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1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美惠 麥玉珍 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黃 捷
牛煦庭 丁學忠 張宏陸 徐欣瑩 吳琪銘 許宇甄
蘇巧慧 張智倫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楊瓊瓔 張嘉郡
葛如鈞 何欣純 羅智強 顏寬恒 邱志偉 林俊憲
蔡易餘 廖先翔 蘇清泉 洪孟楷 林倩綺 謝龍介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環境部化學署副署長陳淑玲
教育部資訊及教育科技司專門委員廖雙慶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林毓堂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黃美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暨相關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黃秀琴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范雲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牛煦庭、黃捷、洪孟楷、王美惠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一)第一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四至第二十五條之七、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九條、第十五條之六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均暫行保留。
(四)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十及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五)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八,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之八 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保護措施。」
(六)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七)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