細分設備提升垃圾篩分品質,讓垃圾依照不同特性有效再利用,以利廢棄物轉製成燃料,創造新型態的循環經濟模式。建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提出「南投縣再生能源垃圾去化機制」方案,透過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技術,有效增加南投垃圾處理量能,並提升縣內淨零碳排貢獻。【50】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八)南投縣垃圾堆積問題嚴重,全縣截至目前累積近25萬噸垃圾未處理。垃圾堆置過久不僅影響區域衛生、氣味,可能產生沼氣致燃危險、造成鄰近水源污染。環境部雖已陸續協助南投縣處理5萬噸垃圾外運,但名間鄉、竹山鎮、埔里鎮的垃圾堆置量仍高居不下,加上每日生成的垃圾,特別是觀光旺季,實緩不濟急。爰建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儘速提出相關處理計畫,優先回應垃圾堆置量較高的鄉鎮,並持續關注本案進度。【51】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九)農業用膜、廢棄菇包等非生物性廢棄物堆置問題嚴重,礙於是類農業包裝材介於農業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不適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且民間清潔廠商往往要求農業廢棄物不可沾染泥土,若農民無法自行處理,便造成清潔隊不清運、業者不回收之情形,只好堆置於當地。以名間鄉為例,當地多有穴盤、農業用膜等廢棄物,已成堆約40噸,遲遲無法清運。爰此,要求環境部針對「推動非生物性農業資材回收系統制度」,規劃可行性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三十)目前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審查困境有二,第一,審查資料不夠嚴謹,例如未公開或確認調查執行團隊、報告中普遍存在大量前後描述不一或描述不清楚的問題,亦成為後續離岸風機建置風險,並讓國際社會產生台灣對生態項目不夠重視之印象;第二,調查品質參差,同區域不同執行團隊調查結果差異大,影響審查的公平性,亦對整體生態專業人員培育環境建置不利。爰請環境部就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召集相關專家學者、利害關係人團體,研提檢討及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5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三十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又依據相關統計,截至112年1月底止,持續列管之全國非法棄置場址計有607處,其中已完成清理尚待解除列管者108處、刻正清理中37處、尚未清理或調查中462處。進一步分析其狀況462處,截至111年底止,列管期間超逾5年者計有115處,主要分布於高雄市、彰化縣、臺南市、屏東縣、新竹縣等縣市。而這115處,計有34處(29.57%)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之列管場址。地方政府未能積極督促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並針對屆期未改善者,及時依法代為清理,恐有污染周遭環境之情事。請環境部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辦理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加強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之處置力道,並針對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積極依法裁處。請環境部針對上述情事,提出積極督導地方環保局辦理棄置場址清理解列方式。【5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二)政府考量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衝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規範飲料店、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及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等事項。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用政策後,經政府調查民眾飲料杯自備率由過去6%提升至16%,成長約2.6倍,顯示政策鼓勵之下改變民眾的使用方式。由於政策執行已經1年,為了解減量的實際狀況,請環境部應執行或委託辦理分析政策執行1年之成效,據此作為下一階段政策擬定之目標。【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三)政府為協助地方處理廚餘去化問題,並配合農業部防堵非洲豬瘟疫情之飼養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政策,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陸續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或辦理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等,期能降低廚餘含水率(由原本含水率85%至90%,降至70%以下),縮短堆肥時間,以增進廚餘堆肥再利用之處理效能。自108年度起,廚餘堆肥再利用率開始超逾養豬再利用率,到111年9月底止堆肥再利用率已超逾半數。又根據各地方政府111年度廚餘回收處理績效報告,110年10月至111年9月間,各地方政府運用轄內廚餘自主處理設施之堆肥處理比率介於0%至100%之間,差距甚大。又農業部於110年8月27日公告自11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止,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且自110年9月1日至30日止,廚餘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上開禁止養豬政策公告後,未有足夠緩衝時間,加以多數地方政府廚餘堆肥自主處理量能不足,致仍有廚餘回收後無法去化而以掩埋或焚化處理之情事。雖然環境部與農業部對廚餘養豬政策,目前已有推動廚餘共同蒸煮廠之共識,但迄今仍未有實質成果或示範場所,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尚未全面建立廚餘堆肥自主處理方式,建請環境部應與農業部針對禁止廚餘養豬政策方向研謀具體共識,同時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應朝堆肥化、能源化及飼料化方式辦理。請針對上述具體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5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四)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自107年起,已經連續3年呈現下滑趨勢,但是仍然未達成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其中只有製造部門、環境部門達成目標,顯示會增加第二期階段之挑戰性。同時,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已經修正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因此如何達成目標,將會是我國嚴峻的挑戰。為達成第二期階段之目標以及國家長期目標,行政院已經提出2050淨零排放藍圖,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以及社會轉型為四大轉型策略,輔以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為避免上述措施淪為口號,請環境部應具體訂出執行時間表,以期上述目標能夠切實完成。【5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五)為妥善處理垃圾以及能源效率,政府持續補助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進度落後,且垃圾區域合作機制、離島垃圾轉運減量及廚餘多元再利用推動成效不佳,應持續改善。目前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自81年起營運到105年底,將陸續屆滿20年,因運轉效能下降,無法滿足高效率發電、能源回收及減碳多元目標,因此106年到111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辦理大型焚化廠升級整備,總經費153億4,200萬元。但部分縣市執行進度落後,或是未能升級整備工程,因而無法發揮其效能。綜上,請環境部針對上述狀況應確實與各地方政府溝通,了解其辦理困難,分析其執行困境後,據此調整計畫內容執行方式,以確實解決上述問題。【5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2項   氣候變遷署6億3,08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1,960萬元,然委辦費占整體業務費占比高達86.62%,顯見氣候變遷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2050淨零碳排是我國環境、產業政策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也是我國產業與國際淨零轉型趨勢接軌的重大產業轉型進程。然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報告,淨零轉型不僅要透過綠色能源的轉型,在各種產業生產技術、模式,及經濟活動過程所產生的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技術、減碳技術、固碳技術等等方式,都是達成淨零轉型政策目標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然就目前新興減碳轉型技術之研發,可加速整體之布建。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與所屬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又,建立碳捕捉、碳排放、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等相關法規及技術皆未見期程及報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然其中關於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研析之執行期間為113至116年,已逾歐盟CBMA之要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三)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主要係為強化我國淨零排放之氣候法治基礎,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等。經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環境部應儘速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碳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後,環境部迄未建立碳費徵收等制度,有礙2050淨零排放路徑之推動。允宜借鏡歐盟、美國、韓國、紐西蘭等國家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作法,環境部應分階段適時納入自願申報業者,並儘速提出相關辦法,以利溫室氣體管理相關工作推動,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經查,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然而有關「碳定價」制度相關子法仍待制定,後續已經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相關工作之推動,應加速相關子法修訂及制度之推動,以免延誤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惟據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反觀我國碳定價制度之建立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完備碳定價制度之相關法規配套,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挹注時程,導致溫管基金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推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鑑於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脫碳之關鍵政策,據該行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然,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允宜適時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並落實執行,以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務永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6.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辦理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有鑑於:(1)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球排放量的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正在成長。(2)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公布施行,氣候變遷署盤點須配合優先研擬子法共計12項,其中僅「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已公告修正或發布,其餘則預定於112年度下半年間提出草案,顯示我國碳訂價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綜上,我國將於2025年起對高排放企業徵收碳費,氣候變遷署允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之研擬,以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之減碳目標。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立法,環境部升格設置氣候變遷署之後,各項配套子法與政策均積極規劃中。其中,碳權交易已經指定委託給證券交易所,在高雄設置台灣碳權交易所,交易包含國外碳權,國內自願減量碳權,以及國內環評承諾抵換額度3種類型的碳權。氣候變遷署同時規劃有課徵碳費制度,預計將於2025年針對2024年的碳排放量徵收碳費。另設計配套有:廠商若自願承諾減量,可以適用優惠的碳費。國外碳權在各國交易市場有客觀價格可參,理論上環評承諾抵換碳權的單位價格,應低於國內自願減量方案碳權價格,惟自願減量方案的碳權又與適用優惠碳費與否掛勾,顯然4者價格已經構成連動,對於4者價格合理性、政策效果與市場衝擊,應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研究:碳費定價與優惠、國際碳權、國內自願減量與環評承諾抵換碳額度的各項價格,確認其連動效果,應維持價格合理性,達成政策目標,避免市場衝擊,提出各項價格之估算與政策可行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8.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等。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確保歐盟廠商競爭力,歐盟預計於2026年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正式對高碳排產品課徵關稅,而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約500家)為碳費徵收對象,則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但非碳費徵收對象若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則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我國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將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另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宜研議將受CBAM影響之業者納入碳費徵收對象,除增加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外,亦避免該等業者須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之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預計2026年正式對進口產品收取憑證,我國碳費徵收對象若未全面涵蓋CBAM納管產品業者,影響我國財源,國內業者也面臨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的衝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以「加強與歐盟研商交流,全面掌握受CBAM影響業者,並研議納入作為我國碳稅費徵收對象可行性」為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有關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合格機構家數,該署並說明截至112年8月31日,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已由111年之7家增加為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可由13位查驗人員進行查驗作業,然查驗機構家數過少,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而加重業者查驗費用負擔,據該署說明將持續開班培訓查驗人員,以充足國內查證人力。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與該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計畫名稱與說明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該兩機關業務權責重疊不清,甚或可能預算編列不實,且氣候變遷署未說明公廁與低碳家園之因果關係,亦未在內部業務分工與環境管理署溝通如何分工。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工作重點及推動方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並推廣綠能屋頂。為邁向2050淨零排放,達成各階段國家減碳目標,更普及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將產生重要助益,惟公民電廠之推動有賴民眾及社區組織的參與,應投入培力資源,提供政策誘因,以提高公民電廠的占比。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規劃公民電廠社區培力及公民參與的誘因策略,強化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能力建構,如成立地方輔導團等政策設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推動低碳生活與營造環境美質等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然而從預算書說明難以理解本項預算與氣候變遷之關連性,亦無法呈現本項計畫之執行內容,應予補充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台灣經濟以出口貿易為導向,高度與全球供應鏈連結,很多企業都有國際貿易的需求,因此,台灣碳定價機制能否接軌國際,對台灣來說非常重要。目前,國際碳定價重要的2個趨勢,1.大部分國家採碳稅及ETS並行的機制;2.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成本逐年提高。「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環境部採碳費先行,惟因應國際趨勢、市場需求,環境部應該接軌國際經貿佈局,提出長遠碳定價對策,讓企業能夠即早因應規劃,降低風險。爰請環境部研提碳定價中長期機制評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6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七)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600萬元,用以辦理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建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建立碳捕捉後封存(CCS)法規架構等業務。惟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目前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計16類,包括國外減量方法(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執委會認可)221項、國內減量方法35項,共計256項,然據該署說明「CDM方法學僅約150項方法學被註冊,另部分本土方法學之專案邊界屬已納管碳定價對象」,故現行部分方法學恐已不適用,且所認可之國內外減量方法逾200項,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視其適用性,並通盤檢討溫室氣體抵換專案。【6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八)面對氣候變遷嚴峻的挑戰,盤點再生能源的使用狀態和脫碳進度,2022年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下降2.5%,較2021年的0.5%大幅改善,然而若要達成巴黎協定於2050年將升溫幅度控制在1.5℃以內的目標,脫碳速度需要較目前加快7倍。凸顯全球脫碳進度落後,必須加緊腳步,積極抗暖化。又若要達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於2030年前相較於2019年降低43%之碳排放目標,將碳排放密集度納入未來GDP成長估算,在未來7年間,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仍需有78%降幅。爰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偕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就我國於未來7年間如何減少使用化石燃料,發展適合的能源組合,加速降低碳排,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九)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包含辦理與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與落實我國氣候變遷因應策略等成果等。而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等需求恐會加大。溫室氣體盤查及驗證等業務,攸關未來碳費徵收及自願減量額度查驗工作良窳,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加強推動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品質與量能提升。【7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有鑑於,據氣候變遷署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另,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則增加至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僅有13位查驗人員可進行查驗作業,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加重業者負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宜加強人員訓練,以充足查驗人力,提升查驗量能。【7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該項目下包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年度預算1,360萬元。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因應法規之修訂,爰請說明環境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共同主辦調適業務的分工,及旨揭預算項目的具體推動目標、年度規劃。【8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為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量政策。爰此,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8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三)歐洲聯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下簡稱歐盟CBAM)已開始試行,依據歐盟CBAM規定,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用以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由於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惟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為碳費徵收對象,則渠等繳交碳費廠商若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由於非碳費徵收對象亦可能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故其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爰此,請經濟部及環境部於2個月內盤點受CBAM影響之業者,並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研議納為碳費徵收對象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將資金留駐國內,並做為減碳業務使用。【8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四)認同國內植樹造林有助於我國自然碳匯的增長,應納入溫室氣18-3體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機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與農業部協調訂定適用環評增量抵換計算的造林碳匯簡易版方法論,研擬相關管理辦法修正,應至少納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列管之獎勵造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列管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核機制以確認林木的成長存續狀態,作為碳額度計算依據。【8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3項  資源循環署原列15億9,624萬9千元,減列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574萬9千元。【99】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配合組織改造,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度預算員額增為74人,較112年度之34人,增加達40人,增幅超過1倍。然而該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4%,未符合人力增加後,自辦核心業務提高之預期,應詳細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各分支計畫「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6億9,774萬7千元,然委辦費佔整體業務費佔比高達93.97%,顯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第1目「科技發展」計畫內容包含「開發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技術」,以期能達成有效追蹤與媒合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觀察我國僅以電能驅動之電動汽機車數量統計,自107至111年5年期間,電動汽機車輛數已快速增加至66萬5,755輛【如附表】,未來在電動車輛所使用後之廢棄鋰電池後續回收處理技術與安全管理、金屬資源循環流程及國際市場情勢等,將是重要課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電動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技術發展與回收機制和國際回收機制與市場發展趨勢分析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107年至111年我國電動車輛登記數 單位:輛

電動車別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總 計

196,996

365,606

467,640

565,518

665,755

機車

194,633

359,934

455,764

546,438

630,223

汽車

2,363

5,672

11,876

19,080

35,532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大幅下修本計畫總經費需求29.33億元,其先期作業規劃恐未盡妥慎,另允宜妥適修正本計畫績效衡量指標與目標,以公允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並益達成減碳效益目標。爰此,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廢棄物逐年成長,近年焚化爐新建造成地方抗爭,應加強公開透明、資訊對等,促進社會溝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焚化廠營運管理資訊系統」,統整24座大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包括分布圖、廠名、回饋設施及統計資料,並開放一般民眾查詢。公開透明、資訊對等,有助於社會溝通、化解紛爭。相較之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缺乏全台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詳細資訊,包括機構名稱、地址、給予許可及輔導設置之主管機關等。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訊公開精進作為」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其中計畫內容有辦理石綿建材廢棄清除處理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惟觀其環境部化學管理署網頁上關於「台灣常見含石綿建材」中:古厝屋頂常見之波形石綿瓦及石綿水泥煙囪、以及建物中天花板裝潢用的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是否民眾已普遍理解此建材中含有石綿?並觀其拆除及回收程序內容涉及:內政部轄管「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勞動部轄管「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及環境部轄管「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作業指引」,一般民眾是否可充分的理解石綿回收清除的程序?抑或者是中小規模之拆除承包商因為時間及金錢成本之考量願意完成上開程序,容有疑問。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廣為宣導石綿建材回收之必要性及程序精進政策,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包含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推動物料資源循環、辦理物質資源循環及能源化等工作。惟查,有關一般廢棄物產生量,102年度為733.27萬公噸,106年度再上升至787.09萬公噸,雖107年度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將民間清除業者清運之公寓大廈垃圾納入一般垃圾,以及申報資源回收量納入更多產源(包括社區機關學校),以致該年度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07萬公噸,然而改變統計方式後,其108至111年度之產生量亦持續上升,111年度達1,123.87萬公噸,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強化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的統計資料,全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58%,以各縣市分別來看,最高為金門縣73%,最低為澎湖縣為53%,全國排名第18名,且為離島3縣中最低,然而,離島縣市所遭遇問題困境大多相似,從金門縣的例子來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全國之冠,環境部如何輔導澎湖縣政府持續精進資源循環政策,並加強推動澎湖縣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有效減少垃圾清運量,俾達政策預期效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據查我國辦理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再生工作成效,自107至111年間(如附表),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為持續增加之勢,回收率雖逐年緩升,卻在111年較前一年下降約近4%,顯然在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尚需加強。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就如何精進廢棄物源頭減量及提升回收循環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107年至111年一般廢棄物(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產生量及回收率 單位:公噸

年別

全國人口數 (人)

一般廢棄物 產生量(總數)

一般垃圾 產生量

資源垃圾 產生量

回收率 (%)

