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吳琪銘 湯蕙禎 謝衣鳯 江永昌 鄭運鵬吳怡玎 賴香伶 王鴻薇 林淑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邱臣遠 廖婉汝 王美惠 楊瓊瓔 鄭正鈐孔文吉 游毓蘭 李德維 劉世芳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高金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彭幸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王漢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陳弘能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陳碧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2、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88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96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2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26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5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7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6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8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0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95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116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06萬4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74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04萬3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19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63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0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292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115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92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256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069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2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9,520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843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439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2,06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92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897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75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64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826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511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61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59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45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01萬4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446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25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2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萬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4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7萬5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140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70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7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4萬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36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5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94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611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17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34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942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0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04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45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6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9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0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08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8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19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1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7萬3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4千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6,8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司法政策對外宣導等相關經費編列3,650萬元,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2,315萬元,經查,近年司法院政策及宣導執行表中公式之支出泰半為國民法官宣導相關費用,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花費宣傳費用甚鉅,110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分別為7,000萬元、6,400萬元、1,400萬元、1,400萬元,合計高達1億6,200萬元,惟截至今年10月中,全國僅有66件國民法官庭審實行,距離原先目標300件顯僅實現五分之一,且1.6億國民法官廣宣經費中,多數集中於特定媒體,爰提案減列「司法行政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二)司法院於112年預算書中編列「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以及「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
然而查「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乃112年之預算,亦為「司法院11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亦將AI導入,視為重要的研發發展計畫,然而時至今日,司法院仍無法正式開始進行審判AI大數據的相關計畫,原定9月試辦「AI生成判決書草稿系統」,但因系統仍在優化,因此延至11月。
查「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目前可見「律師單一登入」、「法院庭期查詢」、「案件進度查詢」等三款APP,但三款APP卻均極為陽春,網友評價留言均為與網頁板無異,且案件進度查詢,更無法使用APP進行線上聲請之動作,令人匪夷所思。同時此三功能為何又必需分為三個獨立APP呢?尤其法院庭期查詢與案件進度查詢,須分別為兩套APP,這又令人費解。
雖為112年所編列預算,但考量其執行效果,效益有待加強,為督促司法院資訊處強化相關技術之效能, 爰此,建議減列500萬元,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針對此問題提出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999萬6千元,凍結34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連署人:賴香伶
(三)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湯蕙禎 林淑芬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連署人:賴香伶
