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謝龍介 莊瑞雄 吳思瑤

林思銘 吳宗憲 傅崐萁 柯建銘 翁曉玲 羅智強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謝衣鳯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徐欣瑩 楊瓊瓔

鄭正鈐 張嘉郡 何欣純 游 顥 蔡易餘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院長 陳明忠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陳俊宇、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鍾佳濱、吳思瑤、林思銘、吳宗憲、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謝衣鳯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現行軍公教待遇分別有《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然而,有關軍公教待遇之調整機制,迄今尚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具體規範。

2017年10月立法院法制局 「軍公教薪資調整問題之研析」研究報告具體指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建議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此外,2018年4月12日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提出下列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確實檢討:我國公務人員待遇法制因受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未盡相符,有其歷史因素。立法院早自2007年起,即多次決議要求行政院檢討各項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內容,並應儘速推動法制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擬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增訂概括授權條款,然公務人員基準法所涉範圍過廣,立法工程浩大,推動難度極高;嗣該總處表示擬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提升至法律位階,制定軍公教待遇專法,迄今仍在初步規劃階段,相關法制化作業顯然拖延過久,有欠積極。

為健全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機制,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進行研擬,並將規劃結果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昌 吳宗憲 傅崐萁 翁曉玲

林思銘 羅智強 謝龍介

鄭天財Sra Kacaw

二、因近年生成式人工智慧(AI)蓬勃發展,已知成為眾多產業發展與企業轉型關鍵之一。而當年政府各單位機關透過資源電腦化提升效能,近日更頻頻表示以新科技及生成式人工智慧(AI)輔助業務,打造以生成式人工智慧(AI)驅動的政府數位競爭力。

為了解因應業務狀況調整及時代改變,哪些政府業務可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增加單位效能,及同時檢討全國目前約聘僱人力分布及運用狀況,茲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評估「檢討全國目前約聘僱人力分布及運用狀況」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二)評估「因應業務狀況調整及時代改變,部分業務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提升效能」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莊瑞雄 黃國昌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