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1時31分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柯志恩 陳培瑜 張雅琳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郭昱晴 吳沛憶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吳春城 林倩綺 羅廷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鍾佳濱 牛煦庭 盧縣一 何欣純 顏寬恒
張嘉郡 羅明才 林月琴 楊瓊瓔 陳菁徽 廖偉翔
羅智強 邱志偉 王育敏 陳亭妃 林德福 蘇清泉
徐欣瑩 吳宗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6月24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專門委員 陳威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專門委員 王綺華
(6月26日)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陳思荔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劉立方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副司長 鄭淑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6月24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盧縣一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廣泛討論完畢。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不再進行詢答。
四、「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五條,照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二十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之一 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三)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險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之。」
(四)委員何欣純等20人提案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條之三,不予增訂。
(五)通過附帶決議3項:
1. 為保障學生參加體育賽會之健康安全,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能專注訓練及參賽,並健全各單項選手及國手培育環境,政府應即啟動政策保險有關保障各級學校之運動選手、保險採購程序、保費費率精算、補助金額及實施方式之研議,並於1年內完成。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郭昱晴 張雅琳
柯志恩 林宜瑾 陳秀寳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 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有關保障學生參加體育賽會各項健康安全、並減輕家庭與學校負擔,要求政府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納入團體傷害保險,現階段僅以教育部主辦之競技層次、傷害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較高之全大運、全中運、及相關學生聯賽為對象。故請教育部辦理上開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之相關保障。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郭昱晴 張雅琳
柯志恩 林宜瑾 陳秀寳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3. 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1年內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之保單及理賠查察機制,避免有僅符合投保金額要求,卻無法提供選手理賠,或是選手受傷後遭協會放生,致使無人協助理賠狀況。另相關政策制定會議應邀請保險專家及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郭昱晴
吳沛憶 張雅琳 范 雲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旨在穩定偏鄉教師人力,以維護偏鄉學生享有平等之學習權益,因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2017年制定施行以來,對於教師流動率之改善成效及檢討,均為本次修法必要參考資訊,爰請教育部儘速針對偏遠地區學校自2017至2024年間,各縣市、各原住民族地區及各階段學校之師資流動率變化提供詳細報告,俾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修正更符合教學現場之實務需要。
提案人:郭昱晴 林宜瑾 陳培瑜 陳秀寳
范 雲 張雅琳 吳沛憶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偏遠地區學校除教師流動率外,教學及校園維護之相關行政工作,均為教育現場之沉重負荷,且時有偏遠地區學校因行政負擔繁重,而流失教職員之現象。教育部雖有行政減量之政策,但實際成效如何、對於偏遠地區教職員是否有實質之幫助,尚不得而知,爰請教育部針對偏鄉學校之專職(如幹事、護理師、廚工、工友…等)及兼職教師人力(如組長、主任)之編制、薪資結構及業務內容,辦理基層教職人員之公聽會,以全面性檢視現行法規(如「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教師待遇條例」…)等之修正方向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昱晴 林宜瑾 陳培瑜 陳秀寳
范 雲 張雅琳 吳沛憶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6月26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洪孟楷、萬美玲、范雲、柯志恩、羅廷瑋、陳培瑜、葛如鈞、陳秀寳、林宜瑾、郭昱晴、張雅琳、羅智強、陳菁徽、吳沛憶、陳亭妃、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吳宗憲、徐欣瑩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憶君、王育敏、吳春城、林月琴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行政院版併案審查時,不再進行詢答。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學生輔導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企業甲級聯賽、乙級聯賽參賽具悠久歷史,然近日卻驚傳其參賽權利遭轉讓至民間公司,查該賽事參賽現仍需資格賽等競爭機制,如可不經資格賽即可取得參賽資格,除可免除相關參賽成本外,亦可排除於資格賽中遭淘汰之風險,故可見該參賽權利本身即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故本次轉讓應視為國立大學無形資產遭轉移至民間單位樣態。然詳閱台體大函復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就本案之說明,無論是「故學校對於最後轉讓申請知悉」、或「本案經教練團評估……,於球隊內部……釐清相關權利問題後 (無會議紀錄)」、或「倘後續學生與公司間有任何權利義務爭議,本校將由男子足球教練團偕同學生與公司做進一步溝通與協調」,均可見相關流程除未經校方參與,亦不符合任何正式會議程序,甚至在後續如出現權益問題,竟係以教練團人員作為代表人。此種恣意處份國立大學無形資產、將學生參賽權益置於不受監督之私人單位作法,無異是將國立大學資產視為禁臠。更遑論於相關函復中,更是以「此作法係經參酌台北展翼、陽信女子足球、AC TAIPAI台北競技隊名變更參賽辦理。」明顯將「更名」與「權利轉讓」兩種完全不同層次之作法混為一談,粉飾台體大自此永久喪失相關參賽權利事實,其欺騙高教司、立法院之意圖昭然可見。鑑於任何國立大學之有形或無形資產,均不應為一人、一隊或少數教練所有,甚至是以先斬後奏形式逼迫校方承認,造成既成事實後再宣稱「未來將更精進相關內部行政作業規範」,為避免此例一開,成為各國立大學有心人士侵吞學校權利濫觴,爰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針對本案相關權利轉讓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及有無損害國立大學權益等面向啟動專案行政調查,並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客觀意見後於1個月內做出報告,如確實有違反國立大學相關法規則應移送監察院,並要求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應向廠商索回相關參賽權利,以維高教尊嚴與學校資產並確實保障學生參賽權益。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郭昱晴
二、有鑑於「學生輔導法」修法程序恐超過113學年度各級學校聘用專任輔導教師期間,為避免各級學校因少子化衝擊減班,造成學生輔導中斷影響學生發展,請教育部針對113學年度因減班導致專任輔導教師可能異動部分允以於「學生輔導法」修正施行前依112學年度核定之員額辦理,以維護學生輔導權益,相關補助經費由教育部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其他增加專任輔導教師仍依照地方政府實際需求辦理聘用。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張雅琳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