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3年6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下午4時3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麥玉珍 張宏陸 蘇巧慧 黃建賓 李柏毅 黃 捷 許宇甄 吳琪銘 張智倫 王美惠 牛煦庭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楚茵 葛如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鍾佳濱 楊瓊瓔 鄭正鈐 傅崐萁 羅美玲 柯建銘 邱鎮軍 林倩綺 吳思瑤 黃國昌
委員列席15人
請假委員:丁學忠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周鳴瑞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副處長陳永智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顏寶月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陳淑華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鍾錦季
經濟部投資促進司經濟參事黃青雲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漁業署簡任技正邱宜賢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顏容欣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林宜靜
交通部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副司長林茂雄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謝偉智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專門委員翁千惠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司長牛信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副處長陳書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張雅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李培源暨相關人員
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六、審查王美惠等19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七、審查邱鎮軍等27人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邱鎮軍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等7案:
(一)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六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第十條、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第九條、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第四條及委員王美惠等4人、委員徐欣瑩等3人、委員牛煦庭等6人、委員王美惠等4人及委員黃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二)增訂第六條之一,照委員羅美玲等22人提案第四條通過。
(三)增訂第六條之二,條文如下:
「第六條之二 為研擬、制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
(四)第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五)第九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九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與文字之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
(六)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九條之一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家庭、婚姻、育兒等諮詢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七)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八)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之一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鼓勵其接受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我國語言教育等課程。
前項資訊,政府應努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九)第十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以促進新住民與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
(十)第十三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十一)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
「第十五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
(十三)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26人提案第十九條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提案第十七條通過。
(十四)第十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十五)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高金召集委員素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七)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要求以書面為之及應以中文繕具,顯對不諳中文之新住民極不友善。經查,自民國97年8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之受歧視申訴案件計36件,顯與社會現況不符。爰要求移民署儘速改善,俾使新住民便利使用申訴機制。
提案人:徐欣瑩 張智倫 麥玉珍
2. 有鑑於中央法規涉及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虞列管法規計26項,行政機關法規修正、調整進度遲緩,僅解除列管3項,應加緊腳步追上進度,讓歧視在台灣完全不再存在。爰要求內政部就業管部分定期盤點,就反歧視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檢討、修正。
提案人:徐欣瑩 張智倫 麥玉珍
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
一、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保留之條文,請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就行政院版本草案全面檢視,以利本法案黨團協商之順利進行。
二、請行政院於6月21日前將相關草案函請本院審議,本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將於院會交付逕付二讀後併案協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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