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4月22日(星期一)9時至13時7分

113年4月24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9分

113年4月25日(星期四)9時1分至13時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廖偉翔 王育敏 盧縣一黃秀芳 蘇清泉 涂權吉 王正旭 林淑芬 劉建國陳 瑩 楊 曜 邱鎮軍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坤城 顏寬恒 李彥秀 林德福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洪孟楷 謝龍介 牛煦庭 何欣純 鄭正鈐 游 顥 羅明才 楊瓊瓔 徐欣瑩 羅智強 黃 仁 陳冠廷 陳亭妃 葛如鈞 黃珊珊 黃國昌 張雅琳 張嘉郡 陳培瑜 林楚茵 蔡易餘 麥玉珍 張啓楷 吳春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翁曉玲 林倩綺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4月22日)

環境部

部長

薛富盛

大氣環境司

司長

張順欽

環境保護司

副司長

徐淑芷

水質保護司

副司長

羅仁鈞

監測資訊司

副司長

胡明輝

國家環境研究院

院長

劉宗勇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林左祥

氣候變遷署

副署長

黃偉鳴

資源循環署

副署長

許智倫

化學物質管理署

副署長

陳淑玲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長

林福山

公路局

專門委員

葉士坤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局長

謝翰璋

能源署

主任秘書

翁素真

產業發展署

簡任技正

童建強

內政部警政署

副署長

李西河

警政署交通組

組長

劉振安

(4月24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心理健康司

司長

陳亮妤

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楊秀川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組長

林右鈞

醫事司

專門委員

郭威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主任

詹文旭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

司長

牛信仁

數位產業署

組長

林青嶔

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委員

賈樂吉

法務部檢察司

司長

郭永發

主任檢察官

朱華君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司長

楊婷媜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司長

吳宜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組長

劉萬基

證券期貨局

組長

黃錫和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副廳長

李昆霖

法官

徐淑芳

法官

陸怡璇

刑事廳

法官

朱嘉川

(4月25日)

勞動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謝志明

保護司

科 長

侯淯荏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 長

羅赫踛Helu Chiu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

副組長

曹顧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吳希文

社會及家庭署

組 長

李育穎

疾病管制署

組 長

何麗莉

主  席:黃召集委員秀芳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4月22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環境部部長、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噪音管制與加速推動排氣管噪音認證」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環境部部長薛富盛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廖偉翔、王育敏、盧縣一、蘇清泉、黃秀芳、涂權吉、王正旭、楊瓊瓔、李坤城、林德福、林淑芬、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何欣純、劉建國、羅智強、陳瑩及楊曜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薛富盛、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李西河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謝翰璋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黃仁、邱鎮軍、廖先翔及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6項:

1、 有鑑於我國在鉅量紙容器生產量因未如實申報,導致逃漏處理費,讓中央政府預算作業在回收基金少徵數達數億元之多情形。爰環境部自111年8月起,辦理對民間所有新生產的紙容器皆須印上「溯源QR Code」措施,藉此盼讓民眾及環保稽查業務人員透過掃描QR Code後連結到資訊揭露頁面,進而得知手上的紙杯、紙餐盒是否來自合法業者,並進一步對逃漏的黑數有效防堵,更維護回收基金的運作機制及環境保護目標。然而,查在當前利用網路連線至各類紙容器所印製之官方溯源QR Code,卻皆僅見單薄之「本紙餐具來自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登記列管的業者」內容,而有欠相關詳實之產製資訊,更衍生不肖非法產製業者可憑盜製QR碼再偽裝成合法容器之政策疑慮,爰此特決議要求環境部最速啟動措施改善作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蘇清泉 廖偉翔