(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6,45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720萬元,112年度編列3,488萬元,增編232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八)查使用司法院所負責維護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所生之搜尋結果,前5項皆為法律服務相關廣告而非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實質內容。實際原因可能為該平台之搜尋功能為利用Google引擎搜尋為之等其他網路技術設定上之瑕疵。民眾利用該系統搜尋卻會導向其他商業服務,恐造成司法院為該等服務背書之誤會。且查司法院官方網站並無此等情事發生,可知司法院可以將搜尋功能完善之。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請司法院將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去除廣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編列6億4,02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101至112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309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9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75%),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78人次之(占25.24%),餘由因故辭職法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及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4人(占11.00%),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依立法院相關附帶決議意旨,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有關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113年編列3,650萬元,經查107年度以前,司法院並無相關預算,108年度開始編列,預算為2,385萬元,其後109年度2,014萬8千元、110年度2,614萬8千元、111年度2,014萬8千元、112年度3,130萬元,因司法院另編有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2,315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一)我國人民姓名重名狀況常見,已為我國社會之一部分。同時,我國之法院裁判於上網公告時多數並未遮隱姓名。此二種狀況疊加後,將肇生人民遇到與自己重名者遭法院判決時並無法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之情事。如為刑事有罪裁判尚可以申請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為民事或行政裁判或無罪之刑事裁判,則民眾無從向外界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民眾因姓名本身有生冷字卻仍與他人重名,而重名之他人涉及權利糾紛而見諸於民事裁判中,民眾因而屢遭誤會即是判決中之當事人,對民眾產生生活上之重大困擾,卻無從證明自身並非裁判中之當事人。司法院應就此部分妥為落實便民措施。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二)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按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度為法官法施行首年,該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69.8%,嗣後年度迭有增減,其中110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41.3%,為近年最低,111年度又增至50%。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迄111年7月6日業已屆滿10年,惟該年度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未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於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5,173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三)法官法早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101年7月6日起施行,明定法官及檢察官任用要件多元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惟該法施行多年,我國法官及檢察官來源仍以考試取才占大宗、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雖設有多元進用制度,惟近年辦理成效欠佳。
據司法院「111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中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轉任法官的律師占17%,另有83%表示無意願,其原因以「承審案件數量大、工作繁重」居首、「工作不自由」次之,其次依序為「薪酬不成比例」、「無意投入公務體系」等,故未來律師有意願轉任法官者能否繼續維持一定人數,仍有待觀察。
司法官工作繁重恐造成未來吸引相關人才轉任之阻力,司法院應透過改善司法環境等其他面向,提升轉任誘因。法官來源多元化,始終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視的議題之一;除了考試進用外,透過更多元的管道任用法官,希冀增加法院審判者的價值多樣性以提升司法品質,同時不能為追求減輕司法負擔,而犧牲人民訴訟上的權利,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十四)政府為吸引包括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於100年制定公布法官法,明定法官多元進用規範,期藉由延攬具適度社會歷練及法庭實務經驗暨學術專業之優秀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透過多元管道進用法官之占比(50%)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之目標值(80%)仍有差距,且尚無學、研者自行申請轉任,或由司法院主動推薦暨相關機關(構)建議參加遴選者。司法院允宜賡續檢討法官工作環境、降低工作負擔,以提高轉任誘因,吸引各方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
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編列3億2,545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多元進用法官執行成果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不含保留數及賸餘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六)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已推動數年,惟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未臻理想。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仍待持續加強推廣,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十七)為監督司法院建置之「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確保司法院公開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國際相關資訊與經驗來訂定指引,並審慎評估「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試辦上線期程,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十八)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基此,司法院前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望藉由此計畫,做為司法院未來資訊發展之藍圖。
經查,102至113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相關資通訊計畫經費逐年升高,102年度僅為1億9,483萬8千元,至113年度高達6億8,586萬7千元,更較100年度大幅增加4億4,515萬7千元,增幅高達184.93%;其中113年度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5億9,784萬8千元增加8,801萬9千元(增幅14.72%)。
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九)經查,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經查,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系統」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其說明提出如耗材更換、硬體設備維護、軟體設備建置等例行性項目,113年度編列預算亦較112年度預算增列9,852萬9千元,此外,司法院於112年度預算就已有編列類似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舊購新經費1億0,417萬3千元,顯有重複編列之虞。
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三)順應國際趨勢,近年來AI人工智慧發展迅速,司法院亦將推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惟歐洲聯盟有AI專法,並將AI於司法應用列為高風險事項,對此,司法院並未提出相關評估報告,且目前仍無參考指引,試辦上線期程亦未定,對於現行之AI判決模型皆以早期之判決書為模型,如何與時俱進,累積足量的新判決書並汰舊換新,亦無相關規範。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參考指引、上線期程、是否得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如何滾動式汰舊換新判決書資料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其中軟體使用及購置費編列6,256萬8千元;惟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05至111年度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執行率實有檢討改善空間。為確保預算執行成效,請司法院就該項經費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報載「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96%」,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上路,至112年3月底共收了5,130件聲請案,結案4,058件,從新制收案類型看,多是人民聲請案,但不受理的比率,高達96.9%。
