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1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謝龍介 莊瑞雄 羅智強 林思銘 沈發惠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賴士葆 沈伯洋 麥玉珍 鄭正鈐 林月琴
鄭天財Sra Kacaw 張雅琳 楊瓊瓔 邱志偉 郭昱晴 陳培瑜
委員列席12人
請假委員:陳俊宇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上午11時以後)
政務次長 徐錫祥
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戴淑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信雄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鐵窗裡的少年─如何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落實社區轉銜機制、促進社會復歸,並完備社會安全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翁曉玲、羅智強、莊瑞雄、林思銘、林月琴、鍾佳濱、張雅琳、陳培瑜、吳思瑤、吳宗憲、傅崐萁提出質詢;委員陳俊宇、謝龍介、沈發惠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稽之司法院今日(113年5月30日)報告「肆、訂定少年矯正學校特殊事件通報因應措施」,於110年5月28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16123號函予各院施行。參考措施中包含:
1.建置及維護與少年矯正學校間之特殊事件聯繫窗口,及時瞭解少年所發生之特殊事件及矯正學校初步處理情形;
2.強化法院間對矯正學校特殊事件之橫向聯繫,達到法院間及法院與矯正學校間之資訊不漏接目的,確實掌握少年在校之動態;
3.要求各少年保護官於接獲通知後應進行特殊事件內容之確認,並進行相關之處理(包含確認有無法定通報事項、與矯正學校或少年家長聯繫、派員訪視或進行視訊、將特殊事件處理情形陳報予督導長官及評估辦理院內或院際間之座談或研商會議)。
然,報告中未提及「特殊事件」之判斷標準為何?後續之評估研商會議開過幾次?會議結論為何?且113年3月27日之敦品中學脫序事件是否屬於特殊事件?敦品中學有無通報?本件之研商會議結論又為何?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於2個月內,提供敦品中學113年3月27日脫序事件之(去識別化)評估研商報告,內容須併含:
1.「特殊事件」之判斷標準、本次脫序事件之發生原因檢討。
2.改制矯正學校後,面對大型脫序行為,警力配置該如何因應;又該如何預防管理;各管理職權責如何劃分,是否有「有權無責」之情形。
3.如何精進掌握少年在校動態,進而強化輔導。
以充分落實法院與矯正學校間之資訊不漏接及達到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目的。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謝龍介 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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