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1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沛憶 郭昱晴 陳培瑜 林宜瑾 張雅琳 范 雲
柯志恩 葛如鈞 吳春城 羅廷瑋 萬美玲 葉元之
陳秀寳 洪孟楷 林倩綺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楊瓊瓔 邱志偉 謝衣鳯 陳亭妃 張嘉郡
許智傑 陳菁徽 許宇甄 邱鎮軍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劉立方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 洪嘉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 繼續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學生輔導法」相關修正草案,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於113年7月8日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