2、 地方政府積極查處噪音管制,全面管制噪音車,維護環境安寧,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實應嘉許。據日前媒體報導,地方政府援引「噪音管制法第19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用於機車行中正進行維修之車輛,認定其改裝或有發生噪音之虞,拍照存證並要求車主前去驗車,引發軒然大波。不論噪音場所與機動車輛噪音檢驗相關規範有所不同,對正在進行維修之車輛拍照存證並要求驗車,恐有過度解讀法令、擴張行政權之嫌,地方政府事後將事件解釋為,查察合法營業登記。然,一般民眾難以全面瞭解管制噪音法規,地方政府若以稽查違規車輛之名,行侵害民眾權益之實,如此反而使政府失去威信,遭受民眾質疑,導致政策無法完整被推行。爰要求環境部就地方政府噪音管制作為進行瞭解與檢討相關作為,並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3、 為從源頭解決機車改裝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行政院邀集環境部與交通部召開協調會,要求共同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由環境部訂定「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範」,交通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使用中車輛如有變更排氣管之情形,應經環境部噪音檢測合格後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以達到源頭管理目的。經查,交通部對汽機車排氣管改裝的規定之附件15有4點規定,其中第1點至第3點對於相關改裝,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出具改裝證明,或須經合法業者辦理等嚴格的規定。然,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均為經濟部所轄,為將噪音源頭規範應給予妥適管理,爰此,要求環境部、交通部、警政署、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就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研討並宣達相關措施,以達廣徵民眾及企業反映之效,並供作政策調適。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4、 以機車代步係我國長年實行之生活習慣及交通文化,其中燃油機車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空氣污染皆高於電動機車。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提高國人選購電動機車誘因,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109年開始實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然而燃油機車數量仍逐年上升,112年甚至已高達13,841,417部。前開數據顯示汰舊換新補助政策有其缺失,惟環境部除加碼補貼之外,至今並無修正原辦法或提出策進方針。為督促行政部門實際落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政策、接軌國際目標,爰要求環境部檢討機車汰舊換新補助之缺失,具體說明政策修正方向及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5、 環境噪音除了會損害聽力,還會導致憂鬱焦慮、睡眠障礙、注意力下降,提高內分泌系統及心血管疾病的發生率,甚至因聽覺刺激降低而增加罹患失智症的風險,爰要求環境部於半年內,針對環境噪音對人們生活之影響,與衛福部共同蒐集國際噪音與健康研究發展及管制趨勢最新動態,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蘇清泉 王育敏 盧縣一

6、 有鑒於行政院、經濟部依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電價4月起平均調漲11%,對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救命的醫院,24小時搶救人命的機構,醫療儀器都需不斷電狀態,加上醫院感染控制及室內溫度維持等措施,是用電量高的場所。根據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實際調查,以區域醫院等級醫院每月平均用電度數在60萬度到130萬度,平均每月用電100萬度,漲價後除了原本電費負擔外,額外年度增加電費500萬元,現階段總額環境下,醫院毛利僅有1-2%,試問哪一家醫院可以負擔得起?醫院在生死存亡之際,當電價海嘯襲來,將瀕臨熄燈滅頂、被迫縮減醫療提供。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更是醫療中重度責任中心,必須負擔急、重、難的照護責任,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提供地區醫院補貼,更應考量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肩負社會責任的特殊性,爰研議全國醫院比照現行地區醫院給予電價補貼。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盧縣一

(4月24日)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就「家暴零容忍-檢討112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施行概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文化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非法網站創意私房案件,提出兒少性影像防制具體作為、檢討報告,並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綜合詢答,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廖偉翔、邱鎮軍、王育敏、黃秀芳、涂權吉、王正旭、林淑芬、李坤城、陳亭妃、楊瓊瓔、黃珊珊、何欣純黃國昌、李彥秀、洪孟楷、陳培瑜、羅智強、徐欣瑩、陳瑩及劉建國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主任詹文旭、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賈樂吉、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司長牛信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李昆霖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長黃錫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盧縣一、蘇清泉、鍾佳濱及牛煦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8項:

1、 因應COVID-19相關費用自2023年3月20日回歸健保支應,已造成健保點值有所下降,該年度最終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健保。2024年健保總額成長4.7%為健保過去8年來首度成長率達到核定上限,然而,經查2024年1至2月醫療點數申報成長率達9.66%,其中醫院成長8.81%、西醫基層成長16.32%,皆遠高於健保總額成長4.7%,COVID-19輕症門診稀釋健保點值仍持續發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關注2024年各季健保點值之變化,並邀集相關團體共同研議對策,以穩定醫療品質與量能。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蘇巧慧

2、 我國部分醫事人員面臨人力短缺,特別須配合醫療院所各科室執行二十四小時醫療勤務輪值之醫療院所,該院該醫事人員在招募及留才上更面臨挑戰。為減緩現有護理人力短缺,行政院於2023年9月28日通過護理人力政策整備12項策略計畫,其中之一「護理人員夜班費獎勵」立意良善,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盤點各醫事人員人力情形,對於人力短缺者研議予以獎勵方式,並將盤點及研議結果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蘇巧慧

