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9時至11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12月18日)

     紅樓302會議室(12月19日)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李坤城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賴士葆 王鴻薇 王世堅 郭國文 林德福 李彥秀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王義川 鍾佳濱 鄭正鈐 高金素梅 謝龍介 蘇清泉 葉元之 陳俊宇 莊瑞雄 洪孟楷 林思銘 麥玉珍 楊瓊瓔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國庫署          副署長   馬小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高雄國稅局        局長    翁培祐

      北區國稅局        局長    李怡慧

      中區國稅局        局長    樓美鐘

      南區國稅局        局長    李雅晶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銘修

     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任明坤

      主計室          主任    戴美英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檢查局          局長    童政彰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天牧

                   總經理   鄭明慧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戴群芳

主  席 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113年12月1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

決議:

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審查結果: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3項 賦稅署原列204億3,609萬2千元,減列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委辦費」2,300萬元、「一般事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4億1,209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稅務行政效率,財政部訂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針對各項工作績效優異發放稅務獎勵金,惟該獎金之性質定位及適法性,屢遭民眾質疑。據107年監察院調查,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本質目的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積極之功能。惟該項補償性質之給與未回歸俸給法檢討,卻逕以獎金形式行之,衍生分配爭議及民眾誤解,實有欠妥。又監察院指出,基於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各界亦質疑該獎金未能照顧第一線基層稅務同仁,此外,立法院於102年作成應請行政院完成薪資待遇合理化法制作業之決議等,財政部雖於同年提出回歸俸給法制辦理之方案,然未獲行政院重視,仍因循舊制,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傷害稅務人員尊嚴及政府形象,實欠妥當。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稅務獎勵金回歸俸給法制之評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乃庶政之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依法為確保國家財政收入,需要積極落實查核,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因此一線基層同仁需承擔向民眾追稅壓力、同儕壓力、上司壓力,易使身心健康出現問題。據臺大管理論叢社會壓力、承諾與稅務員反功能行為:實驗研究指出:近年來由於稅務員離職率偏高,稅務員從原單位離職後,大部分轉進其他公務單位的相關職缺,接受與非原來稅務專長的職務,政府因而不斷地舉辦國家考試來招收新進稅務員,後果將導致稅務員經驗不足及公務體系的人才配置扭曲。此外,稅務員的養成,國家必須投入大量訓練成本與長期經驗的累積,稅務員經驗不足不但會導致租稅查核品質下降,並浪費國家長期投入的訓練成本。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精進稅務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及心理輔導諮商制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為了疏減訟源、減少徵納雙方之紛爭,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在本位上亟思各種手段與方法,迄今仍然卯勁思考制定疏減訟源方法,其中稅務協談最常被使用。然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雖早於78年4月12日訂定,供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執行參考,惟因非經立法程序,對徵納雙方均無拘束力,故成效不彰。而稽徵機關唯恐倘將稅務協談制度明定於稅捐稽徵法,可能導致納稅義務人動輒要求稽徵機關進行協談而造成行政上之困擾,罔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且戰且走、一味迴避,以致造成協談制度20多年來始終處於妾身未明之混沌狀態,實有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此觀點亦同樣見於財政部107年度自行研究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對稅務行政之影響-以行政救濟之研究建議中,肯認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上有其積極之作用,然而稅務協談因無法律授權依據而不具法律拘束力,致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協談後復提起爭訟情事迭起。惟在體制上存在模糊之空間,致難以落實租稅法律主義與公平原則,建議增修相關法令規定使稅務協談法制化,對稅政改革與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均至為重要,並可達疏減訟源之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租稅協談法制化之立法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網路報稅績效良好,以綜合所得稅為例,113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網路申報比率達84﹪以上。然而退稅部分仍待加強,時有民眾反映政府要求人民於一定期限內報稅,但是退稅處理時程卻未曾規定,同一類型退稅,時間可以短至數天,亦可長至數月,作業流程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實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原則性規定退稅處理時限,讓民眾有所預期。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依據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同法第2條、第6條規定指明政府實施租稅優惠時應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研析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確保租稅優惠法規可行且具有效性。為照顧民眾、促進產業發展,近年立法院提出或通過多項稅賦優惠法律,惟修法討論過程中,稅賦優惠措施不一定均為政府提案,財政部經常以立法委員提案稅損過大,作為反對實施稅賦優惠,而未全面考量實施稅賦優惠後,所帶來的政策效益及其他稅收平衡補足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協助立法委員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之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假投資自110年起連3年蟬聯詐欺財產損害金額第一名,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使用標榜穩賺不賠、高報酬零風險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的投資LINE群組,並誘使民眾下載不明的投資軟體APP進行投資,初期小有獲利,等民眾加碼投資後,歹徒立即音訊全無,讓民眾辛苦錢一夕之間成為泡沫。國人希望藉由投資累積退休財富準備之需求迫切,但缺乏找尋正確投資管道之金融素養。政府允宜加大提高合法、適宜投資管道之宣傳及鼓勵措施。經查,多國為鼓勵國民進行長期投資,自行累積退休準備,進而設計稅賦優惠制度。如日本政府設置NISA投資免稅帳戶、南韓施行KISA個人儲蓄帳戶。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刻正進行設置TISA個人投資儲蓄帳戶前置作業,惟初期擴大稅賦優惠之制度設計進展有限。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提高鼓勵我國個人投資儲蓄稅賦優惠之可行性跨國比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七)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菸酒稅恐影響原住民族釀酒行為,阻礙部落祭典所需釀酒及私釀酒之交易,且原住民私釀酒多為少量、親友間交易,然被檢舉後,恐將面臨大額裁罰金額,不堪族人負荷,更阻礙釀酒文化之實踐。財政部應研擬針對原住民釀酒的專章,另訂標準,以免現行法規不利原住民文化行為之傳承。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辦理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等業務。經查,我國賦稅制度改革由來已久,然而部分稅制早已背離原本時空背景,如娛樂稅、印花稅、貨物稅等,又如所得稅扣除額之修訂亦同,始終欠缺結構性、完整性的改變,導致不公平情事多有存在,實有精進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364萬5千元。