107年

23,588,932

9,740,671

4,317,339

4,828,340

55.68

108年

23,603,121

9,812,418

4,290,856

5,023,517

56.27

109年

23,561,236

9,869,675

4,062,029

5,278,079

58.84

110年

23,375,314

10,049,062

3,895,153

5,666,869

61.19

111年

23,264,640

11,238,654

4,799,426

5,950,352

57.29

註:一般廢棄物總量包含一般垃圾、資源垃圾以及廚餘。 資料來源:環境部;內政部戶政司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於112年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112年8月底止,共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2.承上,此預算之主要用途為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然而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尚未處理。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加速協助處理石綿建材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避免影響113年度預算之執行。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有逐年上升之趨勢,由102年度的733.27萬公噸,提高到111年度的1,123.87萬公噸。顯示源頭減量策略效果有待加強。2.由於一般廢棄物產量上升,一般廢棄物處理量也隨之增加,無論是透過「焚化」或是「掩埋」處理,其量都呈上升趨勢,從102年焚化320.87萬公噸、掩埋9.14萬公噸,提高到111年的焚化443.09萬公噸、掩埋30.44萬公噸。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研擬加強源頭減量以及回收處理量能之措施,以早日達成資源循環的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8.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內容包含推動源頭減量,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推動限塑作法等工作。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111年7月訂定「蔬果裸賣及包裝減量作業原則試行計畫」,並於111年8月至11月間與2家連鎖通路業者合作試辦蔬果裸賣,惟試辦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坦言成效不算滿意,尚不會貿然全面推動蔬果裸賣,並有包含產銷履歷及有機農作物標示疑義、蔬果保鮮與耗損率考量等問題有待克服。112年環境部持續與農業部合作,配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擴大連鎖通路業者合作家數持續試行蔬果裸賣,預計試行至112年12月底止。考量國際間持續針對「全球塑膠公約」進行談判,目標於113年底前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框架,預期強化塑膠垃圾之源頭減量等目標。爰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透過推動蔬果裸賣試行計畫,期落實包裝減廢、源頭減量等目標,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於該試行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通路業者及相關公民團體等,針對試行結果進行成效評估及政策檢討,並就提出後續法制化、明定減量目標等策進作為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9.聯合國預計113年提出「全球塑膠公約」訂定減塑進度與具體內容,惟我國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COVID-19疫情後一次性塑膠垃圾更多。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又遇鄰避設施的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問題,推動源頭減量更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近年源頭減量措施實施成效及未來強化推動方向」為題,須包含疫後加強輔導小店家恢復使用環保餐具、111年自備飲料杯5元優惠、蔬果裸賣、112年網購包裝、旅宿備品、生分解免洗餐具減塑,其中蔬果裸賣應與農業部洽商推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10.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經查本計畫112年度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萬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未處理。又,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由於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爰推動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零廢棄措施益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辦理廢棄物管理業務,長期以委辦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當戮力從公,士氣如虹辦理各項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回收業務;乃知113年再利用推動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591萬8千元,佔該組預算5,813萬6千元之96.18%。實不知升格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59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循環處理組辦理循環處理業務,其預算說明「辦理生物質資源循環策略規劃與推動」,需委辦費228萬元!除生物質資源循環業務長期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感受全國各界深切期盼,積極辦理各項循環處理業務;豈知113年該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11萬9千元,佔該組預算517萬6千元之99%。難道公務機關之策略規劃亦需委辦處理,實不知成立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51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生物質循環提出策略規劃及推動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五)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8億8,739萬5千元推動「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中有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者,包括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6,136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5億2,000萬元。經查,本計畫實際補助對象僅限住宅、未達登記規模之個人畜、禽飼養建物,違章建築、事業及政府部門則不在補助範圍。民眾常反應之寺廟、教堂、活動中心等等,並不在補助之列,對於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工作恐有不利影響,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請加速推動。【9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2023年1月,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預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原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分二階段實施一次用旅宿用品限用政策,惟2023年3月經與旅宿業者、備品製造業者及相關公會研商,經交通部觀光局及相關業者反映緩衝期太短,未及宣導及消耗庫存備品,於2023年3月底重新研訂草案內容,並於2023年7月17日正式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進行規範,包含不得提供小於180毫升包裝之洗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以及不得主動陳列梳子、牙刷、牙膏等個人衛生用品等。考量疫後國內觀光復甦,為加強一次用產品減量政策成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偕同交通部觀光署持續加強宣導力道,採多元方式鼓勵、輔導各旅宿業者調整服務模式,務使政策於2025年1月順利上路,落實綠色旅遊之政策目標。【10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七)我國事業廢棄物產量,過去數十年來有顯著的成長趨勢,更是一般廢棄物的好幾倍,就處理事業廢棄物已是我國廢棄物處理、循環經濟當中重要課題。惟我國事業廢棄物之主要處理方式以再利用為主要的方向,更仰賴再利用產品的設計,與市場運作;爰此,環境部提出「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循環促進法」兩法合一之修法方向。然兩法合一之修法,至今仍未有預告之版本,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的通盤法規範制度修正,仍有可精進與加速之必要。爰此,就兩法合一之修法,環境部應加速並精進其修法期程,讓我國多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早日得以解決。【10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八)為使我國廢棄物之管理自後端的廢棄物處理思維,轉換為前端資源循環之治理模式,環境部刻正研擬「資源循環促進法」之立法草案,以合併過去「廢棄物清理法」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法規工具之升級整備重新調整現行的廢棄物管理模式。然歷經多時,環境部至今尚未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之修法草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4個月內,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修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第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10億1,16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編列「辦理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對於何謂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未見說明,學理依據及國外是否早已研發,兩單位未加詳查即套用名詞,期能獲取預算;顯見環境部科技發展預算編列重複,內部分工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面對明揚火災爆炸,動輒以非毒災之理由,搪塞應執行行政院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各項工作。查該署前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然應了解化學物質引發之爆炸及燃燒後,自然會產生毒性物質;因此雖然致災原因為爆炸及燃燒,仍屬會產生毒性物質引起附近民眾、事業單位勞工及消防弟兄不良健康反應之災害,不應曲解為「非毒災」,既升格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應區隔致災原因、毒性大小做為執行公務之依據,反而更應戮力從公,善盡國家交付之重責。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預防整備及災害應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危害控制」項目,係用以辦理毒性化學物質中因災害防救工作、推動地方政府及擴大結合中央機關化學災害預防整備及防制計畫、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毒災防救業務等業務。惟此次明揚高爾夫球工廠大火案,對於上開項下之預算主旨,在法理與民眾期待上有所落差:其一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管轄300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須達到一定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才會被環保局要求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和相關人員訓練,在危機管理上顯然有所漏洞、其二為該署不管轄化學災害而只管轄毒物災害,且受環境部委託在科技園區工作的計畫人員,也僅做監測,其業務範圍不包含協助廠商止漏或救災,惟此種特殊災害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方能正確危機控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廠商毒性及化學物質風險控管合理性問題、及討論該署化學與毒物管轄立法及政策漏洞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解凍。【1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2年度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因存放超過3,000公斤之有機過氧化物,導致其火災產生巨大之傷亡。查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其中部分係為強化各地方政府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運作行為與運作場所之查核及管理、防止化學物質汙染環境、完備化學物質流向勾稽查核計畫,加強查核輔導運作業者落實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管理。惟截至112年度10月中,除勞動部等其他部會有對於該事件發表聲明外,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無任何對外聲明,對此重大化學公安事件儼然置身於事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毒物管理、資料勾稽之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並配合徵收期程蒐集國內外資料、試算評估及優化及維護收費系統等業務。按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依業者製造、輸入量計費,以源頭課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前揭兩項辦法迄今仍在研議中,故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與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不同,亦不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成立進度與期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研析化學物質擴大管理,強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流向查核及環境用藥管理等業務。先前行政院為預防工業性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責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優先加強列管,自103年起已建立流向警示功能,並逐步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農藥管理法」管理,惟查,至112年8月底仍有硼酸、亞硫酸鈉、亞硝酸鉀等20種化學物質之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未能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管理法」納管,與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初始將其列為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並研擬加強管制之初衷未盡相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高度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依法納入關注化學物質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辦理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並導入科技應用,以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惟有關化學物質之管理,係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其管制強度不一,以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為例,據內政部108年1月15日「1070428 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指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雖已建置「化學雲」,以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然而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 ,「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部分資料。又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發生火警爆炸事件,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5名員工死亡、1名失聯,及109人受傷,據查該廠區內有多種易爆裂化學物質,消防人員恐未有足夠化學品資訊,抑或部分化學品尚未列入管制清單所致,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強化化學雲資訊內涵,提升協助救災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748萬元,用以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截至112年9月尚在研議中,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經費目前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六)目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無明確規範第四類毒化物之使用用途,故當其涉及使用於消費性商品時,則衍生管理權責疑義。以甲基異丁酮為例,現查含甲基異丁酮消費性商品包含模型漆及其專用溶劑、地板底漆和白板筆等,該等商品係可被一般民眾輕易購得之商品,然卻因非屬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致使須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故為釐清權責分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續可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進行跨部會溝通研商,依權責可由商品管理單位要求該類商品應具備毒化物資訊等標示,及訂定商品檢驗標準及安全規範,為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研議,部分含毒性化學物質製成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9,02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七)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化學雲運作以來,相關運作與管理資訊匯流未臻完備,惟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平面配置圖、機械配置圖、管線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化學物品項及存量、安全資料表等,因化學雲資料係由各部會資訊系統介接拋轉而來,各部會受限現行法規,以致前述部分資料,「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造成所能取得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顯見化學雲可提供協助救災資訊之功能容待強化,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於112年9月22日上午於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工廠大火,其肇因於危險化學物質非法不當的堆積,導致眾多工人與消防員的傷亡。對於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追蹤,雖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有列管,更有化學雲資料庫,做為追蹤及分析之政策工具,然從明揚工廠火災一事,可見當今之追蹤管理與查處措施仍有其缺漏之處。許多民間企業其下組織結構複雜,各事業體非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其事業中各種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與管理往往有錯漏之處,加上各機關追蹤管理及查處量能有限,就現今的管理方式,有整合各部會與精進規劃之必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為掌握及精進毒化物質流向、流布及勾稽查核,目前雖已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惟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按其法規納管,而各部會管理強度不一,恐存在管理漏洞。以近期屏東明揚大火為例,即出現化學品數量掌握不足以及部分物質未列入管理之情形,造成救災困難,應積極跨部會協商以強化平台功能,達成協助救災等資訊交流管控功能。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我國107、112年兩次大火,燒出化學物質多頭馬車的管理漏洞。我國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法規各自納管,未落實整合,且無法取得部分救災現場所需資料。跨部會應源頭強化資訊整合、擴大化學物質納管,督導廠商確實申報,並提升聯合稽查頻率及強度。尤其應將化學雲資訊內容,化為第一線消防員可即時有效運用資訊,提升協助救災功能。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整合跨部會化學資訊,客製化提供消防員可用資訊,提升防救災功能」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控管」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用以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有鑑於: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根據內政部檢討報告,當時雖已建置「化學雲」,但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化學雲」系統有部分資料無法取得。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的火災爆炸事件可能也有相同狀況。目前化學物質管理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由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有管制強度不一的狀況。綜上,化學物質管理署允宜進行跨部會協商,強化「化學雲」平台資訊量及正確性,以協助提供救災所需資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為辦理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強化我國災害防救能力,本分支計畫項下「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13年度編列5億2,064萬8千元,其中精進及維持中央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編列委辦費2億3,796萬8千元。經查,此項委外辦理毒化災應變隊目前已達10隊168人,惟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出勤支援事故係以1小時內趕赴現場為目標,而化學火災爆炸事故有瞬間即產生嚴重傷亡之特性,目前運作模式恐難及時發揮專業研判及協助環境監控之功能,容有研議改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預算編列5億6,894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5,432萬4千元,含辦理強化化學物質管理決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蒐集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與修訂相關政策等業務,期使化學物質資訊與國際即時接軌,是有效管理化學物質與預防化學災害基礎。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確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係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辦理標示危害資訊與落實管理等措施,然而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採參聯合國第四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所訂定,此與112年8月公布最新之第十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已相隔13年之久,恐與國際最新化學品資訊與危害防治趨勢有所脫節,而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間,如何將最新國際資訊與國內標準規範進行有效接軌,不無疑慮。爰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說明如何精進蒐集國外最新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資訊,並強化跨部會協調即時更新化學物質管理決策資訊等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秉於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管理成立,成立後陸續公告具食安疑慮之物質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並執行化工原料行查核。惟仍須持續精進,就尚未列管可能造成食安風險之物質,洽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評估納入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以強化食安工作,保障國人健康。【11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規定之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其徵收對象均為向公告之化學物質,依照產生量及輸入量或運作量及釋放量,予以課徵基金之費用。為簡化責任運作人、製造者或輸入者之行政程序,避免同樣課徵項目還需重複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化學物質管理署重複申報,並繳納2次費用,環境部應研究兩者得「合併申報、一次繳費」行政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十二)為讓化學災害之消防應變人員在到場前就掌握災害現場特性,預防管理應事權統一,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負責匯整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的物質安全資料與運作資料,提供消防人員應變參考,並加強產業園區周邊消防隊使用化學雲教育訓練。建請行政院協調跨部會建立全國化災聯防保險機制,讓所有運作危險化學品的廠商投保,與輔導足夠量能的民間應變消防隊簽約,提供專業化災處理服務。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提供專業應變諮詢,政府消防隊提供周邊戒護防止災害擴大,以讓專業應變消防隊負責處理化學災害。【12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5項  環境管理署29億5,03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增列該項推動計畫額度高達1億2,554萬元且未加說明。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計畫內容包含:環境衛生維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該預算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6億1,940萬元,其中用於海岸環境清潔、優質公廁管理(含病媒蚊防治)等政策,需委辦費4,300萬元,惟我國截至112年9月24日止,根據衛生福利部門疾病管制署統計全國累積病例數,正式突破萬例達1萬142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門,研擬登革熱防治精進政策、以及病媒蚊防治監督考核機制,將研究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工作。惟查,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惟102至111年度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占50.87%以上,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對民眾之困擾,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全國廢棄物處理整體園區規劃,並補助購置或汰換特種機具與車輛等相關工作,及協助地方建置自主垃圾處理能力,廢棄物能資源化,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化垃圾處理目標。惟國內廚餘有機物轉化為生質能源政策已推動10年,惟廚餘再利用仍以堆肥及養豬為主,無法有效拓展廚餘多元再利用管道,迄至111年度計畫屆期,僅臺中市外埔生態園區1座正式營運,每日平均廚餘處理量約104.38公噸,與計畫目標籌建3座廚餘生質能源廠及每日廚餘總處理量600公噸差異甚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3個月偕同相關部會研擬精進廚餘生質能源廠目標達成之精進計畫,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於112年完成組織改造,其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查「廢棄物清理法」106年修法後,於第28條第8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之規定,於107年時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依法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修法後,實際上仍常見當年配合焚化廠停建政策之縣市遭遇民生垃圾去化困境,如南投縣原洽請台東縣政府同意代燒,然台東縣議會不予同意;又或如新竹縣雖獲鄰近縣市同意代燒一般廢棄物,惟當面臨焚化爐歲修、整改作業時,未及去化之垃圾仍僅能持續堆置於已近飽和之垃圾掩埋場,又或鄉鎮公所清潔隊用地,衍生掩埋場自燃事件頻傳、污染下游自來水源之虞,及鄰近村里環境惡臭與蚊蟲紛飛等問題。前揭一般廢棄物去化問題,於2015年、2021年兩度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未能統一調度分配垃圾處理顯有疏失。考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於2023年8月22日掛牌升格,面對全國一般廢棄物總量屢創新高,以及地方政府面臨垃圾去化困境,自應就統籌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發揮更大功效,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以符改制升格之期待。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如何具體協助地方政府垃圾去化困境,並改善新竹縣、南投縣改善垃圾妥善處理率不佳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新竹縣過去因未具自有焚化爐,每日所產生民生廢棄物採委託鄰近縣市焚化爐代燒,以及採垃圾掩埋等方式處置,惟面臨國內既有焚化爐使用年久,處理效率下降,迭生歲修、整改期間降低處理量能,使外縣市代處理民生廢棄物之量能浮動不定,衍生新豐掩埋場暫置垃圾高達近20萬公噸,進而發生環境衛生污染、火災頻傳等問題。新竹縣政府雖於109年循BOO模式徵得民間廠商投資興建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依合約內容將優先處理新竹縣每日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約每年8萬公噸,另新竹縣政府環保局亦說明廠商承諾每年另協助處理1萬公噸暫置之一般廢棄物。惟當地民眾均表達憂心,縱每年去化1萬公噸暫置一般廢棄物,仍恐需耗時近20年才可將新豐掩埋場暫置之垃圾完成去化。鑒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爰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新竹縣政府協力就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垃圾及廚餘分類策進作為,及加速新豐掩埋場、竹東掩埋場等處暫置之一般廢棄物去化,以及未來焚化廠營運後底渣轉作工程粒料等目標積極協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協助新竹縣政府解決前述垃圾去化困境,並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五)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有害廢棄物之回收,近年因稽核不彰,以致於各地陸續傳出不法情事,部分不肖從事廢棄物回收廠商,因為無相關監督機制,導致違法照單全收有害廢棄物之後,違法使用於相關商品中,影響國人之健康。其中,特別針對集塵灰及含鋅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產業,日前傳出廠商不法回收,並使用於相關產品,進入到公共工程使用,或填海造陸之用,由於可能會影響人體和環境,建請環境部應儘速查核,是否有上述不法之實。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建請環境部儘速查核相關產業,如發現不法之情事請依法裁處,並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根據媒體報導,我國垃圾掩埋場今年發生多起火警。由於垃圾掩埋除垃圾本身具有可燃性質,掩埋本身也會產生甲烷等可燃性氣體,在部分縣市的掩埋場在天氣較為乾燥炎熱下而有火警發生,且廢棄物燃燒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對於附近居民健康影響甚鉅。惟掩埋場之管理為地方政府權責,並由中央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之,就垃圾掩埋場之管理與督導,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管理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業務。有鑑於: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地方環保機關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然而,102至111年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超過半數。根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案「環境管理」工作計畫,執行稽查業務的預計成果,噪音僅25件。以過去的噪音案件量來看,恐怕難以解決噪音污染的公害。綜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允宜加強噪音稽查業務,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據預算中心指出,102至111年度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近10年來因噪音污染陳情為首,近半數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皆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顯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相關業務有待精進,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5.我國垃圾處理近年面臨掩埋場飽和及焚化爐老舊問題,雖已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然而107至111年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自20.82萬公噸增加至75.17萬公噸;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自97.88%,下降至93.70%,部分地區隨時處於爆發垃圾大戰危機中,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亟待積極協調處理。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凍結理由:1.南投縣垃圾因為沒有興建焚化爐,自2006年起補助垃圾轉運費用已經達到9.9億元。2017年起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也補助2億元,用於打包篩分,改善掩埋場設施。2023年8月初,面對堆置25萬噸垃圾,在蔡培慧委員爭取下,環保署又補助6,000萬以打包5萬噸。2.為什麼補貼了這麼多年,南投的垃圾去化卻依然還是成問題?根據2017年起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篩分設備,將垃圾當中可燃部分與不可燃部分分離開來,減少需要以焚化掩埋處理的不可燃部分,並將可燃部分製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RDF/SRF)提供給鍋爐當作再生燃料使用。3.然而2023年7月份南投縣環保局將篩分後的可燃物/衍生燃料招標處理時,卻出現必須給付給廠商,相當於其他事業廢棄物運輸進入焚化爐的高額處理費用,完全沒有因為篩分、打包之後成為具有價值的燃料,反而降級。4.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解凍條件: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蒐集彙整(2022至2023)南投環保局在處理垃圾時,所採取不同類型的委託處理方式,其成本考量及計算基準,於2023年12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111年10月25日蔡英文總統接見「110年全國特優清潔隊員及推動清潔隊職安衛優良人員」,肯定全國清潔隊員的辛勞及付出,並表示政府投入73億預算推動「5好措施」,從制服的更新,到裝備安全、清潔車輛更新、汰換等,現已全到位。惟經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單位歲出預算內容,未查有任何提及文字說明與清潔隊5好措施相關事項經費預算。清潔隊5好措施為蔡總統政見之一,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5,59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出蔡總統任內有關清潔隊照顧福利、工作環境改善等階段成果,以及113年起5好措施相對應預算編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七)環境污染型態多變複雜,執法方式須即時調整。環境部112年8月22日升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首任署長宣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立有4大願景,其一為科技執法守護環境。然有事業單位反映,近年逐步運用高科技執法,是執法守護環境的進步,惟在事業稽查對象管理面向,卻仍處於「主觀或隨機」挑選的方式,目前的篩選與管理機制,似未能有效分析出有高風險或高投機的事業,並予以有計畫性地落實相關檢查與防制工作,甚或有挑較容易檢查事業進行執法的情形,導致業者面對稽查對象的選定標準無所適從或不堪其擾。科技執法應同時有科學管理及風險管理前置預防概念,不應是主觀或隨機挑選的篩選方式,宜導引產業往好的方向發展,同時減少對優良或配合度高的事業困擾,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57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建構有效污染預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八)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為推動區域環境管理工作,配合中央政府組織再造規劃架構及精神,成立「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職能業務除持續辦理環境犯罪查緝執法及行政檢查督導業務外,亦包括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協力業務。目前各縣市均配有環境執法單位及人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及三區環境管理中心是否有進行相關管理作為,是否有有效整合運用,另成立中心後,能否妥善落實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業務,似未見有初步規劃公布或具體成效展現。為能有效執行業務,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編列2,20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相關業務執行與預期成果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九)為促進資源循環之有效利用,環境部透過「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廚餘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截至111年,國內之廚餘回收再利用,有超過五成是以「堆肥」作為去化管道,並有將近四成是透過「養豬」產業消化,而僅有不到一成是以厭氧發酵將廚餘轉換為生質能源。爰此,為有效將廚餘回收資源化,同時促進後端廚餘回收之流向,驅動前端一般廢棄物中之廚餘流向進入回收利用體系,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5億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未來5年廚餘回收再利用之進程及作法規劃,經書面報告提出後,同意始得動支。【14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澎湖以漁業為主要經濟活動,漁港數亦為臺灣之首,然漁業作業過程無可避免網具流失造成海洋環境、生態污染,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1年起逐年編列經費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沉網清除工作,為確保經費執行得當,後續相關補助經費應用於海底沉網清除,項目包括委託潛水人員打撈,網見搬運及警戒人員、吊運費及租船費等相關費用,清除範圍包括天然礁及人工魚礁。因當地漁民皆知道海底沉網之分布地點,因此,補助經費請用於勞務清除清理為主,以實際解決海底沉網問題。【1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一)「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業務內容包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及提高自主垃圾處理能力等等,期能達到強化地方政府自主處理垃圾量能。然而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二冊)」內容,指出2017年至2022年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情形,發生有「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進度落後」及「垃圾區域合作區域機制…等推動成效未如預期」等多處未如計畫預期成效情況。爰此,應就前階段「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說明各項未達預期成效之成因檢討,以及如何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精進執行成效等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第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列5億2,574萬1千元,減列第3目「環境研究」130萬元(含「環教認證管理」30萬元及「強化全國環境檢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444萬1千元。【158.159.160.161.162】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636萬5千元,係新增「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及「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2項科技計畫。經查,為配合組改,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預算員額增加16人,全院研究相關預算員額達61人,但此2項新增科技計畫預算委辦費比重分別達81.4%及100%,應努力提升自身研究能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主要辦理項目第3項編列「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700萬元」,此研究題目在過去前身環境檢驗所即執行相當多類似計畫;細懸浮微粒PM2.5來源解析及危害源多已清楚,國內環境衛生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所早已進行研究,不知升格為研究院後增列此項計畫目的何在?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計畫規劃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二)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環境研究」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5項編列「氣候變遷淨零科技與環境影響先期研究950萬元」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淨零排放科技經費」9,600萬元,計畫名稱幾乎雷同,如該院能自行研究相關科技則應循內部管道建議變遷署無須編列,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委辦研究經費編列幾乎為研究院之10倍。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之業務分工報告,爰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據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內容指出,相關工作計畫項目之一為「辦理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根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則,歐盟只承認由歐盟碳交易機制認可的驗證單位所發出的報告,國家環境研究院如何輔導國內驗證單位的認證銜接歐盟認證,避免國內廠商僅能選擇國外符合歐盟要求驗證機構,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萬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凍結理由:1.環境部升格,原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合併改制為國家環境研究院。除延續環境檢測技術標準認定與環境專業人員訓練及環境教育場域認證之外,並負責開發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等技術,目標成為環境智庫。2.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是86年由工研院捐助成立之法人。宗旨於環保相關認證與環保相關技術服務。9位董事2位監察人,7位為環境部現任官員,2位教授及位工研院代表。113年度支出1億1,600萬元。總經理1位研究員51人行政6人,年人事費用6,639萬2千元。3.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是8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捐助成立法人,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修正88年改名迄今。宗旨成為環境保護的智庫。13位董事3位監察人,10位環境部官員,4位教授業界2位。113年支5,050萬元。董事長月領18萬元,總經理月12萬6千元,研究員25人行政7人,年度人事費用2,517萬元。4.正逢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考量兩基金會的定位與功能為「智庫」、「認證」與「技術」國家環境研究院應該主管這兩個基金會,配合全部全院的政策目標,重新賦予各該功能定位。5.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解凍條件: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對該兩個基金會提出有關「智庫」、「認證」與「技術」合作模式,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15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三)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400萬元,其中新增編列「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預算860萬元、「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預算700萬元,經查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員額已依組織法規定編列61名研究相關人員,惟113年度新增2項科技計畫之委辦費預算比重分別達81.4%及100%,委辦費占比仍高,請國家環境研究院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據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嚴加督導委辦費之績效,充分發揮既有人力效益,確保經費使用達成預期效益。【14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後,陸續開設淨零相關課程,但缺少報名時間、課程數量不足(基礎班、盤查般、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恐造成民眾使用不便、供不應求,不敷社會所需。我國青年失業率高於OECD國家,勞動部針對青年投入5+2產業已有產業新尖兵計畫,然以補助民間課程為主。國家環境研究院為具有公信力之政府機關,尤應擴大證照及專業課程,為積極吸引青年參與,加速我國淨零轉型。請國家環境研究院以「擴大開辦淨零證照及專業課程,加速培養綠領青年」為題,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51】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六)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認證管理」預算編列5,670萬6千元,用以辦理包含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推動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業務及氣候變遷人力培育等工作。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更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需求恐會加大。然而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請國家環境研究院說明如何協助精進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執行量能、確保盤查驗證品質公信力及費用合理性管理機制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及第6條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揭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然而台灣過去相對缺乏國家整合的科學研究基礎,導致各機關各行其事,此外氣候科研推動資源零散,亦缺少專業人力。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編列「環境研究應用」預算項目2,984萬5千元,爰請環境部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討論,說明國家環境研究院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氣候科研分工與整合機制、計畫成果及內容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5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八)因應淨零轉型,市場上淨零培力課程及人才培育單位近年蓬勃發展,然而相關的職能訓練課程內容與教學質量參差不齊,甚至教程資訊錯誤,影響淨零轉型之社會轉型整體推動基礎。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託環教認證中心承辦淨零人力培訓與國際培訓交流之業務,爰請說明針對多元對象之設定及安排規劃,並請就市面上開設淨零人才之培育課程及訓練之單位,研訂相關管理或認證機制,以防止浮濫或不實之現象發生,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6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九)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淨零轉型趨勢,各國政府推動綠色經濟,實施淨零轉型政策,產業活動須納入排放二氧化碳及因應國家管制措施的成本,或有反應於產品或商品價格,影響上下游供應鏈與消費者,進而可能導致綠色通膨。政府應即早掌握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並掌握國際因應綠色通膨的最新研究及動態,以利跨部會從財稅工具整體規劃來思考,提出對抗通膨之全面政策,吸引綠色投資及促進低碳產業發展。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綠色通膨研究報告,包括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國際最新抗通膨政策及法案發展,如美國「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6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7億9,130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95億3,727萬8千元,減列: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20萬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00萬元。

