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3月18日(星期一)9時3分至16時5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菁徽 盧縣一 林月琴 陳昭姿 王育敏 邱鎮軍蘇清泉 廖偉翔 涂權吉 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林淑芬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洪孟楷 葉元之 李彥秀 黃珊珊 賴士葆 鍾佳濱 顏寬恒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葛如鈞 徐巧芯 林楚茵 郭昱晴 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 陳培瑜 黃健豪 謝衣鳯 林國成 黃國昌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羅廷瑋 許宇甄 陳玉珍 羅明才 張雅琳 吳沛憶 王美惠 林思銘 林倩綺 鄭正鈐 牛煦庭 徐欣瑩 李坤城 何欣純 張嘉郡 游 顥 范 雲 吳思瑤 廖先翔 沈伯洋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 長 |
薛瑞元 |
政務次長 |
李麗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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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署 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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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司 長 |
蘇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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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 |
司 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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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司 |
司 長 |
陳亮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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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司 |
主任秘書 |
張雍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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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簡任技正 |
李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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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司 長 |
吳林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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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副組長 |
詹雅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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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保護司 |
督導參事 |
林嚞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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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主任檢察官 |
范孟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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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司 |
簡任視察 |
歐惠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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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 |
專門委員 |
沈淑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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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
副署長 |
詹永茂 |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通過動議1項:
鑒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所排定之議程,真正目的係為檢討保母虐童致死一案的根本成因及提出檢討作為。但衛生福利部的報告卻僅有補充幼童被虐致死事件的服務時序表,對於當中各個階段竟出現:1.各級政府社政部門及社福機構的官僚態度,導致出現社會安全網運作失靈的嚴重問題。2.被虐幼童長期受虐情況下,儘管明顯到有被察覺異常,卻無任何一個單位或機構出面保護,任憑被虐幼童身處危險情境,而導致不可挽回的悲劇。等等根本性成因,卻未見衛生福利部在報告中有任何的說明、論述及檢討,只敷衍交差地送來一份不及格的報告。爰為避免如此官僚、不知檢討的態度,成為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之常態,建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應退回衛生福利部之報告。
提案人:陳昭姿 蘇清泉 盧縣一 陳菁徽林德福
另有動議1項,有在場委員表示異議,委員蘇清泉等6人提案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不通過:
基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2條,請王育敏委員遵守利益迴避,不要擔任今天會議主席。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林月琴 王正旭林淑芬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6人(林月琴、黃秀芳、王正旭、劉建國、林淑芬、陳瑩);反對者7人(陳菁徽、盧縣一、陳昭姿、邱鎮軍、蘇清泉、廖偉翔、涂權吉),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就「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報告後,委員陳菁徽、盧縣一、林月琴、陳昭姿、王育敏、邱鎮軍、蘇清泉、徐巧芯、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廖偉翔、楊曜、陳瑩、林淑芬、李彥秀、陳培瑜、賴士葆、郭昱晴、范雲、黃國昌、洪孟楷、羅廷瑋及牛煦庭等26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詹永茂及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吳林輝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吳春城、顏寬恒、沈伯洋、林德福、陳冠廷、張雅琳、葉元之及羅智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3項:
