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 間:113年3月20日(星期三)9時至13時29分
113年3月2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4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盧縣一 廖偉翔 王育敏 涂權吉 蘇清泉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林淑芬 陳 瑩 楊 曜 邱鎮軍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沛憶 鍾佳濱 顏寬恒 洪孟楷 李坤城 謝衣鳯 黃健豪 鄭天財Sra Kacaw 葛如鈞 牛煦庭 李彥秀 張雅琳 何欣純 張啓楷 洪申翰 游 顥 徐欣瑩 范 雲 王鴻薇 陳培瑜 張嘉郡 吳思瑤 徐巧芯 陳秀寳 楊瓊瓔 羅廷偉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鄭正鈐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
(3月20日) |
||
勞動部 |
部長 |
許銘春 |
|
勞動力發展署 |
署長 |
蔡孟良 |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長 |
鄒子廉 |
|
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
勞動保險司 |
司長 |
陳美女 |
|
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長 |
謝倩蒨 |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黃維琛 |
|
勞動法務司 |
司長 |
傅慧芝 |
|
衛生福利部 |
政務次長 |
李麗芬 |
|
社會及家庭署 |
署長 |
簡慧娟 |
|
保護服務司 |
副司長 |
郭彩榕 |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司長 |
吳林輝 |
|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副署長 |
戴淑芬 |
|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 |
組長 |
王慧秋 |
|
(3月21日) |
|||
環境部 |
部 長 |
薛富盛 |
|
環境保護司 |
司 長 |
蔡孟裕 |
|
大氣環境司 |
專門委員 |
陳宜佳 |
|
監測資訊司 |
專門委員 |
陳信雄 |
|
資源循環署 |
署 長 |
賴瑩瑩 |
|
環境管理署 |
署 長 |
顏旭明 |
|
氣候變遷署 |
副署長 |
黃偉鳴 |
|
經濟部 |
常務次長 |
林全能 |
|
能源署 |
署 長 |
游振偉 |
|
產業發展署 |
副署長 |
鄒宇新 |
|
產業園區管理局 |
副局長 |
劉繼傳 |
|
水利署 |
副組長 |
李珮芸 |
|
國營事業管理司 |
專門委員 |
黃旭暉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專業總工程師 |
郭芳楠 |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副處長 |
謝茂傑 |
|
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 |
司 長 |
莊老達 |
|
漁業署 |
組長 |
陳文深 |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副組長 |
尹效元 |
|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簡任技正 |
黃鏡諺 |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
處 長 |
吳明蕙 |
|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
參 事 |
呂登元 |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
代 表 |
吳明蕙 |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3月20日)
報告事項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及性平三法上路如何落實雇主責任」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就「完善職場育兒環境及托育人員專業職能、工作倫理及職業道德之培訓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綜合詢答,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李麗芬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盧縣一、廖偉翔、王育敏、涂權吉、蘇清泉、劉建國、黃秀芳、王正旭、林淑芬、李坤城、洪孟楷、李彥秀、吳沛憶、洪申翰、牛煦庭、張雅琳、鄭天財Sra Kacaw、范雲、陳培瑜、陳瑩及楊曜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李麗芬及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吳林輝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王鴻薇、張啓楷及邱鎮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0項:
1、 鑑於失聯移工並無健保或醫療保險,看病將造成醫院醫療呆帳,而移工所生子女也難以就醫、施打疫苗,許多失聯移工因擔心被遣返回國也不願尋求政府協助,對兒童人權影響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就失聯移工及其在台所生子女,難以獲取醫療資源問題,研議具體因應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盧縣一
2、 有鑑於監察院曾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指出我國雖明文禁止雇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惟經監察院調查後,仍發現實務上有雇主、仲介要求或勸說懷孕移工在孕期7個月前解約回國,或者以被看護者沒有看護需求、移工表現未通過考核等理由,終止聘僱或不續聘,導致有移工擔心被解僱,只好隱忍懷孕消息而未做產檢,突顯勞動部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權益,甚至成為失聯移工。爰要求勞動部應就落實法令禁止雇主非法解僱懷孕移工,以及針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撫養子女之需求,研議具體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盧縣一