為使稅制更加公平合理,且符合國際潮流同時政府亦能保有健全稅收,目前所實施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在綜合所得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見稅改制度在促進財富重分配上效果仍不彰,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及國富統計報告,111年收入低於中位數,財富卻高於中位之家庭約占全體15.96﹪;另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35歲以下且109年度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為零,而持有房地產或贈與他人財產者,計有6萬餘人,顯見部分家庭收入與財富顯不相當,其財富源自非課稅所得之累積,嚴重影響稅制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解析所得與財產之關聯並確實稽徵之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十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87億7,472萬元,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預算案數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35.57億元,政府稅收增加是全台灣的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應妥適規劃增加相關給獎獎別、組數,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稅收增加的果實。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用以辦理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統一發票政策宣導經費」預算3,882萬4千元。惟近日財政部辦理雲端發票抽獎活動,竟發生相同民眾重複中大獎,引發外界質疑,並有其他抽獎活動亦發生相同情形,且財政部之調查報告,尚無法釐清外界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但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認定財政部確有不法情事,則改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郭國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惟我國住宅租賃所得逃漏稅狀況嚴重,形成龐大之租屋黑市,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受損,違反租稅公平性,更嚴重的狀況,是使租客不敢申請租金補貼,不敢遷入戶籍,進而影響其他補助申請、投票權、受教育權等。雖然,財政部近年陸續針對辦理住宅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總查獲件補稅金額達2.8億元,惟查核範圍僅侷限5戶以上囤房大戶,打擊租屋黑市效果恐有限,加之稽查人力短缺,恐無法持續全面擴大,宜採用其他配套制度,強化效能。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4個月內,就未來3年稽查住宅租賃逃漏稅計畫、運用新興科技與租賃契約登錄制度稽查住宅租賃逃漏稅之可行性及推動短期豁免逃漏稅補稅加罰,或推動住宅租賃所得分離課稅,鼓勵房東自行主動申報之租稅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住宅租賃所得逃漏稅狀況嚴重,形成龐大之租屋黑市,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受損,違反租稅公平性,更嚴重的狀況,是使租客不敢申請租金補貼,不敢遷入戶籍,進而影響其他補助申請、投票權、受教育權等。為進一步釐清我國住宅租賃市場狀況,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精進所得稅申報格式,建置蒐集我國住宅租賃所得資料之時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為避免租稅減免浮濫,103年特別制定規範,限制僅有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得以享有免稅優惠。惟社經環境已然變遷,加上各項稅制之優惠規定,主要照顧者不一定會將戶籍放置於被照顧者同戶籍內,允宜檢討是否有法規配套之必要,照顧更多國民,降低生活負擔。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精進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部112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證券交易税代徵獎金制度存廢之探討研究結論指明,現行稅捐稽徵制度之中,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僅見於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娛樂稅等稅目,而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設計代徵獎金制度有其歷史背景等因素,惟隨著時空背景不同、法令規範修正及科技進步,似有檢討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制度存廢之必要。該研究分析,就現行證券交易稅代徵制度而言,不論是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代徵人應負擔之協力義務,與所得稅扣繳制度賦予扣繳義務人應負擔之協力義務相較,兩者協力義務內容相近。加上現行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已無早期繁瑣人工作業程序,又採行扣繳制度並無扣繳獎金,有失公允。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4個月內,就建立績優扣繳義務人之獎勵制度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七)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曾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例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若是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營利目的從事一般經濟交易活動而獲利時,即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的規定,甚至屬於犯罪可罰的行為,仍屬於課稅對象的營業收益範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1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令規定,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一般違法行為的所得,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所得,應納入所得課稅。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個人不法所得(如黃牛票加價轉售)課徵所得稅之法令研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其中「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項下編列1,345萬7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宣導經費達201萬元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財政部賦稅署經費有限,不應購買電視媒體宣傳。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惟實施後在綜合所得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示相關稅改於促進財富重分配效果仍屬有限,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且離島地區企業所得稅負擔是否公平尤應檢討評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促進離島地區產業發展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 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近3年我國綜合所得稅實徵數累計成長率達42.42%,不乏因所得稅係按名目所得課徵,將隨薪資因物價上漲調薪而增加,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惟仍有時間落差,致納稅者在受CPI上漲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所負擔之稅負卻不減反增,允宜適時檢討相關調整機制,俾減輕納稅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調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政策方向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政府為改善財富過於集中及代際間之移轉造成所得分配不均問題,雖透過多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調整稅率,惟由相關之統計資料得知,稅收之成長主要來自贈與稅,且每筆徵稅案件之贈與金額大幅提高、而遺產稅實徵案件中適用20%以上稅率之件數及有效稅率均較97年下降,顯示納稅人透過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之情況有增加現象,政府欲藉由修正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以促進財富重分配之效果恐有限。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含國際稅制比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推動囤房稅2.0政策,並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將於114年5月正式開徵。該政策目標期能達成多屋重稅、自住減稅、出租申報所得減稅。財政部曾發布新聞稿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經輔導並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為避免民眾漏未辦竣戶籍登記,衍生爭議,浪費行政成本。