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8分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洪孟楷 陳培瑜 柯志恩 葛如鈞 葉元之

     郭昱晴 吳沛憶 陳秀寳 林宜瑾 范 雲 張雅琳

     吳春城 林倩綺 羅廷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謝龍介 黃珊珊 李坤城 吳思瑤 張啓楷 黃國昌

     林楚茵 羅智強 王美惠 蘇清泉 楊瓊瓔 黃 捷

     陳亭妃 鄭正鈐 邱志偉 劉建國 張嘉郡 何欣純

     蔡易餘 游 顥 羅明才 徐富癸 鍾佳濱 林德福

     顏寬恒 麥玉珍 黃 仁 盧縣一 鄭天財Sra Kacaw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人員:(4月29日)

     文化部政務次長         王時思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鄭世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林明佐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長        劉萬基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林俊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5月2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4月29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列席就「表演及運動賽事黃牛票氾濫,相關單位取締、防範及執法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洪孟楷、陳培瑜、葛如鈞、柯志恩、葉元之、郭昱晴、吳沛憶、陳秀寳、林宜瑾、范雲、張雅琳、吳春城、羅廷瑋、黃珊珊、黃捷、陳亭妃、楊瓊瓔、黃國昌、邱志偉、張啓楷、羅智強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倩綺、林楚茵、劉建國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有鑑於本次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辦理過程中,於游泳項目傳出選手因熱身時跳水致禁賽一年爭議,雖已依相關技術手冊與競賽規程現場取消參賽資格,然規程修正與回應上,教育部體育署仍多以「交由高中體總處理」、「交由游泳協會討論」未見體育署作為主辦單位之高度與自覺。同時,體育署在相關新聞稿發布外,除未與當事人有過聯繫,另有關「現場裁判宣告禁賽一年作法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大會發布新聞稿與事實顯有出入」等問題均未得到足夠說明與處理。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進行相關事件獨立調查,針對包含規程與技術手冊修正、申訴、審判制度以及禮賓業務精進等業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5月2日)

報 告 事 項

教育部列席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迄今之成效及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 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盧縣一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萬美玲、洪孟楷、柯志恩、葛如鈞、吳沛憶、林宜瑾、陳培瑜、葉元之、郭昱晴、陳秀寳、羅廷瑋、張雅琳、吳春城、林倩綺、徐富癸、何欣純、黃仁、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范雲、邱志偉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珊珊、劉建國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教育部為因應校園霸凌事件之防範與處理,進行全盤檢討並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為能更防微杜漸、關注顧及各種跡象之可能發生,有別於明顯有感可見的歧視,有關無處不在的「微歧視(microaggression)」-意指表面上並未有明顯的攻擊意味,卻多表現在日常語言、肢體語言,或者其他環境中對特定對象(如少數族裔、有色人種、殘疾人、女性等)進行有意或者無意的輕視、怠慢、詆毀和侮辱等,應研議將其納入準則並列為反霸凌宣導、教育及輔導課程項目或定義說明入法。建請教育部會同文化部、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有關微歧視定義、宣導與法令條文之研究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倩綺 洪孟楷 萬美玲 柯志恩

    鄭天財Sra Kacaw

二、教育部於109年4月4日新聞稿指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其業務涉及「兒童教育」(教育部主管)及「兒童福利」(衛生福利部主管),屬「財團法人法」第3條所定「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將視該會業務比重,視其目的業務發展情況輔導其辦理改隸,兒福聯盟於113年3月27日新聞稿指出:目前有475名全職工作同仁,社工業務同仁超過330位,占比超過七成,請教育部1個月內依「財團法人法」第4條規定啟動協調衛生福利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辦理改隸事宜。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何欣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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