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謝衣鳯 王鴻薇 吳怡玎 賴香伶 湯蕙禎

江永昌 林思銘 林淑芬 劉建國 吳琪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邱臣遠 林德福 游毓蘭 陳琬惠 陳椒華 李德維

楊瓊瓔 廖婉汝 邱顯智 江啟臣 劉世芳 高嘉瑜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張其祿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陳慧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李秉洲

行政院法規會科長 張凱玲

立法院法制局第三組組長 盧焜鑫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副廳長 林吉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蘇瑞慧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科長 胡雅婷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黃仁良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副處長 王秉豐

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陳素枝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 吳迪文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郭威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副司長 朱砡瑩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程政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制組副組長 張世昌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蔡金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黃財振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銓敘部列席就「因應詐騙案件暴增、地檢署人力不足,應強化進用檢察官助理,並降低檢察官離職率」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

湯蕙禎、王鴻薇、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邱顯智、陳椒華、

張其祿、江永昌、高嘉瑜、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

楊瓊瓔、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

審查梁春富君等70件請願案:

(1) 梁春富君等為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將年金孤兒納入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並提高年金給付請願文書。

(2) 梁春富君等為請速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以保障年金孤兒退休後之基本生活請願文書4份。

(3) 梁春富君等為陳請儘速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將年金孤兒納入公保年金給付請願文書5份。

(4) 李兆坤君為建議本院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安全委員會等案請願文書。

(5) 李兆坤君為就廢止國民大會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提出建議請願文書。

(6) 陳人杰君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項有違憲之虞請願文書。

(7) 吳浚銨君為新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及第249條之1,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事請願文書。

(8) 黃資榮君為建請修正民法債編第422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

(9)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

(10)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92條條文請願文書。

(11)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20條規定請願文書。

(12) 張凱翔君為建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請願文書。

(13) 陳金財君為建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條文請願文書。

(14) 顏義勇君為累犯加重刑期違憲,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修法請願文書2份。

(15) 台灣國際私法研究會為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文書。

(16) 彭鈺龍君為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因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牴觸憲法第78條等規定,陳請重新妥為規定請願文書。

(17) 彭鈺龍君為建請暫停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請願文書。

(18) 彭鈺龍君為司法院110年12月3日第197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等三法修正草案,有牴觸憲法第16條等規定事請願文書。

(19) 羅敏雄君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請願文書。

(20) 吳世綸君等28人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是否為一罪兩罰?陳請修法請願文書。

(21) 郭登昌君為提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修正建議請願文書。

(22) 黃則惟君等2人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是否為一罪兩罰?陳請修法請願文書。

(23) 邱伊翎君為陳請儘速完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請願文書。

(24) 台灣南社為發起關於「共諜案危及台灣國家安全」連署聲明,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修正建議請願文書。

(25) 徐德義君為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第2項有違憲之虞,陳請修法請願文書。

(26) 周正倫君等2人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是否為一罪兩罰?陳請修法請願文書。

(27) 黃識軒君為建請政府重視媒體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特提出「中華民國全球傳媒事務局組織條例草案」請願文書。

(28) 臺灣亞洲時報黃識軒君為請儘速完成「中華民國全球傳媒事務局組織條例草案」審議,並暫緩或中止設立數位發展部請願文書。

(29) 謝朝和君為陳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二項但書請願文書。

(30) 葉方叡君所提破產法第2條第1項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

(31) 葉方叡君為就司法改革強調檢審分離制度之必要性,提出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

(32) 邵招明君為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60條之1條文草案,建議應溯及既往請願文書。

(33) 陳樹彬君等為陳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90條第1項條文,強制工作可折抵本刑請願文書。

(34) 臺灣二二八關懷總會等為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改組為「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相關修法乙事,聲明表達堅決不同意請願文書。

(35) 張法安君為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8款修正草案有違憲之虞請願文書。

(36) 趙建民君為建請成立行政院臺灣聾人手語委員會,併附「行政院臺灣聾人手語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其所提修正條文等資料請願文書2份。