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囤房稅2.0新制之全國宣導、輔導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我國貨物稅之徵收,歷史悠久,35年制定之貨物稅條例,恢復徵收麥粉、水泥、茶葉、皮毛、紙箔、迷信用紙及飲料品之貨物稅,並開徵化妝品貨物稅;在70年代以前,茶葉、皮毛、紙類、化粧品、木柴、棉紗、調味粉、人造絲、火柴、糖類、塑膠、元條型鋼、鋼琴、電子琴、水泥、飲料等,均曾是重要的稅收來源,然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該等貨物之稅收比重已大幅降低,甚至有若干項目業已取消課稅。早期彩色電視、錄音機、音響、電冰箱、冷暖氣機、汽機車屬於奢侈性消費產品,對其課徵有部分寓禁於徵意味,然隨著數位化、全球化時代變遷,許多消費產品已成為民生必需品。加上對於電器產品、機製飲料等項目之課徵邏輯不一,難以使民眾、業者,甚至是與我國貿易談判之國家信服。查財政部刻正進行貨物稅條例通盤檢討,研究將其整併綠色稅制、健康稅捐,惟修法檢討進程緩慢,仍需在過渡期間釐清徵稅邏輯,及函令免徵項目之豁免原因,以便未來法制研修。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貨物稅歷年函釋再彙整檢討及補充解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免去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已成為國際趨勢,包括愛爾蘭、英國、加拿大、肯亞及美國部分州均已免除生理用品之加值型營業稅;德國亦降低生理用品之相關加值型營業稅率;而蘇格蘭除了免除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外,更進一步對全境免費提供生理用品。反觀我國財政部反對生理用品免營業稅修法理由之一:倘營業人未將減稅利益全數反映至商品售價,買受人實無法享受減稅利益,反而使國庫擴大稅收損失。查我國對於營業稅免徵之規定繁多,舉例而言,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但財政部似未同樣有將減稅利益全數反映至商品售價之顧慮。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減稅利益反映至商品售價之稽核機制與概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但對早已不合時宜之汽機車貨物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卻未見改革、亦未積極研議將上開稅目整合為綠色稅制。鑑此,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汽機車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稅制(政)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二十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所得稅係按名目所得課徵,但在物價持續上漲而實質所得成長增幅有限下,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惟仍有時間落差,致納稅者在受CPI增加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稅負卻增加,恐加重民眾生活負擔。財政部及賦稅署應適時檢討相關調整機制,俾減輕納稅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七)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擬制遺產與總遺產稅制向來爭議不斷,財政部賦稅署應儘速研議是否檢討相關稅制與規範。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相關稅制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40萬4千元,其中推動稅制改革,強化施政宣傳與溝通所需相關經費編列20萬元;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經費編列5萬元,惟鮮少於各類媒體上出現與推動稅制改革相關之宣導。鑑此,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3年推廣使用統一發票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辦理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二十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次查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個人年紀尚輕且適用綜所稅稅率為零,卻具資力贈與他人財產或持有高額房地產,財富源自非課稅所得之累積,影響稅制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等語。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依家庭財富及收入10分位聯合家數分配分析,收入低於中位數,財富卻高於中位之家庭約占全體15.96﹪,其中收入為第1分位組、財富為第10分位組之家庭約2萬餘戶,部分家庭收入與財富顯不相當。又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資訊統計,35歲以下且109年度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為零,而持有房地產或贈與他人財產者,計有6萬餘人;部分個人109至111年度各項所得低於50萬元,惟具資力贈與他人財產或持有多筆房地產,舉如贈與他人財產價額,或持有、增加房地產價值有超逾4千萬元等情事,部分所得似有隱藏未納入課稅情形。綜上所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善用各機關間資訊,改善現行所得稅稽核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三 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及各地方稅務機關運用跨領域資料庫,主動核免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惟地方稅務機關各自發展及提供身心障礙免稅服務不一,且其規定申辦免稅之行政作業,存有執行窒礙之處……」等語。經查,財政部及各地方稅務機關主動核免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執行情形,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擬相關作業方法,並無統一之作法;且據地方稅務機關反映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時,車主必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方能辦理免稅,致擁有駕駛執照但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為申辦免稅,必須事先將車輛過戶或註銷駕駛執照,增加地方稅務機關及身心障礙者申辦免稅行政手續,與法規降低身心障礙者免稅優惠及便利性目標不符。鑑此,為督促財政部賦稅署精進現有免稅優惠實施方式,便利身心障礙者申辦免稅優惠,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相關精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三十一)我國現行規範各項稅目之法律與法規命令甚繁,相關函釋令更是繁雜,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對相關法令規定見解不同或對事實認定有歧異,而對稅捐機關作成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有不服時,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近3年5區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約2千件,究其原因為民眾常因未能明瞭相關法規而漏報或短報,當其了解相關法規後多數均願繳納相關稅款,惟對於裁罰數額認定負擔過重,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4點雖可因違章情節較輕而減低裁罰金額,但各國稅局仍多僅依漏報金額為裁罰依據,未能實質考量納稅義務人之違章情節輕重,致使相關規定形同具文。財政部賦稅署應思考如何落實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87億7,472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預算數2億6,828萬6千元,包含辦理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等費用,其中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統一發票政策宣導經費3,882萬4千元,相較於113年度預算增幅偏大,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因財政部賦稅署經費有限,使用電視媒體時僅能辦理租稅法令宣導。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三)鑑於全國稅收已連續4年超徵,其中差距數甚有達到4,000億元以上者,估測技術顯有不足。再者,114年度預算案在預期經濟成長率(3.26%)低於113年(3.90%)下,所編課稅收入卻反而較113年度增加19.88%,更創歷史新高,預測的準確性令人不無疑義。稅收預測準確性攸關政府歲出資源的配置與財政收支平衡,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精進相關預測模型,俾期估測值貼近實徵數,以利財政健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四)經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入編列2兆7,739.92億元,分別為所得稅1兆7,485.08億元、營業稅3,830.04億元、證券交易稅2,635.20億元、貨物稅1,525.29億元、關稅1,623.53億元、菸酒稅331.82億元、遺產及贈與稅153.49億元、期貨交易稅90.13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5.34億元,合共較113年度預算增加4,599.72億元,稅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率為87.97%,110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連年實徵數遠逾預算數,且差距數甚有達4,000億元以上者,顯見預估技術落差甚大、掌握國內金融情勢成效不彰,民眾多認為超徵稅收、觀感不佳,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稅課收入預估、精進相關預測模型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王鴻薇 賴士葆

