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星期一)9時至10時54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王鴻薇 李彥秀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德福 吳秉叡 李坤城 黃珊珊 賴士葆 陳玉珍 王世堅 羅明才 郭國文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葉元之 鄭正鈐 王義川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人事處          處長    張芳琪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英明

                   總經理   張志堅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王國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湯期安

                   總經理   賴煥宗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主  席 賴召集委員惠員及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上午9時至9時40分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含機密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

決議:

(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含機密部分),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須黨團協商。

(二)有關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個委員會,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逕予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上午9時40分至11時40分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

壹、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

乙、財政部主管:

通過決議5項:

1.泛公股民營金控(銀行)均自112年1月1日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適用員工伙食費每月3千元,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比照同業採外加發放方式,並提高員工伙食費至每月3千元。說明:(1)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自82年度起辦理員工薪給調整時,配合併銷之午餐費數額每月750元迄今。(2)經查泛公股民營金控(銀行)均自112年1月1日起,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因應稅制優化將伙食費免稅額由2,400元提高到3千元,多數銀行均以外加方式發放伙食費津貼,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同屬營利事業且處完全競爭市場,為增進員工福祉,爰建請一體適用,以提升同仁士氣及競爭力。(3)用人費用分析: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預算員額數1萬5,395人估算,1年增加用人費約5億5,422萬元,統計資料如下表。(4)綜上,建請調整員工午餐費750元免稅額,員工伙食費比照同業改採外加發放方式,並提高至每月3千元。

新臺幣:千元

金融事業機構

預算員額

每月每人伙食費

每年增加用人費用

臺灣金控集團

9,039人

3

325,404

土地銀行

6,091人

3

219,276

輸出入銀行

265人

3

9,540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2.鑑於少子化已是國安問題,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應響應政府政策,落實ESG員工照護,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年輕人敢生願養,有關員工生育補助事宜,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每胎補助10萬元。說明:(1)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目前員工生育補助,每胎發給補助2千至1萬元不等,其他泛公股金融機構生育補助,第一胎約為5至12萬元,第二胎以上約為8至36萬元,相較之下,泛公股銀行生育補助金額較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高出許多,更顯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攬才留才上競爭力的不足,且少子化現象已成國安問題,鼓勵生育已成為全民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2)用人費用分析:以每胎補助10萬元設算,預估每年新生兒人數281名,1年增加用人費約2,810萬元,占用人費用比率最高不逾0.3%,經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評估尚在用人費用可負擔範圍內。統計資料如下表。(3)經查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評估實施員工生育補助措施,所需費用占用人費用比率不高,爰在用人費可支應前提下,以實際行動降低年輕員工育兒負擔,不僅營造幸福、友善職場,亦有助於促進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永續發展,共同建構金融、企業、社會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俾落實員工照護之目的,讓年輕同仁親身感受政府溫暖施政,也讓國家、社會更能堅韌面對未來挑戰。(4)綜上,鼓勵年輕員工敢生願養,有關員工生育補助事宜,建議改以用人費用項下支應,並參照同業每胎補助10萬元。