3、 有鑑於我國社福移工人數高達23萬7,061人,其中21萬餘人屬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此類移工若在台灣懷孕生子也無法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後續養育子女經濟負擔極重,更易造成移工失聯逃逸之狀況。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社福移工在台懷孕生子,研議政府資源協助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陳菁徽 盧縣一
4、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22年全台總計2萬7,134位托育人員(保母),其中50歲以上占61.9%,預估5至10年內將陸續退出職場,人力供給攔腰斬半。此外,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亦指出,當下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女性勞參率超過七成,如需滿足家長送托需求,113年底需再增加4千名托育人員,顯見無論短中長期,托育人力皆需才孔急。爰此,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將「托育工作」納入「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之列,延攬「畢業僑外生」留台並投入托育工作,以解決托育人員短缺之窘境。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盧縣一 蘇清泉
5、 長期以來,政府普遍把社會安全網當成安定民心的解方,兒虐事件發生後,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亦提出提升訪視頻率及社工敏感度的處置方式,卻無其他配套措施,形同讓社工承擔補破網的責任,但相關預防措施應為全面檢討社會問題,由志工、社區、警政、衛政、社政等單位共同協力,才能落實。再者,相關部會提出的不定時訪視,由社工做突襲家訪,缺乏法源依據,實務執行並不容易,在既有社工服務量能下,增加訪視頻率將直接壓縮既有訪視品質,並且可能讓社工工作量遽增。衛生福利部作為主管機關,實應該思考妥善措施,以保障社工執業安全。面對檢討與改革,衛生福利部應正視社工工會提出五大訴求,包括,「全面檢視社會問題成因,別把社安網當成社工網」、「邀集實務代表重開兒虐檢討會」、「收回提高社工訪視頻率要求」、「保障社工執業安全,別讓社工遭肉搜怒罵」、「落實社工薪資制度,重視社工工作負擔及量能」,並且妥適回應訴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全面檢討社工執業安全保障等相關措施,並儘速回應相關訴求。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范 雲吳沛憶
6、 近期發生兒童經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轉介保母照顧卻遭保母虐死之事件,意外讓外界發現,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坐擁龐大資產,近5年捐款收入超過31.2億元,惟第一線服務的基層社工、提供寄養服務保母及眾多待服務個案,並未得到相對等的薪資及保護服務,支出僅占收入的一半不到,顯然與民眾善意捐款初衷有落差。觀諸其他基金會,支出比例均與收入所差無幾,甚至收入不及支出,大有人在。基層社工工作環境壓力大,薪資水準偏低,保母亦然,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身為兒少保護團體的領頭羊,應較坊間更注重社工與保母的執業保障,以維持其穩定性。爰要求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善盡管理機關之責,要求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就財務、捐款流向、社工與保母執業保障、服務個案等提出改善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7、 查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近5年捐款收入超過31.2億元,理應有足夠資源聘請專業社工人力投入服務個案,以近期發生兒童遭保母虐死事件為例,實不應發生,社工疑因長期人力不足業務繁重,壓縮訪視時間、敏感度不足,又依照內部機制,出問題時第一線社工沒發現,第二線督導從訪視紀錄報告也『漏接』?而對整件事毫無所悉,顯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內部訪視督導機制有檢討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瞭解,並要求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改善。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8、 基於近期發生之劉童遭保母虐死事件,為極力防止該事件再次發生,衛生福利部檢討我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各縣市執行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處理原則,以明確行政程序。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吳沛憶
9、 基於近期發生托育人員不適任問題,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檢討不適任托育、教保人員資料庫勾稽問題。並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提供「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勾稽時間、頻率。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范 雲吳沛憶
10、 勞動部推動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然而恐因缺乏誘因、未達到足夠彈性、配套不完備,使該試辦計畫恐難成功吸引企業加入響應,使試辦計畫之美意打折。為使勞動部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推行順利,亦能藉由試辦計畫找出企業之困境與家庭之需求,勞動部應研議簡化育嬰留停津貼申請流程,提出具體誘因與鼓勵措施;彈性放寬試辦計畫限制;提出事前宣導、事後檢討具體規劃;並邀請關注托育、照顧議題之民團討論諮詢。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范 雲吳沛憶
