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龍介 鍾佳濱 陳俊宇 黃國昌 翁曉玲 吳宗憲 林思銘

羅智強 沈發惠 吳思瑤 莊瑞雄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黃珊珊 鄭正鈐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徐錫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陳杏莉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專門委員 魏良卉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陳永利

財政部法制處簡任秘書 吳祥豪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副組長 郭寬淵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 劉雅娟

衛生福利部政風處處長 許家錦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組長 施偉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童政彰

證券期貨局副局長 黃厚銘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副處長 潘雅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蔡信誼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逕行逐條審查。

2、 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警方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者,應予告誡,依同條第6項授權子法規定,受告誡者,帳戶、帳號功能受限或停止、關閉。上開子法規定,於113年3月1日施行。因部分受告誡者不諳法律程序,未能及時提起訴願,或誤以須待刑事不起訴處分,才能舉證證明自己並非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以致於告誡處分確定,而帳戶、帳號功能受限制。為避免此等情形,請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質為「行政處分」之「告誡」研擬相關救濟程序,並加強宣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並於告誡處分書以明顯可知之方式標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及「告誡效果」,於當面交付受告誡者情形,得以言詞告知相關程序。

提案人:鍾佳濱 吳思瑤 沈發惠 陳俊宇

黃珊珊

(二)有鑑於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應研議以專法為之,將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建基於洗錢防制法上有違洗錢防制法之體例。為促進我國虛擬資產業界之發展、建立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法制架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研議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之架構、內容、草案審議進度、草案擬具過程,在草案提出前,每6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思瑤 黃國昌 吳宗憲

黃珊珊

6、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7、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