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7月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58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楊瓊瓔 呂玉玲 張嘉郡 謝衣鳯 鄭正鈐 張啓楷 陳亭妃 賴瑞隆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林岱樺 蔡易餘 邱志偉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蘇清泉 羅廷瑋
委員列席3人
列席人員:農業部部長陳駿季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綜合規劃司 司長 方秀雀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專門委員 陳俊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郭佳音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研究員 宋士陽
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第17次及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
(1)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2、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2)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決議:
(1) 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均照案通過。
(2) 第一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通過。
(3) 第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4) 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除刪除句中「依本法」等文字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6) 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修正為「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及第二款首句「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修正為「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第六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8) 第二章章名,照案通過。
(9) 第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 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三項句中「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及取得積分」,修正為「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積分」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2) 第十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3) 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4) 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5) 第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6) 第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17) 第十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18) 第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9) 第十七條條文,照案通過。
(20) 第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1) 第三章章名,照案通過。
(22)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3)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4) 第二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5) 第二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6) 第二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27) 第二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8) 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
(29)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30) 第三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通過。
(31) 委員陳素月等人所提第三十二條條文,不予通過。
(32) 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3) 第三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通過。
(34) 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35) 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36) 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7) 第三十八條條文,照案通過。
(38) 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句中「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等文字,均修正為「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9) 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除首句句中「職業團體」等文字,修正為「社會行政」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0) 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二款「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等文字,修正為「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及第二項首句「前項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修正為「前項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1) 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除句中「職業團體」等文字,修正為「社會行政」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2) 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羅廷瑋等人提案通過。
(43) 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除序文「職業團體」等文字,修正為「社會行政」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4) 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末句「職業團體」等文字,修正為「社會行政」及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處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5) 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除末句「職業團體」等文字,修正為「社會行政」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6) 第六章章名,照案通過。
(47) 第四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48) 第四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與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及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49)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50)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罰則部分訂定一致性之裁罰基準,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
提案人:楊瓊瓔 陳亭妃 邱議瑩 鄭天財Sra Kacaw
(51)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楊召集委員瓊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