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0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麥玉珍 張宏陸 黃建賓 王美惠

李柏毅 許宇甄 黃 捷 高金素梅 徐欣瑩 牛煦庭

吳琪銘 丁學忠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坤城 鄭天財Sra Kacaw 陳亭妃 賴士葆 鄭正鈐

黃國昌 羅廷瑋 張嘉郡 蔡易餘 楊瓊瓔 謝龍介

陳菁徽 羅智強 王育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游 顥 黃健豪 廖偉翔 蘇清泉 葛如鈞

廖先翔 傅崐萁 林沛祥 劉建國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李杏芬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蘇昭如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專門委員紀佳伶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李培源

主 席:徐召集委員欣瑩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殯葬管理條例:

(1) 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張嘉郡、羅廷瑋、楊瓊瓔、王育敏、丁學忠、許宇甄、廖先翔、林沛祥、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黃建賓、張宏陸、王美惠、李柏毅、許宇甄、黃捷、牛煦庭、徐欣瑩、丁學忠、黃國昌、楊瓊瓔、李坤城、羅廷瑋、吳琪銘、廖先翔、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廖偉翔等20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高金素梅、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已宣讀完畢)

2、 都市計畫法:

(1) 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林沛祥等20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未宣讀)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鄰長、里鄰志工服務貢獻社會,其中志工樣態許多,社區常見到早上、中午或晚上都常有環保清潔志工、愛心志工、社區巡守隊、義警、義消等在執勤服務,其中不乏許多高齡70~80 多歲的長者也都還在擔任志工付出服務,政府應負起照顧鄰長及志工責任、保障其應有權益,避免高齡志工、鄰長因年齡被保險公司拒保或因勤務具風險卻沒有得到應有之保障,爰建請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2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本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徐欣瑩 黃建賓 麥玉珍 張智倫

羅廷瑋

二、鑒於此次山陀兒颱風讓臺東降下豪大雨,其中南迴地區平均雨量高達1千5百毫米,不僅台九線一度受土石掩埋,太麻里鄉、金峰鄉更是飽受洪水侵蝕,其中觀光重鎮金針山道路更是柔腸寸斷,民宅更是飽受洪水、土石流淹埋。臺東縣作為政府財力第五級的地方政府,面對天災資源本就捉襟見肘,且受災地區位處原住民鄉鎮,居民經濟情況本就不佳,亟需政府奧援,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及臺東縣政府辦理現勘,並請相關部會從優提供救協助措施,俾利災民進行重建工作。

提案人:黃建賓 張智倫 麥玉珍 羅廷瑋

其他事項

通過臨時動議1案

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至於相關經費由內政部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

提案人:徐欣瑩 丁學忠 許宇甄 張智倫

黃建賓 蘇巧慧 黃 捷 張宏陸

李柏毅 吳琪銘 王美惠 羅廷瑋

主席宣告:

本案預計於二個月內再次排案處理,故相關經費請內政部儘量於一個半月內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