(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億3,557萬8千元。

【14.23.26.29.39.41】

3.本期賸餘:原列2億5,403萬1千元,增列170萬元,改列2億5,573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8項:

1.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3億5,956萬1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僅編列23億0,935萬1千元,又前年度決算數僅21億6,961萬1千元,顯見預算編列致預決算差距擴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用於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具強化力,對呼吸系統,包含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因而引發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等相關症狀,嚴重時可能會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呼吸系統發炎,對人體或是植物、農作物有不良影響。但根據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臭氧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111年度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由於相關數據顯示仍需要因地制宜加強管制,以維護國人及生態健康。綜上,由於執行業務仍有待調整之處,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建請環境部應持續與地方縣市政府討論因應之方案,確實維護空氣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2,082萬7千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4,455萬7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之預算,用以結合淨零排放路徑之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等,搭配綠運輸及循環經濟以推動改善空污。惟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PM2.5年均濃度已自104年度22.0μg/m3逐步降至111年度12.4μg/m3,然而環境部113年度全國PM2.5年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4.5μg/m3,及第2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設定116年目標值為13μg/m3,均高於111年度實際值12.4μg/m3,不利策進空氣品質改善,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通盤檢討我國各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並精進空氣品質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新增「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計畫。經查,本計畫113-114年度原則係由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先行匡列預算支應,後續年度(115至119年度)則視環境部碳費徵收機制完成情形,另行討論。故本計畫113年度所需經費1億0,400萬元,全數由環境部公務預算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另,考量政府部門推動電動公車補助多年,進度始終不如預期,如欲以公務預算支持本項計畫,應詳細評估預算效益,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用以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近10年(102至111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呈下降趨勢,其中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111年度除竹苗空品區及宜蘭空品區較110年度上升外,其餘空品區均為下降,且以竹苗空品區濃度最高,北部及雲嘉南次之。考量臭氧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另對於植物、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48億6,682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因地制宜加強管制臭氧污染源,維護環境生態及國人健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運具自動化為2050淨零排放十二項關鍵策略之一,為使電動機車上路及普及化,環境部結合交通部、經濟部等跨部會資源,共同推動「機車汰舊換新」等策略,藉由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電動二輪車,以提高電動機車普及率,並降低老舊機車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經查,我國電動機車普及率自102年底之0.27%上升至111年底之4.38%,全國新售電動機車市售占比自102年度之1.07%,上升至111年度11.95%,距離中長期目標仍有相當距離,且部分縣市電動機車普及率低於3%,仍有精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審計部於111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底止,國內15年以上老舊機車仍高達365萬輛,倘能汰換成電動機車,將有助於減碳及減空污效益,但即便政府汰換二行程機車並購買新車有補助,有誘因,但對於部分長者而言,家中舊的二行程機車就是買菜車,低度使用,全國約有25萬輛以上屬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的車主,他們無汰換機車的動機,環境部應思考如何加速淘汰無使用或低度使用的二行程機車,以增進空氣品質改善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有鑑於:一、空污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二、目前電動公車有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需有妥善解決方式,才能提高業者購買意願。綜上,允宜跨部會研商解決電動公車相關問題,以提高預算執行率,達成空污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5億0,021萬元,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惟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至112年度8月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率偏低,各年度分別為0%、53.38%、51.57%、2.83%、60.86%及41.90%,且中央各部會推動電動公車普及化過程中,經常面臨電動公車生命週期總成本高、妥善率不佳、安全性有虞、維護成本高,以及電池系統衰退快、續航力不足、充電樁基礎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等挑戰,需跨部會共同提出解決方案,爰針對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8億3,996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提高電動公車普及率以改善空污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媒體報導『環團批「平板包材」回收率僅16%,餐盤、泡殼與襯墊多送焚化廠』,劉建國委員過去就多次針對資源回收物價格不符回收成本,諸如廢玻璃、薄塑膠、保麗龍等資收被送進焚化爐燒掉一事,提醒環境部。國人雖然努力做環保,但由於分類不精細,導致後端處理困難,故造成許多資收物直接進焚化爐的命運,爰此環境部在回收推廣上實質上一直原地踏步,民眾空有回收概念,卻不知如何確實分類。面對台灣如此情況,是否可以透過建構「低行情回收物收購中心」等概念,讓這些低行情資收物也能順利回收,而不是進入焚化爐燒掉。基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3)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案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有鑑於:一、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109至111年度差額為109年1.18億公斤、110年0.91億公斤及111年0.67億公斤。二、綜上,允宜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責任業者短報之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惟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另廢PET、廢PVC則連續2年(110至111年度)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並提出具體措施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預算1億1,400萬元。經查,109至111年度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其中廢紙餐具差額頗大,109至111年度各計1.18億公斤、0.91億公斤及0.67億公斤,顯示責任業者恐未核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以減少短報情事。爰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為推動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建立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業者名單,惟業者數量呈現減少趨勢,又廢漁網處理作業極度費時,漁民期望以方便、快速的方式清除廢漁網,希望可交由廢漁網回收業者執行,且依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去化制訂獎勵措施。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7)根據媒體報導,智慧手機年年推陳出新,台灣年銷售600萬支手機,但回收率僅約12%,五成民眾將舊手機閒置在家未回收。但據環境部「手機回收行動計劃」111年手機回收率目標20%,就手機資源回收之措施,仍可持續強化。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1,26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提升誘因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6.我國資源回收體系之運作,多有仰賴資收個體戶於全台各地的回收協助;目前個體資收戶所回收之佔比,雖無法確切估計,然亦有10%左右之回收貢獻。為健全我國資源回收體系,同時納入多方參與者之意見,過去已有建議環境部將資收個體戶之代表納入相關討論與檢討會議,環境部亦允諾將於112年每季一次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社福團體代表(個體戶),召開推動「資收關懷計畫」檢討會議;然關心資收個體戶權益之團體,卻不曾於今年度參與過相關會議。爰此,針對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9,385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有關「資收關懷計畫」檢討規劃,經書面報告提出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7.報載「農牧地回填廢棄物猖獗,雲林1個月抓14件68人」雲林農地遭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案件發生層出不窮。劉建國委員於110年就有提案,警示環境部,但至今仍然持續發生此類事件,顯示環境部於相關事件的預防及應變發生嚴重的缺失。如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環境部,再次鄭重要求環境部必需盡速提出具體作為,加強農地等敏感地區之土壤、地下水之污染調查及應變,杜絕不肖業者繼續污染大地,爰此,針對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預算編列1億7,58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待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8.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自100年開始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起已經較為嚴重的河川已經從11條下降為5條,但是110年又上升到10條。該年度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如: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因執行成效不彰,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召集相關學者研擬更有效的方案,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根據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雖在重度污染的河川長度,從107年的101.88公里,至111年下降為75.71公里,已有明顯下降,但在我國未受污染河川的長度從107年的1,938.79公里,至111年上升為1,771.22公里,5年內共下降了167.57公里,近年雖受極端氣候影響,降雨或有不均之情形,然極端氣候已成現今之常態,對於如何在當今全球氣候環境的水資源保護,仍可持續精進。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未(稍)受污染(RPI≦2.0)(公里)

輕度污染(2.0<RPI≦3.0)(公里)

中度污染(3.1≦RPI≦6.0)(公里)

嚴重污染(RPI>6.0)(公里)

107年

1,938.79

262.42

622.07

110.63

108年

2,003.81

233.87

615.19

81.04

109年

1,997.90

273.45

566.98

95.58

110年

1,924.17

295.11

604.95

109.68

111年

1,771.22

403.19

683.79

75.7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惟環境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雖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復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爰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之河川,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6,93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設置水體溶氧提升或低耗能新興處理技術、加強污染源稽查管制、水體污染應變與巡檢守護、自動監測與水體環境改善應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與查核等工作。有鑑於: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10年上升至10條,該年度除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之氨氮含量較109年略有下降外,其餘7條河川(包括: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綜上,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提升整體水質。爰此,針對113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2億4,820萬5千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457萬元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113年媒體宣導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457萬3千元,冀透過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鼓勵民眾踴躍參與,進而達到宣傳環境政策之目的。有鑑於:以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呈現上升趨勢,107年度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的4,063公噸增加31.5%。允宜廣納意見及檢討強化環境教育,引導業者及消費者改變行為,進而達成一次產品減量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0.離島地區所產生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為船運回臺灣本島處理,每年環境部需補助約5千萬轉運費用,又因大量觀光客湧入該地區,產生大量廢棄物,轉運費用大幅增加,甚至曾有臺灣本島拒收離島地區轉運廢棄物,任由廢棄物暫置於離島地區,臭氣熏天,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大打折扣,為此,環境部應制訂離島地區加強推動綠色消費相關獎勵措施,並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爰此,針對113年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編列1億1,72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11.環境部於非營業基金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金額仍高,政策業務宣傳效果有限且是否有不當使用政策性費用,預算說明內容未盡詳述,為撙節預算,爰此,針對113年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17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12.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淨零路徑策略執行」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200萬元,用以「辦理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發布,更新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統計,精進排放係數及活動數據」。近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倡議自然碳匯之重要性,並引導締約國推動森林、其他陸地、海洋生態系統等固碳措施,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量扣除碳匯量之淨零目標亦為多國共識,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於《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章節中,僅盤點森林碳匯之二氧化碳移除量資訊,另土壤、海洋等碳匯資訊,則未納入清冊中,以致未能完整反映自然碳匯數量,不利精準評估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情形,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會同農業部等相關部會,精進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完整性,精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經查我國碳權交易所已於112年8月正式上路,然而就我國碳權與國際邊相互認證機制,至今尚未完成。國際碳權交易,不僅是降低我國產業碳轉型在國際上的成本、手段之一,也是促進整體減碳轉型市場最要機制之一;我國經濟上仰賴出口經濟,容易受到各種國際減碳標準之影響,碳權交易與國際間相互認證自然是未來幾年影響我國經濟發展要件之一。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具體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2,000萬元,以「辦理碳定價制度研析與碳費徵收制度推動業務」。根據世界銀行碳定價報告,2021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創840億美元,較2020年成長60%,其中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收入激增,首次超過碳稅收入,且占碳定價巿場總收入67%,反觀我國碳定價政策工具,環境部雖定調碳費先行,卻遲遲未提出碳費機制(CT),而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又因有市場流通性不佳之疑慮,實施進程尚不明確,致使我國碳定價制度凝滯不前,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儘速公布我國之完整碳定價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1,900萬元,以「辦理溫室氣體排放源自願減量計畫註冊及額度審查、推廣與經濟誘因制度衝擊評估等工作」。考量國際自願性碳市場之部分碳權誠信受公眾訾議,反漂綠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所核發減量額度並未使用減量方法學計算,監管密度相對較低,恐影響未來碳權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6,3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完備氣候法相關子法配套,建立公允客觀之減量額度核發與交易管理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3.碳定價的基本精神是反映二氧化碳排放行為的成本,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透過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向排放源徵收稅費,相關精神亦揭示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有關條文。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台灣是國際經濟體的重要成員,我國碳定價政策應接軌國際碳價趨勢及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用者付費等基本原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立法說明要求環境部訂定優惠費率子法時,必須引用科學性的方法,審核排放源提出的自主減量計畫。爰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預算編列6,317萬元,凍結150萬元,俟環境部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0條要求地方政府應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定期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環境部主管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1億6,920萬2千元,以執行「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其項目下包含預算1億0,700萬元,將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減緩及調適工作。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政府踐行氣候變遷調適作為,實屬肯定,惟除資金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政府善用資源,使其獲得充分支持,推動有效調適並達成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地方政府推動調適所需之能力建構、協作機制、公民參與等,邀集地方政府及利害關係人共同研擬可行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15.經查環境部綠色商品足跡網之資料,就目前112年9月有通過登記綠色標章商品,共有439項商品,是我國市面上全部市場上流通中的少數。根據IPCC的報告,人民改變消費習慣,同樣也是淨零轉型的重大要件,就推行商品綠色標章之申請與認證,以及民眾購買相關標章之商品的使用習慣,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預算編列3,7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16.113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4,230萬9千元,惟該項費用112年僅編列2億3,064萬7千元,又前年度決算數僅1億8,946萬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環境部精進加強預算執行率。【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7.為持續擴大監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情形,環境部預計將公告第六批應受規範之固定污染源,惟環境部相關規劃卻仍因循舊制以處理量大為區分,規定每小時處理量低於0.4公噸者,即得免除CEMS監控,而改以操作參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PMS)管制取代,然而CPMS只是控管防制設備操作情形而已,並無法如CEMS即時掌握空污排放情况,遇到排放超標時也不能即使制止或懲處,達不到即時監控的效果,恐造成空污管理之漏洞,應以「質」的概念,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全數納管裝設CEMS。【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8.11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業務計畫編列「專案服務費」1,000萬元,係為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氣污染改善研析及健康效益評估。經查,臭氧濃度高,會誘發氣喘,造成肺功能降低,傷害肺泡,甚至造成肺部永久性的傷害,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都有影響,植物、農作物也無法避免,是比PM2.5更麻煩之污染物,容易對人體產生不可逆的永久傷害,惟據111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指出,臭氧(O3,avg)之歷年濃度主要以高屏空品區及竹苗空品區為最高,竹苗110年度30.03(ppb)、111年度30.28(ppb),過去被視為空品不良元凶PM2.5,近5年改善率近四成,反觀臭氧改善幅度已成為六大空氣污染物最低,僅7%,改善程度低下,顯示環境部未善盡管控之責。環境部應儘速提出具體管制臭氧污染源改善方案。【1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19.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之資料,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從107年的974萬671公噸,至111年已提高到1,123萬8,654公噸,近5年內已上升15.4%。另外,在一般廢棄物回收率,110年為61.19%,但111年為57.29%,下降了3.9%。爰此,針對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的維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0.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該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呈現增加趨勢,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加350.14%,其中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增加最多。為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應持續強化地下水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2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113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7,918萬6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有鑑於:近10年(102至111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102年為18筆、57萬3,152平方公尺;111年上升至38筆、257萬9,981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幅350.14%,其中依序以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雲林縣、新竹市之受限制面積增加最多。綜上,允宜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確保地下水資源利用。【3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2.環境部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至116年)」,以及運用報章、廣播、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參與;另並辦理資源循環及廢棄物能資源化推廣教育活動,以達到宣傳環境政策,及推廣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之目的。惟就近5年(107至111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7年為17.79%,111年上升至28.40%;又109及11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據環境部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4,063公噸)增加31.5%,恐與該期間covid-19病例驟增,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因而弱化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要求環境部就強化環境教育,以引導業者及消費者行為改變,達成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之目標,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2050淨零碳排為我國當前重要的產業政策,「氣候變遷因應法」也三讀通過,未來也會分不同階段,對直接排放源,間接排放源課予一定的碳費。醫療院所做為治療國內所有患者的單位,未維持單位內衛生條件與避免傳染,或保存藥劑等,而使用各項設備,屬於非製造業的產業碳排大戶;另外醫院經營已逐步納入各項環保ESG作為績效評量,減碳轉型已是未來醫療院所所要面對最重要的課題之一。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規定,各產業之減碳轉型,政府有輔導協助之責任,又醫療院所之量能穩定為全國各患者之照顧所必須,醫療院所運作有不可中斷性,如何協助醫療院所減碳轉型,以及與全國醫療院所溝通。爰此,請環境部洽主政之衛生福利部研提相關具體策略。【4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4.濁水溪揚塵治理成效斐然,透過中央成立跨部會平台,每3個月進行會議檢討治理成效,同時第一期(107年至109年)投入13億0,319萬2千元,第二期(110年至112年)再編列8億7,780萬元,進行濁水溪揚塵治理,濁水溪揚塵日從106年59次,到去年111年僅2次,今年截至目前也僅4次,其中一次還是因為小犬颱風的原因。濁水溪揚塵治理已經見到效果,但相關後續的維持與作為仍然必需持續,因此第三期計畫仍然要如期進行,同時針對濁水溪揚塵治理,對於其他河川流域整治,亦是相當好的範本,爰此要求環境部,濁水溪揚塵治理仍然必需持續進行,同時將濁水溪治理成效列為教本,用於其他河川流域治理。【50】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25.「氣候變遷因應法」為環境部主管之法規,惟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涉及跨部門之合作,故該法第8條第1項訂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各界期待永續會具足夠量能,以長期、穩定、專業推動國家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統籌工作。2022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十二大戰略,相關計畫與「氣候變遷因應法」各部會之任務多有競合,爰請盤點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等單位依其權責及專業分工,共同辦理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工作分配,並就各部會執行淨零轉型、氣候變遷調適等成果彙整,提出113年度管理目標及進度規劃,於2個月內向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6.「氣候變遷因應法」調適專章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包括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環境部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調適領域行動方案,並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為強化氣候變遷教育與公民意識提升,爰請環境部檢討並強化調適成果呈現之公眾可接近性,研提多元宣傳教育之對象,並轉化為利於政策溝通之內容,以促進能力建構之目標。【5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7.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統籌、協調各部會之淨零轉型任務分工,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更明定各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之主、協辦業務。淨零及氣候政策主流化已確立,為促進中央、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順利執行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能力建構,環境部主管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3年度編列預算3,704萬元以執行「人力培育與低碳生活推動」,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說明如何執行公務人員有關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書面報告。【5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28.環境部推動碳定價政策工具係採碳費先行,且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訂定碳費優惠費率,做為鼓勵排放源加大、加深減碳的配套措施,該條文第1項列舉,碳費徵收對象因提升能源效率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碳費優惠費率。國際能源總署IEA明確指出:「節能是邁向淨零碳排的首要燃料」,全球2050節能減碳方案中,能源效率提升對總減碳量的預期貢獻高達37%,高於再生能源與其他減碳技術。為提升排放大戶之能源效率,環境部得考慮將「深度節能措施」做為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准項目之一,並要求企業建置及應用EMIS系統,以檢核節能、減碳成效。爰請環境部研究、蒐集企業大幅提升能源效率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優惠費率子法規劃的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2億0,217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4億3,338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7億6,878萬9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35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5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18萬1千元,照列。

