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分;下午2時至5時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沈發惠 羅智強 陳俊宇 鍾佳濱 黃國昌 林思銘 莊瑞雄

吳思瑤 謝龍介 吳宗憲 柯建銘 翁曉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王鴻薇 范 雲 沈伯洋賴士葆 牛煦庭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立法院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總統府第一局專門委員 孫浚清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處長 彭紹博(上午)

副處長 羅瑞卿(下午)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程怡怡

考試院保訓綜規處處長 龔癸藝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副處長 張蔭廉

銓敘部銓審司司長 王永大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專門委員 葉昭宏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黃仁良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處長 王正誼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廖鎮文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專門委員 張靜倫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法規及國合組組長 王安定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 洪 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張翠娟

國家安全局秘書室組長 吳組長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一)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沈發惠、羅智強、陳俊宇、莊瑞雄、黃國昌、林思銘、沈伯洋、吳思瑤、柯建銘、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翁曉玲、范雲、鍾佳濱提出質詢;委員傅崐萁、吳宗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二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

前項聘 人員之 遴聘、員額、待遇 、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立法院定之。

(四)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經表決通過散會動議:

針對本日會議(4/25)議程,建請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6條及第57條規定,提議散會。

提案人:謝龍介 林思銘 吳宗憲 翁曉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