憲法法庭如何在民眾聲請釋憲的權利與避免濫訴的天秤中取得平衡,以及如何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應研議提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但111年度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卻不及1%,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具體方案以期防杜濫訴之同時,也能平衡兼顧保障人民訴訟權,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七)查司法院112年8月份會計報告,有關司法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憲法訴訟業務」共編列1,210萬3千元,截至112年8月之累計分配數應為541萬6千元,惟累計實現數僅執行242萬6千餘元,尚餘約298萬9千餘元未執行,執行率約44.81%。
為提升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效能及撙節經費支出,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成果與訴訟制度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八)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已於111年由大法官會議釋憲制改制為憲法法庭裁判制,當時改制之一重大目標是增加我國憲法解釋之數量,期望能達到每年30至36件判決與20次言詞辯論。然而施行兩年以來,111年僅20件判決與11次言詞辯論,112年迄9月底僅15件判決,均低於憲法法庭制度建立時之預期。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判決數不如預期之改善」與「憲法法庭制度上路兩周年之制度改進」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06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100至111年度聲請件數,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相關問題包括1.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相對高於舊制應不受理占比均值92.24%;2.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情形,111年各身分別當中,人民聲請案件,受理終結裁判達23件,111年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僅0.73%,且低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5.99%,司法院應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有助解決當前各項問題之具體方案與內容。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十)我國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更名為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
經查,100至111年度止,聲請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另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111年聲請案4,758件創單年歷史新高,其中憲法法庭111年度新收4,371件(含舊制案件新收49件及111年1月4日起新制案件新收4,322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約為近五年(106至110年度)平均每月50.0件之7.3倍。
另若以終結案件數占聲請案件數比例來看,大法官解釋時期,以110年「案件終結比例」72.16%最高,較次高100年之62.80%增加9.36%。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再進㇐步比較「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解釋)比例」,大法官解釋時期為7.51%,憲法法庭時期為1.16%,顯示新制不受理比率偏高,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亦下降原因主要係憲法訴訟新制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且未徵收裁判費用情況下,致聲請件數大幅增加,加以受理並為得以實體裁判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爰此,司法院應針對憲法訴訟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司法院之審判行政業務於110年、111年之實現率未及六成,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僅49.68%;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兩年之執行比率皆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並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保留數與賸餘數分別為504萬9千元及5,774萬2千元,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經查,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爰請司法院提出執行概況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編列1億3,33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判行政業務110及111年度預算實現率未及六成,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五)我國在1999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2017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1999到2023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請司法院就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具體妥適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根據王委員鴻薇112年10月05日質詢,國民法官原先預期112年度上路案件300件,至今僅有66件審判中、18件已宣判,成效相當不彰,司法院秘書長也表示預估錯誤,顯見預算編列恐有違實際需求,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七)現在人民的生活早就無法脫離電腦、手機跟網路,不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都是透過數位化的方式留下各式記錄。這些數位化的資料,也可能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被轉化為各式各樣的證據。但是這些「數位化」的證據,在我們刑事訴訟中卻沒有明確的定義,更難確保數位證據之連續性與同一性,以強化事實認定基礎,相關證據法則等付之闕如。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補強數位證據相關規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三十八)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6條明定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應具備之積極資格及不得被選任之消極資格,暨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排除不符法定資格者後造具複選名冊,並通知複選名冊人員。而司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3條授權,司法院建置檢核系統以介接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會之資料庫,以自動化比對方式,檢核國民法官之法定資格。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檢核比對回傳資料過於簡化,不利審核小組進一步查證,或據以研判消極資格之消滅時點;或因無法確保介接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如教育程度、現役軍人及入營),爰介接資料僅供參考,系統不作資格認定之判斷,審核小組恐難運用該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核等,均不利發揮檢核系統自動化比對之效能。鑑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繁複,相關系統平台之建置,有助簡化各地方法院審核作業並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為充分發揮系統平台建置之效能,宜加強整備。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民法官資格審核制度與自動化檢核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三十九)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
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尚難釐清。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查司法院於112年10月6日於官網發布聲明表示:「有關各界近日對於本院開發『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指教,司法院表示,將於近期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研擬司法院版參考指引,並審慎評估本系統試辦上線期程。」。
鑑於國際上已有利用AI協助訴訟之案例(如美國使用的COMPAS系統),惟國外司法機構係利用AI協助「證據整理」,且事後亦有查核機制,藉此確保經AI協助之案件,不會因程式偏差而導致整理內容不符;司法院既已規劃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是否亦可考量引進國外司法機構已使用於協助「證據整理」之AI系統,藉此減輕法官負擔?
