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32分至13時2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宏陸 麥玉珍 高金素梅 許宇甄 牛煦庭 黃建賓 王美惠 李柏毅 黃 捷 張智倫 吳琪銘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葛如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黃 仁 何欣純 邱志偉 楊瓊瓔 陳冠廷 蔡易餘 游 顥 羅明才 林倩綺 賴士葆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廖倪妮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組長林秀蓉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顏寶月

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高金委員素梅、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提案說明,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報告,委員蘇巧慧、張宏陸、高金素梅、王美惠、黃捷、李柏毅、許宇甄、黃建賓、麥玉珍、吳琪銘、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4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張智倫、徐欣瑩、黃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第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二)第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三)第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第八條,照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通過。

(五)第九條,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通過。

(六)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八)通過附帶決議3項

1.為提升原住民族文化認同,有助於傳承各族之命名文化與制度,亦符合原住民族人長期之期待,故修正姓名條例有關原住民族文字姓名登記制度。為達成上開目的,俾利原住民未來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姓名,請內政部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1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研議下列事項,並於前開法案通過3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各機關姓名系統同步更新。(2)經戶政系統登記傳統姓名後,戶役政系統同步勾稽各機關姓名系統,並更正姓名的機制。

提案人: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張宏陸 麥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黃 仁

2.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制度,承載著傳承原住民族各族文化之重要任務。為達成上開任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姓名條例修正通過6個月內,辦理完成之事項,臚列如下:(1)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姓名跟名制的調查、確認與彙整。(2)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認定基準與機制。(3)前開項目的指引手冊等相關資料。(4)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內政部研議辦理的單一窗口跟免徵規費的規劃方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蘇巧慧

張宏陸 王美惠 黃 捷 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麥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黃 仁

3.本次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週內,提出因應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修正後,產生傳統名字命名爭議的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黃建賓 牛煦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