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4月15日(星期一)9時1分至15時36分

113年4月17日(星期三)9時至12時4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盧縣一 涂權吉 王育敏廖偉翔 邱鎮軍 蘇清泉 林淑芬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洪申翰 沈伯洋 鍾佳濱 林楚茵 麥玉珍 洪孟楷 黃珊珊 羅智強 伍麗華 Saidhai.Tahovecahe 黃國昌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賴士葆 牛煦庭 張雅琳 黃 捷 葛如鈞 李坤城 陳冠廷 陳培瑜 徐欣瑩 何欣純 范 雲 游 顥 李彥秀 許宇甄 蘇巧慧 林德福 顏寬恒 謝龍介 楊瓊瓔 鄭正鈐 蔡易餘 張嘉郡 謝衣鳯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4月15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心理健康司

司長

陳亮妤

簡任技正

李炳樟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組長

黃珮珊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副組長

斯儀仙

法務部檢察司

副司長

簡美慧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戴淑芬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許慧卿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

副司長

曾文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主任

詹文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專門委員

廖倪妮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專門委員

陳宜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專門委員

李彩溱

(4月17日)

環境部

部長

薛富盛

資源循環署

署長

賴瑩瑩

環境管理署

署長

顏旭明

化學物質管理署

署長

謝燕儒

氣候變遷署

署長

蔡玲儀

大氣環境司

司長

張順欽

水質保護司

司長

王嶽斌

監測資訊司

司長

謝炳輝

綜合規劃司

司長

吳珮瑜

環境保護司

司長

蔡孟裕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署長

連錦漳

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蘇宏益

商業發展署

科長

簡俊良

能源署

組長

陳景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吳進忠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處長

吳明蕙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4月15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就「數位技術普及造成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之因應作為與現行政策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涂權吉、盧縣一、王育敏、廖偉翔、邱鎮軍、蘇清泉、林淑芬、王正旭、洪申翰、黃珊珊、黃捷、洪孟楷、張雅琳、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麥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王鴻薇、黃秀芳、范雲、楊曜、劉建國、陳瑩、陳培瑜及牛煦庭等29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副司長曾文方、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斯儀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李彩溱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主任詹文旭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冠廷、羅智強、牛煦庭及何欣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1項:

1、 有關衛福部遲至民國113年4月10日,才在國民黨立法委員王育敏立院質詢的一再催促下,發函數發部要求將「創意私房」強制停止解析乙事,衛福部顯然自我設限,甚至有違法瀆職之嫌,未能積極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在知悉有「犯罪嫌疑情事」之時,即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然,查察有關「創意私房」司法審判案件,早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即由檢察官確定起訴其中涉嫌偷拍、上傳、散佈、涉及性侵害之相關創意私房之會員/加害人等(非該網站經營人、持有人),而起訴前,檢調即發起搜索、扣押證物、羈押加害人等行動,綜上述所有司法作為,在衛福部行政判準、規範中,竟然仍不足以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立即將「創意私房」封網、下架。計民國111年1月13日檢察官起訴,至民國113年4月10日創意私房遭國內屏蔽,歷時共達818天。讓犯罪性影像愛好者多了超過兩年時間得以購買,為性犯罪創造市場需求,畢竟「沒有購買才沒有傷害」;而不肖者則多了818天的時間,竄流台灣社會進行偷拍。在818天中,等同放任性侵犯、猥褻犯、孌童犯,以性侵、猥褻兒童等內容作為素材,拍攝、上傳、散佈、買賣性影像,甚至以此內容向被害人反覆威脅恐嚇。爰請衛福部於一周內針對創意私房案提供檢討報告,以回應台灣社會的質疑與不滿。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廖偉翔 盧縣一 陳菁徽

