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4月10日(星期三)9時至10時50分
113年4月11日(星期四)9時2分至13時41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鄭天財Sra Kacaw 陳亭妃 謝衣鳯 林岱樺 邱志偉 楊瓊瓔 賴瑞隆 蔡易餘 陳超明 呂玉玲 張啓楷 鄭正鈐 張嘉郡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洪孟楷 羅廷瑋 林德福 顏寬恒 羅明才 鍾佳濱 葛如鈞 羅智強 蘇清泉 謝龍介 何欣純 黃國昌 郭昱晴 張雅琳 邱鎮軍 黃 捷 伍麗華 高金素梅 洪申翰 賴士葆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 113年4月10日(星期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 主任委員 游建華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門委員瑪勒芙勒芙.杜妲利茂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陳宗志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副司長朱砡瑩
內政部民政司簡任視察簡鈺珒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邱黎芬 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洪嘉璣
113年4月11日(星期四)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 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處長 宋麗茹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專門委員 鄭凱仁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綜合規劃組 組長 羅進明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科 員 費添錦
113年4月10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第5次會議議事錄當日因為地震,宣讀後尚未確定,連同第6次會議議事錄一併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87億7,15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1億1,756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36億5,396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283億7,226萬1千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93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3項:
1.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各項投資」編列125億元,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蔡易餘 邱志偉 陳超明 鄭天財 張啓楷 呂玉玲 張嘉郡 鄭正鈐
連署人:邱議瑩
2.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30億5,153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楊瓊瓔 張嘉郡 鄭正鈐 呂玉玲 謝衣鳯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3.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3億7,281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呂玉玲 張嘉郡 鄭正鈐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4.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成本與費用-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31億8,721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楊瓊瓔 張嘉郡 鄭正鈐 呂玉玲 張啓楷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鄭天財 陳超明
5.根據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其111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其中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不受評,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全額交割股,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列於第5級距,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列於第7級距,其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欠佳之原因包括資訊揭露延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欠佳及未編製永續報告書等,致未取得相關分數,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續透過董事代表,經由董事會運作機制協助督促轉投資事業,落實遵循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外,並參考公司治理評鑑考核項目以加強公司治理。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資新臺幣14.88億元案,委外進行之財務、稅務、法務等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並未依決議詳予調查及評鑑被收購標的香港玖地集團,仍逕予驗收付款,又忽視外聘專家學者警示意見,相關評估作業核有嚴重違失,應審酌問題癥結,提出改善將來之評估作業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近年連年虧損,除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破產程序處理中外,於111年虧損37家公司中,連續虧損3年者高達23家,占62.16%,其中如興、Gogoro Inc.等公司呈逐年惡化趨勢,另興達海洋基礎、如興、台灣國際造船、群創光電、藥華醫藥、Gogoro Inc.、Kkday Co.Ltd.等7家公司111年虧損均逾10億元,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制定對策及加強監督管理作為,並依所訂退場機制適時處理,以保障投資權益。如涉有違法情事者,依法提出求償。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12年2月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繼續匡列100億元投資額度並鬆綁投資對象條件,放寬至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皆可申請,並擴大搭配投資單位,涵蓋加速器、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應檢討加強投資案件之評估及控管機制,好讓需要資金挹注的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投資。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9.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之投資預算8億元,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所需營運資金,部分投資事業營運期間發生重大訴訟或影響營運事件,恐因解散清算導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生投資損失,應積極追蹤後續營運情形及清算作業規劃,預為研提因應措施,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國家融資保證機制融資保證對象112年6月修正新增電網端或發電端儲能業者,及與綠能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電契約業者,其中除購電業者保證成數最高八成,其餘最高六成,以協助我國綠能政策推動,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於「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除提供相關產業融資計畫之需求,應妥善控管風險,以利該方案長遠穩健運作。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1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5年7月所設立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截至112年6月底止,已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合計投入49億8,499萬9千元,僅占基金匡列規模1,000億元之4.98%,顯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推動狀況與預期尚有相當差距。經查投資如興公司14億8,800萬元,卻於111年8月18日因未依法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遭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停止買賣,雖自112年6月26日起股票恢復上市交易買賣,惟仍列全額交割股;108年1月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億0,450萬元,該公司卻於109年11月終止上市。查國發基金因未依會議決議對被收購公司詳予調查及評鑑,及發生推舉代理董事長等重大事件卻未及於投資公司董事會前簽核相關意見等情事,監察院於112年1月提出糾正,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及加強監督管理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張嘉郡
