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5分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陳培瑜 萬美玲 葉元之 吳沛憶 陳秀寳

    郭昱晴 葛如鈞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宜瑾 吳春城

     林倩綺 范 雲 柯志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楊瓊瓔 陳菁徽 鍾佳濱 鄭正鈐 林楚茵

     翁曉玲 邱志偉 蘇清泉 徐欣瑩 蔡易餘 高金素梅

     蘇巧慧 吳秉叡 顏寬恒 王鴻薇 張啓楷 麥玉珍

     黃 仁 何欣純 林俊憲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黃 捷 吳思瑤 游 顥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人員:(6月5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誠文率同有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常務次長         葉寧

(6月6日)

     文化部部長            李遠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彭富源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邱文隆

     客家委員會藝文傳播處副處長 黃綠琬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6月5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數位發展部列席就「人工智慧(AI)推動現況與未來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洪孟楷、陳培瑜、萬美玲、葉元之、吳沛憶、陳秀寳、郭昱晴、羅廷瑋、張雅琳、葛如鈞、林宜瑾、柯志恩、楊瓊瓔、林楚茵、范雲、翁曉玲、邱志偉、徐欣瑩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數位發展部常務次長葉寧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春城、李柏毅、鍾佳濱、林倩綺、牛煦庭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6月6日)

報 告 事 項

文化部部長李遠、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列席就「自信臺灣深根文化軟實力-『國家語言發展法』推動成效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洪孟楷、陳培瑜、林倩綺、萬美玲、柯志恩、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林俊憲、張啓楷、林宜瑾、吳沛憶、范雲、吳春城、鄭天財Sra Kacaw、張雅琳、羅廷瑋、高金素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葉元之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李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邱文隆、客家委員會藝文傳播處副處長黃綠琬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仁、陳冠廷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指出,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基於該法條主張,另,提供世界各國人士到臺灣學習中文、臺語之外,應將原住民族語定位等同推廣提升國際視野,成為外國人士學習及取得認證的重要語言。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回覆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倩綺 洪孟楷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二、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及辦理原住民族實驗學校,應完善教學現場各項制度。校長遴選制度為地方自治權限應予以尊重,惟原住民族實驗學校之校長的調動卻會牽動一個部落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希望,特別在獲得主管機關的籌備經費下進行各項籌備時的任何調動,將影響課程的實施是否如期辦理。爰此,為如期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及辦理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請教育部審慎評估該項困境,請於1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提案人:林倩綺 柯志恩 洪孟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三、為解決長年族語師資不足之困境,應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規定,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之門檻限制。因高級以上認證之考試方式與部落及耆老脫節,故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完善族語認證制度前請教育部先行修正,將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改為中高級以上,有中高級以上之證書即可取得資格並參加甄選,但須在三年內取得高級以上證書,如未取得則取消專職師資。以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精神:原住民公費生資格須有中級以上之證書,畢業前則須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證書。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提案人:林倩綺 柯志恩 洪孟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四、多數族人長年反映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考試方式與部落、耆老脫節,導致多數耆老無法操作考試系統及理解命題思維,而遲遲未考取到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於是出現了最會說族語的耆老沒有國家認證、沒有教學資格的現象。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1個半月內提出改善報告及精進措施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提案人:林倩綺 洪孟楷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