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1分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下午1時37分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中午12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沛祥 魯明哲 黃健豪 陳雪生 邱若華 蔡其昌 許智傑 林國成 陳素月 徐富癸 李昆澤 何欣純 游 顥 林俊憲 廖先翔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麥玉珍 林楚茵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洪孟楷 張啓楷 蘇清泉 葛如鈞 羅明才 徐欣瑩 王美惠 王世堅 謝龍介 顏寬恒 楊瓊瓔 陳培瑜 鄭正鈐 李柏毅 陳俊宇 傅崐萁 邱志偉 許宇甄 謝衣鳯 陳亭妃 蔡易餘 張宏陸 張智倫 張嘉郡 林憶君 沈伯洋 黃國昌 林月琴 吳思瑤 牛煦庭 陳冠廷 洪申翰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4月15日(星期一)

數位發展部

常務次長

葉 寧

  數位策略司

司  長

蔡壽洤

  民主網絡司

司  長

莊盈志

  多元創新司

司  長

莊明芬

  韌性建設司

副 司 長

吳銘仁

  數位政府司

副 司 長

楊耿瑜

  資源管理司

簡任技正

陳玟良

  秘書處

處  長

陳仲山

  法制處

處  長

張學文

 數位產業署

副 署 長

林俊秀

 資通安全署

組  長

王安定

內政部資訊服務司

副 司 長

嚴文常

司法院民事廳

法  官

張宇葭

法務部法制司

檢 察 官

陳思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副 處 長

李育德

交通部交通科技及資訊司

副 司 長

王東琪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專門委員

黃宛玉

4月17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  長

王國材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張垂龍

  路政及道安司

司  長

黃運貴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林福山

  航政司

司  長

韓振華

  會計處

副 處 長

曾煥棟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氣象署

署  長

程家平

 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高速公路局

局  長

趙興華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杜 微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何淑萍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觀光署

副 署 長

周廷彰

 運輸研究所

副 所 長

蘇振維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范孝倫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陳劭良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資深副總經理

陸衛東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組  長

邱智斌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副 司 長

徐淑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子菡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專門委員

洪美菁

財政部國庫署

組  長

黃勤文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副 署 長

王晉倫

組  長

黃振全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主任秘書

黃新達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

副 組 長

高宗賢

農業部漁業署

簡任技正

莊昇偉

農業部農糧署企劃組

科  長

張耿勳

      蔬菜及種苗產業組

科  長

鄭永青

法務部

參  事

廖江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副 處 長

胡培中

4月18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 長

王國材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路政及道安司

司 長

黃運貴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林福山

交通科技及資訊司

司 長

黃新薰

統計處

處 長

劉瑞文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綜合規劃司

副 司 長

傅桂蘭

民用航空局

司 長

何淑萍

氣象署

署 長

程家平

觀光署

署 長

周永暉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林繼國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杜 微

公路局

副 局 長

張舜清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組 長

劉振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王前鎧

法務部檢察司

檢 察 官

謝祐昀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4月15日及18日) 陳召集委員雪生(4月17日)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品華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林立偉

4月1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2人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討論事項所列「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二、本日通過條文之條次及相關法制用詞、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審查結果:

一、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原行政院提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原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修正為:

「第一條 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三、第二條修正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

四、第四條修正為:

「第四條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五、第五條修正為:

「第五條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六、第八條修正為:

「第八條 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

七、第二十條(原行政院提案第十九條)修正為:

「第二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八、增訂第十九條(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遞移),照委員葛如鈞等22人提案第十七條通過,並置於第五章。

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為減少司法實務上繁瑣之文書作業,並實質減輕司法人員的工作壓力,爰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後2個月內提出司法程序適用電子簽章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請數位發展部協助。