1、 目前無論從任何年齡層來看,原住民族地區死亡率皆高於一般國民。以2018~2022年統計數字分析:新生兒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死亡率為每千人4.67人,鄉鎮區則為每千人2.23人;若以年齡較大的15~19歲來看,原住民族地區死亡率為每10萬人58.75人,而直轄市及縣轄市則為29.79人,原住民族新生兒死亡率數字近乎一般國民之兩倍。雖然,衛福部自民國112年11月起,開始推出全國兒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幼兒專責醫師」服務內容:由醫師整合3歲前嬰幼兒常見的醫療照護項目,包括預防保健、預防接種、膽道閉鎖(大便卡)篩檢追蹤、通報轉介(牙齒塗氟、兒少保護、發展遲緩)、居家訪視等等,但應該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嬰幼兒更為強化保護。綜合以上,爰要求衛福部應於全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之內,特別針對原住民地區新生兒死亡率偏高問題研擬積極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盧縣一 王育敏 陳菁徽
2、 現行規定下,嚴格限制保母領取「托育補助」時雙方之親屬關係,彼此須為三親等以外之親屬,方得領取,否則保母僅得領取「育兒津貼」。(法源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二、托育提供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但許多原鄉及偏遠地區因幅員遼闊,情況特殊,應予特別規範。以桃園市復興區為例,雖然於2023年10月已經設置區域內唯一一家公立托嬰機構,但因部落間距離遙遠,家長接送不易,若一概要求奔波送托,反而導致家長困擾,且父母如果自身具有保母資格,照顧自身嬰幼兒時卻僅得從「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兩者擇一,也有違政府政策美意。因此,爰要求衛福部研議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放寬親等限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盧縣一 陳菁徽 王育敏
3、 有鑑於衛福部所提「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報告,內容僅兩頁有關虐兒案,文中充斥「研議」、「強化」、「盡速」等空洞字眼,完全未見還原真相,釐清問題的檢討與具體做法,更未見衛福部負起應有的責任,且有故意混淆「司法調查」及「行政調查」之嫌;表面看似完整規範,但實際執行上卻漏洞百出,企圖甩鍋給社工、地方政府、文過飾非的報告,此種心態,恐將個案演變成系統性風暴,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書面報告應予退回,要求衛福部針對上述缺失深自檢討並提出具體改進做法,重新再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蘇清泉 陳昭姿 廖偉翔 陳菁徽 盧縣一 邱鎮軍 涂權吉
4、 有鑑於我國社會工作專職人數約18,628人,每人負責案件量難以負荷、每年平均發生六千件暴力對待、平均薪水又僅3.5萬元,導致近三年平均流動率將近四分之一。又社工於工作過程中,易涉民、刑事糾紛或法律訴訟,動輒成為媒體新聞焦點,遭「肉搜」,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刑事訴訟法之對待。爰要求內政部及法務部,針對執法過程中,如何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個人隱私及人權,提出檢討與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盧縣一 涂權吉
5、 有鑑於我國社會工作專職人數約18,628人,每人負責案件量難以負荷、每年平均發生六千件暴力對待,工作環境壓力甚鉅。惟社工平均薪水僅3.5萬元,導致近三年平均流動率將近四分之一。又社工於工作過程中,涉入民、刑事法律案件,其高額訴訟成本與漫長訴訟過程,恐使社工人員難以負擔。若衛福部無法提供協助,致使社工求助無門,將嚴重打擊社會工作者士氣,影響社會安全網穩定性甚鉅。爰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支持社工涉訟協助機制。
提案人:王育敏 盧縣一 涂權吉
6、 有鑑於我國社會工作專職人數約18,628人,每人負責案件量難以負荷、平均每年需遭受六千件暴力事件對待,工作環境壓力甚鉅。惟社工平均薪水僅3.5萬元,導致近三年平均流動率將近四分之一。考量衛福部針對家外安置兒童,將增加訪視頻率,對社工人力需求將大幅且持續增加,為落實計畫並維持社工人員穩定性。爰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增加訪視制度之詳細執行計畫、人力規劃、與預算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盧縣一 涂權吉
7、 台北市一名1歲大男童剴剴(化名)遭到一對劉姓保母姊妹聯手施虐,不僅腿被打到骨折變形、指甲被拔光、牙齒被打斷,就連生殖器也遭燒到黑掉,全身體無完膚休克慘死,引起社會公憤,為預防兒童受虐情況發生,爰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在收出養制度中,社福機構或保母應運用幼兒專責醫師對兒童進行健康與發展評估,一發現有問題就即時通報地方政府,這樣就能早發現早處理,絕對不能再發生像剴剴這樣的悲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陳昭姿
8、 針對兒福聯盟社工疑似未盡探訪之責,導致孩童遭凌虐致死,媒體報導社工因長期人力不足業務繁瑣,造成在巨大案量負荷下壓縮案件的訪視時間。如遇訪視對象有意隱瞞或態度保留,及難在有限時間資源中掌握全貌。社工人力不足是全國性、制度性議題,爰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依最新規定賦予社工之業務,重新盤點全國兒少福利訪視之社工人力需求,同時盤點新規定實施後社工缺額狀況及補強措施。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邱鎮軍 陳菁徽
9、 有鑒於民眾反映國小兒童健康檢查相關程序過於繁瑣,造成民眾不便等情形,經查證後發現,我國國小兒童健檢多由學校自行委外,並交由診所協助檢查,此健檢方法對於都市地區的國小兒童家長已有反映不便之處,對於偏鄉地區亦可能造成不小的困擾,另外關於健檢後有需要回診或適當矯治的情形,該回診率的掌握度也不足,是否有達成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基於瞭解國民小學學生生長發育狀況,早期發現疾病與體格缺點,並施予矯治,且妥適安排教學活動,以增進學生健康的立法目的,不無疑義,據此基於保證兒童身體健康權益,建請衛福部及教育部於1個月內,共同瞭解現況及研議國小兒童健檢改善方案。
提案人:王正旭 林月琴 陳 瑩 劉建國
10、 基於近期發生之劉童遭保母虐死事件,為極力防止該事件再次發生,衛生福利部檢討我國收出養的評估機制與安置問題。請衛福部立即檢討兒童出養前之照顧與評估機制,並納入委託安置程序,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建立訪視輔導狀況良好保母名單,以照顧安置個案。前述工作請於1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陳 瑩 王正旭 劉建國
11、 基於近期發生之劉童遭保母虐死事件,為極力防止該事件再次發生,衛生福利部檢討我國收出養的評估機制與安置問題。請衛福部要求兒福聯盟針對劉童兒虐致死案提供相關檢討報告,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審視;並於1個月內公告建立居托服務中心與媒合機構共訪準則。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陳 瑩 王正旭 劉建國
12、 有鑑於出養男童遭保母虐死案,引起外界高度關注,更突顯社會安全網各環節出現系統性問題,衛福部初步調查,收出養媒合機構社工的訪視可能不踏實、敏感度不足或過度信賴照顧人員的良善,未來將強化社工之專業知能及對兒童虐待之敏感度與辦識能力,檢討社工例行訪視頻率等。然中央實應與地方政府充分配合,落實相關教育,調整各自角色與任務使之更臻明確。爰此,要求衛福部應嚴格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督導業務,並將相關作為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陳 瑩 劉建國
13、 鑑於兒虐涉及相當多面向,如出養男童遭保母虐死案涉及兒童出收養、兒少保護和居家托育管理三個面向,於地方局處可能由不同單位主責,國家實應將兒童相關事宜統合辦理。為免將來因缺失而延誤相關案件的處置時間,爰要求衛福部應將相關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通報制度調整並公告,未來不論家內家外的兒童虐待事件,都需向保護司通報,以利各單位後續協助處置。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陳 瑩 劉建國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