(11月1日)

報告事項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凍結案20案。

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捐(補)助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5、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6、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預算凍結47萬8千元書面報告。

7、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

8、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服務」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9、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0、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2、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13、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相關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4、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5、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6、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7、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投資業務成本」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8、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9、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銀髮人才服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0、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250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2億2,113萬9千元,照列。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7千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8,000萬元,照列。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44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671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400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5項  勞動部87萬3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工保險局24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23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7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4項  勞動部58萬7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工保險局67萬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48萬9千元,照列。

第16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4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9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2,801億9,204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工作項目包含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2022年底,宜蘭縣某消防分隊發生女性消防人員在備勤時間於備勤室遭職場性騷擾,事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卻錯誤認定備勤時間非工作時間,且稱應處於整裝、隨時機動待命才算正式備勤,因此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處置,而僅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事後更發生拒絕該員申請公傷假、刁難該員申請病假情形。該案處置期間,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不僅曲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執行性騷擾調查人員及該員主管更營造敵意環境,該縣消防局長徐松奕經勞動部、內政部消防署指正後亦堅稱「無論引用何種法條,都僅係提供司法單位當參考依據」,完全無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對防治職場性騷擾採取適當措施,於知悉性騷擾情事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等規定。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雖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納入適用,惟不適用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等規定,形同當包含消防人員在內之公務人員倘遭遇機關未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雇主責任時,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並不會因此遭裁罰、議處,顯未足以督促公務部門以身作則,落實職場性別平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邀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相關主管機關及各該基層代表團體,研商當各該機關未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雇主責任時,應如何予以議處,以保障職場平權,就業平等。俟勞動部召集上開會議,並於會議後提出研商情形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問題如下:一、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逐年惡化,已面臨衝擊而需調整因應,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保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部長於109年8月宣示掉烏紗帽也要完成勞保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只能延緩破產,卻無助於問題解決,政府資源有限,應避免依賴國庫補助,為期勞保基金永續經營。二、再者,勞動部雖然表示一直持續研議、評估勞保年改方案,對於各種可能面向作整體性研議、規劃及財務估算,以利具體改革方案之研擬,卻始終提不出如何調整勞保年金改革的相關內容。三、就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72萬4千元、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權益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04萬3千元,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等事宜,需業務費59萬2千元,相關預算編列過高,勞動部亦未說明該業務費編列使用狀況及預期成效。四、根據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勞動部的函釋卻說:「部分失能年金及遺屬一次金,皆是『勞工保險條例』所無而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增的給付規定,並無法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函釋比母法還嚴。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勞保年金財務惡化,政府自109年編列公務預算用於撥補勞保年金,加上疫後特別預算300億,共計1,470億;而113年政院拍板加碼至1,200億元,加上疫後特別預算有300億元,自112年起分3年撥補勞保,意即113年勞保撥補金額將達1,300億元,累計撥補2,670億元;而最新的勞保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保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保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保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保體制,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元撥補勞保基金,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穩定攸關千萬勞工退休生活經濟安全,而我國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為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建議勞動部除持續爭取行政院每年撥補1,000億元以上外,亦應加快與社會各界溝通,獲得最大改革共識。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勞動部113年預算案之「勞動保險業務」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餘元,主要辦理撥補勞工保險基金1,200億元。總統府於105年啟動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蔡英文總統強調年金改革「現在不做,馬上就會後悔」;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109年亦曾稱於年底前將提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惟隨後即以聲明稿改稱「目前無任何具體期程」;112年4月,行政院長陳建仁坦承「只靠撥補無法解決長期問題」、「改革時間點還是要蒐集各方意見,慢慢建立共識」,勞動部則稱「唯一有共識就是政府撥補」、「其他改革面向意見分歧,短期內難達成共識」等。惟長期以來,許多學者批評撥補緩不濟急,若無搭配其他年金改革措施,僅是使勞保基金破產年限延後,未見政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對策規劃。數年過去,雖勞動部強調持續走訪拜會各工會進行溝通、凝聚共識,惟除持續透過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撥補挹注外,實際上仍未見勞保年金改革草案具體時程。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恐更使勞保潛藏負債持續攀升,財務繼續惡化,終將衝擊勞工退休安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說明迄今實際已辦理何些工作項目、未來一年預計執行哪些具體工作以推進改革進程,並應至少每半年向國人及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勞保年金改革案辦理進程。本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根據勞動部所公布勞保精算報告中提到,截至111年底,勞工保險的未提存精算負債高達11兆5,700億元,且112年的勞保收支差額達881億元,估計至113年收支逆差達1,303億元,就算113年增加1,200億元撥補,加上疫後預算100億元增補,使差額縮小,但估計114年收支逆差還有1,366億元,無助於全面改善勞保基金財務狀況。顯見每年勞保潛藏債務不斷增加,撥補並非解決方法,勞動部現行亦無任何結構面調整之規劃。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就勞保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6.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係為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所需業務費。勞保基金自106至111年度止,已經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主要原因是勞工對於勞保基金破產有疑慮,以致大量提前提領,113年度該基金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仍高達604億3,300萬元。勞保給付之「老年給付」中可區分為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以下簡稱老年年金),並以老年年金為主,占精算負債的97.44%,我國推估將於114年(後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故應該通盤檢討基金的來源與用途,以利基金的財務健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750億元。有鑑於:一、根據精算,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等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2兆3,240億元,扣除截至112年7月底止已提存責任準備9,645億元,未提存金額為11兆3,595億元。二、勞保基金自106至111年度止實際執行情形,已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113年度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604億3,300萬元,高於106至111年度決算短絀數。三、綜上,勞動部允宜積極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保基金財務問題,以利永續經營。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億5,71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施政計畫與專案管制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勞動部113年度施政目標明列「精進就業服務效能,積極協助國人就業」,「賡續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惟查,勞動部等8個部會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四年期計畫,其方案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為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仍為2.28倍,顯然未達前揭目標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施政計畫及專案之管考,於3個月內就「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之辦理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2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一、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條件惡化時有所聞,但勞動部就保障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政策稍嫌不足。二、經查,107年5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立法保障。綜上,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工廠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於園區廠商之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有明顯疏失,未能有效輔導業者遵守規範、降低工安風險。過去因為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授權加工出口區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與勞檢相關事務。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有能力完善保障勞工權益。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編列之工安勞動預算不足,甚至編列預算為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檢人力亦缺乏,顯見勞動部所授權之單位並不重視工安與勞動權益。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經濟部,就產業園區管理的相關的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等職權,是否「回歸專業部會」管理,在3個月內跨部會檢討與規劃,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保障勞動權益,行政院推動「派遣歸零」政策;然卻有行政院所屬機關表面上符合派遣歸零,勞務採購均採勞務承攬方式,但承攬廠商仍與勞工簽署派遣契約,且契約中也明定機關是要派單位、勞工需受機關監督管理,恐有不合派遣歸零政策之處,有違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更有「假承攬、真派遣」疑慮。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辦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運用之宣導說明會,協助行政院各級機關盤點檢視相關勞務採購案是否出現「假承攬、真派遣」情形,以確保政府機關落實勞務承攬之把關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2.據勞動部統計107至111年度補助工會情形,勞動部輔導成立之企(產)業工會家數,自107年11家、至111年降至僅輔導成立8家,不僅未有持續成長,輔導成功之家數反而下降;再者,查勞動部獎勵與補助工會組織之相關預算,亦自107年之1,664萬元、112年卻僅1,350萬元,減少近兩成。勞動部應營造更有利工會籌組之環境、協助有意願勞工籌組工會、協助工會會務運作,提升勞工團結意識。然而,相關獎補助預算連年下降、成效亦持續下降,實有違前述目標、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升國內工會覆蓋率、強化對工會之相關協助與支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3.勞動教育為勞工是否能了解如何保障自身勞動權益之關鍵,「強化勞動教育扎根深植,提升國民勞動意識」亦為勞動部之年度施政目標;另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亦指出:「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足見勞動教育之重要性。然而,有工會組織欲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提供工會會員學習並深化勞動意識,卻因現行「工會法」未統一規範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所辦勞動教育課程時,雇主應統一給予公假,使勞工需自行請假、甚至負擔雇主不准假的風險,才得以參與勞動教育課程,實不利勞動教育深化、亦不利工會發展與培力。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13年1月31日前發函要求公部門針對參與勞動教育之勞工給予公假,或研議與工會合作舉辦勞動教育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4.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關係業務-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項下,編列2,033萬5千元,辦理補助工會教育訓練、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及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補助新成立企(產)業工會勞工教育訓練及補助工會會所修繕費用等。有鑑於:一、111年度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8家,低於107年度之11家,如下表。

年度

補助款

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

補助訓練家數

補助修繕家數

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暨模範勞工表揚活動

預算數

決算數

(實際數)

