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陳俊宇 謝龍介 鍾佳濱 吳思瑤 莊瑞雄

羅智強 林思銘 吳宗憲 傅崐萁 翁曉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黃建賓 洪孟楷 牛煦庭 麥玉珍 蘇清泉

鄭正鈐 楊瓊瓔 邱志偉 徐巧芯 賴士葆 游 顥 王鴻薇

林楚茵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李俊俋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雷 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賴家陽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沈發惠、莊瑞雄、鍾佳濱、陳俊宇、羅智強、

林思銘、吳宗憲、黃建賓、牛煦庭、吳思瑤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

王鴻薇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監察院院長陳菊遭檢舉於2023年12月30日赴高雄舊城教會違法為特定立法委員候選人輔選,事後,陳菊先是透過辦公室否認輔選,宣稱係受邀前往教會彌撒,之後證實12月30日當天舊城教會並未舉辦彌撒活動。2024年3月21日,陳菊再次透過辦公室改口當日為探友行程,前後說法不一,為何一再說謊,心態可議。

陳菊為特定立法委員候選人輔選之行為,明顯違反《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2條第2項「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之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有責任究責陳菊此一違法行徑,爰此,建請監察院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人民陳訴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啟動調查,避免監察院院長一再敗壞官箴,讓國人對監察院愈加失望。

提案人:黃國昌 傅崐萁 翁曉玲 吳宗憲

林思銘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二、有鑑於諸多民眾陳情及反應,監察委員高涌誠之行使職權,從曲棍球案、卡管案、論文案及近期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總幹事羅益世回台遭強制驅逐出境案,均有政治介入的疑慮,有違《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之規定,恐有失職之處。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監察委員如有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者,可移送紀律委員會。然參照前監察委員陳師孟之爭議過程,並無任一監察委員行使移送監察院紀律委員會。

爰此,立法院為代表民意的憲政機關,為有效反映民意,建請監察院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關於人民陳訴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將監察委員高涌誠移送監察院紀律委員會,以調查有無民眾認為違法失職之處。

提案人:羅智強 翁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