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2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柯志恩 葛如鈞 陳秀寳 郭昱晴 陳培瑜

     張雅琳 林宜瑾 吳沛憶 羅廷瑋 范 雲 萬美玲

     吳春城 林倩綺 葉元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黃國昌 鄭正鈐 楊瓊瓔 徐欣瑩 張智倫

     邱志偉 牛煦庭 林楚茵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倪麗心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士傑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          胡文中

     交通部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副司長    林茂雄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彭莉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許根魁

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4、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5、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洪孟楷、柯志恩、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德福、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3、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增訂第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二)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二、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三(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委員洪孟楷等5人所提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修正動議、委員林倩綺等4人所提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第二十六條之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通過附帶決議3項:

1. 鑑於財政部於111年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此舉造成教育部體育署與產業界重大疑慮,有實質架空原先該條文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具體整理受此公告影響之捐贈狀況(僅因此公告被要求適用基本所得稅額之企業)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並於1年內邀請教育部體育署及相關適用本法之營利事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會商,討論有無必要暫緩實施相關公告,以維本條例修正之美意。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2. 考量1998年勞動部公告職業運動業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至今已逾25年,鑑於相關適用範圍於當時法制設計之初並未明確定義,考慮現時空環境已有顯著變化,為釐清「職業運動業」之適用範圍以明確相關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保障與運動產業實務需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與單位共同會商,並將相關定義提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考。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3. 為保障國營事業及所補捐助成立之協會所管理之運動團隊球員之勞動權益,財政部與經濟部督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所轄球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育樂會轄下之體育幹事部分,於1年內以定期契約方式,完成明載雇主之勞、健保責任之合約修訂,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益的作為,俾保障球員勞動權益。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五)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針對陳培瑜委員提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新增第7條之2之相關執行辦法或要點執行上,除應納入立法說明中基本人員與事務之維持協助、相關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建立對外窗口連結國際經驗外,後續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邀請運動員團體共同研商,以達成立法意旨,並創造後續更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之友善環境。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5、 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6、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通過臨時提案4 項:

1、 運動員工會是運動員權益之倡議先鋒,鑑於我國運動產業日益蓬勃,職業與業餘運動不時傳出勞資爭議,是否有相關運動員工會可協助發聲,並扮演捍衛運動員權益、倡議制度改善之角色,愈顯重要。為厚植運動產業能量、鼓勵組織培力、健全運動產業生態,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協助運動員組成工會」提出具體鼓勵與協助措施,並於2個月內明定未來推動運動員組工會之目標,包含各年度應輔導成立運動員工會之目標值等,以落實改善運動員勞動環境。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2、 近期,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和台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針對出賽費進行協商,然而針對商業性質非正式國際賽事部份,籃協表示願給男籃選手每場5,000元出場費、卻僅願提供女籃球員每場3,000元,引發民眾質疑同工不同酬、有違性別平等。引發爭議後,籃協宣佈除了原出賽費3,000元外、將額外提供女籃球員2,000元激勵獎金;而針對為什麼不是出賽費提升到與男籃相同的5,000元,而是以激勵獎金來發放,籃協指出「女籃士氣有點低落,希望能激勵她們。」籃協所提出的解方仍引起民眾不滿,質疑「激勵獎金」名目不同、仍非實質性別平等,擔心未來籃協可能以「成績不符預期所以收回激勵獎金」為由調整制度等。「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5款明定「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明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球員與籃協間雖非僱傭關係,但「同工同酬」之性別平等價值仍應是基本理念;再者,教育部體育署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2020年共同簽署的「2014年布萊頓暨赫爾辛基女性與運動宣言」中,亦強調「資源、權力和責任的分配應公平,不得有性別歧視,但分配應改正男女在福利方面的任何失衡。」有鑑於此,教育部體育署應依「國民體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2014年布萊頓暨赫爾辛基女性與運動宣言」之精神,積極督導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實質平等之出賽費、獎金與薪資等發放制度,切勿讓類似爭議重演,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3、 本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辦理瓊斯盃賽事出現出賽費男女差別待遇問題,已明確違反教育部對於性別平等之核心價值,查本賽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費用高達800餘萬元,然體育署針對相關問題僅能以「呼籲」處理。回顧過去體育署補助賽事活動中,屢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員、涉及性別事件人員參與狀況,體育署同樣束手無策狀況,為強化體育署對於相關零容忍事項與其他核心價值之要求落實,爰要求體育署未來應明確將不得有兒少、性平、體罰、霸凌人士擔任體育署補助或委辦賽事的工作人員,作為追回一部或全部行政給付之條件,追回的數額將交由教育部體育署組成之評議委員會審核決定。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張雅琳 范 雲

4、 針對教育部體育署就體育部升格所舉辦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暨體育運動發展部規劃」論壇,有鑑於已舉行完畢之場次均未有體育署官員在場,致使民眾提問無法得到具體回應,現場主持學者亦只能回應將問題帶回體育署報告,徒生相關本論壇僅是做社會交代,政府對於民間溝通部分毫無誠意等質疑。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務必於最後一場次之論壇派請相關管理職出席,以彰政府重視與民眾對話之誠意。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張雅琳 范 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