  (三十五)近年來CPI年增率均為上漲(除109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下降外),受薪階級的每月名目薪資亦逐年調增,但若考量物價上漲因素,實質薪資近3年累計則反呈負成長1.35%。所得稅是按名目所得課徵,雖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但在時間上仍有落差,以致納稅者在受CPI上漲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所負擔的稅負其實不減反增,造成民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適時檢討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調整機制,以符合實況,減少民眾負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王鴻薇

  (三十六)鑑於政府運用稅制應發揮所得重分配及平衡社會財富功能,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0年家庭財富分配統計,前、後20%的家庭,貧富差距達66.9倍,和80年統計的16.8倍相比,貧富差距明顯擴大;考量國內外經濟社會情勢及租稅公平等,財政部賦稅署宜適時檢討修正各項稅制,俾強化租稅改善所得分配效果。爰請財政部賦稅署以恢復107年刪除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6款之最高45%課稅級距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三十七)114年度總預算案遺產及贈與稅,中央分配數編列153億4,9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1億5,000萬元。然內政部統計月報,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為繼承者,近10年統計數,逐年增加。又遺產及贈與稅中央政府實徵數,110年度182.6億元,111年度200.1億元,112年度212.9億元,114年度預算數僅估列153億元,明顯偏低。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就114年度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編列原則為遺產稅及贈與稅具有機會稅性質,經參考近5年該二稅全國實徵數扣除大額案件繳納稅額後餘額之平均數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王世堅 郭國文

