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3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9分
113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宏陸 許宇甄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黃建賓
徐欣瑩 黃 捷 牛煦庭 張智倫 丁學忠 李柏毅
吳琪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申翰 洪孟楷 葉元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莊瑞雄
黃國昌 王鴻薇 黃珊珊 謝龍介 謝衣鳯 蘇清泉
林德福 陳俊宇 羅廷瑋 張雅琳 羅明才 傅崐萁
林俊憲 何欣純 林思銘 張嘉郡 鄭正鈐 陳雪生
游 顥 王世堅 黃健豪 徐巧芯 黃 仁 徐富癸
張啟楷 陳冠廷 林淑芬 邱志偉
委員列席37人
請假委員:麥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3月18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3月20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谷縱‧喀勒芳安政務副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
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蘇巧慧、張宏陸、許宇甄、王美惠、高金素梅、黃建賓、徐欣瑩、黃捷、牛煦庭、張智倫、丁學忠、李柏毅、莊瑞雄、洪申翰、黃國昌、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珊珊、王世堅等20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麥玉珍、牛煦庭、陳冠廷、林俊憲、劉建國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有鑑於內政部於數位身分證推動過程中,未針對社會諸多疑慮,如資安問題、數據隱私、效益不明顯等等進行政策溝通,且怠惰訂定專法,先招標、再開會,使專家淪為橡皮圖章。前揭種種使立法院朝野一致,沒有委員支持該案。導致鉅額補償費用。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對全案提出檢討與未來政策方向報告,於一個月內送本院內政委員會。(本案採舉手表決方式,表決結果:贊成者7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黃建賓
二、有鑑於執法機關應共同合作、打擊不法,查海巡署於112年10月12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介接車輛辨識系統,內政部警政署於同年12月29日以涉及個資法,請海巡署逕洽個資法主管機關釋疑後,再行評估審酌介接。海巡署業於113年1月11日函發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函釋,致至今5個月仍未完成系統介接。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提出進度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本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黃建賓
三、鑑於臺東縣面積3,515.25平方公里,占台灣面積9.78%,是台灣第三大縣,就臺東縣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臺東縣消防人員預算員額僅411人,平均一個人負責守護8.5平方公里,參照臺東縣消防局2023年救災防護暨其他案件類統計,火災、救護及載送等相關案件,總計近26,719件,再加上臺東幅員遼闊以及城鄉社區距離較長,長期人力不足下導致臺東消防救護工作壓力極大,因此人員異動頻繁,據臺東縣政府推估,臺東縣需要之消防人力約738人,仍有372人的巨大缺口,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就協助增加臺東縣消防人力與設備資源擬具相關規劃案,以維護臺東縣消防環境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黃建賓 許宇甄 高金素梅
四、鑑於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失當,契約暫停執行衍生增加費用,與內政部在規劃案及管理專法尚未完成前,急就章將案件發包給廠商印製、驗證、建置系統,最終因政府政策不透明,評估小組淪為橡皮圖章,學者、專家、民代抗議專業被踐踏,以及資安及隱私權被侵害風險未解,相關預算被本院凍結,最後計畫被行政院中止;得標廠商欲履約卻因計畫暫緩而被暫停執行,因而向政府求償,審計部對此亦函請行政院研謀妥善處理之策,儘速確立新式身分證換發政策,以降低因契約暫停執行所產生之不經濟支出;今年本院委員已多次對此問題提出質詢,內政部迄今無法說明清楚;政府因內政部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失當所購買機器設備、系統建置、印製材料及補償金,衍生支出費用超過14億元,現已全部轉嫁由人民承擔;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不思改進,刻意隱瞞,為查明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違失情況,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案建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數位身分證換發政策及預算執行」乙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儘速釐清真相,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許宇甄 牛煦庭 黃建賓
五、林口影視園區社宅規劃,中央不願重視地方強烈反彈,無視林口在社宅數占比已是全國相當高比例之地區,且對於周遭國民教育學校都已額滿,更違反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不供住宅使用之法令規定,對於影視園區中部分遭廠商棄標之土地逕行評估變更為社會住宅。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2個月內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重視林口鄉親希望維持原本發展影視園區之目標與願景,積極重視地方需求與在地就業。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
六、關於淡水淡海新市鎮之交通規劃建設,因應淡江大橋2025年通車前交通評估及區域改善,在2023年內政委員會考察時提出配合淡海新市鎮二期之計畫道路,公路總局也確定規劃淡海新市鎮二期從沙崙路北沿40米寬之計畫道路,緩解未來淡江大橋通車後產生於淡水端之龐大車流。考量地方對交通之需求,該工程已確定系統建設之計畫,期相關單位按規劃之進度加速辦理、推動工程進行目標,完善區域交通建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一個月內提出進度之書面報告(含經費編列及開闢方式)回復提案委員。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
七、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占約一萬一千多公頃,目前保護區係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管理,相關保護區檢討調整經101內政部4月2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中決議關於林口特定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之通盤檢討及內容妥適性詳細予以檢視後再行辦理,惟進度延宕及地方鄉親積極關心,實有加速推進之必要。爰此,關於林口特定計畫保護區,提案內政部一個月內督促新北、桃園市府儘速提出通盤檢討及內容妥適性評估,作為整體計畫的開展,並與地方鄉親舉辦座談說明。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徐欣瑩 高金素梅
洪孟楷
3月20日
報告事項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國土管理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報告,委員高金素梅、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王美惠、李柏毅、黃捷、徐欣瑩、黃建賓、張智倫、吳琪銘、鍾佳濱、張雅琳、蘇巧慧、徐巧芯、黃珊珊、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莊瑞雄、洪孟楷、陳冠廷、黃國昌、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黃健豪等26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麥玉珍、林德福、陳俊宇、劉建國、王鴻薇、張啟楷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8案:
一、有鑑「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自民國93年4月8日獲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後,歷時多年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然多有議題重複討論或多次確認 (如:說明計畫定位、地主意願與調查、農耕需求確認、計畫公益性必要性…等);且,過往提報內政部審議資料及相關處理情形說明文件,須先函報中央相關部會(如: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客委會、地政司等)確認修正情形,並俟確認後方能召開審議,審議過程已徵詢意見並獲共識,又再函詢,過程又再衍生新的不同意見,致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一直延宕未決,地方民眾積極關心此案,實有必要加速推進。又,新竹縣政府已於今年1月依專案小組第13次會議紀錄提交「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修正計畫書及補充文件,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審議,並於會議中針對意見提出討論與回應,俾加速此案審議進度。
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牛煦庭
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綜上,國土計畫最遲應在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告,又地方政府須在今年6月底前,將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提交內政部。惟直至113年3月15日止,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為加強新制國土計畫之民眾參與,避免計畫草率上路引起民怨,爰此,建請內政部及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各地方縣(市)政府,並加強與地方民眾之協調與溝通。
提案人:王美惠 黃 捷 李柏毅
三、關於內政部擬議「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為保障人民權益與社會住宅建置的立意,租金優惠的認定標準,應採身分別與所得別雙軌並行兼顧的做法。另外,為保障現租戶的權益,租金分級收費優惠實施後,對於現住戶應一體適用。
提案人:徐欣瑩 許宇甄 牛煦庭
四、鑑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復所謂「分級收費」,係指依據承租人不同之經濟量能,於其可負擔之程度予以分級訂定房屋租金,此觀當時附帶決議要求承租住宅之租金應該再依據承租戶之所得水準再給予分級至明。同法第四條第二項雖有列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種類,然其僅涉及入住社會住宅之優先性,而與租金多寡分屬二事。惟查目前內政部仍擬採「身分別市價打折」方式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下稱分級收費原則),核已嚴重違背當初立法本意,況臺北市、桃園市、新北市皆已先後採行依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方式。考量分級收費原則將拘束全國社會住宅租金之訂定方向,影響甚鉅,爰提案要求內政部依上開立法意旨妥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應於二周內以書面方式提交進度報告予本案提案委員。
提案人:牛煦庭 徐欣瑩 許宇甄 張智倫
黃珊珊 徐巧芯 黃國昌
五、2021年「住宅法」第25條修正,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且該次修法附帶決議中明確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興建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為了讓有需求的民眾「住得起」,因此以「收入」做為衡量標準,分成不同收費級距,來確保租金不會超過收入其合理支付能力。「住宅法」修正至今將近三年,內政部堅持採「身分別」而非「收入分級」計算社宅租金,與地方政府多次研商未取得共識。而由於中央興辦社宅將陸續完工,2024年2月21日,內政部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以「身分別市價打折」作為社宅租金收費標準,並預計於2024下半年實施。以身份別作為收費標準,將難以顧及低薪青年與邊緣弱勢,也將造成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三個採「依收入分級租金」縣市一市兩制,更違反2021年「住宅法」第25條修法意旨。為落實2021年「住宅法」第25條立法意旨,讓民眾「住得起」,建請內政部「依收入分級租金」作為社宅收費標準,並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送交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牛煦庭 徐欣瑩 張智倫 黃珊珊
黃國昌
六、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為尊重原住民族土地傳統文化,內政部於全國國土計畫載明原住民族土地相關規劃原則及特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農 4(原)),並自 110 年起專案補助原鄉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並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訂完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惟部落族人對於國土計畫是否能協助既有土地、建物合法,同時滿足部落未來居住及產業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各縣市政府雖已於部落召開多場說明會,但多數族人仍表達政府應加強國土計畫制度與規定的說明與溝通;考量國土計畫為部落多年來少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變革,自應讓部落族人有更多的了解及參與,爰要求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部落的溝通及正確資訊的傳達,以取得族人共識及了解。
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其中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條件係參考既有目的事業法規所劃設之保護(育)區域,例如保安林、國有林事業區、河川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圖資,惟縣市政府於繪製及審議過程持續接獲民眾陳情,部分圖資因精度不一且年代久遠與現況不符;此外,民眾不了解國土保育地區得否繼續從事經營農業或建築使用,擔心國土計畫一旦正式實施,既有合法權益將受損,以致人心惶惶。為使國土計畫順利施行,內政部應持續積極與各界溝通國土計畫之制度與相關規定,增進民眾了解及傳達正確資訊,以獲取社會共識及多數民眾理解,以利後續國土計畫之推動及施行。
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
八、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至今,內政部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為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階段,各縣市政府雖已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繪製及公開展覽作業,惟大多數正由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中,截至113年3月15日,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等3縣政府提送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進行審議。其中農業發展地區係依照內政部及農業部所討論之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再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檢視劃設成果;惟查部分縣市依照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大量第一類、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除縣市政府認為會影響該縣市長遠發展,過程中亦多有接獲民眾陳情,認為農業發展地區與現況農業使用範圍有所出入,且未來農地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將影響農地價格及農民權益。因農地管制政策影響廣大農民權益,內政部應持續積極與各界溝通、加強說明,以獲取社會共識及多數民眾理解,以利後續國土計畫之推動及施行。
提案人:吳琪銘 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