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謝龍介 鍾佳濱 羅智強 林思銘 吳思瑤

陳俊宇 莊瑞雄 傅崐萁 吳宗憲 翁曉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麥玉珍 顏寬恒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王育敏 洪孟楷廖偉翔 葛如鈞 鄭正鈐 游 顥 徐欣瑩 邱志偉 謝衣鳯

陳超明 黃健豪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郭彩榕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專門委員 陳俊廷

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 斯儀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組長 葉信村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鍾佳濱、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莊瑞雄、林思銘、吳思瑤、陳俊宇、傅崐萁、黃國昌、吳宗憲、徐欣瑩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詢答及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七十七條、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及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112年底發生新北少年割喉案,案件場景發生在校園,且屬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少年司法重大矚目案件,則在整個司法調查、審判程序中,必然會有需要少年擔任證人的時刻。

而同屬12到18歲應保護的少年,若成為案件的目擊證人,在程序參與即亦有應保護之必要。以及如家暴案件,實務上,亦有請未滿12歲兒童擔任證人之情形。

惟綜觀《少年事件處理法》僅於第36條之1第4項,針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及《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針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明文保護其隱私,而有採取隔離措施,但均未就兒少擔任證人之保護措施法制化。

況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第2項雖有規範「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則無論《刑事訴訟法》或《證人保護法》,甚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對於兒少參與程序的保護措施,均付之闕如。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研擬,是否比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1條,關於案件證人等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之部分規範,包括經到場作證有受保護必要之立法意旨,將相關兒少參與司法程序加以明文化,包括落實於審理細則上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提供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4.html),未滿18歲之兒少受虐總人數,從110至112年,分別是1萬1,523人、1萬1,950人、1萬2,646人,逐年遞增,顯示刑法第286條自108年5月,公布加重刑責施行後,受虐人數不減反增。

依據上開統計數據,3年內,受虐兒少總人數成長9.7%,在當今少子化的時代下,益徵兒少保護漏洞的嚴重性,也顯示108年加重刑責後,仍無法達到防制兒童虐待犯罪的目的,執行成效不彰,徒法已不足以自行。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檢討預防作為,並提出報告,內容應含有:

1.近3年,刑法第286條之統計數據,包括受理件數、案件來源、被害人年齡分布、起訴率、定罪率。

2.實務上,刑法第286條第1項適用率偏低之原因,包括分析條文構成要件「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適用爭議,以及醫療、社政單位是否熟稔該條適用之情狀。

3.各地檢婦幼保護執行小組針對預防兒少受虐之具體改進機制,包括醫療、社政通報端必須了解該條屬公訴罪,以及如何降低高風險族群之「再犯」機率。

提案人: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