為減輕法官負擔,提升司法品質,適度引入AI系統協助,或有必要,惟亦應審慎面對可能風險,完備查核機制,方能維持國人對司法的信任;請司法院就:1.近期召開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所蒐集之各界意見,以及2.是否得利用AI系統協助「證據整理」,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四十一)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業務」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4,630萬元。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於110年4月國民法官法庭規劃諮詢委員會議時,曾提出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宜可容納60至70人,惟查現行21個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有5個容納人數未達60人,據該院調查各地方法院109至110年間辦理之50場次國民法官實務模擬法庭結果,通知應到庭參加選任程序者共計9,620人,實際到場1,881人(到庭率未及二成),平均每場次38人,依模擬選任到場人數,現行選任會場或可容納,惟考量新制正式施行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選任者將有相應懲罰,預估未來到庭率將再提高,部分選任會場空間恐有不足之虞。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並持續滾動檢討評估增設相關配套空間,以完善規劃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四十三)2019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建立完整防逃機制,避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運用電子腳環監控的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惟實務罕以電子腳鐐監控金融案被告,多用於性侵害犯罪和家暴案件之加害人,似未考量多數經濟犯罪被告財力雄厚的可能性極高,縱使以巨額保證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亦無法有效避免其棄保潛逃之可能。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的使用科控設備及提高法官使用科控設備意願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四)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分支「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13萬7千元,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爰請司法院持續關注新制運作之情形及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五)伴隨社會經濟活動變遷及新型態交易出現,相關紛爭急遽增加,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已為世界潮流。
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14日會議決議,應制定調解法,統一規範調解定義、調解之主管機關及效力、調解人資格及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之倫理義務、強制調解範圍等。惟迄今「調解基本法」之法規研修仍處於草案階段,請司法院儘速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公開判決書,第2項規定判決書原則須公開當事人姓名。惟93年2月13日,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除不公開案件(少年、性侵、家暴等),其他皆應公開。綜合前述可知,裁判書原則應予公開,例外情況得不公開,惟目前裁判書之公布辦法各法院卻是各行其是,更有甚者在同一案件之歷審判決,個資的遮蔽方式卻不同;另亦偶見有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如少事案件)因法院操作錯誤而不慎公開之情事。
顯見裁判書公開之原則、操作方式,及發生錯誤時之檢核修正措施,確有適時檢討之必要,請司法院就裁判書系統公開狀況、公開辦法規範、達成相關裁判遮隱所必須之資訊系統與介面建置、防止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因資訊系統操作錯誤而公開之防錯過濾機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七)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建置規劃與整地坡度問題,院檢預定地面積為8.09公頃,惟分配範圍有一小山坡,土地高差10米,影響機關建築開發配置甚大,目前土城司法園區機關用地分配範圍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商定其占地比例及位置,請司法院儘快與法務部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分配範圍與整地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八)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司法院113年4輛公務車預算538萬元,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買低污染、低油耗車種。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福利服務支出「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11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情形,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略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11年度之5萬6,718件,增加1萬7,692件(增幅45.33%),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11年度之3萬7,697件,增加1萬6,180件(增幅75.2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6.4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致有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司法院應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及性騷擾,被害人在112年6月21日向司法院提出申訴,112年7月24日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懲戒法院前院長性騷擾案成立,不僅備受社會矚目,也重創司法信任度,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本案處理過程及結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一)國民法官新制112年元旦上路,截至112年8月25日全國法院共有53案交由國民法官審理,較原來預估每年可審理300案,差距甚遠,顯示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成效不彰。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政策目的、政策執行情形,積極檢討並提出說明及進行制度成效評估,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二)截至112年10月1日,潛逃境外的通緝犯約8千人,許多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或判決有罪後逃亡,不少人潛逃出境後,甚至加入詐騙或販毒集團。外界批評,政府欠缺防逃、緝逃的系統性管理機制,機關分工模糊、橫向聯繫薄弱,讓台灣成為「逃犯天堂」!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三)截至112年8月,我國司法改革屆滿6週年,惟司改成效持續不彰,包括1.依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民調資料顯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僅約三成,遠不如民眾對於警察的信賴度七成五之高,顯見民眾極度不信任台灣的法院端,此即彰顯司法院的改革不力;2.112年8月25日臨近選舉,許宗力配合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司改記者會,會中舉出的數據顯然與中正大學團隊做出的結論相悖,此舉除彰顯司法院的欲蓋彌彰外,也凸顯了司法為選舉政治服務,顯示司法院司法不中立;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110年7月起成立,並將訴訟標的門檻訂為1億元,然成立初期4個月卻無案可審,造成甫上任的7位商業法院法官須額外支援其他法院的情況,110至111年期間,商業法院也僅受理211件,終結136件,應擴大收案標準和來源,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能正常運作。