補助工會教育訓練

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107

16,640

16,117

11

153

12

7

11

108

17,618

17,441

3

162

7

5

11

109

16,971

16,696

9

171

-

7

10

110

14,977

12,000

8

162

-

7

10

111

14,193

12,756

8

171

2

4

10

112

13,500

3,418

7

144

1

-

10

113

15,090

-

-

-

-

-

-

二、綜上,勞動部允宜落實保障集體勞動權益,促進公平勞資正常發展。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根據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書指出,112年上半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5家,另辦理新成立工會勞工教育補助計1場次,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6.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四)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因長期存在保險費率不足反映給付成本問題,自106年起保費收入已不敷支應保險給付,復因我國人口結構趨向高齡化,領取老年年金人口增加且領取時間延長,暨少子女化趨勢,衝擊勞工保險世代互助之運作模式等,均致基金財務結構日趨惡化,為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2年7月底已有103萬1,209名勞工參與自提退休金,提繳率13.86%,其中自提6%的勞工占比近九成。許多民眾認為,高薪者自行提撥6%的比例最高,不過,統計發現,反而是2.8到4.5萬人自提6%的占比最多。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人民退休後餘命比起過往更久,除了推展中高齡就業以外,現階段之退休金提繳除了能夠為退休金提早計畫、另外也可以節稅之誘因外,目前提繳率為13.86%,似有進步空間,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3個月內,研擬鼓勵勞退新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問題如下:一、根據「111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5%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超過16.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1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二、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813位18至30歲的學生或工作經驗5年以下求職會員,結果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可見年輕人越來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但勞動部相關政策推動稍嫌不足。三、據勞動部「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例調查,從106年到110年,這5年不申訴比例從72.4%上升到81.9%,增加了快10個百分點,「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例」拉高,顯示性平及性騷擾防制政策有加強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隨著產業快速變遷及科技進步、加上近幾年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為了能夠順利營運,轉換許多辦公模式,導致勞動市場結構的改變,而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也產生許多新興職業,國際人力資源組織已將用工彈性列為重要的發展項目之一,以利勞資平衡創造雙贏。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就放寬員工差勤紀錄的法令限制,例如:「由勞工填載每週或每月之工作計畫及所需時數」,或開放「放寬工時紀錄之公司及員工設置勞動沙盒計畫」,亦或放寬「知識工作者差勤紀錄限制」等,於1個月內蒐集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資料和國內外企業協商後,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3.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至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至7日,另增訂雇主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得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第6日及第7日薪資),向勞動部申請補助等新制,係自111年1月18日施行,部分勞工或雇主因不熟悉新制規定,致申請補助情形未如預期,勞動部111年度編列產檢假薪資補助預算逾3億,執行結果,實際列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4千萬餘元,執行率12.48%,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1億1,696萬8千元。有鑑於: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113年度分別編列預算數2,976萬7千元及8,554萬8千元,除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經費及行政費用外,按112年度執行情形,預計薪資補助不足數3,562萬1千元。綜上,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定期檢討兩性平等及少子化相關政策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我國自93年起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期望透過教育,建立性別平等概念,並推動多元友善環境。然而,在職場環境上屢見不鮮的性別歧視狀況,依舊有待改善。為提升職場多元性別友善,勞動部應採取積極措施,例如:勞動教育中性別內涵擴及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達,並推動性別友善職場的訓練課程,例如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處將同志友善職場議題納入勞動訓練課程;擬定具體積極的勞動性平政策,或者在現行標章制度中納入性別友善企業認證,以及提供更多資源協助規模較小的公司等。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6.我國推動「職場性別友善」多年,自91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明文禁止職場性別歧視,期望建立多元友善的職場環境。然而,根據臺灣同志團體近年多次進行的同志職場處境調查,有近三成者受訪者,曾在工作場域中,遇到主管、同事等發表歧視或是不友善言論。此外,每年近400件性別歧視申訴案件中,卻僅有五件以下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究其原因,可能是公司未提供明確申訴管道機制,使得勞工不了解相關機制,甚至對於機制信任度低,導致雖有法律制度,卻無法落實的情況發生。為保障勞工擁有安心、無歧視的職場環境,針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之性別歧視,勞動部應進行研究與調查,釐清勞工不願意或者無法申訴之原因,並藉此調整申訴機制,或其他配套措施,如加強宣導與教育,以強化勞工及雇主對於職場性別歧視之認知。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以增加性別歧視申訴機制可近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7.臺灣少子女化趨勢持續,除了面對高齡化社會外,如何創造友善生養的環境是解決危機的關鍵。根據行政院2023年性別圖像統計,我國女性勞參率於25至29歲達高峰,接近九成的女性在職場。然而,隨年齡增加,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高比例女性因為照顧工作被迫離開職場。其中,雖然目前有不分性別之育嬰留職停薪,然而,實務上育嬰留職停薪近八成,依舊以女性請領為主。為鼓勵不分性別家長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若雙親都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滿,應有額外一個月津貼的鼓勵措施,避免照顧責任重擔落在單一性別,以及平衡職場與照顧責任。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擬上述規劃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8.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當中,111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4件,其中評議件數為98件,而110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8件,其中評議件數為103件,雖較前1年度低。但在招募、甄試、進用項次上,111年為33件,其中評議件數28件,而110年為24件,其中評議件數21件,就防制職場工作性別歧視,於招募、甄試、進用方面,有可精進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俟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9.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15萬1千元,係為研議職場平等相關措施、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之措施等。惟依據111年度審計報告,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別由5日增加為7日,其中第6、7日之薪資,可向勞動部申請補助,勞動部為此於111年度預算中編列3億6,259萬元作為薪資補助,但111年度實際列付金額僅4,524萬元,執行率只有12.48%,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且依據勞動部109年調查報告,育嬰留停返回職場者雖高達94.98%,但有7.47%旋於111年底前離職,連同期滿未返回職場者,總計有12.48%之育嬰留停受僱者於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旋即離職,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億2,095萬9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現行育嬰留停重返職場之協助措施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凍結理由:1.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居停留權力繫於勞動部核准之工作許可效力。2.若該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與雇主於聘僱效期內解約,則多具有轉換雇主權益;若因涉有重大傷害導致權益有重大損失,或於轉換雇主期間另有可憫之原因,於轉換雇主期限屆滿後無順利被承接,則可能經申請獲得再次轉換雇主之權益。兩次轉換雇主基於行政程序皆為行政救濟之屬。無論移工是否在一次轉換雇主效期屆滿後,因未獲承接而提出再次轉換雇主之申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需於期間屆滿後提出限期14日離境之行政處分。先行敘明。3.居停留效期之申請,於轉換雇主期間得以同一事由申請獲准;而在一次轉換雇主期限屆滿提出申請後,再次轉換雇主尚未核准前,移工提出居停留效期之申請則無以為據。此時,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義務,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作出之行政處分通知,便須辦理移工出境事宜。以致移工有提出救濟之需;仲介有辦理出境之義務;主管機關作有出境之行政處分。兩次轉換期間之空窗期,多有爭議發生,甚有移工遭受無居停留許可之非法滯留指控。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洽商內政部,研議未核准延長轉換前居停留許可處理方式,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2.有鑑於台灣近年重大工安事件頻傳,造成民眾與救災人員嚴重傷亡,應建立工安事故預警機制才能阻止悲劇發生。職災預防工作重要,應積極把關,在傷害尚未發生前,就應被辨識與加強監督。因此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應參考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公開相關欄位紀錄,才能讓勞工與附近民眾認知到環境中的風險,才能有效預防職災以及重大傷亡的工安事故。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有公佈裁罰事故之「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但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卻僅有「處分日期」,但「處分日期」可能與「發生日期」相差甚久,且無揭露「發生地」的情況下,民眾無法確知媒體報導之工安事故是否是有勞檢與裁罰。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萬7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於「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新增「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之欄位,並將相關研議結果說明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七)勞保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勞保基金連年虧損之狀況未有改善。而勞動部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勞動部針對勞保基金之撥補已經連年且數度,卻難以解決勞保基金支絀窘境且每況愈下,使基金面臨破產危機。爰此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書面報告,並交與立法院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8】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八)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賡續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勞保基金),以健全其財務。勞保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元,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勞動部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為歷年最高,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可是使用政府財政資源挹注以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水位,需要看當年度政府財務狀況,何況這種方式屬於短期的權衡措施,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狀況影響勞工權益非常大,應該妥善規劃周延的財務健全方案,爰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九)有鑑於自111年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六成薪調高到八成薪起,立法院法制局亦提出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宜考量於法律中明定,以杜絕欠缺法源依據之質疑。勞動部僅於112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每年僅以公務預算撥補,並未重視立法院決議事項,法制化毫無進展。爰請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有關勞動部113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存在下列問題:一、勞動部從沒有家到有家!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歷經重慶南路、民生東路、延平北路、館前路4個辦公場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辦公場所,以上1個年度而言,1年租金花費4,475萬7千元,經過多年努力,112年終於購置大樓並於2月搬入,辦公大樓管理費(包含水電)高達2,356萬8千元。二、辦理「每日檔案整理、編目、上架及文書處理等業務147萬元」,辦理「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157萬元」,合計304萬元。綜上,請勞動部核實支用以撙節支出。【1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2050淨零轉型,恐衝擊勞工就業,歐洲聯盟、蘇格蘭、德國、加拿大都已規劃公正轉型,透過勞工技能再培訓、就業媒合,輔導勞工淨零轉型所需技能,減緩結構性失業問題。我國雖已逐漸關注勞工公正轉型議題,但根據相關報告,勞動部針對公正轉型所提作為,多為既有計畫拼湊而成,尚未客製化提出針對2050淨零碳排,勞工公正轉型的戰略性計畫。爰此,要求以「淨零視角下勞工公正轉型戰略計畫」,提出科學為基礎的問題分析、規劃相關對策,保障弱勢勞工權益,並請與既定計畫分列,明確公正轉型推動成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二)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以國家競爭力評比系統廣泛蒐集、分析國際通用統計數據及各國企業問卷調查等綜合性資料,提供各國檢視施政成果,於112年6月發布的2023世界競爭年報指出,我國細指標排名退步類別,其中企業效能類別,勞動市場指標中多項退步,如勞動人力成長項目等,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以解決各重點產業人才口,故請勞動部提出「協助改善我國重點產業人才缺口」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三)屏東明揚大火造成消防員4死7傷之悲劇,眾多基層消防員提出的「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訴求,亦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雖各國公務員法令體系與保障福利不盡相同,然而國外亦不乏消防員或公務員組工會之前例,包含英國消防員工會有百年歷史,德國先有消防員工會、隨後才與其他工會合併為公務員工會;而韓國亦於109年開放消防員組工會,顯示出保障公務員結社權的重要性。我國亦於99年修正「工會法」,開放教師組工會,認可公教人員實際上也屬受僱者,應享有勞動團結權。為研議如何強化消防員團結權之保障,以期長遠提升消防員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爰請勞動部蒐集各國保障消防員團結權之相關法制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四)我國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民國91年2月6日公布「企業併購法」,自始將金融機構、企業之併購,即:合併、收購、分割,以及股權轉移等交易行為付於法制化規範。企業、金融機構併購必然涉及消滅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終止,或者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簽訂之問題。在公司併購事件裡,勞工本就併購事件整體過程無應負擔之責任,卻因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簽定而為事件所致部分之危險承擔者,肇因工作權之得、喪、變更以致生活受到重大影響。尤其,前述法律對於併購事件中所涉及勞工之安置事項,皆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即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於舊雇主聘僱期間之年資應於新雇主聘僱間延續;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處置應遵守預告契約終止期間、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事。此外,包括留用勞工之其他勞動條件;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權利損害於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尚不足回復原狀之賠償、契約終止、或契約簽訂等事項,皆有疏漏,以致爭議頻繁。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有修正之需,惟在法律修正之前應有先行之指引以為企業併購新舊雇主、勞工、工會等關係人之參照。爰請勞動部邀請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會,共同研擬制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事件勞工權益保護指引」,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萬2千元,問題如下:一、「職工福利金條例」於民國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37、民92、民103、民104),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民國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二、根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資料顯示,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但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成效不佳,尤以家庭支持措施嚴重不足。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六)1.勞動部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自103年辦理以來,勞動部已補助2,746家次企業辦理4,372項友善員工措施;至102年陸續整併各類對象及計畫內容,今計有: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補助、友善家庭措施補助、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支持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補助、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補助等7大項。2.112年截至6月底共核定補助390家事業單位辦理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設置臨時兒童照顧空間及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等。其中,員工協助方案,112年截至6月底辦理教育訓練6場次,計1,160人次參與。另勞動部成立「專家入場輔導小組」,提供事業單位諮詢建議,完成25場次入場實地輔導。3.本案對勞動者於工作生活調適事助益良多,惟有兩大不足之處,即:整體推動之人數規模不足,尤其像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之推廣成效不彰;以及缺乏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之規劃,應有改善空間。4.請勞動部提出強化宣導之規劃,同時加重以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為推廣對象之規劃;以及研議增加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項目之可能性。並將規劃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七)政府為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持續補助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然而,就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部針對『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設定3項績效指標,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連年未達目標。」顯見勞動部鼓勵企業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相關設施,仍有需精進之處。爰請勞動部檢討無法達成「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相關績效指標之原因,研議具體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八)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服務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仍未達目標值,111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目標值為2%,達成值為1.7%,可見就該項目仍有可持續精進之空間。爰此,113年度勞動部公務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121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九)勞動部113年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151萬8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度預算書,未見111年及112年上半年查核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按月及未足額事業單位數量,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強化事業單位法遵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3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勞動部113年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156萬9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預算書所示,111年度撰寫監理報告僅72份,日常監理審核通知僅1案,爰請勞動部加強監理勞動基金投資績效。【3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萬1千元,然該項業務111年實施成果,僅列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26場,未見平均滿意度是否達80%以上?且欠缺處理民眾陳情申訴案件數,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39】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二)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108年發布「各種低生育率之政策效果?(Policy responses to low fertility: How effective are they?)」研究報告,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低生育率原因包括:僵化、工時長的勞動職場,使女性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顯示育兒時間為影響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的問題,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由勞動部主政「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3項對策。為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勞動部已陸續修正法規命令,惟據「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結果,110年勞工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6.3%,較109年上升2.5個百分點,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14.9小時;勞工月延長工時曾經超過46小時者占4.2%,較109年略升0.1個百分點,而需要服務單位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者高達96%,允宜研謀政策導引社會與企業共同認知育兒對社會結構之重要性,並就彈性工時或降低工時研商精進措施,以改善職場高工時環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三)有鑑於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嚴峻挑戰,「上有父母、下有子女」之勞工,可能有因照顧負擔沈重,而被迫退出職場的情況日益增加。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曾做過調查,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時間9.9年,每天平均照顧高達13.6小時,其中更有七成為女性,這顯示女性面臨照顧重擔的處境,非常嚴重。這樣的情況,可能造成有長照需求之家庭收入銳減、企業失去熟練勞工或中階主管的人力資源,更嚴重者,日後落入失業貧窮的惡性循環,更將成為國家福利的重擔。現行雖有長照2.0之服務,然而服務尚有申請時間,例如進行重要的評估、訪視,以及行政程序的等待,導致勞工仍有請假處理長照安排的需求。根據長照中心估計,申請長照服務行政流程至少1至2個月。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參考日本零介護離職政策的93天顧老假,勞動部應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之規定,例如,讓有長照安排需求之勞工,可有30天有薪假及150天彈性長照安排假,安排長照服務,真正落實「照顧不離職」。爰請勞動部研議長照安排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二十四)「職場家庭兩頭燒」是青壯世代共同的困境,臺灣面對生育率持續下探、去年新生兒甚至創下史上最低的情況,建構安心友善生養環境,減少雙親育兒的負擔,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其中,為貼近勞動工作者實質需求,並鼓勵雙親皆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的請領方式得以配合職涯與幼兒成長更加彈性化,如:得以「單日」或「單月」為單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以及相對於公務員已有薪的「有薪家庭照顧假」等等。爰請勞動部研議「彈性育嬰假」與「有薪家庭照顧假」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二十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1,481萬7千元,較112年所編4,240萬6千元大幅增加2.7倍,然112年度辦理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假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支出7,802萬7千元,顯見勞動部未核實估列該項所需經費,又113年又大幅增列,未見評估標準,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50】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1,481萬7千元,辦理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業務。其中除了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要的經費以及行政費用外,由於112年度預計薪資補助編列不足,導致發生3,562萬1千元的不足額,勞動部的處理方式,是把112年度編列不足的經費,先用借款支應,再由113年度公務預算編列補足,這樣子的預算編列方式,有沒有違反預算制度的精神,值得檢討。爰要求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5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七)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國家勞動力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負面衝擊,107年起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其中勞動部主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及「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2項對策,以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協助受雇者兼顧工作與家庭。111年計列約35億元總經費,其成果有,陪產假修正為陪產假及陪檢假,從5日增加為7日;補助事業單位給付員工第6日及第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計16,081人受惠;補助415家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加發9萬2千餘人(初次核付者)2成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等等,顯示有初步的成果。然而相關執行措施,仍有下列亟待改善的空間,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自107年到111年皆未達成目標值;鼓勵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自109年到111年也未達成目標值。上述之狀況,已經連續多年未達成,亟待勞動部研擬補救方案。綜上,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兩項指標未達成目標值,提出檢討報告以及改善方案,以協助我國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創造雙贏之育兒和就業環境。【5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八)政府為協助受雇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符合法規規範之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勞動部近5年(107至11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育有3歲以下子女受雇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比率未有明顯增加,主要是因為受雇者擔心收入減少或影響考績、升遷或不平等待遇等;另根據勞動部調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報告結果,109年的狀況和111年的狀況雖然無相當的差距,但是總計有12.48%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後隨即辭職,顯示要兼顧育兒與工作仍有相當的困難,政府應協助營造更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請勞動部針對上述狀況,分析其未能持續投入職場的原因,並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性平工作平等法令,建構更完善的友善生養環境。【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九)2023年3月23日,王琬諭委員辦公室偕同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揭露社團法人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涉要求所屬社工,每月需將受領薪資領出後轉交另名同事,形同替單位負擔人事費用之變形薪資回捐手法,顯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所欲保障勞工受領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精神有違。然勞動部於獲知本案陳情後,第一時間卻認定雇主已將工資全額給付予社工,故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更稱雇主要求社工轉交薪水之行為僅係社福機構內部管理問題及勞資糾紛,應由衛生福利部及勞資雙方自行解決,顯未落實勞動主管機關應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責。本案勞動部第一時間之法律見解,招致諸多民怨,勞動部始於2023年3月25日變更見解,重新認定雖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屬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予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薪資。鑒於勞動部主掌我國勞動事務,應積極保障及維護工作者勞動權益,針對社福機構屢生以新型態手法要求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回捐而未為全額給付工資情事,勞動部應持續偕同衛生福利部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於新型態薪資回捐手法之違規認定上,亦應基於保障勞工受領全額薪資之精神,避免法律見解反覆無常,以實質保障勞工權益。【56】

