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8分、下午1時34分至2時5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范 雲 吳沛憶 郭昱晴 陳秀寳 林倩綺 張雅琳

     陳培瑜 洪孟楷 葛如鈞 吳春城 羅廷瑋 柯志恩

     葉元之 林宜瑾 萬美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謝衣鳯 楊瓊瓔 鄭正鈐 蘇清泉 許智傑 陳菁徽

     委員列席6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劉立方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         洪嘉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 繼續審查(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一)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學生輔導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委員張雅琳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併入本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之一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三)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1、 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2、 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3、 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四)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一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五)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第六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六)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七)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八)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九)第四條(含委員林宜瑾等3人、柯志恩等5人及范雲等3人分別所提第四條修正動議)、第五條(含委員范雲等3人及張雅琳等4人分別所提第五條修正動議)、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含委員范雲等3人及委員張雅琳等3人分別所提第七條之一修正動議),第十條(含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第十條修正動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含委員張雅琳等3人所提第十七條修正動議)及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提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含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十一)委員范雲等 17 人、陳培瑜等18人、葛如鈞等16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8項:

1. 有鑑於幼兒及其教師和家長,對輔導資源亦有需求,又不宜使幼兒一體適用「學生輔導法」之規範、機制及資源。請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規劃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

提案人:范 雲 郭昱晴 陳培瑜 陳秀寳

2. 「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範三級輔導機制之內容與措施。有鑑於現行「學生輔導法」係以學校內之學生為規範主體,學籍未設定在學校之學生,則非屬「學生輔導法」的適用對象。然目前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吳沛憶

3. 目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4.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2項規範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及處理方式。有鑑於現行對於學生輔導處理之規範,僅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並未單獨另訂子法。考量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料極度敏感,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方式應有更細緻之規範,始能避免學生輔導相關資料遭不當運用。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刪除「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有關學生輔導資料處理之規定,並另訂學生輔導資料之相關子法。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保存方式、保存時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而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等內容。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林宜瑾 吳沛憶

5. 「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範學校進行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及設備。有鑑於學校的場地與設備的使用對於輔導工作的推動有至關重要之地位,現行教育部所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僅具有學校輔導室規格等相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輔導場地、設備的設置,並未有清楚的掌握,亦欠缺未達標準之場地、設備要求改善之法源依據。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透過相關機制(如評鑑或其他方式)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對於不符基準者,主管機關應命學校限期改善,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6. 有鑑於學校現場常缺乏進行輔導工作的一對一晤談空間,學生及教師常常只能在人來人往的教師共用辦公室進行高度隱私性的晤談,不利輔導工作推展及學生權益保障。請教育部以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有可進行輔導諮商晤談之專屬空間、一般教師亦有進行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為主之晤談專屬空間或空間借用機制,且上述空間應具有獨立、隱私、隱蔽性為目標,於6個月內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與地方主管機關會商規劃場地之檢核機制及改善資源;大專校院請透過評鑑定期確認學校輔導工作場地及設備完善情形。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沛憶

    郭昱晴

7. 有鑑於「學生輔導法」第11條修正於高中以下專輔人員編制有較大變動,而須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但同條第6項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應不受相同影響,僅若有自籌以外經費需求仍須配合教育部補助年度。如等待全條施行,部分學校可能較消極、遲未補足人力,不利於緩解大專校院亟需之諮商輔導資源的燃眉之急。請教育部在「學生輔導法」公布後,於3個月內即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檢核學校是否符合第6項新訂標準,並即起增補人力,以利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儘速到位。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陳秀寳 郭昱晴

8. 社會變遷與科技進展快速,學生輔導工作亦應與時俱進善用科技。國際已有不少數位科技或AI等運用於輔導與諮商領域的研究,尤其透過安全的AI工具導入,協助服務需求者傾訴與被聆聽、被鼓勵,協助服務提供者判斷或分流,實質達到科技協助的效益。現行學生輔導機制雖將逐步提升人力配比,然學生面臨的各種壓力變化難以預期,未來輔導或諮商供需間是否足以達到平衡亦值得後續觀察,因此,現階段開始積極導入科技協助,藉以提升服務尋求的可近性和隱私保護性,以及服務提供的效益,對於師生及專輔人員間均有正向助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同步了解全國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中科技結合或運用之現況,以及國際先進國家科技導入學生輔導工作之作法與研究;並於其後6個月內研議逐步導入科技運用之規劃。前述亦應包含各級學校學生輔導或心理輔導之校內電子預約系統建置研議,期許適切提升學生尋求協助之可近性與隱私保障。