(37) 王炳龍君為請制定訴訟當事人保護法等請願文書2份。

(38) 申永平君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2項條文請願文書。

(39) 許錦榮君為強制委任律師制度剝奪人民訴訟權,建請修法刪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條文請願文書。

(40) 張家茂君為受刑人外役監遴選條件過於苛刻,建請修正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

(41) 黃錦川君為104年5月29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法不公,致公保年金制度淪一國兩制,陳請協助速審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請願文書。

(42) 趙文錦君為建請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項及訴願法第60條條文請願文書。

(43) 倪有康君為建請修法以避免各式金融詐欺犯於前刑案定讞前運用空窗期再犯請願文書。

(44) 胡仁傑君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假釋撤銷後,其交付保護管束日數不算入刑期內之規定有違憲之虞,陳請修法請願文書。

(45) 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張凱強君為因應性私秘影像犯罪防制作業之亟需,提出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修正建議請願文書。

(46) 涂玲瓏君為建請儘速修法,刑事,未破案者,可連續延期,至破案為止;民事,因刑事未破案者,不限2年期限請願文書。

(47) 南山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南山高級中學棋藝社擬具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修正草案,俾能落實保障人權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請願文書。

(48) 陳文松君等為建請修正國家賠償法,就終局判決發還之扣押物逾期致損及權益事,應受保護予以賠償請願文書。

(49) 林添旺君編著「公僕與納稅人(淺論行政院訴願法111年5月19日修正條文)」,俾供修正訴願法之參考請願文書。

(50) 林添旺君為建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請願文書。

(51) 趙維焜君為懲治盜匪條例業於91年1月30日廢止,就違反前開條例尚在執行或殘刑之受刑人,應修法有配套措施保障其權益請願文書。

(52) 趙維焜君為續就廢止懲治盜匪條例後,關於殘刑服刑,應有修法配套措施之請願文書。

(53) 耿繼文君為請正視警察工作之特殊性,修改不合時宜之法令,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襲警加重刑責二分之一等請願文書。

(54) 王興華君等為犯罪嫌疑人偽刻印章以偽造本票,受害人依現有法規只能向簡易庭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無力繳交巨額訴訟費及不允許聲請訴訟救助,致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陳請修法杜絕漏洞請願文書。

(55) 李元興君為陳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重罪不得假釋規定(三振法案)請願文書。

(56) 廖博揚君為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違憲之虞事請願文書。

(57) 崔邦興君為對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不溯及既往顯有侵害人民訴訟權等權益,陳請制定專法補償請願文書。

(58) 崔邦興君函詢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不溯及既往顯有侵害人民訴訟權等權益,陳請制定專法補償案進度之請願文書。

(59) 高杰森君為對監獄行刑法第7條等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等條文,提出個人見解供參請願文書。

(60) 李偉原君為陳請檢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者刑度輕於食用毒品者,及食用毒品者是否適用一罪一罰請願文書。

(61) 謝慶良君為建請修改審判須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規定請願文書。

(62) 謝慶良君為建請修改審判須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規定請願文書。

(63) 顏子晴君為建議修法累犯刑期及在人、物證等不足情況下,不能以有罪論處、若重罪不得假釋可選擇死刑與受刑人投入志願役及減刑條件等案之請願文書。

(64) 陳佳函君為建議修正民法第1163條規定請願文書。

(65) 張瓊尹君為建議修正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年齡請願文書。

(66) 張坤和君為建請修正憲法訴訟法第68條及第78條規定請願文書。

(67) 王萬金君為小額訴訟案件上訴遭駁回事,建議修正相關規定之請願文書。

(68) 祭祀公業張仁尹管理人張冏旭君等為建請修正人民財產遭詐騙、侵占、竊賣等追討無時效,並追溯既往相關規定請願文書。

(69) 蔡承恩君為建議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請願文書。

(70)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為就儘速通過「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提出建議之請願文書。

決議:

梁春富君等70件請願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