  (三十八)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及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我國買賣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 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查財政部已於113年10月23日預告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草案,將一般餐飲業等業別之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升至10萬元,將勞務承攬業等銷售額調升至5萬元。有鑑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上一次最後的法規調整距今已有17年未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調整,允宜隨同經濟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建立檢討機制。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享有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請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就建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檢討機制及是否延長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十九)有鑑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13年度舉辦雲端種樹趣 e 起集點樹網路雲端發票抽獎活動,有4人重複中大獎引發爭議,為避免抽獎程式設計邏輯可能逾越活動目的,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未來規劃多元租稅宣導,如有辦理抽獎活動的必要,應比照公益彩券與統一發票使用開獎機、號碼球開獎模式,並現場直播,以期公平合理及具公信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陳玉珍 王鴻薇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7億7,662萬8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7,63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辦理之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活動,發生數人於不同期數重複中大獎之情形,根據檢討報告之記載,廠商逕行調整抽獎人之權重,讓符合條件之人可提高中獎率及優先中獎機會。然檢討報告中未載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有無授權廠商調整抽獎人的權重?若未授權則廠商私自調整權重這件事是否違反相關契約?另檢討報告中未提到被廠商私自調整的權重,於中獎後是會歸零還是持續加權,如果持續加權,即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訂定之中獎後次數歸零目的相違背。檢討報告中提及廠商調整權重的行為跟活動目的有無關聯要等待司法調查,然該活動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辦,活動目的亦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制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行認定廠商之行為是否符合活動目的,卻稱需待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結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檢討相關之行政作為及廠商行為是否有疏失,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我國現行規範各項稅目之法律與法規命令甚繁,相關函釋令更是繁雜,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對相關法令規定見解不同或對事實認定有歧異,而對稅捐機關作成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有不服時,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近3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約500件,究其原因為民眾常因未能明瞭相關法規而漏報或短報,當其了解相關法規後多數均願繳納相關稅款,惟對於裁罰數額認定負擔過重,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4點雖可因違章情節較輕而減低裁罰金額,但各國稅局仍多僅依漏報金額為裁罰依據,未能實質考量納稅義務人之違章情節輕重,致使相關規定形同具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思考如何落實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114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664萬7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8億3,644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3,624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253萬8千元,列有電腦資訊設備系統維護、資料登打及設備租用等費用,較113年度預算增加;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114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546萬5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30億2,76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2,72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8,785萬5千元。114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營建工程經費,經查,執行中之部分計畫存有執行落後情事,為撙節國家預算,期建設能如期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二)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5億5,501萬8千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曾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例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若是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營利目的從事一般經濟交易活動而獲利時,即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的規定,甚至屬於犯罪可罰的行為,仍屬於課稅對象的營業收益範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1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令規定,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一般違法行為的所得,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所得,應納入所得課稅。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就北區國稅局強化與檢調單位聯繫及即時掌握不法所得相關輿情之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083萬1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5億5,652萬9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5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5,622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1,113萬4千元,列有新增汰換空調設備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114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961萬2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0億1,096萬1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1,08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493萬3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75億1,942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55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5億1,29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0億1,630萬6千元。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2萬元,係於78年訂定,業逾30年未檢討,財政部於113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參據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該辦法第11條,提高免稅額度至3萬5千元。除此之外,另有民眾建言應一併參考國外先進國家,檢討我國入境旅客攜帶其他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如菸酒)之免徵進口稅攜帶數量。經查財政部刻正進行可行性研究中。為避免未來仍發生多年未檢討之狀況,允宜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研議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金額及數量定期檢討機制建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億4,695萬1千元,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北投育成中心(溫泉路119號)為重要文化資產,歷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次考察要求妥善處理,迄今3年進度緩慢,且與台北市政府就無償撥用一事,台北市文化局至今仍無明確承諾,一旦未能如預期撥用,並由台北市政府出資修復,未來文資保存工作將更加困難,為避免後續修復工作延宕,財政部關務署應對於後續預算及修復進度速謀備案。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其中「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係為強化現有通關資訊系統。然查其計畫書核定本,其114年度預算經費需求數為2億6,511萬元,但實際114年度編列預算案數2億5,000萬元,顯有落差。再加上財政部關務署公開徵求廠商意見時,卻無廠商表達意見,未來該計畫推動後,是否讓使用者感覺便利,符合實際需求,難以知悉。爰凍結第2目「關稅業務」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重新提出完整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四)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24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而巡緝艇係海關依法執行海上查緝職責之必要工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後,其查緝範圍以非通商口岸為主,海關則主要負責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臨近水域)之查緝任務。近年財政部關務署推動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汰除多少老舊巡緝船艇,加強安全性及巡緝性能。惟有鑑於地緣政治風險增加、台海情勢緊張,有必要加強整合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農業部漁業署海域守備之力量,避免權責分散,重複建置人力培訓、船艦養護等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海關與海巡海上聯合查緝作業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五)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台美合作大港計畫於95年開始實施。美國能源部投注近5,500萬美元實施大港計畫,提供經費訓練人員並在高雄港安裝監控設備,包括38座門式輻射測器、手持輻射偵測設備、無線通訊設備以及一座中央監控站。該計畫設備99年正式啟用,由美方維運3年,財政部關務署於102年9月取得大港計畫的所有權,自行負責後續所有設備維持運作經費,擔負起保護台灣人民和國際貨櫃,包括運往美國的貨櫃的運輸安全的責任,使其免於核輻射的威脅。有鑑於近年國際局勢緊張及核污染,允宜加強查緝作為及設備更新,維護國際核子保安機制。另外,財政部關務署亦定期公開查緝成果,展示我國是負責任的國際成員。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就大港計畫之設備汰購需求檢討及查緝成果公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之關稅業務中辦理業務,包括關稅資料處理及資安防護與設備建置與維護等作業。財政部關務署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與管理,需謹慎避免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等問題。近來受地緣政治影響,台灣成為眾多國際駭客攻擊之目標,金融業、政府及大型企業網站遭受境外網路外部攻擊大增,台灣資安恐面臨挑戰。且據報載,公股行庫內部最新資料顯示,9月起攻擊較先前有翻倍之情勢,甚有銀行年增達三倍以上。駭客組織對政府及金融單位網站發動DDoS攻擊,導致多家銀行網站一度停擺。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就強化關務資料資安防護措施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七)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7億7,311萬2千元,惟就財政部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之歲出計畫內容欄中指出此計畫內容包含法規研擬,卻未見相關預算編列;考量各界對關稅相關法規時有不同意見,如海外進口低價免稅額度、汽車與其零部件關稅稅率及保健食品關稅稅率等,都有待財政部關務署積極與各部會研擬相關法規,方能合理查緝。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研擬關稅法規改革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八)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預算3億3,565萬3千元。然據民眾反映,進口汽車後再出口是否能申退貨物稅,財政部處理方式迭有更動,執法缺乏依據,造成貿易商無所適從及經濟損失,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賴惠員  

(九)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3,109萬7千元。財政部關務署於113年6月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免稅額度,其理由為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等因素後,將入境免稅額度由2萬元提高至3.5萬元,惟查進口包裹仍限制每次2千元內方免稅,故財政部關務署應蒐集主要國家(不低於20個)關於低價包裹免稅額度之現況後,並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進行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為5年之連續性計畫,第1年經費2億5,000萬元,查112年資訊交換平臺累計之資料筆數為3億6千多筆,資料量龐大,財政部關務署應檢討現行各關、港、貿之窗口服務反應問題,整體性彙整未來貨物進出口業務及資訊交換需求,同時將民眾及業者之意見納入數位化再造之考量。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郭國文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賴惠員 王世堅

