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 間:113年6月5日(星期三)9時3分至13時55分
113年6月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昭姿 陳菁徽 盧縣一 邱鎮軍 黃秀芳 涂權吉 王育敏 蘇清泉 林淑芬 王正旭 廖偉翔 劉建國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洪孟楷 陳培瑜 楊瓊瓔 鍾佳濱 張嘉郡 林楚茵 鄭正鈐 張智倫 洪申翰 邱志偉 徐欣瑩 李彥秀 蔡易餘 顏寬恒 賴惠員 王鴻薇 麥玉珍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羅廷瑋 何欣純 林俊憲 謝衣鳯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游 顥 陳冠廷 葉元之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
(6月5日) |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邱泰源 |
|
主任秘書兼代理口腔健康司司長 |
張雍敏 |
||
國際合作組 |
參事兼主任 |
施金水 |
|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長 |
蔡淑鳳 |
|
醫事司 |
簡任技正 |
李中月 |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石崇良 |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長 |
吳秀梅 |
|
疾病管制署 |
副署長 |
羅一鈞 |
|
國民健康署 |
副署長 |
魏璽倫 |
|
社會及家庭署 |
組長 |
李育穎 |
|
外交部 |
常務次長 |
陳立國 |
|
國際組織司 |
司長 |
孫儉元 |
|
(6月6日) |
|||
環境部 |
部長 |
彭啓明 |
|
資源循環署 |
署長 |
賴瑩瑩 |
|
環境管理署 |
署長 |
顏旭明 |
|
氣候變遷署 |
署長 |
蔡玲儀 |
|
化學物質管理署 |
署長 |
謝燕儒 |
|
國家環境研究院 |
院長 |
劉宗勇 |
|
環境保護司 |
司長 |
蔡孟裕 |
|
大氣環境司 |
司長 |
張順欽 |
|
綜合規劃司 |
司長 |
吳珮瑜 |
|
水質保護司 |
司長 |
王嶽斌 |
|
監測資訊司 |
司長 |
謝炳輝 |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署長 |
連錦漳 |
|
產業園區管理局 |
專門委員 |
李國龍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副局長 |
胡世民 |
主 席:黃召集委員秀芳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6月5日)
報告事項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外交部就「2024年我國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之經過、檢討與展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報告後,委員林月琴、陳昭姿、蘇清泉、陳菁徽、邱鎮軍、黃秀芳、涂權吉、王育敏、王正旭、陳培瑜、盧縣一、廖偉翔、洪孟楷、林淑芬、楊瓊瓔、劉建國、洪申翰、楊曜、陳瑩及張智倫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及外交部常務次長陳立國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2項:
1、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5月15日預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調整醫療區域劃分,將石門、三芝、淡水、八里共四個行政區於臺北二級醫療區域中新增淡海次醫療區域,此更動主要考量淡海新市鎮移入人口近年大量移入,然而醫療院所主要集中在士林、北投地區,以至於淡海新市鎮地區民眾就醫不便,其立意良善,衛生福利部應協助凝聚共識,加速推動該醫療區域劃分之調整;另,淡水、三芝、石門現況僅有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為醫學中心,無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僅有泓安醫院、北新醫院、台安醫院等三所精神專科醫院,其餘均為基層診所,致民眾遇急重症醫療需求,需負擔較高額的門診費用,為落實衛生福利部分級醫療之推動,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新增次醫療區域後,評估部立醫院、或協請新北市衛生局加入該次醫療區域成立區域醫院,以健全北海岸地區分級醫療網絡。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蘇巧慧
2、 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對於危機家庭須立即提供多項保護性服務措施,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該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使中心工作業務相當繁重。經查,於縣(市)政府,其中心主任多為縣(市)長兼任,未必能有專業性協助社工同仁面對處理高風險、多重問題複雜個案及跨網絡合作;另查,直轄市政府,其組長職務列等僅7職等,相較高級社會工作師7至8職等低,職等未反映其職責程度,且為避免產生領導統御問題,爰由高級社會工作師兼任組長,以致於考試院銓敘部歷年審查修編案,均表示單位主管重要職務及一人一職之原則,請其審酌將兼任組長改為專任,然而實務上並不可行,而中心僅設置1名9至10職等主任及1名9職等副主任,綜理涉及人身安全之保護性業務,業務量並不亞於工程機關、勞動機關等規模相當單位,其首長職等可列為11職等,且設有幕僚長協助處理內部繁雜事務。綜上,為能全面性推動保護性業務,回應其業務性質及組織規模,建請衛生福利部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研議調整其定位,包含對其編制進行通案檢視與盤整,並協助建立相關基準,作為考試院銓敘部審查該中心修編案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蘇巧慧
(6月6日)
邀請環境部部長就「廢棄物暫存量逐年攀升,廢棄物處理政策短中長程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環境部部長彭啓明報告後,委員盧縣一、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邱鎮軍、黃秀芳、蘇清泉、王正旭、賴惠員、牛煦庭、林淑芬、廖偉翔、洪申翰、劉建國、陳冠廷、林俊憲、陳瑩及葉元之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彭啓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連錦漳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王育敏、楊曜、鍾佳濱及涂權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全國各縣市之大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為鄰避設施,各地方政府基於敦親睦鄰,參考環境部所訂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第4點規定,編列焚化每噸廢棄物編列新臺幣(下同)200元回饋金。雖然該回饋金要點規定已有彈性,供地方政府可以實務需求調整。惟該回饋金要點屬行政規則,對地方政府仍有一定影響性,且多數縣市回饋金基準為200元/噸,考量該要點為83年公告實施迄今已逾30年,又各縣市焚化廠進廠費亦逐年提升,顯見要點實有修正必要,以符合時宜。爰建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會商相關單位及各縣市完成修訂該回饋要點。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廖偉翔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