3、 查過去兒少法實施過程中,校園中如發生符合兒少法通報要求的事件,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相關通報將會回歸校園進行行政調查。然因過去機制中沒有要求校園的調查結果要回送社政機關進行裁罰,故實務上即會發生就出現即便教育行政端對事件調查事實確認,也做出依教育法規的處分(記過、停聘、解聘、不續聘),但因為社政機關對相關調查毫無所悉,更遑論做出兒少權法的裁罰。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在社政體系經兒少法裁罰後能透過公告加害人姓名,讓一般的家長能藉由查詢來確認接觸孩子的成年人是否曾有兒少法裁罰紀錄,但在校園中即便加害者行為已經符合兒少法裁法的標準,也會因為社政機關未追蹤與裁罰,形成家長們在查詢時的盲區。經近半年與衛福部、教育部跨部會討論,目前相關標準作業流程雖已修正,然為使相關制度能夠更完整,也讓過往可能漏接的個案受到應有裁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函請教育部就3年內校園調查屬實且未經兒少法裁罰之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移請社政主管機關評估依法裁處,並請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劉建國 陳培瑜

4、 有鑑於113年4月的調漲電價措施,致使醫療產業在照顧弱勢及永續重要性因此受到衝擊,更讓各醫院在健保總額制度之下,被迫需讓病患透過分擔漲價後的掛號費來平衡高昂之電費成本。爰此,考量當前全國醫院當中僅地區醫院受到電費補貼,如此實難以解決整體醫療韌性受損之事實,是以決議速啟動對於各層級醫院辦理電價補貼之研議作業,俟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廖偉翔 洪孟楷

楊瓊瓔

5、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乃我國刑事政策中重要角色,並透過主管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內容所明定的死刑規範,來維繋被害兒少遭遇天理難容多類犯行之事後對兇嫌的應報,以及事前預防的處分威嚇。然而,考量近期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廢,可能會受到釋憲作業宣告違憲,因此衛生福利部需再配合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修法予以廢止死刑內容,進而衝擊我國兒少保護業務之執行。爰此,考量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施政必須嚴謹,特決議要求最速完成死刑受廢止後所可能對於兒少保護業務之衝擊評估,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廖偉翔 洪孟楷

楊瓊瓔

6、 有鑑於散播兒少性影像之非法網站,無法以網路技術完全封禁,若改以阻斷金流方式,方得有效阻止非法網站營運。經查,若非法網站透過國外之虛擬貨幣交易所或未記名錢包,以現行制度上即有追查困難。又查多數非法網站,皆有提供人民幣付款選項,即透過中國大陸地區境內之合法金流,就可獲得營運之資金,且我國國人亦可使用之。為避免兒少性影像繼續透過上述非法網站恣意傳播,並有效斬斷其營運金流、並反向追溯相關使用者,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彙整目前追溯虛擬貨幣金流之措施。另對於中國大陸境內之金流,評估是否能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平台,追查相關紀錄與使用者身分。另對以上措施不足之處,提供未來精進措施之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廖偉翔 洪孟楷

楊瓊瓔

7、 據婦女救援基金會2021年調查,發現目睹家暴受害人於童年時期有接受過社工服務只有8.6%,沒有接受過則有高達91.4%,並且成年後,有高達50.4%填寫者沒有尋求過資源協助。經查,衛生福利部111年推動建置兒少領航員輔導支持資源中心,至今只有5家民間團體合作,在在顯示目前提供目睹家暴兒少之社會資源仍有不足,實有改善之必要。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增加與改善目睹家暴兒少之輔導支持資源,加強與民間團體合作,於1個月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廖偉翔 洪孟楷

楊瓊瓔

8、 有鑑於「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師資及課程內客及教材編纂現存諸多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113年底前研擬前述課程計畫加入「兒虐評估專業知能」,並明定時數、師資規定、課程內容及教材。目前我國各縣市居家式托育訪視輔導管理做法不一等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縣市訪視輔導管理如何統一之改善做法,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審視,以明確行政程序。現今衛生福利部提供兒虐數據「施虐者身分別」分類未明確,導致施虐者詳細身份未明,導致管制面政策執行成效不佳,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調整兒虐數據分類方式,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審視,以明確行政程序。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4月25日)

邀請勞動部部長、法務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就「就業服務法上路逾三十年,針對就業促進、歧視禁止、外國勞動力權益保障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王育敏、陳菁徽、邱鎮軍、黃秀芳、涂權吉、王正旭、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淑芬、黃國昌、麥玉珍、洪孟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牛煦庭、張啓楷、吳春城、何欣純、陳瑩、劉建國及林倩綺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羅赫踛Helu Chiu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廖偉翔、楊曜、盧縣一、翁曉玲及羅智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 有鑑於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乃勞資爭議處理法在98年全文修正後,所開始運作之法定編組。然而,經查勞動部自該時施行裁決作業迄今,近年雖辦理有視訊作業要點,和勞工及工會出席裁決會議交通費要點二項規定,卻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外縣市人員所遇參與不便利及權益不平等之施政缺失,每每徒增人員在負擔交通奔波的時間機會成本下,所在勞動權益上又受額外之侵損。爰此,特決議請勞動部針對在中、南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研議可行性,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