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高司法改革成效。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四) 112年6月蔡英文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分別為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至此15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總統提名,司法院應確保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我國司法獨立性及人民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五)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自105年6月起啟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供專業訴訟代理人線上聲請閱覽卷證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嗣於107年8月將線上聲請使用者範圍擴及一般民眾,並於110年1月新增電子卷證「線上交付」功能,使用者提出聲請並完成繳費後,即可線上下載電子卷證,惟依司法院統計,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受理線上聲請件數占總聲請件數之比率分別僅有16.44%、28.17%及34.39%,司法院應加強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六)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已分案案件扣除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者,實際已完成全案掃描及OCR(光學字元識別)作業之比率僅分別為44.41%、45.64%及45.68%,均未及五成,恐不利司法E化政策之推行。復查近年各法院審判案件大幅增加,加以案情複雜等因素,致紙本卷證數量相應攀升,各法院存放空間嚴重不足,司法院應研謀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七)司法院自從102年起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起,計畫已推動多年,但是,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而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不理想。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除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超過八成以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以112年統計截至6月為例,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
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表 單位:件;%
系統種類 (上線日期) |
民事訴訟 (105.8.8) |
稅務行政訴訟 (104.9.30) |
智慧財產行政 (104.7.20) |
續予收容及 延長收容聲請 (107.7.11) |
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 (108.8.30) |
聲請閱卷 (105.6.14) |
|
112年 6月 |
件數 |
918 |
38 |
84 |
8,076 |
99,517 |
41,700 |
占比(%) |
0.91 |
11.66 |
83.17 |
96.19 |
10.86 |
28.72 |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辦理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了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但是,截至112年8月底實際執行數卻僅462萬元,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原預估112年度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量305件,然截至112年9月27日,各地方法院已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僅僅65件,以致計畫需用經費與預估金額,差距極大。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經費」執行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了1億2,288萬7千元,增幅8.96%。
但是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逐年遞增,由102年度之8億9,608萬9千元,逐漸增加至113年度14億9,409萬5千元,10餘年間增加5億9,800萬6千元,增幅高達66.74%。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督促法扶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鑑於司法院113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已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加幅度10.41%),但是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不盡理想,以致其保留金額及比率較高。
「審判行政」業務預算實現率已連續2年未及六成,分述如下:
1.司法院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49.68%,執行情形欠佳。
2.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執行情形不佳,主要因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經費狀況,執行不如預期。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一)鑑於「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後,案件量大幅增加,但是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不利完善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近年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情形及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依聲請人分析
單位:件
聲請 人別 |
終結件數(件) |
作成實體裁判 (解釋案)比例(%) (2)+(3)+(4)/(2) +(3)+(4)+(5) |
|||||||
總計(1) |
判決 (解釋案)(2) |
實體裁定(3) |
併案(4) |
裁 定 不受理 (應不受理)(5) |
其他終結程序裁定 |
撤回 |
其他 |
||
100-110年 |
5,956 |
130 |
- |
316 |
5,494 |
- |
16 |
7.51% |
|
機關 |
62 |
11 |
- |
- |
43 |
- |
8 |
20.37% |
|
法院 |
244 |
20 |
- |
77 |
146 |
- |
1 |
39.92% |
|
人民 |
5,650 |
99 |
- |
239 |
5,305 |
- |
7 |
5.99% |
|
111年 |
3,241 |
20 |
1 |
16 |
3,154 |
28 |
3 |
19 |
1.16% |
機關 |
6 |
1 |
- |
4 |
1 |
- |
- |
- |
83.33% |
立法委員 |
2 |
1 |
- |
- |
1 |
- |
- |
- |
50.00% |
法院 |
20 |
5 |
- |
3 |
11 |
- |
1 |
- |
42.11% |
人民 |
3,213 |
13 |
1 |
9 |
3,141 |
28 |
2 |
19 |
0.73% |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修正公布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少年如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曝險行為,會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經評估輔導無效後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如有疑義,亦可透過「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之規定,由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共同研商討論;如有需要中央層級統籌規劃,亦可提案至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處理,凝聚司法與行政、中央及地方間之共識,以利新制順利推展。