2、 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兒少性剝削影像移除下架流程問題。請衛生福利部修正「性影像移除下架流程-性影像處理中心版」;並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明定專責單位,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審視,以明確行政程序。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3、 非法網站「創意私房」的兒少性影像案件,引發社會關注。據統計,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通報案件樣態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的案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深究其中,案件數攀升原因有三:(一)、是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有心人士拐騙兒少自拍或被拍攝性影像;(二)、網路使用及通信方式方便性提高,不少學童國小開始就有手機,在個資保護意識不足的前提下,容易受騙或聽信網友話語而拍下性影像;(三)、性影像處理中心成立後,受害民眾申訴意願提高等。這些因素顯示行政部門應加強宣導,針對兒少性剝削的受害樣態從教育體系開始,提高網路使用人警覺,強化犯罪預防,並對於受害個案,社福系統均應致力開案處理。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數位發展部等,應於一個月內研商,深入學校及社區宣導之相關作為與活動,後續由教育部、衛福部主責辦理。透過教育、案例分享等方式,引導兒少建立正確的自我保護觀念及求助管道,並培養危機意識,同時增進教師、家長及社區民眾對兒少性剝削防制議題的認識、相關法令規範之認知及瞭解相關求助管道。

提案人: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4、 據衛福部統計,自2019年起,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通報案例中,涉及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案件數逐年攀升,從717案上升至2,903案,且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通報案件的占比,亦逐年上升,由59.11%增加至86.76%。為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行,衛福部應積極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有關提高持有兒少性影像、支付觀覽等兒少性影像刑責,增加持有與支付觀覽行為樣態,以及行政處分及移除下架時限,行政裁罰等相關程序之簡化,爰此要求衛福部應於一個月內儘速邀集相關部會研議,並修正相關規定,透過網絡合作完善建構數位兒少防護網。

提案人: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5、 2023年2月15日修正通過並公告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附帶決議之一「衡量性私密影像於網際網路流傳對於被害者傷害影響甚鉅,衛生福利部應協同相關單位統計公布各網際網路平台接獲申訴或檢舉需限制瀏覽或移除網路資料之件數、完成件數、平均完成時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將統計結果公告周知,使社會輿論製造網路業者儘速下架性剝削影像之壓力,以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

6、 提案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月琴 劉建國 蘇巧慧

7、 近期,某藝人遭查獲持有未成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相關影像,引起社會撻伐,更有要求嚴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者之輿論。按2023年2月15日修正通過並公告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衛生福利部應據此立法精神,嚴懲兒少性犯罪,杜絕性影像再次遭散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散布兒少性影像」、「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三者犯罪樣態於修法前後之裁罰情形進行統計,並將統計結果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月琴 劉建國 蘇巧慧

8、 有鑑於行政院鄭文燦副院長日前主持「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與衛生福利部政策溝通會議」,並在會後透過行政院發布新聞稿,確定護理獎勵夜班費層級差距要縮減,並且會透過大夜班醫學中心1,000元、區域醫院950元、地區醫院900元;小夜班醫學中心600元、區域醫院550元、地區醫院500元等明確金額之措施來落實。是以,當前各醫院之間,在行政院及衛福部共同掛保證之下,多已用新標準代為墊支費用並發放給我國基層護理人員,然而,所查相關費用自新標準訂定逾二個多月迄今,衛福部仍未讓各醫院收到帳款。爰此,考量衛福部受到主計總處所認不應用公務預算撥補支出經費的同時,雖聲稱照程序在辦理,然在落實清楚交代辦理期程之行政責任卻有所欠缺,故決議要求速於二周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我國護理獎勵夜班費經費支出作業機制暨發放期程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盧縣一

9、 有鑑於衛福部刻正辦理被害人性影像集中處理服務,然而,經查該措施卻欠缺夜間接案應處機制,致令被害人在夜間時段求助無門及聯絡無門,更徒增在受傳播媒介發達之故而迅速擴散之二度風險。爰此,考量中央保護作業不應出現夜間時段的破口,復以如113保護專線機制已24時全天候開辦多年,並可供被害人性影像處理服務作業之借鑑,是以決議要求衛福部速於二個月內研擬性影像處理中心夜間作業之可行性評估規劃,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盧縣一 涂權吉