連署人:鄭正鈐 陳超明
1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分類,其中「追蹤戶」及「列管戶」需定期檢討報告,查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具重要審核意見:「對於列為追蹤戶之投資事業,未積極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亦未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監督管理未盡落實且效能不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於列為「追蹤戶」及「列管戶」之投資事業,允宜確切落實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除依規定召開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之投資事業後續處理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基金權益。
提案人:張嘉郡
連署人:鄭正鈐 陳超明
13.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正常戶、觀察戶、追蹤戶、列管戶、沖銷戶等五大類,以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及檢討頻率,並視各投資事業實際經營狀況持續調整其分類,以利瞭解整體投資情形及進行投資後管理。惟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具重要審核意見:「對於列為追蹤戶之投資事業,未積極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亦未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監督管理未盡落實且效能不彰。」顯見國發會對於列為「追蹤戶」及「列管戶」之投資事業,未確實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及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是應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以增進投資管理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鄭天財 張啓楷
14.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於113年成立東南亞投資基金,預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40%、民間資金60%,資金規模約新台幣30億元。政府長期投入新南向政策發展,而此係屬國家重大對外投資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規劃相關強化投資效益監督及管理機制,並且適時公開相關投融資訊息,以利各界監督。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自東南亞投資基金設立時起,適時揭露相關投資規劃及監督管理資訊,以維基金效益。
提案人:陳超明 鄭天財 張啓楷
15.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各項投資」編列預算125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發展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包括直接投資各類企業55億元、創業投資事業40億元、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6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8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1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2億元、中東歐投資基金5億元及創業天使投資方案8億元。然經查,部分被投資事業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欠佳,允宜強化監督管理作為,俾維護政府投資權益。為此,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續透過董事代表,經由董事會運作機制協助督促轉投資事業,除持續落實遵循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外,並參考公司治理評鑑考核項目以加強公司治理。
提案人:楊瓊瓔 張嘉郡 鄭正鈐 呂玉玲
16.依據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具「各投資主管機關已按持股比率派任公股代表參與民營事業股權管理,惟部分投資民營事業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欠佳,亟待研謀妥處,以健全投資事業公司治理機制。」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各項投資」編列預算125億元,包括直接投資各類企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等,惟部分被投資事業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欠佳,允宜強化監督管理作為,俾維護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17.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結合民間資金共同投資,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為有意轉型升級的現有企業挹注更多資金。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12年6月底止,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已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合計投入49億8,499萬9千元,僅占基金匡列規模1,000億元之4.98%,顯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推動狀況與預期尚有相當差距,允應檢討並核實改正。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18.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經營績效欠佳等,審計部自100年度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每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11年度直接投資68家民營事業,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允宜積極檢討妥謀善策及加強監督管理作為,並依所訂退場機制妥適處理,俾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1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投資事業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投資創業投資事業98家(39家已清算、59家尚在營運中),累計投資金額293.88億元,平均年報酬率3.01%。檢視尚在營運之59家創業投資事業,國內創業投資事業平均年報酬率為負值者7家,國外創業投資事業平均年報酬率為負值者11家,合共18家,占比30.51%,其平均年報酬率介於負0.04%至負25.19%間,營運績效仍待改善,允宜研謀改善並積極推動辦理。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20.為促進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以保證專款新臺幣100億元為目標,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8家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為使我國綠能政策推動更加順利,「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112年6月修正新增電網端或發電端儲能業者,及與綠能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售電契約業者。鑑於離岸風電在國內屬於新興產業,相關融資牽涉工程技術、環境保護、政策法律、財務及保險等面向之調查評估等架構較為複雜,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允宜加強監督執行單位應善盡徵信審核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並落實績效考核作業,以維該方案之健全運作。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21.