提案人:王琬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6億7,96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113至116年)」,辦理勞工保險系統之雲端備份及回復,並建立應急核心功能服務運作等項目,核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數位建設計畫,惟依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跨年期計畫應於預算書內載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書有關該項預算卻僅說明:「租用數據專線、系統操作及維護作業、購置軟體及開發應用系統,需業務費666萬7千元、設備及投資1,333萬3千元,合共2,000萬元。」,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8,762萬9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依照「預算法」之規定,於預算書中載明該項計畫應揭示之內容,並就該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案「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項下,編列110年度起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第6期款11萬1千元、113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85萬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70萬元。惟勞工保險現行費率與精算平衡費率差距甚大,致產生龐大之未來政府或有給付責任,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乃按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尚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藉此俾益各界瞭解跟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之訂定決策過程與合理性,積極落實照顧勞工生活與經濟。【6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為促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案「保險業務-農民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農民加保、退保、資格查察、保險費計算、推廣農保及網路申報查詢研習會等所需業務費275萬2千元。惟農保投保人數逐年下降,經查112年截至7月底止降低至93萬餘人,其中「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等4項目111年查核結果較110年增加。我國以農立國,農民年齡結構及數量因為社會產業背景轉換有高齡化或是其他更迭,惟重視農民權益才是鞏固我國基本農產品內需之本,為有效掌握及推動更切合符合農民需求之農保政策,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賡續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推動精進政策之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預算編列285萬元,惟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每3年提出整體財務評估及最適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109年度為基期之精算報告所示,未來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為27.83%(高於法定上限12%),當足額收取保費時,可使本保險財務永續健全。如不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下,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按109年12月31日精算基準日之財務缺口仍會持續擴大。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精算負債約12兆3,240億元,112年度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1%,低於精算後平衡費率27.83%,且已提存基金提存比率(111年底為6.11%)偏低,勞工保險基金財務負擔沉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依法委外提出精算報告,然迄未據以提出調整相關費率之修法建議,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基金來源與用途,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案「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第6期款11萬1千元、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85萬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70萬元。依據最近完成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未來收支相等的平衡費率是27.83%,高於法定上限12%。如果不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財務缺口會持續擴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法委外提出精算報告,但是一直都沒有依據評估報告提出調整相關費率之修法建議,任由財務缺口持續擴大。由於保險費率攸關基金財務健全及勞工大眾財務負擔與權益,而且是政策參考的重要依據,勞工保險局應該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完整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並公布完整精算報告,以方便各界瞭解與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的訂價決策過程與合理性。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辦理情形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5.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仍有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局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工保險局於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事業單位度過難關,自109年起連續3年實施勞工保險費緩徵機制,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逾緩徵期未繳納保險費,致勞工保險費欠費金額持續累增,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各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漁會會員累計欠繳勞工保險費由105年底之46億43萬餘元,攀升至111年10月底之61億餘元,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事業單位逾期未繳納勞工保險費,雖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及呆帳處理要點」規定處理欠費催收事宜,惟查由於各項行政作業程序耗時,迨移送行政執行時,欠費事業單位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停、歇業,致追討無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有更積極作為,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7.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7,018萬9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等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勞職保)業務所需費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等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費逐年提高,經抽檢相關作業程序發現,111年度違法件數與家數均為109年度以來最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查核並積極輔導,以便業務順利推展。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億2,672萬2千元,然113年預算尚未審議,其中業務租金部分已於112年9月即已決標,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標案採購作業,除應遵循「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亦應合於「預算法」相關規定。【5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金需求,並研議逐年降低租金支出,以節省公帑。【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五)勞工退休金是勞工老年經濟保障來源之一,112年6月底新制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率逐年上升至13.88%,惟自提退休金者仍集中在高所得勞工,月提繳工資在7,500元以下的部分工時者自提率僅占1.4%,仍有大幅成長空間,宜加強對中、低薪勞工之宣導,俾利全面照顧勞工退休生活。【5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6億0,946萬8千元,其中新增業務辦理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劃、公文流程及檔案管理系統、總務出納暨薪資系統、罰鍰處分作業流程系統等應用系統之更新擴充及農職保欠費處理應用系統開發等,合計需7,218萬8千元,然上述各系統之規格不明,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嗣後辦理採購案時,應將規格明列於需求說明書內,以利業務順利推動。【60】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七)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6億0,946萬8千元,其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等委託顧問服務費,編列5百餘萬,然例年該項顧問費僅100餘萬,113年卻寬列至500餘萬,顯不合理,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賡續編列預算時,就該顧問費內容,妥善分年編列預算。【6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八)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6,167萬1千元,問題如下:目前在台灣工作的移工人數近75萬人,人數逐年增加,移工常因語言隔閡而未能理解自身權益,而目前我國開放移工來源國包括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未來可能還有印度。移工國籍總類眾多,但相關申請文件上僅有中、英文版,不僅不利移工閱讀,亦可能使移工會錯意填錯資料。台灣以人權立國,並自詡為多元社會國家,面對移工,應友善對待,相關文件應有多國語言版,以利移工閱讀。綜上,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6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九)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4,040萬3千元,用於委託辦理各項保險財務評估業務。有鑑於:根據109年度為基期之精算報告,未來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為27.83%,當足額收取保費時,可使本保險財務永續健全。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下,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財務缺口將持續擴大。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以利保險費率之訂定。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辦理情形之書面說明。【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度委託辦理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顯示,本保險制度之保費成本即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16.27%,過去不足額提撥政策為造成龐大潛藏負債之主因,以致基金財務短期可能面臨用罄的風險。勞動部雖依法每3年精算一次保險費率,並逐年提出精算負債,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揭露勞工保險未來或有給付責任,然對於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問題,並未參採精算後保險費率,亦未採取其他配套對策,改革作為付之闕如,僅自109年度起逐年採政府撥補方式因應,迄114年度止累計撥補數將達2,670億元,係屬短期權衡措施,非長久之計,請勞動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6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4億3,655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等行政事務費作業,而該補助費率由108年起每人每月12.5元,111年即調升至每人每月14元;又109至110年度該項補助經費不足,尚申請經費流用及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111年不足數則動支第二預備金。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抽查家數及抽查比率偏低,故111年雖抽查比率低,但違法件數25件及違法家數14家,卻是近年新高,顯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稽查及管考。【7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4億3,655萬7千元,用途包含辦理投保單位欠費處理與訴追,及補助職業工會等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2023年新竹縣發生褓姆業職業工會疑似未依規定繳納預收之勞保費、健保費情事,致所屬會員申請勞保相關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情形,俟會員收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文通知所屬工會保費滯納函文,該會未按時依規繳費案始曝光。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有督導職業工會為所屬會員依規定申報加保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按時繳納保險費之責,並訂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作業須知」,明定針對有欠費情形之工會,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查作業。然而,據了解該職業工會於2023年中即陸續出現遲繳保費情形,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至2023年9月22日始配合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辦理實地訪查,確認該工會確有遲繳保險費及未依規定將預收之保險費存入勞保專戶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督導職業工會辦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針對有欠費情形之職業工會,亦應儘早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實地訪查作業,以維護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三)媒體報導2018年個案申請職災給付,卻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為她上班途徑未按Google Maps建議路線行走,方向不對,拒付職災醫療給付,但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該僵化性地解釋上班途徑,Google Maps也非唯一、絕對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個案當事人上班路線未按Google Maps而拒付職災醫療給付是僵化解釋,認定個案當事人可獲職災醫療給付,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認定職災給付與否仍有精進之處,故建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通勤事故認定原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四)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820萬1千元,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有鑑於:一、由於人口老化及產業環境變更等因素,近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逐年減少,自108年底之108萬餘人,至112年7月底止,已降至93萬餘人。二、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至112年7月查核情形,「勞農重複加保逾180日取消資格」、「戶籍遷出組織區域逕予退保」、「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及「64歲4個月被保險人名冊供農會清查」等4項,111年度查核人數均較110年度多,共增加3,716人。三、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加強稽查農保資格,以降低假農民情形。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7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試辦以來,歷經多次放寬投保資格,截至112年7月底,投保人數為32萬9千人,投保率為35%,已為開辦以來新高。有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逐漸提升,且保費相對低廉,能夠保障遭遇職業傷病農民及其家屬的生活安全,應與農業部等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宣導,持續提升投保率,體現政府照顧農民生活的美意。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六)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3億3,124萬2千元,用於協助資訊系統之功能提升。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民眾查詢之資訊系統,經過這幾年努力已有提升。但實務上對於民眾實際使用上,仍有一些不便民之處,如:無法線上修改帳單地址、系統首頁資訊應優先列重要資訊等等狀況。為符合民眾使用習慣,應收集民眾使用習慣以及相關建議,並用於未來規劃升級系統之用。綜上,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系統規劃,應納入民眾實務使用狀況之建議,以提出更完善的資訊系統。【7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七)現行勞保投保名冊查詢方法有二: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臨櫃申請;以及符合E化服務系統之使用對象規定者,申請網路查詢權限。特別是E化服務系統之查詢功能有效便利勞工保險繳款義務人即時取得被保險人名冊。112年8月14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E化服務系統新版上線。開放無法取得單位憑證的投保單位,能以雇主的自然人憑證,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註冊使用,該開放對象包含:漁船主、魚塭主、立法委員、議員、擬參選人等。都可以在成立投保單位後,使用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來E化系統註冊。此項便利措施預期將得以解決漁船主與勞工聘僱關係之存廢相較於其他工作,變動更為頻繁的職業特性。為達政策之預期效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強化對我國近海、遠洋漁業之漁船主,進行本項政策之宣導,尤其對漁船主提供必要諮詢協助。【7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6億9,81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青年為國家永續發展與改變創新的動力,面對少子女化青年勞動人口逐年減少的趨勢,我國青年失業率仍為整體國人2倍以上,15-24歲人口勞參率亦低於OECD國家平均達10個百分點。近年來,淨零排放、數位轉型蔚為顯學,應積極提供青年學習上述新技能機會,提升青年勞參率,彌補產業勞動力缺口,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轉型。爰此,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以「加強推動青年就業媒合產業合作方案-淨零排放及數位轉型」為題,就如何提升15-24歲勞參率,降低15-29歲青年人的失業率,與教育部合作並積極提升青年淨零數位轉型技能學習機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前於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時,曾提案明示本項缺失,歷時1年尚未能改善,故再行提出本案。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3.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第2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及第3項規定:「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衛生福利部制訂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綜言,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初次入國,得接受補充訓練,並由勞動部辦理訓練業務。補充訓練係移工提升專業職能的權益,並當然影響家庭聘僱照顧模式之品質。然而現今因雇主基於對補充訓練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這件事感到懷疑,並對移工具有過度強烈的依賴性,以及移工不知有這項訊息,尤其不知這項訓練能帶給自己的利益。以致雇主多不願意讓移工告假外出接受訓練,移工亦無對雇主提議之動機,終究影響自身家中被照顧者獲得更好照顧品質的機會。辦法公布至今成效不彰(111年無人接受實體訓練,並僅6人接受到宅訓練)。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俱應有改善作為。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總時數為40小時之家庭看護移工初次入境受僱期間補充訓練,其中32小時為集中訓練(共同照顧課程);8小時為到宅訓練(個別照顧課程),鼓勵雇主偕所聘僱之移工參加受訓,並該32小時照顧人力缺乏期間,由長照服務之照顧服務之人力替代以提供照顧服務,8小時由資深照顧服務員到宅指導。勞動部補助訓練費用,衛生福利部提供訓練期間的居家服務。並將本訓練列為14年聘僱效期與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之必要條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妥善運用跨國勞動力,為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惟查,截至112年8月底止,我國移工總人數共計74萬5,696人,看似移工總人數已恢復至疫情前,然而74萬名移工中,產業移工約51萬人,社福移工僅23萬人,其中,社福移工與疫情前26萬人相比,仍有近3萬人之落差。在人口老化、少子女化與疫情衝擊下,移工人力早已供不應求,近期勞動部雖宣布放寬家庭看護移工申請門檻,然而面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家庭驟然爆增,卻未提出相應之配套措施,增加之照護人力將從何而來?更別提疾病嚴重程度高的被照顧者,恐將面臨請不到外籍看護之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跨國勞動力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惟據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4.7%,其中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71%最多,其次為「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占36%,「溝通困難」占34.7%居第三。按行業別觀察,製造業雇主有困擾者占34.7%,營建工程業則為47.6%,兩者困擾原因皆以「語言不通」居首,分占71.1%及60%,另製造業雇主以「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及「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營建工程業以「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居次;家庭面雇主之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依序分別為「愛滑手機、聊天」、「要求調整薪資」、「溝通困難」。考量我國缺工情形嚴重,對於勞工仰賴度高,雇傭糾紛時有所聞,且近年我國移工失聯情形增加,其犯罪行為恐為社會隱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對外籍移工之溝通及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協助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6.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9,814萬8千元,惟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於「2023年 IMD 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中指出,臺灣在「企業效能」中之「勞動市場」退步8名至第25名,其中,國外高階技術人才及移工等指標處弱勢項目;且2022年該報告亦以因企業經理人認為人才外流影響競爭力,致「勞動市場」退步1名,顯示我國勞動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下降。考量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現象,使我國工作人口逐年降低,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須額外增加40萬外籍勞動力。我國112年上半年工業及服務業廠商職位空缺數21.6萬個,惟軟(韌)體設計工程師、IC設計工程師等10項職業,多面臨招募困難且需藉由海外延攬人才以補足人才缺口,外國專業人才來臺雖逐年增加,然而2023年我國勞動市場競爭力於國際評比中下降,除積極培養國人具有重要產業關鍵專業知能外,延攬國際專業人才亦刻不容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國際人才之攬才與留才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已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存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國內人力缺口,應積極打造友善的環境,延攬及留住外國勞動力,以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迄今在臺移工已近70萬人,多從事產業與失能照顧工作,是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但移工相關業務之申請程序繁雜,雇主多交由仲介協助。而選擇直聘之雇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因教育訓練不足,傳達錯誤訊息予直聘雇主,更常發生錯誤退件,如要求移工需蓋手印、檢附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等,導致雇主多次奔波,難以進行相關程序。爰此,為協助選擇直聘之國人雇主,辦理外籍勞工聘僱之申請程序,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加強知能訓練之具體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2.根據勞動部統計年報,我國各項行業別職缺數與職缺率,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的職缺數、職缺率近年有上升趨勢,顯示目前就該行業別缺工之狀況。批發及零售業,111年度職缺數39,748人次、職缺率2.28%,110年度33,672人次,職缺率1.93%;住宿及餐飲業111年度職缺數20,655人次、職缺率4.10%,110年度14,879人次,職缺率2.94%,顯示於以上兩種行業別之就業媒合、輔助仍有可持續精進之處。爰此,就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8萬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三)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辦理推動督導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補助辦理就業保險等業務。有鑑於:一、各部會辦理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結果顯示,112至114年19項重點產業欠缺之136種專業人才中,業者認為招募情況相對困難者有76項,另有30項具海外攬才需求;其他重點產業欠缺之通俗職業共計84種。其中軟(韌)體設計工程師等10項職業,多面臨招募困難並需藉由海外延攬人才以補足人才缺口。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三、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23年 IMD 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企業效能」中之「勞動市場」排名退步8名至第25名,其中,國外高階技術人才及移工等指標處弱勢項目,顯示我國勞動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下降。四、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積極培養國人專業知識,營造友善就業及生活環境,促進出國深造國人回國工作,提升國際競爭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辦理推動督導就業服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補助辦理就業保險等業務。有鑑於:一、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產業缺工問題,使我國對於跨國勞動力之需求逐漸提高,截至112年7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共計74萬餘人,包括產業移工51萬餘人及社福移工22萬餘人,是102年度以來最高。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然而,直至112年9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之移工總人數。三、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積極檢視國內勞動力結構及缺口,研訂每年得引進之移工總人數,穩定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勞動市場之配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之業務包含提供國人就業推介、職訓諮詢推介參訓、失業給付認定、其他機關(構)轉介、適性就業輔導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職業訓練、技術檢定資訊等服務。也提供國人雇主與外籍移工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業務、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轉出協調會等。但辦理移工相關業務之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張貼告示表示每日僅有半小時辦理移工業務,並在外籍移工要求辦理相關業務時,卻表示無翻譯人員,也未落實協助使用1955三方通話通譯。仍有多處就業服務站,在動線設計上仍缺乏移工母國語言的指引,移工業務文件與相關表單(如:工作說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登記回條、簽到簿)也未照規定提供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甚至在移工完成登記後,不給予回條,在移工詢問後也不告知移工轉換期限。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落實並考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確實提供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之表單文件,以及雙語之動線規劃,訓練人員使用1955三方通譯,與宣導應提供與告知移工之相關訊息,並將具體時程與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以下簡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迄112年9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或比例,且相關問題已經造成一定影響,包含移工人流控管欠佳、本國國民就業需求之衝擊、發生行蹤不明之狀況等等造成之社會問題。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068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此案衍生之種種問題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訂定「就業服務法」需訂定之總人數或比例之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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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四)「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為國內最重要之技能檢定與證照核發機制,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財團法人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承辦。近年來,部分職類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更換測驗方式,改為透過電腦系統讓考生進行測驗,以加快測驗分數結算與證照核發之效率。然卻屢次發生電腦系統異常之狀況,後續補救措施與行政流程亦多有延宕和疏失,嚴重影響考生權益。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強化技能檢定基準」預算編列508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測驗系統穩定性之優化、系統出現異常狀況後之補救措施與考生通知流程,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五)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280萬元,較112年所編1,773萬8千元,寬列506萬2千元,預算成長幅度高達28.5%,相關業務雖有增長,考量政府經費支出逐年增加,仍應力求撙節。【86】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六)截至112年7月底,我國引入移工人數已達74萬人,包括51餘萬產業移工及22餘萬社福移工。近年我國社會已明顯受到少子化影響,年輕勞動力銳減,各行業普遍出現缺工現象,且包括基層藍領到中高階專業人才均短缺,已對台灣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勞動部亟需提出新時代移工政策,以切合我國社會需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七)截止112年4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達73萬餘人,為歷年最多,惟累計失聯移工人數亦達8萬3,277人創新高,且111年度失聯移工人數較110年度增加1倍,除加強查處,如何從預防面改善移工失聯現象亦屬重要,以桃園市龍潭區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為例,服務對象為從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工作移工以及5年內未曾參加一站式的服務者,接受3天2夜住宿安排及講習課程,並包含健康檢測。惟若能提供駐診醫療服務,將能更有效地照顧移工健康,同時也造福鄰近地區居民。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擬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強化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直聘中心等單位之組織法源依據付之闕如,又相關業務之依據明訂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中,但現行該業務之經費卻使用就業安定基金,顯不恰當,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九)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7萬4千元,然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障者人數未達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交差額補助費,又各縣市提交差額補助費撥交就業安定基金,其撥交總額自106年起為1億5,570萬餘元,逐年增加至2億4,026萬餘元,顯見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保障身障者之就業權益,且未落實職務再設計等規範,致機關構寧可繳納差額補助費,也不願意增加身障者之就業機會。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增加身障者就業之權益,並督促行政部門,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11年止,未足額義務單位之家數由1,797家增加至1,812家,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障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根據勞動部111年底統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數為18,192家,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為1,807家,佔比近一成。查我國近10年統計資料,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佔義務機關(構)數皆為一成左右,其中又以私立機關(構)為大宗。定額進用制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重要手段,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提升政府輔導及媒合效益、加強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等措施提出策進做法,促其增進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意願,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二)近年政府為提升我國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以及協助弱勢婦女就業,積極推動各項微型創業貸款計畫及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就業輔導措施。111年總計協助婦女取得341件創業貸款,協助358名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成功就業,協助婦女經濟賦權之促進。根據後續追蹤個案狀況,部分婦女成功創業後,因經營不善而停、歇業。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2年2月20日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尚在貸款期間者(即尚未清償貸款者)經營狀況,107至111年獲貸婦女經營事業狀態為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之占比分別為32.40%、26.05%、17.05%、12.76%、5.87%。顯示雖然政府積極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協助創業者解決問題,但是不善經營者比例仍然持續累積中。因此,為協助創業婦女永續經營,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個案還款有異常狀況以及加強實際訪視關懷,必要時應協助連結經濟部或數位發展部等相關資源,協助獲貸者站穩經營腳步。針對上述狀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積極協助措施。【10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7,5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公告後於111年8月30日歷經第二次修正發布,其中第4點第6項規定: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合理派單事項,其後於112年起另開啟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定細部事項之協商機制。惟112年9月中旬,平台業者Uber,尚且以全球統一規定為由,未經協商單方面決議調降所屬食品外送員夜間送單之報酬達50%。造成食品外送員權益大受損失且無有效之自救機制。直到9月底因外送員之集體抗議,始迫使平台業者公告暫緩實施。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細部事項已建立有協商機制,前述食品外送平台欲變更派單規則前,便應該透過該機制作協商,並以會議決議為依據以進行變更。今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未尊重該機制,政府主管機關便應介入調處,以確保雙方權益。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4,903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落實112年起啟動之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就合理派單規定細部事項之協商機制,明示欲變更攸關食品外送員權益之事項者須經協商。並就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二)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係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較110年降低10%之目標。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罹災者事業單位之行業別,主要為營造業增加19人(增幅13.9%),製造業增加14人(增幅23.3%),因產業基層人力流動性高,雇主未有效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及設施,導致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增加。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具體落實「職場安全健康提升策略」及降低職災死亡人數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2.有鑑於重大職災之認定,在勞動部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等法規中定義標準皆不一致。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災公開網」建置至今已10年,亦只有死亡職災才會被計入,恐無法發揮提醒大眾,提供大眾監督的公開資訊之預警原意。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檢討統一重大職災標準,並於3個月內將符合上述重大職災定義的案件,完成監管執行,與資訊透明公開於重大職災公開網供大眾查詢,並將相關具體改善與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3.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111年職場安全衛生減災重點策略」之目標。(2)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該公司係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根據統計,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前述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加強檢討現行勞檢機制及減災策略,研擬降低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之策略,以保障勞工健康及安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係為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業務。惟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按勞動部說明,該公司位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共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罰鍰金額合計20萬元整);勞動條件檢查共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罰鍰金額合計30萬元整),惟前揭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精進預防及落實上開職安檢查效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數位平台外送員做為新興非典型勞動者,其勞動權益保障與職業安全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因應外送員與社會的需求,相關主管機關規畫訂定相關指引與政策時,完善外送員統計數據、掌握外送員實際工作情形,實為必要。然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先前就最基礎之外送員人數總數統計,均僅能就各平台所提供,於各平台登記之外送員人數進行相加,但考量到於不同平台兼職外送為普遍現象,顯示出職安署以相加方式進行計算,恐與實際人數有相當大的落差。再者,除最基礎之外送員人數之外,包含年齡、工時、薪資等從業狀況,亦是了解外送員實際工作情形之關鍵數據資料。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外送員之人數、年齡、工時、薪資等從業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結果及持續進行研究調查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6.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增幅15.1%),未達成降低10%的政策規劃目標。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該公司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由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顯然此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勞動部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也難辭其咎,應進一步檢視此種授權後及撒手不管,以及職災檢查重點抓小放大、避重就輕的陋習。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日後具體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特區經濟,包括以自由貿易港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區、科學園區、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為名義者,於消防、毒物化學品管理與勞動檢查等業務多採行自行管理之自律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將法令主管權責授予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後,除授權初期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協助訓練事宜外,其後則除卻監督管理之責,僅存例行評鑑事宜等鬆散之管理。2023年9月22日下午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多名勞工死亡輕重傷,則為疏於監管所致。授權非謂除卻法定監管之責,例行之鬆散管理無法落實監管以就政策目的獲得效果。況乎若涉及勞動條件之爭議事,在自行管理的架構下勞工更難獲得有效之保護。自60年代起對加工出口區管理始,迄今全國有70個特區採行之,以致歷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經濟特區之監督管理嚴重失職,有深刻檢討之需,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凍結20萬元以監督。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收回自由貿易港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區、科學園區、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等70個經濟特區之勞動檢查等業務,自行行使勞動檢查權;並會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回勞動條件監督與管理與勞資爭議處理業務,以自行行使行政權利。並就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三)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近5年來每年均約有近百件的瓦斯洩漏意外事件,106至111年即有高達43件瓦斯桶氣爆事件,造成123人的傷亡。此等意外事故根據事後公布之調查,多係因瓦斯桶開關閥口鬆動導致氣體外洩引發氣爆所導致。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之安全性,經濟部於111年8月5日完成「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之公告,現階段容器閥含自閉裝置及不含自閉裝置之容器完成檢驗後均可於市場銷售,惟現行於市場流通之瓦斯鋼瓶多未換裝具有自閉裝置的瓦斯鋼瓶閥。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394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函詢問內政部消防署含自閉裝置之瓦斯鋼瓶閥,提高勞工的職場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四)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經統計111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死亡人數278人,增加42人,未達成目標,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優先落實降低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以保障工作者健康安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關於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之失能傷害頻率及嚴重率,就製造業於110年失能傷害頻率1.59(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96(日/百萬工時),於111年失能傷害頻率1.48(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99(日/百萬工時);而紡織業之部分於110年失能傷害頻率1.94(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100(日/百萬工時),於111年失能傷害頻率1.80(人次/百萬工時),及嚴重率156(日/百萬工時),就製造業與紡織業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之嚴重率,有上升之趨勢。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勞動部以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然而111年全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再次攀升至320人,創下6年新高,其中156人係屬營造業。細究近年發生工安意外之廠商,皆有連續裁罰之記錄,顯示現行之罰缺乏嚇阻及強制性;另者,日本等先進國家規定企業至少要編列10%的工程造價作為工安維護之成本,反觀我國法規僅規定需提撥0.3%,顯示在現行法規下,我國企業在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治理之不足,允宜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之工安成本比例,研議調整我國工安成本占工程總價之比例,以鼓勵企業投資工安管理相關項目,藉由預防手段降低工安意外產生之社會成本,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五)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然該計畫111年決算審定數低於預算數3.21%,顯見計畫經費過於寬列,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3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六)美食平台外送員發生車禍事件時有所聞,外送文化造成的交通安全問題,絕非個案,據統計,台北市光今年1月至8月,就有1,041件外送員車禍事故,他們都在用生命在送餐。美食平台與外送員間的雇傭關係已經經由職安署確認就是雇傭關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但雇主對於外送員間的保護措施不足,職安署督導也善盡督導之責。二、再者,工安意外層出不窮,職業災害傷亡比天然災害更為恐怖,歷年職災死亡人數近十餘年仍高達三百餘人,顯然現行職業監督、檢查、雇主作為等機制已難符需求,職安署應思考如何突破、如何改善。三、 勞檢員嚴重不足,以新北市營造業勞檢員為例,檢查員數量僅9人,要管新北市全部工地的勞安事務。2018年許銘春部長表示,一定支持檢查員薪資提高到能反應工作辛勞,但據悉薪資仍差強人意。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含死亡相關統計方案之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七)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廠區9月22日晚間發生大火爆炸事件,造成百人死傷。明揚廠房內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只能儲存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但是依據相關談話紀錄、事證,判定儲存3,000公斤的數量,事態嚴重。爰此,要求勞動部、內政部、環境部及經濟部等跨部會共同合作,強化盤點及管理各事業單位及廠房化學品協調執行,跨部會盤點各事業單位及廠房存放化學品項目有哪些?其內容詳述?可容許儲量規定為何?廠內該如何存放?違規之處罰罰金?授權何機關檢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八)氣候變遷、極端氣候頻仍,夏季戶外高氣溫工作對勞工帶來之熱傷害議題,已愈來愈受重視;先前亦曾發生勞工於高氣溫下從事屋頂太陽能板安裝作業,因雇主未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調整作業時間等熱危害預防措施、也未立即採取適當緊急處理,導致該名勞工熱疾病不治死亡之憾事,顯示雇主落實相關熱危害預防之重要性。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近年執行「高氣溫戶外作業一般熱危害預防監督檢查」之結果,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經通知改善之比例,自109年的29.9%、110年31.5%、111年31.9%、至112年37.2%,違規比例竟連年上升;此外,109至112年8月期間,僅開罰7場次、總計罰30萬,比例極低、金額亦極低,實難起嚇阻之效。再者,「高氣溫戶外作業一般熱危害預防監督檢查」之重點檢查對象,為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具從事戶外作業熱危害高風險之營造工地或其他事業單位,恐未涵蓋如裝設太陽能板、外送員、物流配送、道路舉牌、廣告招牌吊掛、園藝、道路作業等其餘工作者。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具體精進做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1】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九)因應MeToo事件,「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通過,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等。考量過往勞動部並未針對各事業單位性工法落實情形進行勞動檢查,又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上路、各事業單位需符合相關新增或修正之規定,就此機會通盤檢視各事業單位「性別平等工作法」落實情形,實有必要。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納入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並規劃專案勞動檢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十)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2,394萬8千元,然新增業務如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決策系統維護及擴充、維運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等之計畫內容不明確,預估效益亦付之闕如,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5】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一)近年警消人員因公死亡、殉職事件頻傳,除應對消防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外,公務人員無適用勞動部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為對勞工之保障,而使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處於法律上之弱勢地位,應而有通盤檢討並修訂相關法律規範之必要。爰此,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6】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二)目前經濟部所屬科技產業園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係由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外界對於事權統一及執法強度向來意見不一。以112年9月22日發生明揚公司事件為例,該公司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勞檢業務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顯示目前制度未能有效防災、減災,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勞檢,恐給予外界疑慮,應審慎評估後續勞檢權執行之模式。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三)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勞動部於111年修正「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惟迄今業者仍以無合適保單為由仍未為外送員投保,勞動部職業安全署(下稱職安署)也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開罰。另,由於職安法對於承攬業者並沒有罰則,而國內多數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並不明確,職安署後續若欲作出裁罰處分,亦有適法疑義。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如何有效保障外送員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吳欣盈 賴香伶

