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王鴻薇 劉建國 賴香伶 湯蕙禎江永昌 吳怡玎 林淑芬 柯建銘 吳琪銘 鄭運鵬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椒華 陳歐珀 廖婉汝 李貴敏 劉世芳 林楚茵張育美 邱臣遠 張其祿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劉建國、賴香伶、湯蕙禎、吳怡玎、陳歐珀、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謝衣鳯、鄭運鵬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七十七條之一,除將第三項予以刪除;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合併遞移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第七項遞移為第五項外,餘照案通過。

(二)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八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五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七十七條之十九,除將第六項末句修正為「異議人得於 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九十一條,除將第三項予以刪除;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外,餘照案通過。

(六)增訂第九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一)第一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之一,照案予以刪除。

(三)第十九條,除將條文中「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修正為「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 項」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二十一條,除將首句修正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 項規定」外,餘照案通過。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五、「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二條,不予採納。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