(3月21日)
邀請環境部部長、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就「加速推動再生能源對國土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修訂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環境部部長薛富盛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涂權吉、邱鎮軍、王育敏、黃秀芳、王正旭、鍾佳濱、王鴻薇、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林淑芬、廖偉翔、陳秀寳、徐巧芯、劉建國、張啓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及洪孟楷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薛富盛、經濟部常務次長林全能、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司長莊老達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吳明蕙(並代表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蘇清泉、陳冠廷及盧縣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5項:
1、 鑑於再生能源開發屢屢引發社會爭議,民間持續有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加嚴等倡議,目前環境部也已預訂修正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請環境部於後續修法草案研議過程,妥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NGO團體研商溝通,凝聚共識,以達成環境保護與綠能推動兼籌並顧的目標。
提案人:黃秀芳 林月琴 劉建國 王正旭 陳秀寳
2、 有鑑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才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使得近年來新設太陽能光電案場大多不符合前開標準所認定之重要濕地,因此免予環評而引起「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爭議及討論。為避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完畢前,已獲得開發許可之太陽能光電案場因尚不在前開標準規範對象之列,造成其開發行為對我國環境產生實質重大影響,爰要求環境部於一個月內,會同經濟部盤點未來可能需進行環評之太陽能光電案場,研擬修法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涂權吉 陳昭姿
3、 為符合世界發展淨零碳排與能源自主的趨勢,發展再生能源已為各國重要基礎建設,其中考量減少太陽光電設置對環境之影響,我國除就地面型光電開發訂有土地開發及景觀設計規範,確認光電發展區位及案場規劃合宜,並於漁電共生推動環社檢核,針對漁電共生開發遭遇的環境、生態與社會議題,要求業者提出因應對策,以兼顧綠能、環境生態及社會的發展。除漁電共生已有環社檢核進行把關外,針對其它地面設置類型的太陽光電也應考慮開發過程中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因此,請環境部會同經濟部檢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評估達一定規模且位於環境敏感區位的用地變更型地面光電應辦理環評。
提案人:黃秀芳 林月琴 王正旭
4、 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以及其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7項規定,太陽光電僅有位於重要濕地才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目前國家全力衝刺太陽光電,各地如火如荼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除公告之不利耕作區、低地力地區、漁電共生外,還包括國有土地標租、台糖地等共已使用超過一萬公頃,全台魚塭、鹽田、農地與林地等等,處處可見大規模鋪設太陽能光電板的景觀,已對自然生態、動植物保育以及居住環境造成嚴重衝擊。光電爭議不斷,112年3月已有13位環評委員連署,主張應修正認定標準,擴大光電環評範圍,然環境部至今方提出修正規劃,更稱須113年12月底才能修正發布,目前全國尚有上萬頃土地即將設置光電設施,若認定標準修正時程拖沓,恐使環境衝擊雪上加霜。環境部主掌全國環境保護與環境影響評估事務,對於能源建設與開發是否對自然生態與環境資源造成衝擊,自當主其事,嚴守立場加以把關,為敦促政府儘速將自然資源與環境破壞的外部成本納入考量,爰請環境部加快修訂時程,並於113年6月底前正式提出草案預告,俾達成環評法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立法意旨。
提案人:陳菁徽 涂權吉 邱鎮軍 王育敏
5、 台灣積極擴展太陽光電的同時,未來廢棄太陽光電板如何妥善處理,也應有完善、周全的配套規範,否則反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公害。109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能源局所聯手推動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係要求大規模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的業者,在設置時即需向經濟部能源局登記每一片太陽能板的序號,並繳交太陽光電板回收清理費用,當太陽能板需淘汰時,經上網登錄、按規範收集,由清除業者收運處理,家戶甚至露營車等民眾少量使用者,則撥打專線,獲得協助處理,若任意棄置廢棄太陽光電板,違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然而,除前揭經濟部的計畫外,環境部尚未將其納入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之應回收項目中,儘管現在尚未有大量太陽能板須汰換,但已經開始有零星的太陽能板廢棄案例,若法規未強制回收,恐使廠商便宜行事,來自非案廠、零星的個體戶廢棄太陽能板也可能激增,不只造成環境負擔,也與永續再生的精神不符。為敦促環境部超前部署,爰此要求環境部於6個月內修改公告,將太陽能板列為「應回收」項目,完備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
提案人:陳菁徽 涂權吉 邱鎮軍 王育敏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