連署人:溫玉霞 林為洲

(十四)有鑑於112年興富發塔式起重機墜落造成無辜民眾傷亡,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期發展高職災風險產業安全監督能力及管理模式,未見預期之績效;且112年營造業之重大職災亦不斷發生,爰請勞動部3個月提出改進方案。【12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十五)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6,124萬7千元,然新增業務之計畫內容不明確,預估效益亦付之闕如,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十六)勞動部於108年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強化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保障,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惟根據勞動部統計,106年起實施之「戶外作業高氣溫熱危害預防」專案檢查場次逐年遞增,通知改善場次亦逐年遞增,近5年之違反比率皆高於30%,近3年卻僅實際開罰7件,缺乏嚇阻效果;另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12年上半年有956人次因為熱傷害而就診,症狀包括熱痙攣、熱暈厥、熱衰竭、中暑等,近5年同期均超過600人次,2020年甚至超過1,000人次,甚至出現勞工熱死在工作場所的案例,惟對其數據勞動部缺乏進一步分析是否與工作性質、職業樣態等因素相關,允宜與衛生福利部建立調查機制,追蹤熱傷害患者與勞動環境之關聯,並參酌他國作法,提出預防熱危害之積極措施,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七)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11年我國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320人,較110年之278人,增加42人(15.1%),其中主要為營造業增加19人、製造業增加14人,加以進來頻傳營建工安事件,顯示雇主未能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另外,111年的重大災害檢查之違法罰鍰金額、刑法移送偵辦家數及比率均創近年新高,顯示相關政策推動仍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提出改進方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八)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嚴重災情,按勞動部說明,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勞動檢查所轄區域,該處自107年迄今對該公司執行安全衛生檢查計18場次,違反法條9項次,罰鍰3件;勞動條件檢查計檢查8場次,違反法條3項次,罰鍰3件,前揭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顯未能有效遏止重大災難發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宜進一步檢視現行檢查機制及減災策略之成效,並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化學品危害資訊揭露,上傳至環境部化學雲之資料,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九)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76萬5千元,然該分支計畫中之完成更新我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具高危害性之化學品危害辨識資料庫,其進度緩慢,111年期為達400例以上,顯見預算執行不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8】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十)113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951萬4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2年7月底止,司法機關尚未回覆件數118件,其中107及108年度分別還有3件及4件未回覆。2.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108年至112年7月底違失統計資料,以111年度之罰鍰金額2,437萬元、刑法移送偵辦家數106家與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及比率11.39%均為歷年之最高。爰此,請勞動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日前工作安全事件頻傳,112年度更發生多起職安意外事件。而歷年職安死亡人數不降反升,111年平均不到2日就有勞工因而死亡。而我國職業安全檢查員之編制人手嚴重不足,相關檢查業務難以落實周全。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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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全產業勞工職業傷亡人次表

編列人數

在職人數

696

588

目前國內職安檢查員人數表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二十二)112年9月22日於屏東地區發生明揚工廠火災,造成許多人員、消防員的傷亡。經查該工廠之勞檢權責,是由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進行,但勞動部仍有督導、監督之責。由明揚工廠火災事件顯示出此項措施,恐有不適宜之處,勞動部與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我國職場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的主責機關,對於相關的勞檢措施之落實、監督、督導,與授權管理等事項需檢討、調整規劃。另外,近年由於台商回流,國內逐漸有更多工廠興建,未來對於工廠的勞動檢場量能也有增長之趨勢,為維持職場安全衛生條件,勞動部也應研議調整勞檢之量能因應。爰要求勞動部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授權經加區勞檢一事,進行研究與檢討,並適時調整,與盤點中央與地方勞檢量能,以因應未來可能增加的勞檢需求。【13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三)113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7,190萬元,用於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發生明陽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成10人死亡人,98人受傷,其中更有4位消防隊員殉職,除了應針對安全衛生檢查等項目加強查緝以外,對於化學雲跨部會的整合資訊,應重新提出改善方案,希冀未來能夠無論是救災或是職業衛生防護,相關資訊能夠更精確。而此次造成98人受傷一事,因屏東醫療系統未能負荷,部分病患改送往高雄醫療系統,這些受傷民眾未來返回職場時,除了需要心理支持服務以外,對於身體功能喪失,恐怕需先復能才能復工受傷民眾,亟需相關資源的介入。然而,經查目前公布在網頁上面,屏東復能復建服務醫院卻只有一家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對於因重大災害導致需求的狀況,應另謀可行方案,以協助這些民眾需求。綜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確實掌握屏東大火民眾之需求,應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擴充相關服務量能。另外為因應未來重大災害有類似大規模職業安全衛生事件,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討論擴充服務量能方案,以協助民眾能夠儘速回到職場。【13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3,76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有鑑於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勞工權益,為使基金運作更具專業化、權責更明確,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設立勞動基金運用局,該局為基金投資運用專責機關,首要任務在提升基金投資績效,經查111年底勞動基金規模為5兆5,387億元,評價後收益數為負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並以新制勞退基金損失金額2,280億3千萬元為最高,且基金局管理基金之中長期績效與國內外性質相近基金及主要市場指數報酬率相較,多呈現落後現象,截至111年底止,3年、5年及10年之基金平均收益率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同期間投資績效相較,其中僅舊制勞工退休基金5年及10年之平均收益率優於退撫基金外,其餘各基金各期間之平均收益率均落後於退撫基金,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審查意見,顯見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不佳。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精進勞動基金運用之短、中長期之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績效。【133】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113萬元,用以推動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經查,截至111年底止,勞動基金規模已達5.5兆元,然而111年虧損達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且3年、5年及10年之基金平均收益率僅舊制勞工退休基金5年及10年之平均收益率優於退撫基金外,其餘各基金各期間之平均收益率均落後於退撫基金。再者,勞動基金投資於國外比率已超過50%,持續提升國外政經情勢之掌握能力,並留意匯兌風險。【13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勞動部為辦理各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業務,特設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局)掌理勞動部主管之特種基金,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113萬元,其中業務費為952萬9千元。111年底勞動基金規模為5兆5,387億元,評價後收益數為負3,529億元,收益率負6.71%,並以新制勞退基金損失金額2,280億3,000萬元為最高,舊制勞退基金收益率為負8.3%為最低。另受衛生福利部委託管理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農業部委託管理之農民退休基金分別損失289億9,000萬元及2億1,000萬元。基金局管理基金之中長期績效與國內外性質相近基金及主要市場指數報酬率相較,多呈現落後現象;與國外性質相近之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與加拿大退休金計畫及主要金融市場指標,包括臺灣加權股價指數及MSCI全球股票指數各期間之績效相較,也均呈落後情形。應完善基金短、中長期的投資規劃,審慎控管投資風險,以利提升基金投資績效。【135】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各項投資多元且遍及國內外各種投資渠道,相關短中長期成效一般民眾難以理解;雖全體員工戮力從公,但民眾仍擔心退休基金收益不安全,致有希望自行操作之聲音出來。基金局實應檢討於網站或新聞媒體相關統計報告,檢討合宜之指標或名詞向民眾發布。【13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五)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的核心目標,指引全球邁向永續發展。而台灣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立法院也在112年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我國應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考量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已為全球關注課題,對企業經營及金融投資有相當之影響性。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我國最大勞工退休基金,兼具公部門及大股東身分,應積極推動永續投資,將氣候變遷風險納入投資流程,並導引被投資公司及委外業者落實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以藉由資本市場影響力推動我國永續發展。【13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六)氣候變遷議題已逐漸引發國際高度重視,各國陸續提出「2050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我國也在2021年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臺灣的目標。世界各國大型政府退休基金,已陸續將永續投資及氣候風險納入投資考量。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基金規模逾6兆元,投資於國內、外各項資產,作為我國大型政府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應將永續投資及氣候風險納入投資決策考量,並應適時發揮投資者影響力,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敦促被投資公司推動淨零轉型,以落實我國之淨零目標。【138】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1,589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預算編列2,334萬7千元。有鑑於202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戈丁(Claudia Goldin)以創新的方法結合經濟史與經濟方法,證明多項不同因素在歷史上影響女性勞工的供給與需求,解釋女性就業比率提高的原因,以及性別差異為何依然嚴重,令各界對女性在過去及當代勞動市場上所扮演的角色,獲得嶄新的了解,惟據勞研所表示,過去3年來,僅產出一份以女性勞工或婦女就業為研究主題之研究報告,顯然未見對於女性勞動研究之重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有關女性勞動研究之資源分配,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162萬1千元,較112年度增加3,005萬4千元(增幅23.44%),主要係考量過去研究計畫多為個案型研究,研究效果有限且較難落實成果的應用與推廣,113年增加整合型研究計畫,針對重要議題與業界關心事項,採系統性研究規劃,並加強各主要議題間之串接,以利研究成果之落實與推動,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為強化新型平台經濟之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店家)、消費者之四方關係,應提出勞工合宜利益兼具保護四方各自利益之建議策略,促進友善工作環境、消費市場與產業發展。勞動部為外送作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權責單位,並公告有「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為監督管理產業之依據,自有義務就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店家)、消費者四方面作更深入之探究,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平台經濟勞動權益暨平台業者、食品外送員、食品業者、消費者四方權益關係現狀及因應對策之研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四)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結果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可見年輕人越來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但勞動部相關政策推動稍嫌不足。根據「111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5%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超過16.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1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林為洲 溫玉霞 徐志榮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992億3,05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7項:

1.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利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參照112年計畫之預期績效,將積極辦理推廣防爆危險區域畫分資訊輔助機制;惟112年卻不斷發生明揚火災爆炸案、美福倉儲及聯華食品火災意外,可知其業務績效不佳,高危險行業未能清楚知道防爆危險區域劃分!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預防」預算編列2億7,77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推動機械器具安全驗證業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業務,長期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電腦相關測驗初審業務,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呈現外,陳瑩委員辦公室亦接獲陳情,稱該機構依據「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裁處某訓練機構不合格係因109年已受地方主管機關裁罰為理由;此違背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亦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疏於考慮有「球員兼裁判」、「一罪兩罰」及「行政不公」之嫌;且該計畫112年僅編列1,880萬元,並未說明113年增加至3,440萬元之理由。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預防」之「提升勞工職災預防及工安意識」之「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及教育訓練品質提升」預算編列3,440萬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有鑑於監察院近日發布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合作待提升。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通報等制度相對完善,惟落實仍應加強,期待勞動部發揮統整功能,以達以人為本之服務效能。爰針對113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勞職保及保護」編列「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預算編列3億9,905萬8千元,凍結35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4.有鑑於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4年台灣每5人即有1人是長者,邁入超高齡社會;經查,102至111年之10年間,我國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增加7%,惟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由102年76億餘元,至111年增加至3,381億元,增加3,305億元(增加逾43倍),勞工保險基金111年底精算負債12.32兆元,老年給付占精算負債之97.44%,且增加金額龐鉅,顯見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5.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服務已有多年,並未針對辦理該項業務之整體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每單位健檢金額僅1,100元,未考慮物價通膨及醫療成本上漲因素,攸關勞工健康之福利是否受到影響,且發現之疑似或確認之職業病案例統計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6.「勞工紓困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對受COVID-19影響之勞工,可以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的繳納。同法第4條規定,有上述情況的被保險人,在法定情況下,延緩繳納期間最長6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依本辦法申請緩繳金額共計272億餘元。然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12年8月10日止,前述申請緩繳案件,已收回者共計261億餘元,待處理案件還有11億餘元,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繼續積極清理,以維護各基金權利。【7】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7.勞動部所管轄之基金以及保險,多半以勞工工資作為計算基準,然詳查各種基金或是保險之預算編列,卻發現勞工工資可能各不相同。試舉一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雇主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按月繳納,其平均月提繳工資為3萬5,400元。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4,700元。至於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9,200元。勞工所得相同,惟預算編列之平均工資卻相異,其產生原因為何,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溫玉霞 徐志榮 張育美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84億8,74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84億6,940萬3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各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80萬元,包含:

①「綜合規劃業務」20萬元。

②「職業訓練業務」項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 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萬元。

③「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50萬元。

④「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項下「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00萬元。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67萬元,包含:

①「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中「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15萬元。

②「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52萬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0萬元。

(5)「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勞工權益扶助業務」之「推動勞工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億6,653萬3千元。

【9.10.11.15.19.36.37.56.57.61.65】

3.本期賸餘:原列1,800萬7千元,增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87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8項:

1.有鑑於家庭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各類照顧需求,如育兒及長照等逐漸提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是由就業保險基金負擔,而照顧責任之勞動成本,如產假、產檢假、陪產暨陪產檢假等,多由雇主負擔。此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替代勞動力也需由雇主尋找。然而,期望雇主持續負擔多樣照顧成本,可能造成雇主降低僱用女性的意願,也可能使得就業保險基金無法發揮原定保障失業給付之目標,並非長遠之計。為確保各項照顧需求的財源穩定,勞動部應推動成立照顧基金,讓財源法制化,同時亦為有薪家庭照顧假、親職照顧假、育兒津貼等財源做出準備。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6億8,28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照顧基金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黃秀芳 范 雲