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其他投資」編列55億元,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作業規範」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直接投資事業退場機制作業要點」等規定,分類為追蹤戶及列管戶之投資事業,需定期提出檢討報告,截至112年6月底追蹤戶為24間,列管戶為7間。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有對於列為追蹤戶及列管戶之投資事業,未積極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亦未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監督管理未盡落實且效能不彰。為增進投資管理成效,並有效維護基金權益,允宜確切落實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強化監督管理機制。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追蹤戶及列管戶經營困境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22.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一般貸款」編列120億元,搭配承貸金融機構資金辦理各項事業融資貸款計畫,包括:(1)機械設備升級貸款10億元;(2)海外投資融資貸款25億元;(3)機器設備輸出貸款85億元。然109至111年度一般貸款決算數均超逾預算數且增幅偏高,增加金額由33.68至47.32億元,增幅介於28.07%至43.02%之間;另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已超逾全年預算數。為詳實表達該基金資金配置情形,允宜審酌以前年度辦理實況,確實依各項融資專案所需資金覈實編列年度預算,以利審議。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一般貸款預決算差異說明及檢討如何覈實編列當年度預算數」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2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12年投資臺灣碳權交易所,共計新台幣4億元,持股比率高達40%,對碳權交易所之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力。有鑑於碳定價及碳交易,已成為各國加速淨零排放之最重要政策工具,112年2月「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後,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減量額度交易事宜,並參與國際碳權交易平台管理。為幫助國內產業儘速實現碳中和之目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必須發揮對碳權交易所之影響力,藉該交易所之功能,健全臺灣碳權交易之市場機制,除協助企業減碳之達成,更應強化與各國碳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流,加速接軌國際,以共同邁向產業淨零排放之目標。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4.111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顯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事業中,共有三分之二之公司治理水準低於一般上市櫃公司,其原因包括資訊揭露延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欠佳,及未編製永續報告書等,尚待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治理相關準則,始能有效進行改善。有鑑於113年度國發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各項投資」中編列125億元,包括直接投資各類企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等。為維護政府投資權益,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經透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機制,督促轉投資之事業,持續落實遵循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以強化上述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欠佳之被投資事業之公司治理。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5.11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共編列5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惟查,截至111年底,共計投資68家民營事業中,僅30家公司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44.12%,餘38家事業,1家進入破產程序,餘37家營運發生虧損。其原因主要係受外在經濟環境及客戶持續調降庫存、產品需求下降、新藥仍處研發階段、產品製造成本較預期高、轉投資事業股價大幅下降、仍處於投資布局階段、廠房興建中等因素所致。針對直接投資事業逾半發生虧損,部分事業經營情形欠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妥善評估擬投資事業之風險,加強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並依現行退場機制,審慎處理投資案件。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於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惟觀察前期方案111年度之營運結果,投資案件逾六成發生虧損,且有部分案件連續3年虧損,甚至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檢討改善投資案件之評估及控管機制,以提升投資績效。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7.為加強創業投資事業發展,扶植知識經濟產業成長,加速產業創新加值,帶動新創事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投資事業計畫,113年度編列「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預算40億元。惟查,尚在營運之59家創業投資事業中,國內創業投資事業平均年報酬率為負值者7家,國外創業投資事業平均年報酬率為負值者11家,合計共18家,占比30.51%,除營運績效亟待改善外,創投事業技術移轉情形亦未臻理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加強控管創投事業之營運並研謀改善投資策略,俾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於112年6月修正新增2大類融資保證業別:(1)第3類儲能業者(電網端或發電端):係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力交易平台,專門提供該公司輔助服務,以穩定國內電力供應之我國儲能企業,或結合綠能,以促進電網穩定之我國儲能企業所需之融資或保證。(2)第4類購電業者:為購買綠能建設所產生之電能,與該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售電契約之我國企業,限用於提供我國企業發生給付不能時,代償購電費用所需之保證。惟查,上述兩種事業因具有資金回收期限較長及風險較高之特性,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金融機構共同提供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應於事前規範擔任融資執行單位之金融機構,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積極培養我國綠色金融專業人才、團隊與技術等,以利我國綠能資金運用,優化產業發展。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呂玉玲 鄭正鈐
29.截至112年7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通過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世紀離岸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興達海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沃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0件綠電融資保證申請案,累計金額141.79億元,累計核准保證額度85.06億元,其中綠能建設業者2件,保證金額61.85億元(占72.71%),綠能設備及服務業者8件,保證金額23.21億元(占27.29%)。鑑於離岸風電在國內屬於新興產業,相關融資牽涉工程技術、環境保護、政策法律、財務及保險等面向之調查評估等,管制架構較為複雜,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加強監督執行融資銀行應善盡徵信審核之注意義務,並落實融資績效考核作業,以維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健全運作。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鄭正鈐