10、 有鑒於台灣面對少子化國安問題,每一位孩童健康成長有關未來國之國本,守護孩童健康成長,避免疾病造成傷害是政府重要的責任。腸病毒是一種傳染性極強,可經由接觸或飛沫而感染,台灣腸病毒一整年均可能發生感染,每年三月底開始進入流行季節,於五、六月達到高峰,只要進入腸病毒高發期,小學及幼兒園的學童缺課情況就越來越嚴重,甚至停課。在人群聚集且空氣流通不良的場所,以及家庭與學校中有很高的傳染率,而發病出現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喉炎,對於幼兒及照護家庭,都是非常痛苦的煎熬。對於最容易造成幼兒重症的腸病毒71型,可以透過疫苗施打來做預防及減低感染後的症狀,目前僅有兩種自費疫苗可以施打,可接種對象都是2個月到6歲的幼童,需要施打兩劑,2歲以下施打高端腸病毒疫苗則需接種2+1劑,平均費用每劑約4,000元,施打兩劑及第三劑合計8,000-12,000元,對政府鼓勵生育減輕育兒家庭負擔的政策相違。爰此,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研議提供全國6歲以下幼兒公費施打腸病毒疫苗的政策方案。

提案人:蘇清泉 王育敏 涂權吉

11、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美國對持有此類物品的懲罰,最高可處10年徒刑。與美國相比,台灣現行法規似嫌太輕,不足以引發警惕,爰要求衛福部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法版本,提高懲罰以遏止此類犯行。

提案人:蘇清泉 邱鎮軍 廖偉翔

12、 當今社會只要有一台智慧手機,即可連線上網,因此兒少在網路遊覽時,有機會接觸到更多,不適合其年齡的網路資訊,因此在民國96年時,就已經有委員提案要求,政府要積極健全網路年齡驗證機制,但至今兒少在網路世界漫遊時,政府仍未有積極且有效的年齡、身分驗證方式。爰此要求衛福部應會同相關單位,儘速共同積極研擬有效的網路平台年齡、身分驗證機制,確保未成年人接觸到網路上不適當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4月17日)

邀請環境部部長、經濟部、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就「限塑政策執行成效,及家戶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減量之檢討與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環境部部長薛富盛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廖偉翔、盧縣一、王育敏、邱鎮軍、涂權吉、王正旭、陳瑩、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林淑芬、黃秀芳、張雅琳、洪申翰、蔡易餘、劉建國、陳冠廷及楊曜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薛富盛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連錦漳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蘇清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3項:

1、 我國自91年起開始推動限塑政策管制塑膠袋及免洗餐具,2018年更提出限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時程表,包括塑膠購物袋、免洗餐具、飲料杯與塑膠吸管,皆於2020年起擴大限用,預計2025年達到全面限用,2030年實現全面禁用目標。惟我國2023年塑膠袋内銷量達20.8萬公噸,較2022年還增加1,300公噸,另外,環境部雖限制四大類業者提供內用者塑膠吸管,但對外帶飲料並無規範,目前有近九成手搖飲料店提供外帶飲料使用塑膠吸管,實難發揮塑膠吸管減量之效果,更突顯限塑政策執行成效有限。為落實塑膠廢棄物源頭減量,爰要求環境部針對目前14大類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對象,以及四大類禁止提供內用者塑膠吸管對象,研擬擴大適用範圍之可行性與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廖偉翔 盧縣一

2、 因4月3日花蓮地震造成數部發電機組故障待完成檢修,又逢4月15日大潭等發電機組跳機,台電為求穩定供電依規定運行興達電廠第3、4號燃煤機組。惟隔日供電已回穩,台電網站亦顯示該日備轉容量率達13.83%,台電理應依符合「高雄市環保局空污防制計畫」規定興達第3、4號發電機組運行。有鑑於環境部於事發當日並無發布任何聲明或指正,顯現其於經濟部協同台電處理能源問題時,無法充分發揮監督功能,並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爰要求環境部應於3週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對於台電公司發電污染排放及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作法,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後等作為,及未來可能轉為備載機組之監督。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盧縣一 陳菁徽

3、 我國目前現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可依照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按垃圾量計算徵收等3項方式,惟除台北市、新北市採取按垃圾量計算外,多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按用水量計算徵收,但國人並未知悉兩項政策反映出垃圾處理成本負擔差異,也無法達到「污染者付費」的公平精神。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參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3項所列清潔處理方式,提供各縣市、國人每單位垃圾處理費負擔成本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知悉,並說明目前推動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所遭遇之困難與改善方案。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