為瞭解「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之情狀,爰請司法院提供新制施行後半年間,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所遇之疑義,及「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或「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研商討論之結果,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三)為因應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將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司法院業已籌組跨機關之「專家參審新制推動委員會」,並將邀集精神醫學界、病權團體、律師界、社工界、心理界等各界與一般民眾參與會議,共同檢視、協助新制的推動,此外,亦將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研訂專家參審制度的配套措施,期能於新制施行後,得以建立妥速、專業且完善的審理制度,藉此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
又,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72條,明定「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爰此,司法院亦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增設指定法院遠距視訊所需之科技設備。
惟如嚴重病人之陳述能力及當下情狀,以遠距設備行之但無法達到直接審理之要求,恐影響嚴重病人權益;有鑑於此,司法院於舉辦模擬法庭之過程,應就以遠距設備進行之審理必須符合直接審理之要求為前提,研訂相關規範,並舉辦若干實體審理之模擬,以進行遠距審理之可行性評估,維護嚴重病人權益。
為有效監督《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新制推動之情狀,司法院應將舉辦模擬法庭之計畫書及預計邀集各界參與會議之規劃,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四)鑑於移民移工中文能力有限,面對司法訴訟案件時,往往無法精準掌握資訊,影響其權利甚鉅。然為保障其司法人權,應儘速建立普及並免費的法院通譯服務。為保障外籍移工司法人權,爰要求司法院研擬充實特約通譯人才、強化傳譯知能,以完善我國司法通譯制度。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五)鑑於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110年1月20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然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經查,近十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呈增加趨勢,102至107年平均年約240萬件,自108年突破250萬件後,至111年大幅增加為289萬4,371件為10年最高,顯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尚未能有效發揮濫訴防杜功能。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爰要求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研擬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並於民事訴訟法第486條修正草案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新法施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六)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司法院近年持續建置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功能。然依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該院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為落實訴訟e化目標,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部分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不佳部分,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升整體使用效能。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七)司法院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民眾及司法從業人員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態樣,提供建議的刑度及量刑區間。然而該系統是否隨法律修正更新,或是僅依過去修法前量刑趨勢藉以判斷刑度,以致於最後是否得以提供正確的量刑資訊供相關人士參考,尚非無疑。為符合民眾對「預防犯罪」的量刑期待,爰要求司法院應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設置及修法資訊更新維護的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八)針對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113年該項經費中,其例行性項目(含耗材維護費、電腦及周邊設備與軟體建置等)113年編列3億9,197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2億9,344萬8千元,增列9,852萬9千元;惟112年預算就已經編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1億0,417萬3千元(硬體設備費),該項經費實有再檢視之必要。為落實財政紀律、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司法院應就「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之例行性項目提出細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利立法院善盡監督預算之責。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九)鑑於法官多元進用制度係為彌補考試分發者多半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導致外界對於年輕法官常有「娃娃法官」的罵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以近5期(第59期至第63期)司法官班受訓學員資料分析,年齡介於26.86歲至28.2歲之間,其中應屆畢業者之占比,則自22%逐年上升至42%,整體而言,受訓學員於畢業2年內考取者占七成,另無工作經驗者之占比亦從33%漸增至55%。然司法院雖為彌補司法官班學員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問題,在司法官養成教育中近年已增加各類實習機關並強化各項實務訓練,但是制定了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經超過10年了,主要的法官進用來源仍然是考試分發進用,實有再檢討改進之處。為達到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成效,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施行超過10年之執行成效,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鑑於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而,我們看到110年及111年考試進用的法官人數占比仍高,此情節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並要求改善。惟查司法院資料,僅於111年有2名學者申請轉任法官(其中1名經遴選合格,刻正參加職前研習,預計於113年12月派職),實有探究檢討之處。為落實法官多元進用立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近十年學者、研究人員無人轉任法官之原因,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一)鑑於法官法於109年修法,人民可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然查,民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在新制上路1年時批評個案評件數竟是「0」,引發非議,而3年過去,法官評鑑委員會終於在112年9月19日作出第一件民眾請求評鑑法官且成立的決議。惟根據法官評鑑案件結果統計來看,從109年法官法修法之後開放民眾請求法官評鑑以來,請求不成立者有7件,另有675件不付評鑑;89件不予受理,扣除撤回、其他及審議中案件,共有776件,其中只有5件請求成立,占比僅0.64%,此評鑑統計結果相當懸殊,實難免有打假球、官官相護之疑慮。為回應民意、消除法官評鑑疑慮,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不付評鑑決議主要理由類型加以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二)司法院為提供便民服務,編列相關經費開發「司法院便民服務APP」,該計畫於112年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標,然經查,此標案司法院底價為500萬元,該公司以480萬元得標,司法院卻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編列700萬元,底標金額、決標金額,以及預算編列金額相差過大,顯有浮編之虞。