30.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截至112年6月底止,列為「追蹤戶」及「列管戶」者分別有24家及7家。惟查,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之審核意見,指出國發基金對於列為追蹤戶之投資事業,未積極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亦未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監督管理未盡落實且效能不彰。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適時調整對轉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方式,並確實督促各投資事業董事會,就其經營困境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以強化轉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並適時啟動釋股作業,依規定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檢討已無股利收益財政目的投資事業之後續處理方式等,以增進投資管理成效,並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鄭正鈐
31.科技新創事業作為傳統產業升級轉型之重要助力,國家發展委員會近年亦積極透過「亞洲矽谷」等計畫推動新創以帶動轉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亦投入具前瞻性產業,並以「天使計畫」協助新創事業度過發展難關。透過投資、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源再生與技術引進等新興高科技產業發展,促成我國南北產業雙核心發展。惟查,以目前產業群聚與計畫落地情形來看,台灣高科技產業仍以新竹以北為重,新創產業聚落仍難在南部成型。天使投資台北市投資158家、新北市30家、高雄僅7家,且北北桃年增長數遠高於南高屏,國發會回應此現象為高雄新創產業現正在發展中,企業發展環境尚未如同台北、新北等縣市成熟,造成高雄投資家數遠低於台北市。國發會輔導投資高雄新創產業作為,包括透過辦理投資說明會、媒合會等方式,並透過與高雄大專院校、新創基地與育成中心合作,112年亦推動中北部新創在高雄設點,惟成效仍待努力。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主動透過政策工具或基金投資方式,強化高雄產業投資環境,並提升投資人投資高雄意願及天使基金補助比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如何強化高雄新創投資以打造高雄獨角獸事業」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32.為強化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強化產業競爭力,立法院於2021年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預算,補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所需相關經費。迄2023年底已共有包括國立臺灣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等10所大學成立11個相關學院,其中9個學院為高科技產業相關,2個為金融產業相關學院。根據人力銀行調查,台灣的半導體產業人才缺口,在2023年平均每月仍高達2萬3,000人,亟需加速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以維持我國在全球高科技產業鏈之重要地位。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有關補助國家重點領域學院經費,編列於「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111年度編列4億9,800萬元,執行數為7億2,402萬元,執行率達145.4%,112年度編列12億9,490萬元,執行數為10億3,376萬元,執行率為79.83%,成長趨緩,仍有精進空間。有鑑於我國持續發展半導體、資通訊、資安等相關產業,以維持優勢國際競爭力,國發會應持續加強協助產業界媒合國內頂尖大專院校,擴大科技產業人才培育來因應產業需求。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洽請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就現行國家重點領域學院推動現況、供需分析及如何持續推動增設(例如高雄科技大學),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33.桃園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原址因桃園市政府另有規劃,轉型成為智慧資料中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承擔帶動產業發展目標,推動台灣新創產業發展。另國發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源再生及技術引進,增加產業效益等重要計畫,歷年之運作對於國內資訊、半導體、生物科技等重要生產事業之投資,及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自動化、污染防治、中小企業升級等政策性低利貸款融資計畫,對國內重要科技事業之設立、產業結構之提升及工業環境之改善,均有極大之助益,未來將持續配合政府產業政策,加強投資於重要新興事業,並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促進我國產業發展。故知,國發基金係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及高科技發展,同時協助各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為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等目標,目前高雄軟體園區內,亞灣新創園正推動新創產業群聚,為台灣重要新創發展區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主動協助高雄軟體產業群聚及發展,提出產業提升計畫,主動協助高雄市新創產業發展。綜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邀集新創產業主管機關及高雄市政府,研商於高雄亞洲新灣區內設立「高雄亞灣新創研發中心」,並於每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進度及相關成果。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億0,152萬2千元,配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離島建設基金」項下「撥充離島建設基金-設備及投資-投資」3,42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3,420萬元,改列為8億6,732萬2千元。
2.基金用途:9億0,059萬9千元,照列。
3.原列本期賸餘92萬3千元,減列3,420萬元,改列為短絀3,327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預計貸放額度2,0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8千元,係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然經查,該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除99年度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介於1,500萬元至17億元之間,惟除於98年度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為此,請離島建設基金滾動檢討貸款計畫推動方式,以協助民間企業參與離島投資開發,俾增進離島建設。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張嘉郡
2.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每年皆編有預算,然僅於98年度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其主要因素為銀行評估貸款計畫後,多不願與本基金搭配出資,使業者需全以自有資金核貸所致。建請離島建設基金研議持續協助業者申辦融資相關業務,以提高執行成效,並提出誘因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經濟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3.2000至2011年間經濟部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離島建設,但最終卻無法依「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補助台電公司,造成台電公司虧損524.18億元,建請離島建設基金研議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可行性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4.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9億元,用於補助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之交通、觀光、產業發展、水資源及文化等各項建設計畫。惟查,「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11年度決算數為12億4,045萬元,較預算數9億0,100萬元增加3億3,945萬元,增幅37.67%,係因以前年度核定補助案件,部分於111年度核銷結案所致。次查,111年度部分績效指標未達預定目標值,8項衡量指標中,計有4項未達目標值,未達成比率高達五成,顯見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本基金之各項補助計畫經費執行,未能善盡管考之責。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本基金執行之平時管考並不定期進行實地查訪或專案檢討,落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作業簡則對經費運用管考之要求,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楊瓊瓔