新臺幣:千元

金融事業機構

新生兒人數

每名生育補助

每年增加用人費用

臺灣金控集團

200人

100

20,000

土地銀行

74人

100

7,400

輸出入銀行

7人

100

700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3.為有效解決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缺乏攬才留才誘因之迫切需求,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有關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提撥總額(4.4個月)上限應與時俱進,比照泛公股銀行調高至4.6個月;另比照泛公股銀行依獲利狀況提撥(1%至8%)員工酬勞。說明:(1)現行制度僵化,無法突破經營績效獎金上限:發放標準(原4.6個月)始於行政院77年12月29日核准通過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當時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上限為2.6個月。此後交通部與財政部等主管機關相繼仿效,並於各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中納入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總額上限4.6個月規範,研擬各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現行發放標準(4.4個月)則係因102年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決議,財政部爰修正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為最高提撥4.4個月薪給總額。至此,即使國營銀行戮力經營,盈餘屢創佳績,經營績效獎金提撥總額均未能突破最高4.4個月上限。(2)民營銀行崛起,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人力競爭中失利:自87年起,公營銀行陸續民營化,其員工薪酬福利可逕由董事會決議後迅速施行;相形之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仍受既有規範束縛。惟金融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面對民營銀行薪酬挑戰,待遇已明顯落後。又泛公股銀行除經營績效獎金4.6個月外,另有超盈餘獎金及員工酬勞(依公司章程規定按獲利狀況提撥1%至8%),約1.9至3.7個月,遠高於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因相關限制,無法像民營及泛公股銀行一樣將員工貢獻程度反映於薪酬,致使招募新進員工時缺乏吸引力,員工待遇之顯著差距已嚴重削弱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攬才留才的力道,以近3年報考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人數已呈逐漸下滑趨勢,報到率也下滑至八成多足可證之,甚至面臨無法足額錄取之窘境。據調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考人數從111年每個錄取名額有14人角逐,驟降至113年的7人,顯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的就業吸引力正逐漸下滑。此現象,無疑是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薪酬待遇未能與金融市場接軌的警訊,薪酬如磁石,既影響新進人員的招募,亦左右現職員工去留及企業永續發展。提高現行經營績效獎金的提撥月數,正是應對此一挑戰的關鍵策略之一,爰亟待主管機關能正視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面臨金融業高強度競爭環境的現實狀況,並給予充分支持。(3)標準不一致,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處於劣勢:查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泛公股銀行依上開規定可於公司章程訂定按獲利狀況提撥1%至8%不等之員工酬勞;同受財政部督導的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卻受限制,缺乏一致性。(4)改革刻不容緩,建請修訂績效獎金上限及提撥員工酬勞比率,以利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吸納優秀人才;為有效解決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在招攬及留用人才的顯著弱勢,與時俱進修訂績效獎金上限已是迫在眉睫。爰建請鬆綁現行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及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上限至4.6個月;並比照同業依獲利狀況提撥一定比率(1%至8%)的員工酬勞;使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能更公平地反映具體貢獻,讓優秀人才願意來、留得住。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4.為落實員工照護及增進員工向心力,踐履企業永續發展責任,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比照泛公股銀行辦理員工福利信託,辦理方式為員工薪資提存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公司獎勵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說明:(1)我國目前邁入超高齡社會,但勞工退休後生活若僅有勞保及勞退給付,所得替代率約僅三、四成,距離世界銀行建議應至少七成,才能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準,其中不足的退休準備,需透過企業與員工一起努力累積。因此,蔡前總統於108年12月9日出席財政部舉行公股事業推動團體協約及員工持股信託見證儀式中,即期許公股銀行能發揮政策示範作用,未來帶動更多企業跟進,除重視與員工之溝通外,並樂於分享企業經營成果,以創造勞資和諧、企業成功發展、經濟繁榮之多贏局面。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已將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額外加分項目,鼓勵上市(櫃)公司採行,以強化企業之社會責任。(2)經查截至113年1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泛公股銀行均已開辦員工福利信託,惟其餘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因涉及法令規定、爭取主管機關支持及預算編列等問題,尚未辦理。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10年函報「臺灣銀行研議『員工福利信託』計畫方案」,經財政部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略以,適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待遇類型之事業機構,已將各項供應性給與併入員工薪給內支給,爰不宜另立名目由事業單位用人費用負擔,應在福利金項下規劃辦理。(3)60年代的國營事業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度,建立時有其環境因素與時空背景;惟隨著時代變遷,競爭型國營事業員工待遇已無法與民營化泛公股金融同業競爭,單一薪給制度亦應重新檢討存在的意義。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員工福利信託計畫,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10月8日函釋,該項目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規定不符,爰無法由職工福利金項下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且泛公股銀行均已陸續於108年起由行方(非職工福利金項下)與員工相對提撥一定金額辦理員工持股/福儲信託,對員工之向心力和與企業一起成長之動能深有助益。(4)另97年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實施後,員工退休金在500萬元以內之金額,僅能儲存3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3%計息,又無勞保/公保年金之適用,根本無法維持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員工是企業核心資產,亦是提升企業競爭力之關鍵,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如能順利透過預算並導入員工福利信託制度,是踐履企業永續發展的責任,除增加員工向心力及企業穩定度外,政府還可以因此減少高齡社會帶來的社會成本與財政負擔。(5)建請同意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項目,並應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辦理方式為員工薪資提存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公司獎勵金:每月1千元以上(含),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預算員額數1萬5,395人,每月相對提撥1千元估算,每年費用約為1億8,474萬元,統計資料如下表。