爰此,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的底標價、決標價、招標方式、投標公司名單、得標公司、得標金額、APP功能及服務、執行進度提出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七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2023年1至6月,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除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系統占總件數超過八成以外,聲請閱卷是28.72%,稅務行政訴訟是11.66%,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是10.86%,民事訴訟是0.91%,爰要求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以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四)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五)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惟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司法院應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並控管預算之執行,以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1億2,288萬7千元,該基金會自93 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且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亦逐年遞增,應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七)113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19億0,203萬9千元,較112年度19億2,972萬2千元減少2,768萬3千元,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造成司法審判系統沉重負荷,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尋求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以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並建構更有效能、更為精實之訴訟程序。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4,029萬3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482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8,403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7,825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0,43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33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6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50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5,0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勘驗車7輛,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高等法院汰換8輛,首長專用車車齡15年、勘驗車均超過19年,請臺灣高等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7,784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044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2,284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594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4,420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億4,613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3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最高為13萬公里左右,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6億2,334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6,179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6,096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1,02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汰換勘驗車1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3萬公里,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0,453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7,441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6,121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3,496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9,9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1輛、勘驗車2輛,其中執行車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4萬餘公里,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8,708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3,50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922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5,674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57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7,05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5,318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1,492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4,004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5,31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965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073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3萬7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
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4,423萬3千元,照列。
2.總支出:16億4,42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68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呼籲可以針對酬金計付辦法進行調整,也因應國民法官法庭,若想要有好的表現就必須有對應的酬金。
尤其,全國各縣市律師資源分布不均,相對台北等大都市而言,非六都縣市如雲林、嘉義、南投等縣市,在地法扶律師資源較為不足,為提升扶助律師接案意願,增進扶助品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對酬金制度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