提案人:林沛祥 邱若華 魯明哲 林國成 黃健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葛如鈞

二、為提升電子簽章法修法後之執行效益,爰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積極協助與輔導各機關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法之數位相關支援,以利電子化政府之實現。此外,為善用數位科技、邁向無紙化減碳趨勢、改善紙本保存之情況,並確保政府資訊備份之切實,請數位發展部持續強化公部門之備份知能,以切實遵循「3-2-1備份原則」。前述各項輔導機制所需之計畫及經費,應由數位發展部自114年度起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之,並監督各部會落實資訊備份機制。

提案人:林沛祥 邱若華 魯明哲 黃健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葛如鈞

三、針對偏鄉政府機關數位資源、經費、能力或條件不足,請數位發展部予以協助。

提案人:徐富癸 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沛祥 邱若華 李昆澤 

4月17日(星期三)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花蓮地震公路、鐵路、空運、海運應變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首先由委員傅崐萁說明提案要旨,接續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綜合規劃司司長張垂龍及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報告及說明後,計有委員李昆澤、蔡其昌、游顥、林俊憲、何欣純、陳素月、陳雪生、魯明哲、傅崐萁、林沛祥、黃健豪、徐富癸、廖先翔、王世堅、許宇甄、麥玉珍、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及林國成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智傑、林憶君、黃仁、陳培瑜及沈伯洋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討論事項所列「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二、審查結果:除法案名稱照案通過外,第一條至第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臨時提案1案,表決未通過:

一、鑑於0403花蓮地震造成地形地貌重大改變,地質更加脆弱,且山區環境極不穩定;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曾於110年12月召開國內專家顧問諮詢會議,諮詢國外專家初步評估須穿越中央山脈,不確定因素高,除工程技術困難度極高,並具有造價高、工期長、環境衝擊巨大、行車安全及防救災疑慮。

然安全回家的路,不僅是基於交流便利之交通平權,更應是立於安全之上,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涉及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動,自規劃至執行等過程需經過詳實可行性評估,嚴謹確認符合計畫效益,為避免本草案審查過程過於倉促草率,應給予委員們就法案內容充裕之討論餘地,以期使立法過程更為周詳務實。爰要求交通部針對重大交通建設推動應循序漸進,先完成地質調查及踏勘研究,再視研究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何欣純 徐富癸 蔡其昌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4月1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1、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31案:

(1)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4)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3目「交通運輸規劃及產業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第4目第1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6目「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四)第3目第1節「路政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9)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二)第2目「空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0)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一)「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1)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二)「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2)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三)「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3)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四)「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4)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五)「氣象測報」預算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案。

(15)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一)「觀光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6)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二)「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7)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二十九)提升台灣旅宿網之使用成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8)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9)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0)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三)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1)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2)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3)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五)第1目第2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4)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六)「監理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25)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七)「監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26)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7)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二)第2目「鐵道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28)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三)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9)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一)第2目「航港業務管理及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30)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二)第3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31) 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十六)第2目「航港業務管理及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說明後,計有委員李昆澤、徐富癸、林俊憲、廖先翔、蔡其昌、何欣純、魯明哲、黃健豪、陳素月、許智傑、牛煦庭、邱若華、謝衣鳯、林月琴、林國成、洪孟楷、洪申翰、楊瓊瓔、黃國昌及游顥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俊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31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討論事項第二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鑑於大臺中山海環線計畫包含3個子計畫,山線高架延伸大慶鳥日段、海線雙軌化以及新增甲后線鐵路,其中「海線雙軌化」行政院已於113年1月核定,然而,海線變軌「全線高架化」對於縫合區域交通、平衡鐵道兩側經濟發展有重大助益,若無鐵路高架化,原核定路線與臺中藍線交會處顯有交通整合之關漏,且現為看守內閣期間,交通部應有為有守,對於地方建設之需要應加速協助,於113年5月20日前送行政院核定;又,臺鐵雖已於113年公司化,惟交通部仍有全部持股,未來營運及產權都歸屬中央,爰建請交通部評估將「海線變軌化」提升為「海線雙軌全線高架化」,且比照臺中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由中央全額補助與建。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游 顥 顏寬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