5.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9億元,用於補助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之交通、觀光、產業發展、水資源及文化等各項建設計畫。惟查,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實際執行數為2億2,035萬3千元,占預算分配數69.66%,執行率實屬偏低,顯見本基金主管單位未能落實計畫執行管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本基金執行之平時管考並不定期進行實地查訪或專案檢討,落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作業簡則對經費運用管考之要求,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楊瓊瓔
6.近年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經查主要係因金融機構評估貸款計畫後,並未與本基金搭配出資,而全數改以自有資金核貸所致。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積極推廣離島建設基金融資貸款機制相關業務宣導,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離島投資開發,以提高預算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天財 楊瓊瓔 張啓楷
7.「離島建設條例」第2條本身文字僅有「隸屬我國管轄」、「與台灣本島隔離」要件,但「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增加法律本文所無之限制,技術性排除旗津適用,然而從自然地理來看,旗津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島嶼,且無任何法規規定「離島」必須距離本島多遠;且目前僅有一座過港隧道,與內陸四通八達的交通天差地別,隧道機能不足以滿足全體居民需要。其次,過港隧道最初僅是為貨櫃車通行,對旗津居民與高雄市區而言偏遠不便,唯一的過港隧道堪用年限將近,第二過港隧道仍未動工建設。目前「旗津區」確實包括了東沙島、西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嶼等離島。應給予旗津島「類離島」條件給予特定優惠。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邀集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高雄市旗津區公所以及旗津區里長辦公處等單位研議提出旗津島「類離島」相關優惠措施或方案,以利旗津觀光及產業發展,並將研議內容及結果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8.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編列9億元。而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爰於90年度成立本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至99年度國庫已撥補300億元,至113年度來到317.46億元。基於政府財政收入有限,應加強該基金財務控管,減少不必要支出,並研謀拓展其他收入來源,俾利基金永續經營。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7億0,629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7億0,029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113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9,0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955萬元,主要係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及其所需行政作業費等。然經查,「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自109年6月至112年8月底止僅核准投資1家花東企業。為此,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就該計畫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允宜檢討並加強推動辦理。
提案人:楊瓊瓔 呂玉玲 鄭正鈐 張嘉郡
2.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係協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或相關計畫,以落實永續發展目標。花蓮縣政府公布之花蓮縣2023自願檢視報告中,花蓮永續發展評估指標中尚欠缺對應SDGs目標7(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的起、可靠的、永續的,以及現代的能源)的內容,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洽經濟部,協助花蓮縣研議發展SDGs目標7評估指標可行性。
提案人:張啓楷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3.113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編列長期投資預算9,000萬元,預計將於113年促成3家花東企業投資,每案預計投資額3,000萬元。惟查,該計畫自109年6月起執行,110及111年度分別編列長期投資3,000萬元,112年度編列9,000萬元,合計1億5,000萬元。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僅110年核准1家企業之投資,金額僅900萬元,計畫執行未如預期。準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並加強宣導以提升「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執行率,讓更多花東地區之中小企業受惠。
提案人:鄭天財 張啓楷 楊瓊瓔
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918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6,27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56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113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就基金來源編列6,918萬1千元,主要係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收入。促轉基金113年度預計短絀9,356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短絀6,012萬7千元,鑑於該基金主要財源為移轉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及其孳息收入,惟部分行政處分仍處涉訟程序,案件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允宜妥適規劃基金財務,詳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俾利該基金穩健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陳亭妃
2.鑑於移轉國有之不當黨產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主要財源,惟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允宜妥適規劃基金財務,俾利該基金穩健發展。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黨產會移轉為國有及追徵等行政處分之數額,預估現金約530億元、土地13萬餘平方公尺等,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已收歸國有之數額7,589萬餘元及不動產106筆(約7萬餘平方公尺),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金額之0.14%、不動產面積之53.85%,且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仍具不確定性,加以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行政契約等方式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允宜審酌基金收入,妥適規劃基金用途以改善基金短絀情形。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3年度預計短絀9,356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短絀6,012萬7千元,鑑於該基金主要財源為移轉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及其孳息收入,惟部分行政處分仍處涉訟程序,案件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允宜妥適規劃基金財務,詳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俾利該基金穩健發展。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財務規劃及各項業務經費使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3.113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案編列「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預算數1億4,973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5,941萬9千元(增幅65.79%)。