連署人:楊 曜 洪申翰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經查勞動部統計查詢資料,112年度截至8月求才利用率平均為56.55%,而111年平均為58.61%,110年為60.26%,109年為65.07%,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就求才與人才媒合之效率,有可持續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根據109至111年度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執行結果,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度結訓人員雖有增加,但留用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根據109至111年度照服員專班訓練計畫執行結果,111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440人,訓後就業率75%,較109年度結訓人員人數8,973人,訓後就業率78%,均有所降低。綜上,我國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允宜加強國人照服員專業知能並協助就業,以擴充長照相關人力。爰此,針對是項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服務量長期偏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111年勞動部補助25家職能重建單位,每年服務600位職災勞工,提供職災勞工工作能力強化、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等服務,協助其儘早原職場復工或再就業,卻不及每年職災失能勞工之兩成。就部門間合作之措施,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4)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13年度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1億2,934萬2千元。經查,在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部分,自109至111年訓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219萬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然經查「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109至111年執行結果顯示,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48%及47%,111年結訓人員雖有增加,惟自訓自用留任率仍持續下降;「專班訓練計畫」111年結訓人員人數及訓後就業率(訓後3個月)均較109年低。顯見,相關計畫績效考核機制不佳、計畫留任率未盡理想。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國人照顧服務員訓練及就業輔導計畫具體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係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預計獎勵婦女自主訓練500人、就業獎勵1萬人、雇主彈性工時獎勵1,000人。惟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成長至111年為51.61%,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為協助婦女創業所需資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等3種貸款,雖獲貸件數不少,然經分析,107至112年度間獲創業貸款婦女之事業經營狀況,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不少,且時間越久,變更經營情形者越多,促進就業成效仍有改善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視我國婦女及整體就業市場特性,精進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受少子女化趨勢與高等教育普及影響,111年青年就業者207.8萬人,較101年219.4萬人減少11.6萬人;另據勞動部之青年就業狀況統計顯示,近10年來青年勞動力不斷下滑,成長率為負17.3%。受到少子女化影響15至29歲青年民間人口逐漸下降,從2010年的489萬人隨後逐年下降,來到2021年僅剩404.3萬人,十年來,青年勞動力衰退了17.3%。其中有參與到勞動市場的人數也從2010年的248.7萬人減至2021年的232.7萬人,減少16萬人,顯見青年勞動力每下愈況,勞動部所推動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有限。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青年就業方案成效檢討及提升青年勞參率具體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4)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係為配合產業政策發展所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年完備職能基準建構,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減少學訓用落差。惟查,108至111年度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66.14%至70.38%之間,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雖僅有70.38%,卻已是108年度以來最高,顯見該項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37億1,44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透過委託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就業弱勢者及補助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推介率分別以67.5%及35%為設定目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項業務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特別就推介率之定義及後續是否追縱,應列為重點並定期對外發布。惟113年預算之編列仍參照過去作為,對於實際執行成效未見媒體報導或說明。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就業率,45-65歲為64.01%,65歲以上為9.56%,雖然近年已有提升,但與歐美、日韓等國家相比,仍有相當之差距。又我國目前人口已漸入高齡化之趨勢,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就促進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人口之勞動參與,對於我國經濟與勞動市場的穩定,有其急迫性。爰此,就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據勞動部2021年「國際勞動統計」調查,近10年我國勞動力參與率雖緩步上升,2021年為59%,較2011年上升0.8個百分點,又45歲至64歲中高齡者族群之勞動力參與率更僅有64.7%,為主要國家中最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中高齡及高齡職務再設計之計畫仍有精進之處,以提升我國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億6,19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將以160億元預算改善青年低薪,規劃協助80萬名青年離開低薪工作、轉入高薪重點行業,或克服跨域就業的技術門檻,由11個部會合作辦理。預期4年後將專科以上畢業生,畢業1年後的平均薪資,由3萬9,000元提升到4萬2,000元。這項方案,除延續一期方案中行之有效的多項措施外,二期增加了六項新措施:強化企業預聘、協助初次尋職和非典型就業轉正職、協助取得技術士證和獎勵穩定就業、強化創業協助。惟第一期與第二期差別不大,何以達成預期目的?勞動部提出大量軟體訓練課程,大部分訓練期程都只有一、二個月,大概只能學些皮毛,難以深入堂奧;一個大專非本科畢業生修習這類課程,其專業實力可能不如一個高職生,請問如何「跨業」、轉入「重點」行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為因應疫情及國際情勢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近年編列各項計畫以促進青年就業,降低失業率。111年青年失業率為8.38%,雖為近年新低,然而我國就業市場正面臨少子化影響,投入就業市場之青年人口大幅減少,然青年失業率仍為全體失業率之2.28倍,尚有改進空間。本項預算多數用於相關津貼及就業獎勵金,對於提升青年就業效果如何,實應詳細評估。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83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尚在貸款期間者(即尚未清償貸款者)經營事業狀況,107至111年度獲貸婦女經營事業已停、歇業或變更負責人之占比分別為32.40%、26.05%、17.05%、12.76%、5.87%,顯示該署雖積極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協助創業者解決經營問題,惟隨著創業時間拉長,創業存活率越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8,0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7.創客基地要朝「在地化深耕」的目標來邁進,針對創客基地舉辦講座內容及工作坊,其性質與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所提供服務相似,或有調整空間;再者,各地區具有眾多富含在地特色商品,但欠缺商品設計與行銷,未來,如何結合創客基地的巧思,輔導、協助在地產業或開發新的地方特色商品,展現實際成果,讓在地特色商品質感提升,創造產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預算編列1億0,32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穩定勞動力市場之運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通過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目前共計有34家,是否足以提供勞工適當、足夠之服務量能,以及在偏鄉地區是否有足夠的量能,滿足全國各事業勞工安全與健康之所需,仍有可確認與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勞動部自109年度起辦理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透過補助中小企業,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近年預算執行雖漸有改善,仍應定期評核成效。再者,心理衛生需求日受重視,勞工因職場壓力而有心理諮商或治療之需求,亦應受到同樣重視,以推動勞工身心健康服務及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9.有鑑於勞動部勞動資料科學中心業已成立逾滿1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針對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該中心之績效向社會大眾說明。惟113年預算之編列仍以勞動資料去識別化,機房維運及資安強化為主,對於實際研究成效及運用於政策參採,未見新聞發布。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管理與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2,033萬7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3個月內就資料中心法制化、資料取得管理及成果揭露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自10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國人可停留12年在台工作,外國人入境我國後聘僱期間為3年。聘僱期滿若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勞動部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前4至2個月需勞雇雙方簽署同意書辦理轉出到其他雇主,惟雇主表示不續聘的意思表示至外國人期限屆滿期間,因勞動部的規定導致勞雇關係產生變化,雇主不願意簽署同意書讓外國人轉出,外國人亦有可能逃逸等現象。為保障外國人權益,入境之後可停留12年之年限,若雇主三年一聘無意續聘時,應主動幫外國人提出申請期滿轉出資訊至公開平台,讓有意承接雇主看到媒合訊息。勞動部應簡化流程,以保障外國人權益。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簡化流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有鑑於:一、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綜上,允宜積極宣導推廣,協助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才,並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足勞動力缺口。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前於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時,曾提案明示本項缺失,歷時1年尚未能改善,故再行提出本案。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以監督。請勞動部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報告,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查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妥善運用跨國勞動力,為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目標之一。依據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之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依序分別為「愛滑手機、聊天」、「要求調整薪資」、「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由於我國缺工情形嚴重,對於勞工仰賴度高,僱傭糾紛時有所聞,且近年我國移工失聯情形增加,其犯罪行為恐為社會隱憂,勞動部允宜提供適時協助,以維僱傭關係和諧,俾利移工能穩定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日後具體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5)「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第2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及第3項規定:「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衛生福利部制定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並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綜言,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初次入國,得接受補充訓練;並由勞動部辦理訓練業務。補充訓練係移工提升專業職能的權益,並當然影響家庭聘僱照顧模式之品質。然而現今因雇主基於對補充訓練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這件事感到懷疑,並對移工具有過度強烈的依賴性,以及移工不知有這項訊息,尤其不知這項訓練能帶給自己的利益。以致雇主多不願意讓移工告假外出接受訓練,移工亦無對雇主提議之動機,終究影響自身家中被照顧者獲得更好照顧品質的機會。辦法公布至今成效不彰(民國111年無人接受實體訓練,並僅6人接受到宅訓練)。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俱應有改善作為。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總時數為40小時之家庭看護移工初次入境受僱期間補充訓練,其中32小時為集中訓練(共同照顧課程);8小時為到宅訓練(個別照顧課程),鼓勵雇主偕所聘僱之移工參加受訓,並該32小時照顧人力缺乏期間,由長照服務之照顧服務之人力替代以提供照顧服務,8小時由資深照顧服務員到宅指導。勞動部補助訓練費用,衛生福利部提供訓練期間的居家服務。並本訓練列為14年聘僱效期與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之必要條件。本案請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6)有鑑於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7月台灣「失聯移工在台人數」達8萬3,383人次,占總引進74萬移工的11.3%,亦即不到10個移工就有1個逃逸、失聯成為非法工人,幾為台灣引進外勞30年來之新高。復以目前移工職業別統計,其占總失聯移工的比率前三名分別為:56%製造業、36%看護工、3%營造業。現行台灣缺工現象嚴重,以及申請移工的諸多限制,因此產生最少10來萬人次之黑工市場,由非法仲介、非法雇主提供勞務需求,顯見非法外勞的勞動力供給問題十分嚴峻;監察委員亦指出,現行跨部會之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查處,查緝技巧與蒐證仍有待提升。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精進減少失聯移工具體對策,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7)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家事類新聘外國人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即所謂「一站式服務」,其開辦目的本應在方便移工儘速融入本地生活,理解在我國應遵循之法令,養成良好的工作態度,然實務上該講習漏洞百出,除學員於上課時滑手機或是打瞌睡,卻未見督課人員制止,課程也以播放影片為主,課後測驗結果拒不公開,令立法院無從知悉預算使用情形,更傳聞課與課之間有仲介業者穿梭課堂建構地下網絡,為日後移工轉換雇主或是逃逸成為黑工時,預留媒合機會。該制度自112年1月1日開辦以來,僅6個月便已經造成將近4.5%的申請轉換雇主案例,與其標榜的讓移工安心工作的宗旨大相逕庭,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4億3,69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以彰顯其實際績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監察院之報告,家庭看護移工承受高照顧負荷,COVID-19疫情期間,移工跨業轉換就業機會增加,加劇國內家庭看護移工的流動與流失,直接衝擊需要24小時照護的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勞動部雖有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增加移工轉換的條件,但長期以來從未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整合研議可長期運作的長照人力制度,就移工及長照人力制度,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根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勞動部應自行或委託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惟歷年申請訓練之雇主人數均非常稀少,不符鼓勵移工進修專業之政策目的,故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5,98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事項提出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2.勞動部自95年度起,鼓勵使用本國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及其家庭,須先經由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向申請者介紹國內長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惟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成效長期不彰,流於形式,且衛生福利部竟未將人力全數分配予縣市政府妥善運用,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相關督導縣市政府機制,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預算編列4,5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人力運用情形及強化監督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3.因營造業外勞引進影響原住民勞工就業,勞動部停止引進營造業外籍勞工22年後,112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在禁止提出引進外籍勞工方案,並獲同意採「定額」及具工程實績業者始得申請外籍勞工引進,首波開放8,000個名額,並視申請情況增加至1.5萬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前工業局)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之前期工廠製程審查認定係屬常態性作業,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定額」方式不同,且國土管理署法定員額高達886人,自有人力應足以辦理短期性審查業務,為撙節預算,爰針對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國人案件之前期審查業務實施計畫」預算編列698萬3千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期審查作業及如何促進原住民就業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14.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辦理補助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惟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等2項,均未達目標值;且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過於保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依據事業單位之實際需求,重新檢討「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之補助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鑑於:一、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等3項績效指標。二、依據實際辦理結果,「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及「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2項指標,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但均未達目標值。綜上,勞動部允宜持續加強推動計畫,建置哺乳及托育友善職場。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5.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3,641萬7千元,惟該項費用111年僅編列8,520萬9千元、112年編列1億1,358萬2千元、顯見逐年寬列、又111年度決算數僅7,695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為6,851萬5千元,更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致預決算差距擴大,請撙節支用。【12】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16.「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結果指標為「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根據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與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為2.28倍,未達前述目標值。我國青年失業與缺人才、缺工並存,且存在學用落差問題,高教青年尋職相較之下更為困難,青年長期失業問題恐隨年齡增加而遞增。綜上,允宜積極檢討人才培育策略,並調整高等教育方向,減少學用落差,精進各項青年就業措施,以減輕青年尋職困難。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7.勞動部為因應產業智慧化發展趨勢,協助企業數位轉型,針對在職勞工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提升人力素質,惟現行職類訓練課程尚無法回應企業需求,允宜透過公私協力合作,針對不同產業之人力發展趨勢,規劃並提供差異化課程,增加企業申請職業訓練計畫之意願及效益。再者,除了針對勞工辦理訓練課程,允宜針對企業提供辦理數位轉型課程等相關資訊,並輔以引導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輔導服務,加速建構企業對數位轉型之方向,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企業運用計畫資源強化在職勞工訓練。綜上,為厚植企業競爭力,允宜就前揭問題,檢討現行「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不足並研商精進計畫,以符合產業之需求,請勞動部提供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1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19億0,459萬2千元。勞動部計畫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該方案第一期設有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至111年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的倍數仍然是2.28倍,未達成目標。故行政院於112年度再度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至115年)」,112年截至7月底的青年平均失業率8.09%,較全體失業率倍數是2.3倍,不進反退,雖仍有進步空間,但須做積極調整。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9.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效益評估」顯示,現行存在課程與產業連結度不足、辦訓單位專業度不足等問題,允宜盤點同職類重複課程、建立課程汰換機制及各職類課程地圖,將課程設計模組化,以確保課程達一定品質並得循序精進專業;另統計該方案之政策性產業課程開訓班次,歷年占比皆未超過15%,恐未能回應產業界之人才需求,允宜檢討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過低之狀況,並研議依政策性課程別/產業別/職類別之不同,調整補助比例之可行性。綜上,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能,允宜檢視現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成效,就前揭問題研商精進計畫,以其持續優化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0.我國在少子化及面臨超高齡社會來臨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已成為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的重要來源,亦為勞動部重要政策之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勞動部為建立中高齡友善就業環境,提升勞動參與率,就業安定基金113年編列高達24億元執行14項措施,藉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的實施,預計每年至少增加10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然而就近幾年執行情形來看,部分計畫執行率偏低,且媒體效應多集中在雇主補貼,是否能拿到長任之目標,仍須相關配套措施。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1.隨著人口高齡化之影響,逐漸出現「階段式退休」及「橋接式退休」等新興漸進式退休現象。依據勞動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至2025年)」,其針對後者提供「支持退休者再就業」等措施,以協助退休後二度就業者;針對前者,提供企業津貼補助,以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勞工,惟我國65歲以上者勞動參與率仍遠低於美、日、星、韓等先進國家,請勞動部參考他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高齡者就業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2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2.現行臺商回流投資等重大建設發展,致使營造業人力需求增加,雖勞動部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營造業工作,惟外界仍持續反映營造業存有缺工現象,極應加強宣導及協助勞工投入營造業工作。再者,根據104人力銀行統計,10月工作數(缺工)來到108萬個新高,住宿/餐飲服務業工作數(缺工)21.6萬個最多,批發/零售/傳直銷業16.7萬個排第二,電子資訊/軟體/半導體業15.7萬個排第三,顯示國內缺工問題亟須改善。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2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5月1日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現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辦理專案媒合,前揭3個行業推介率為454%、294%及395%,惟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共識,且事業單位對人選存在主觀認定,致媒合僱用率偏低,允宜加強與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促其提出輔導各產業之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勞動條件之具體措施,亦或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之方案,以確實改善缺工問題,故請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4.為改善疫後產業復甦所形成缺工現象,勞動部112年起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及「專案缺工就業獎勵」,目前已受理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等3個行業,截至112年9月,推介率分別高達454%、294%及395%,但媒合僱用率分別為33.76%、6.25%及13.18%,解決缺工效果有限,主要係薪資等就業條件未能達成共識,勞資雙方認知顯有落差,應積極輔導事業單位,提升產業勞動條件,提升媒合效率,有效改善產業缺工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25.攝製影片暨多元管道宣導就業歧視禁止政策事宜,編列800萬元,經費過高,亦不知其效果。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宜撙節開支。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6.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中「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億2,259萬7千元,其中包含「補助事業單位僱用(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預算數1億6,000萬元。惟該計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16.5%及59.26%;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雖提升至71.14%,仍應持續簡化申請程序、減少申請案件之審核時間,以提高事業單位之申請意願,爰要求勞動部通盤了解事業單位對於臨場健康服務之需求,針對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之申請程序及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7.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透過「建置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防災模擬教育訓練……保障勞工職場安全,以提升並促進勞工就業。」透過模擬方式體驗職場環境,不知具體成效為何?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8.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1億2,990萬7千元,較112年所編10億0,072萬元寬列1.2億元,且較111年度決算數5億0,989萬2千元,多出1倍餘,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請勞動部針對113年度該計畫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9.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有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人力供給1,263萬人,將出現40萬人力缺口,為維持國家經濟發展動能,需積極增加各階層之外國人力;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1至2030年「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專案攬才人數目標,技術人力目標為14萬人,包括資深移工8萬人及年輕移工6萬人,截至112年7月底止,本方案推動滿1年3個月,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爰要求勞動部依據我國未來勞動力需求,研議相關措施以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0.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3,234萬6千元,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員相關諮詢服務。經查,我國在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下,各業均出現缺工情形,尤其中階技術人力,因此勞動部自111年推動移工久用留才方案,截至112年7月底止,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共計1萬2,592人,與目標值尚有落差,應積極宣導推廣,留任優質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以補助我國中階勞動力之缺口。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如何提高基層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成效,以補充中階勞動力缺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1.113年度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編列4,269萬5千元,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為少子女化計畫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11年度415家,為近年之最高,惟其餘「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111年度實際值雖已較110年度增加,惟均未達目標值;113年度「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目標值240家,遠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訂定偏保守,實有改進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3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編列556萬5千元,惟112年僅編列228萬8千元、111年度決算數僅234萬6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3.近年來我國缺工問題遲未獲有效解決,政府對於跨國勞動力運用重視大幅提升。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之基層體力行業,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移工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但是我國少子化的情況為全球最惡化國家之一,勞動人力缺口快速擴大,導致競爭力大幅滑落。此種現象在我國主要競爭國家之間都已存在,然他國皆以積極策略搶工,我國卻仍自限於「警戒指標」,企圖用行政因素干擾市場,短期之內就會見到因缺工所造成的惡性連鎖反應,是否需要從新的思維出發去面對勞動力需求,實需主管機關做超越窠臼的思考和論辯。爰建請勞動部衡酌國際搶工趨勢,除重新思考我國移工政策應更加鬆綁外,並廣求新的移工來源國,以維持我國競爭力。【67】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4.「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對於二度就業的婦女,應致力於促進其就業,且於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而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故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3億5,100萬元,新增辦理「婦女再就業計畫」。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至111年度已提升至51.61%,惟仍低於OECD國家110年平均52.4%,仍有成長空間。爰要求勞動部檢視婦女就業市場的特性及其所遭遇的困境,精進相關就業措施,以利有效提升女性勞動力及助其順利就業。【68】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5.「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度施行,並自11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預計3年增加30萬名勞動力。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中編列預算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112年3月中高齡者勞參率66.05%,首次突破66%,高齡者勞參率也持續上升至9.89%,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已突破506萬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可以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對於「少子化」現象嚴重的我國而言,是重要的勞動力替代方案,爰要求勞動部檢視現行計畫相關缺失,結合跨部會資源,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與友善環境,以利計畫目標的達成。【69】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6.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部會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為協調及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職能基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04年起陸續推出「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職能發展與應用推動計畫(108年至111年)」、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年至115年)」,並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趨勢下『5+2產業』未來10年工作及技能需求分析報告」及「111年至11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報告」,盤點各部會政策性重點產業職能基準建置情形,針對重點產業未來人才需求共計233項,已發展出146項職能基準。就業安定基金於113年度預算案中編列7,945萬6千元作為辦理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計畫。然目前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之人才職類惟尚未發展職能基準情形仍有87項,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協調整合各部會訂定國家重點產業欠缺人才之職能基準,以有效提升國人就業量能。【70】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7.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經109年12月31日核定修正為第2期,實施期程為自110至113年,以強化跨部會功能整合與公私協力合作,期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之不良因素。勞動部配合訂定反毒就業服務計畫,自107年度開始提供施用毒品者相關就業服務,以協助穩定就業。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也持續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項下,編列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所需經費6,285萬1千元。經分析近3年就業服務成效,均已超過目標值,惟推介個案穩定就業(3個月及1年)比率,仍有成長空間,顯示多數個案經輔導就業後尚無法長期穩定就業,且隨著追蹤時間越長,個案就業穩定性愈低。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職業訓練或個案輔導,俾利有效改善就業情形。【71】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8.「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布施行後,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依該法第23條規定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為擴大鼓勵雇主參與員工子女托育服務,針對職場小型托育需求,並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完成「雇主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新型態托育模式,隨後並納入事業單位托兒經費補助項目,以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就業安定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提升勞工褔祉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4,269萬5千元,包括預計補助12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34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唯其年度目標值240家,低於111年度實際值415家,目標值訂定偏屬保守,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推廣。【72】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296億5,292萬2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8億5,292萬2千元。【73】

(三)總支出:原列33億0,422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0,322萬3千元。【74.75.76.77】

(四)本期賸餘:原列263億4,869萬9千元,增列2億0,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5億4,969萬9千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483億8,168萬8千元,增列「投資業務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6億8,168萬8千元。【78】

(三)總支出:原列1億6,516萬3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466萬3千元。【79.80.81.82】

(四)本期賸餘:原列1,482億1,652萬5千元,增列3億0,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5億1,702萬5千元。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億0,899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億6,559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4,340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6億4,976萬5千元。該基金從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隨著104年「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擴大,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該基金累積未償金額快速增加,至112年7月底已達62.46億元,且逐年墊償金額大於償還金額。由於雇主多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致追償成效有限,爰要求該基金研議精進追償措施,提升追償成效,以維護基金權益。【83】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