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沈發惠 莊瑞雄 吳思瑤 林思銘 陳俊宇
吳宗憲 傅崐萁 羅智強 翁曉玲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麥玉珍 洪孟楷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楊瓊瓔 邱志偉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徐錫祥(部長請假)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朱嘉川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林貽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蔡坤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特別行動支援中心副主任 蘇泉諶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鍾佳濱、莊瑞雄、陳俊宇、沈發惠、林思銘、吳思瑤、吳宗憲、王鴻薇、楊瓊瓔、羅智強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我國現有針對揭弊保護之規範,散見於「證人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勞動基準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等;惟該揭法令對保護對象及適用情事均有所不同,或僅屬行政命令層級,整體而言仍有欠周延,然而法務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卻仍擱置在行政院多年,遲遲未能通過。
有鑑於近年來食安、公害、金融及瀆職弊案層出不窮,且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為落實保障揭弊者權益,並儘速建立專法將揭弊者權益保護明文化,以提供揭露不法資訊者全面性之保護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積極溝通並讓行政院版儘速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吳宗憲 黃國昌 羅智強
二、依國際人權公約及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對未聲請羈押及未受羈押者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應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並應確保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且應有具體規定統一公告。然現行科技監控手段並無具體標準,全依法官心證,易發生不符比例原則或逾越必要之監控情節。故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依被告逃亡之風險程度,依比例原則具體規定電子腳鐐、電子手環、手機監控等不同辦法應適用何種犯罪行為人。並考量暴力犯罪及一般犯罪是否有所區隔,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林思銘 傅崐萁 王鴻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