(十一)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度新增辦理數位海關再造計畫,規劃將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網及相關服務,重新進行分類整併與改造系統程式架構,允宜彙整現行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反應之問題,通盤衡酌未來貨物進出口業務及資訊交換需求等成長趨勢,並廣為徵詢民眾及業者之意見反饋,以設計符合未來需求之系統架構及採購妥適之資訊設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0億1,630萬6千元。據財政部汽機車稅制檢討及改革方案書面報告指出,我國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承諾關稅減讓。汽車(小客車)關稅稅率於91年調為29%,並分10年逐年調降至17.5%,維持迄今;機車關稅稅率自91年25%逐年調降至95年,依汽缸容量不同,現行為18%或20%。我國已提出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倘該協定成員國成立臺灣入會工作小組,我國終須針對車輛產業進行大幅降稅承諾,目前車輛關稅將是重要談判籌碼。我國車輛產業正值燃油車轉型電動車之關鍵時刻,倘調降或取消關稅,恐致國產車廠及零組件廠關廠撤離之虞,影響約847.74億元產值及8.26萬相關從業人員生計,亦導致國產車競爭力與研發技術能量下滑,衝擊下世代車輛產業發展。又依據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對進口貨物自發性調降關稅稅率,該稅率將一體適用於所有WTO會員國,爰自發性調降關稅恐壓縮嗣後我對洽簽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談判空間,為保留談判籌碼,現階段宜維持現行關稅稅率。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徵詢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台灣若加入CPTPP調降車輛關稅之關稅預估及產業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基隆海港大樓建物前身為日治時期之基隆港合同廳舍由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鈴置良一設計,內含港務相關的官署與民間單位,有三稅關、海事出張所、水上警察署、築港出張所、港務部、專賣局出張所、埠頭郵便局及鐵道埠頭事務所等空間,戰後由交通部港務局接收,供給交通部港務局及相關單位或企業繼續使用。現況則為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航港局共同使用。海港大樓整體上仍保留原貌,是目前基隆市少數的重要港西歷史建築之一,亦是台灣現存早期現代主義的主要作品,值得加以保存,並已於92年登錄為基隆市歷史建築。為近來觀光旅遊發展興盛,應加強保留珍貴文化資產之原始風貌及積極加強修復,似應重新檢討基隆海港大樓之文資身分。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會同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強化基隆海港大樓文資保存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編列1億7,633萬6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關務署推動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期提升關務運作效率及杜絕走私,惟因業者陳情而暫緩實施貨物即時追蹤機制,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等語。查財政部關務署為發展貨櫃移動監管機制,擬訂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案經財政部提報為109年度科技發展計畫,計畫經費1億8,719萬餘元,期程為109至112年度。截至112年底止,物聯網計畫實際支用1億8,583萬餘元。次查,由於原計畫未將業者設備建置成本預為因應,嗣遭業者陳情抗議,財政部關務署逕於111年9月暫緩相關子法修正作業,截至112年底止,仍未完備相關法規,多數貨櫃拖車仍未裝設車載機及車機封條。又查,委託建置物聯網系統平臺雖已於112年12月結算驗收,惟因子法尚未修正,無法強制貨櫃拖車全面裝置即時追蹤設備,致系統上線後使用率偏低,無法發揮計畫原訂預期目標。基此,為督促財政部關務署儘速完成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後續具體辦理期程及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億7,633萬6千元。有關民眾跨境網購遭遇詐騙或瑕疵而辦理退免稅事宜,財政部關務署於113年5月已大幅簡化所需文件及手續,然而仍必須以紙本方式郵寄或臨櫃辦理,實不符稅務電子化之趨勢,應儘速建置網路退稅系統,方便民眾辦理。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辦法及時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3,109萬7千元。惟財政部關務署於109年推動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原期提升關務運作效率及杜絕走私,卻因業者陳情而暫緩實施貨物即時追蹤機制,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而財政部關務署雖已修正相關法令以鼓勵業者自備車機封條、亦改以貨櫃加封量占比最大之運輸業者為優先對象來逐步推動,但對計畫期程之改善仍未見說明。鑑此,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新計畫目標達成之期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十七)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財政部公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配合國家政策發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數位建設為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 公共建設類別。財政部關務署進行數位海關再造計畫,亦應研議考慮納入促參,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編列6,472萬2千元。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係財政部關務署為強化查緝行李托運、快遞貨物及提升進口郵件之查驗量能,財政部關務署應與國內、國際相關單位合作,強化影像樣本之豐富性,以利AI學習,進而完成AI生成影像辨識開發及應用。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九)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315萬8千元。財政部將數位建設新增為促參類別,旨為推動先進網路、完備數位包容、縮短數位落差、加速產業數位轉型及促進跨域創新運用等產業所需的數位軟硬體及其設施,財政部關務署推動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亦應評估納入促參可能性,以財政部自身部會為首,推動數位公共建設參與。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新增辦理「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規劃導入生成式AI強化人工智慧輔助X光影像辨識能力,鑑於生成式AI所產生之資料的致命缺陷,即在於資料之真實性,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除應強化違禁品影像樣本的豐富性,以供生成式AI學習,更須經資深儀檢關員逐一檢視AI生成之影像合格後,始能納入訓練資料集運用,以確保影像的真實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2億4,670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4,620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7,088萬3千元。有鑑於國有土地長年遭占用,已是多年無法解決的難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7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筆數及面積各為37萬3千餘筆(錄)及1萬5千餘公頃,恐影響國有非公用財產使用收益。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指出,勘查人力有限,派遣人員實地勘查時,經常遇到現場障礙物、天然地形及人為因素阻隔,甚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導致無法順利完成勘查,使過往實地探測土地現況有其困難。另比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至111年處理被占用土地筆數及面積,顯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優先去化較大面積之被占用土地。由於被占用之較大面積土地漸減,所餘較小及較瑣細之被占用土地,亟待研擬較細緻之處理方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利用無人機等新興科技,突破實地勘查困境及加速處理國有土地遭占用情事,以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與使用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7,088萬3千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實物抵繳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然自108至113年抵稅實物處理情形,合計抵繳金額2,118億元,其中已處理846億元,待處理1,272億元,處理比率未達四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戰後,日本在臺公私產業均歸中華民國政府接收。35年1月政府開始遣返總數達29萬2,713名的日本僑民,並且開始接收日人私有財產,於是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設置日產處理、標售、清算委員會。