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謝衣鳯 林思銘 王鴻薇 江永昌 吳琪銘

湯蕙禎 吳怡玎 賴香伶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李德維 羅明才 劉世芳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李秉洲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雅芬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處長 康人方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林思銘、湯蕙禎、王鴻薇、江永昌、賴香伶、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2、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五條,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條,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五、「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六、「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四十條,除將第三項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外,餘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之規定。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七、「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七十七條,除將第三項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外,餘照委員張宏陸等20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七十八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外,餘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八十條,除將第一項修正為「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之規定。」外,餘照委員張宏陸等20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