提案人:葛如鈞 柯志恩 吳春城 萬美玲

(十三)附帶決議10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 有關輔導諮商團體期待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以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及待遇,並有足夠組織經費推動輔導工作,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後續辦理下開事項:一、因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共同就社會安全網相同之人員,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打開專輔人員之薪資天花板,俾能促成其薪資調升之可能。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7等1階(328薪點)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8等7階(472薪點);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應以原薪點晉級1階起薪,最高至9等6階(504薪點);而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則應採計其年資提敘。二、建議給專輔人員合理的專業證照加給,參考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具國家專技高考執業執照者應增加32 薪點。三、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應於教育經費中編列足額輔導工作經費,協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推動輔導工作。並針對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之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吳春城 楊瓊瓔

2. 有鑑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皆為任務編組,其下專輔人員薪資較低,不利聘足人力並降低流動率。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工作穩定、強健發展,針對專輔人員待遇,應建立:一、專輔人員俸點及薪點折合率應提升。大學畢社工師自6等3階起薪,碩士畢心理師、社工師自7等1起薪,以上最高皆可至8等7階。二、專輔人員持有國家專技高考專業證照者,應合理給予執業執照加給,並不應低於保護性社工師執業執照加給32薪點。請教育部針對上述要求,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落實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張雅琳 郭昱晴

3. 有鑑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皆為任務編組,現況對於專輔人員任主任、督導職務支持較不足。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工作穩定、強健發展及輔諮中心正式化等目標,針對輔諮中心主任、督導職務,應建立:一、主任、督導應依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師三級本俸加專業加給並有年功俸等待遇,採記其年資起聘之,鼓勵專輔人員久任升遷,亦利於中心正式化之銜接沿用。二、專輔人員擔任主任、督導者,比照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主任、組長方式給予「職務加給」。三、有鑑於目前督導回任專輔人員,其年資未被採計,未盡合理亦不利督導工作發展,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應採計其年資提敘。請教育部針對上述要求,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落實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郭昱晴

4. 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愈趨嚴峻,受輔導學生之同儕及重要他人(如伴侶),對於相關輔導資源亦有特別需求,卻可能因非本人未受協助,不瞭解如何引導有需要學生尋求協助或如何陪伴。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向學生「求助及轉介資訊」之宣導,並規劃提供同儕培力、陪伴者培力等資源。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陳秀寳 郭昱晴

5. 現行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工作內容繁重,不亞於大專校院任職之專業輔導人員,且亦須協助學校各項輔導工作。然現行輔諮中心或大專校院之心理師薪資與專輔教師有明顯落差,恐有同工不同酬之困境。為保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大專校院任職之心理師工作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該類人員之薪資提升方案。

提案人:葛如鈞 萬美玲 柯志恩

6. 「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2項規範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之各式情形。有鑑於近年學生世代自殺粗死亡率連年增加,且學生自殺死亡為學生世代死因排行第二名,且監察院於110年亦曾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自殺身亡個案中可能有高達66.5%未曾受學生輔導系統協助。由於目前學生世代面對之心理困境日益複雜,若欲增進心理輔導成效並達到學生自殺防治之效果,理應先行理解學生世代選擇自殺之原因,爰請教育部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辦理學生自殺、嚴重自我傷害事件分析研究,研究分析重視質與量,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建議,以精進校園防治工作推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陳秀寳

7. 「學生輔導法」第10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有鑑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尚有2,088人缺口,教育部原先預定於120年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聘足,惟教育部後來表示將提前於116年將專任輔導教師提前聘足。考量現行師資培育量能有限,如何在提高師資人才培育同時又能兼顧每位專任輔導教師的品質,為當前一大課題。爰請教育部於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8. 有鑑於實驗教育學生亦應有「學生輔導法」適用,但部分學生及家長不瞭解相關資源,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實驗教育學生輔導之資源提供及宣傳。

提案人:范 雲 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9. 「學生輔導法」第11條,以班級數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忽視各地區實際輔導需求,也可能忽視偏遠地區學校的輔導需求,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學校核定校數計1,205所,針對偏遠學校與輔導業務繁重區域,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爰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訂依區域學校學生樣態及輔導需求,配置並分派專業輔導人員之機制,補充專業輔導人力。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張雅琳 陳秀寳

10. 「學生輔導法」第11條規範各單位專輔人員之配置。有鑑於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4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請教育部於各縣市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授權子法中,訂定有關專輔人員督導之設置規定,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前揭規範。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