其後陸續由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產代管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日人私有財產部分,總共接收房屋2萬餘棟、土地近2萬甲,另有工場設備、原料成品、運輸設備及工具等動產,全部價值約合舊臺幣14億餘元,在接管後交付處理,處理後剩餘的財產及出租財產,是現有國有非公用財產來源之一。惟當年作業均已紙本謄抄紀錄,加上不動產登記買賣移轉登記制度紊亂,疑有發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產代管處已出售之日產,卻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狀況,並且未有保存完善當年買賣紀錄等資料,使相關土地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相關救濟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四)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依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5年6月9日作成國有基地出租(售)須考量整體開發利用效益之認定原則,未將土地之地段價值等要件予以納入考量,致無法避免位屬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等為高價值地段之國有土地,遭有心人士藉由申租、申購等方式,刻意創造為畸零地,損及國有土地可運用效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嗣後考量有關整體利用係屬抽象性之宣示與規範,及國產計價已參考市價查估等由,於97年通函所屬停止適用,影響所及,該署所屬辦理標售案件,得逕將一宗國有土地之部分遭占用或出租土地辦理分割,並就其餘國有土地辦理標售,致標售後將使分割出之剩餘國有土地形成為畸零地或未臨路之裡地,減損土地利用價值,損及國產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五)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清查,目前尚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國有土地。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5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1萬2,432.27平方公尺,前於112年經監察院糾正,要求該署檢討改善。另查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8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5,624.18平方公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4,582.22平方公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占用1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2,431.06平方公尺;合計占用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113年8月底止,僅收回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之8筆保護區土地已完成植林,經該署北區分署同意辦理點交收回,其餘79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未收回。鑑於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已獲判決,允宜輔導該公司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要求騰空交還等事宜;至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允宜配合法院判決,儘速追繳使用補償金,後續並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被占用國有地處置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財產署配合國土計畫之實施,定期召開會議研議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因應措施,惟歷來出租審辦作業未審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致地上使用情形未盡適法」等語。經查,國有基地出租案件係基於民眾使用土地已存在相當程度之經濟依賴,將被占用不動產納入合法使用關係管理,然因歷來未審視申租案件之使用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致地上使用情形未盡適法。亦有已出租耕地遭闢建廠房違約使用多年,卻逕循例核准續租換約;或同屬違規使用之土地,部分核予基地租約、部分占用列管之差別處理等情事。按政府為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將土地資源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功能分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就位處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範圍之出租案件,通知承租人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合法作業,惟位處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租案,亦有涉及違規使用及未符功能分區使用之情形。鑑此,為敦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國有土地出租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方式。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七)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處分彰化縣芳苑鄉之國有農業用地,將其釋出供光電開發業者申請,並發給開發同意書,然查該地區為平坦農地,有九成的農地仍在耕作,且依現行規定須農業部同意變更土地用途後方得為之,然本案中並未先徵詢農業部之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評估該國有地申請綠能開發的可行性,忽略該國有地仍有農民長期耕作之事實,卻逕行同意業者申請開發,恐有破壞農地之虞,亦造成施行農作之承租農民蒙受開發商之壓力,應檢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程序,是否應先待業者提出之開發計畫,確實具法規可行性後,再開具國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八)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第1年經費1,617萬元,其中外來物種如:銀合歡,嚴重影響本土物種甚至擾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加強防範。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九)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國有土地常因實際管理單位未能有效控管土地之運用,致使時常發生遭人占用之情形,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規須向占用人請求返還土地或不當得利等,故編列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業務所需經費,惟查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國有土地共25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1萬2,432.27平方公尺遭占用,及同區之土地亦有遭占用之情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第4年經費編列1億1,059萬7千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之文化資產,包含不少原住民文化資產,如考古遺址、部落內建物等,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及修復再利用時,應邀集當地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及在地原民文史團體參與,以協助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資,尊重原民文化傳承。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十一)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有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惟執行成效及土地資源配置仍有精進空間,且分戶移轉潛存履約管理風險」等語。經查,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辦理情形,近5年度標脫宗數雖由108年度之11宗,增加為110年度之28宗,惟112年度又下降為18宗,標脫率亦減少為51.43%;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減少為45億餘元,標脫成效略有衰減。又近5年194宗標脫案件中,扣除解約11宗,及刻由得標人評估用途之51宗後,作為住宅使用者67宗(50.76%),餘65宗(49.24%)為商場、旅館、商業辦公室、廠房、店鋪等,顯示地上權標脫案件主要供興建住宅或商業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規劃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惟尚無成案案件。鑑此,為敦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業務辦理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惟查截至113年10月31日,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及已決標待公開總戶數,僅有11.1萬戶;又以社會住宅預定完工時間分析,即使施工進度正常未有延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至113年底結束時,完工戶數3.7萬戶;至120年底之完工戶數始達9.8萬戶,難以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又依住宅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可採新建、接受捐贈、購買建築物、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或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等方式。