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及教育部等7個部會,主要是配合行政院促轉基金中長程規劃研商會議及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2次會議預備會議決議指示,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擴大業務量能及規劃開創性事項,衛生福利部並將各項業務推動期程提前。促轉基金「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111年度決算數為627萬4千元,較預算數500萬元超支127萬4千元,主要是新增文化部及內政部執行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依實際辦理情形核銷,前開新增經費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核定,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9點規定,併當年度決算辦理。另該計畫截至112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1,734萬7千元,占分配預算數比率42.59%,占預算數比率19.21%,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綜上,「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迄112年8月底執行數占分配預算數未及五成。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如何精進改善,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4.113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其「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1億4,973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9,031萬4千元增加了5,941萬9千元(約增編65.7%),然111年度促轉基金「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決算數較預算數500萬元超支127萬4千元。經查:「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辦理各項威權象徵處置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等計畫。然111年度編列之「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迄112年8月底執行數占分配預算數未及五成,預算執行情況欠佳。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加強「預算執行控管,並審酌預算執行能量,妥善規劃辦理事項及113年度所需經費」,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5.113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其「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1億4,973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9,031萬4千元增加了5,941萬9千元(約增編65.7%),而111年度決算為627萬4千元。經查:「推動各項轉型正義計畫」項下新增「服務費用」563萬元,共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40萬元和「推展費」323萬元。然該項經費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所要執行之內容「補助內政部辦理威權象徵處置及人權相關議題推廣、紀錄與社會溝通媒體宣導等經費」。該科目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金額。為應立法院決議應強化揭露方式,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責成內政部「就上述中分別列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預算科目、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等,以清楚揭露政策宣導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俾落實政策宣導預算執行公開透明。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主席宣告: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3年4月11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邱鎮軍、楊瓊瓔、黃捷、伍麗華、呂玉玲及張雅琳說明提案要旨,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張啓楷、呂玉玲、楊瓊瓔、鄭正鈐、陳亭妃、鄭天財、張嘉郡、謝衣鳯、陳超明、賴瑞隆、邱志偉、黃國昌、高金素梅、郭昱晴、張雅琳、蔡易餘、伍麗華、洪申翰及黃捷等21人提出質詢,均由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處長 宋麗茹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冠廷及邱鎮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2)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1) 第三條條文,照委員邱鎮軍等人提案通過。
(2) 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四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委員郭昱晴等人提案第四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十九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人與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4) 第二十一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5)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6) 委員張雅琳等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7) 第三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第五十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 第五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張啓楷(高金素梅)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1) 第五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2) 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7條中,針對「積極圍捕」之文字並無相關明確定義,恐造成後續執法上認定標準不同,因而引發地方民怨,再者,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文字,應定義清楚,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綜上,農業部應就其定義,明定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相關定義應納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之精神,協助野生動物逸失圍捕作業,避免造成民眾受傷或財產損失或野生動物傷害。
提案人:蔡易餘 賴瑞隆 邱議瑩
連署人:張雅琳
2.部落的狩獵依據傳統文化規範和禁忌,衍生出與自然共生、永續利用的智慧,對於山林資源的永續利用最為熟稔。但此次修法,對於有狩獵文化的原住民族有些許影響,原住民需要一段熟悉與適應法規的時間。因此,請農業部於本法草案通過3個月內,在原住民族地區加強辦理修法說明會,並將修法說明會的時間與地點的期程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張啓楷 楊瓊瓔 張嘉郡
連署人:高金素梅 洪孟楷
(13) 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1.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之一訂明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違者將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處以罰鍰。爰提案建請農業部蒐集整理前述核准、備查、處罰之相關資料,據以建立資料庫,並定期進行研究分析,探究原住民各族群傳統文化、生活區位、獵捕行為、獵捕種類與數量、違法受罰態樣與各類野生動物棲息、保育之關係,藉此滾動式檢討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政策,以達成兼顧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之目標。
提案人:蔡易餘 陳亭妃 邱志偉
連署人:洪申翰
(1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