政府宜更為積極鼓勵民間參與社會住宅之興建及營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社會住宅、合作住宅、地上權住宅、使用權住宅之土地租金優惠及作業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之「業務費」編列237萬5千元。查截至112年底止,中央及各縣市政府經管之國有土地仍有2萬3,745筆土地被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督導公產管理機關制定分年計畫,儘速辦理追討流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中「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編列1,246萬元,列有承德首長宿舍電梯汰換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撙節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2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1億7,035萬8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現有辦公廳舍位於光復南路,屋齡已逾40年,經108年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會勘確認建物因基礎差異沉陷,有結構安全疑慮,且屋齡老舊混凝土已發生劣化等,致長期以來產生漏水問題,經盤點臺北市轄內國有機關用地,皆無適當地點可提供該署搬遷使用,評估後有原址興建必要。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廠商合作興建2棟政府辦公廳舍,原興建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11億8,020萬1千元,後因招標流標及考量物價上漲等因素,於111年3月、112年1月及113年6月共3度修改計畫,總經費增為17億2,947萬3千元,並調整計畫期程為112至118年度。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取得案前於110至112年間多次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分別於111、112及113年函報行政院3度修改中長程個案計畫。鑑於已多次修改計畫,允宜依最新規劃時程加速辦理,並確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建置案之歷次流標檢討會議概況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將可供單獨開發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由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篩選坵形方整、區位及基地條件良好之土地,評估納入備供活化資料庫,作為地上權儲備標的,並依各年度招標批次及期程,選定適合標的辦理鑑界、查估土地市價及擬具招標建議條件等,報由該署審議小組評定後,續辦公告招標事宜。惟審計部指出,標脫率自108年度之42.31%,增加為111年度之60.98%,112年度又減少為51.43%;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由108年度之70億餘元,減少為111年度之54億餘元及112年度之45億餘元,標脫成效略有衰減,且間有位處都市計畫精華地區、交通便捷區位之土地,納列備供活化資料庫多年遲未規劃辦理列標;或標脫後解約案件未積極規劃後續活化作業等,顯示地上權執行成效及實務作業仍有精進空間。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地上權標脫案件主要供興建住宅或商業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規劃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惟尚無成案案件。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實物抵繳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業務,截至113年10月,合計抵繳金額2,118億元,其中已處理850億元,待處理1,268億元(含公共設施用地656億元,約占51%)。有鑑於部分抵稅實物價值易隨時間減損,恐影響國庫收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協助分署及辦事處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法規、簡化流程可行性,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維護國庫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編列1億1,059萬7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之計畫期程自111年至116年,總經費8億5,255萬9千元,114年度編列1億1,059萬7千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文資達344處,本計畫共辦理17處文資修復再利用及維護管理,截至113年9月底完成11處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2處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另提供79處文化資產認養、14處委託管理、51處出租、3處文化資產標租及2處委託改良利用。顯示經管文資修復經費相當有限,除民間認養外,活化數量及模式仍相當有限,多數文資僅能進行巡查作業。考量文化資產數量仍多,後續維護管理及活化作業相當浩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盤查全國國有非公用文資予以納管,並協調文化單位擬定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計畫,爭取足額預算,保護國有重要文化資產。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九)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截至112年底,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案件1,707件,面積約103.59公頃;存續中案件551件,面積43.02公頃。已分回417戶建物、510席停車位,11戶刻驗屋中尚未完成接管;292戶已標售;1戶已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社會住宅;100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將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考量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而且內政部陸續拋出地上權、使用權住宅概念,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與都市更新時,應參考政策之需要,取得適合之物件,優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避免分回房地閒置。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二 十)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取得因公務、公共所需國有土地加速國家建設」預算106萬9千元。現今仍有許多部落公共建設,如活動中心、學校、派出所、衛生所等公有設施,尚未能合法取得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優先於原住民族地區如高屏及花東地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撥用業務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撥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作業規定及程序,協助需地機關加速撥用取得部落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以促進部落發展。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一)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雖有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惟執行成效及土地資源配置仍有精進空間;近5年度(108至112年度)標脫宗數雖由108年度之11宗,增加為110年度之28宗,惟112年度下降為18宗,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由108年度之70億餘元,減少為111年度之54億餘元及112年度之45億餘元;且分戶移轉潛存履約管理風險,允宜滾動檢討推動措施及完備相關配套機制,俾使地上權制度健全發展,故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415億元,另歲入歲出賸餘208億9,728萬1千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1,206億0,271萬9千元,以舉借債務706億0,271萬9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500億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113年12月19日

討論事項

一、 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討論事項各案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賴惠員、王鴻薇、李坤城、李彥秀、伍麗華、陳玉珍、顏寬恒、黃珊珊、郭國文、洪孟楷、羅明才、葉元之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四、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均 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