用人費用分析表        新臺幣:千元

金融事業機構

預算員額

每月提撥金額

每年增加用人費用

台灣金控集團

9,039人

1

108,468

土地銀行

6,091人

1

73,092

輸出入銀行

265人

1

3,180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5.國營銀行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增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相關法規為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並補辦預算。說明:(1)國營銀行有別於其他國營事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然受限於預算彙編審查期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皆於2年前編列,若有因業務擴增所衍生的購建固定資產需求而不及編列預算,僅能藉由編列以後年度預算支應之,此舉緩不濟急,影響業務推展;或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仍應補辦預算」,惟補辦預算程序仍比照預算審查程序辦理,曠日費時並缺乏彈性。以資訊設備為例,因應金融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發展,配合新型業務購置行銷所需設備,非編列預算時所能預見;若預算不敷支應時,倘能先行辦理購置並補辦預算,必能及時因應業務推展,維持市場競爭力。(2)若年度進行中,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編列不足支應時,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在當年度預算總額調整容納者,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倘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則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執行將更具彈性,提升產業競爭力。(3)綜上,鑑於本國銀行業市場競爭激烈,國營銀行近年來獲利屢創佳績,惟受限於預算法規範,無法及時支應額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需求而削弱其競爭力,爰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相關法規為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外,其餘項目依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並補辦預算。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伍麗華

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98億9,319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1億5,600萬元及「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共計增列1億5,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00億5,219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74億9,255萬1千元,減列「營業費用」2,100萬元:

(1)「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650萬元〔含「郵電費」200萬元、「旅運費」4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展費」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管理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4億7,155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24億0,064萬8千元,增列1億8,000萬元,改列為125億8,064萬8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億6,843萬1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房屋及建築」500萬元,改列為10億6,343萬1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億6,946萬7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就存款帳戶異常交易進行管理,惟查證作業未盡確實,甚有異常帳戶隔日即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情事……等語。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異常帳戶之管理,以抑減遭詐騙警示帳戶,於存匯業務手冊訂有存款交易異常戶之管理,規範各營業單位每日查詢列印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報表,並就異常交易進行查證追蹤,及研判異常交易之合理性。經調閱太平、中港等分行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報表,存有部分查證紀錄未詳實敘明異常交易發生之原因、合理性及相關管制措施,並有部分異常帳戶於當日或隔日即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顯示存款帳戶異常交易管理作業尚未發揮應有功能。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2.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購屋住宅貸款占比逐年上升,民眾房貸負擔漸重,允宜注意相關風險管控措施,以降低授信風險……等語。依該公司辦理不動產貸款風險管理要點規定,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扣除政策性貸款後餘額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5%,惟該公司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扣除政策性貸款後餘額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於112年底上升至32.37%。又中央銀行自111年3月開始,至112年底已連續五度升息,累計升息3碼,該公司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亦由111年3月之0.84%上升至112年底之1.59%,民眾貸款負擔率亦由38.35%上升至42.66%,增加4.31個百分點,民眾房貸負擔逐漸沉重。鑑於該公司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占比逐年上升,且民眾房貸負擔趨重。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3.查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21億0,739萬2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各分行已定期執行自行稽核作業,惟部分缺失態樣重複發生,不利抑制人頭帳戶增加……等語。據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計,各分行近3年於自行查核時發現開户作業審核及異常帳戶風險控管與阻詐相關之缺失態樣計13項,其中持續發生者,計有警示帳戶自行查核未落實等10項,且辦理警示帳戶解除作業,間未查詢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以確認已無本行通報警示之註記、通報之警示帳戶後,未依規定填寫疑似洗錢交易評估表、疑似人頭戶交易樣態案件,簽核未確實等缺失發生之分行數未減少甚或逐年增加,又平鎮等11家分行連年發生阻詐相關缺失,且竹東及三重等2家分行重複發生相同缺失,顯示未積極宣導並落實內部控制,致部分缺失態樣重複發生,不利抑制人頭帳戶增加。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4.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552萬1千元,惟近期傳出部分建商為規避銀行法第72條之2國銀放款不動產不得超過存款餘額30%之限制,改找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土地建築融資;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此類租賃業者訂約254億元之放款額度,為全體公股銀行第二。鑑此,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融資租賃公司之貸後追蹤現況及如何避免流入不動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5.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經營管理之經營政策(二)深耕核心業務下第1點列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專案貸款及綠色融資,推展永續領域授信;並於(六)落實永續經營項下第1點列有為發揮金融機構影響力,支持政府2050淨零排放政策,將ESG因子納入投、融資及商品審查流程,持續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行永續績效連結授信等融資方案授信戶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易遭外界質疑永續授信資金實際用途之真實性。相對於違反環保法令之授信案,許多原鄉地區欲發展諸如生質能發電、小型公民電廠、低碳產業等,卻苦於缺少資金、融資管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552萬1千元,包含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協助中小企業授信戶改善財務體質,辦理專案輔導計畫。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原鄉地區加強推廣綠色授信方案,協助原鄉地區產業或公所取得綠色授信之資格,開辦原鄉綠色產業之專案輔導計畫,檢討相關授信策略並確實執行貸後管理措施。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6.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0億6,843萬1千元,皆係辦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與113年度預算案數相比,增加2億0,624萬7千元,增幅達23.92%。惟查該行112及113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預算執行率仍有未達八成情形。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門分行改建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7.114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0億6,843萬1千元,皆係辦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其與113年度預算案數相比,增加2億0,624萬7千元,增幅達23.92%。惟查該行近期(112及113年度7月底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預算執行率有未達八成,其中「房屋及建築」於109至113年度7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2.86%至72.1%間,113年度截至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亦僅達預算分配數之62.86%,存有經年未達八成之情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控管計畫進度,切實執行,並衡酌執行量能覈實編列,俾達預算管控功能。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累計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達81.11%,遠高於本國銀行平均數45.89%,顯示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來源高度仰賴放款業務,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間手續費收入隨新業務之開發雖有成長,但對營收仍較同業平均低出甚多,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拓展新業務,以增加多元收益。爰此,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未來業務多元性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715億2,193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657億0,865萬2千元增加58億1,327萬9千元(增幅8.85%)。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公布之金融業務統計輯要資料顯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利息收入為534.42億元,其占該行總收入之比率為81.11%,遠高於同期間全體本國銀行(全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45.89%,若將其與同期間公股銀行及泛公股銀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相比,亦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泛公股銀行,差距介於4.67至55.73個百分點間,僅次於中國輸出入銀行,顯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高度仰賴放款業務,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獲利逐年成長,但收入來源過度集中利息收入,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為81.11%,遠高於同期間全體本國銀行之利息收入占總收入比率45.89%,亦高於其他公股銀行,顯示其收入高度仰賴放款業務,手續費收入雖有成長,但對營收挹注情形仍低於同業平均,應持續積極拓展新業務,增加多元收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11.鑑於臺灣個人財富成長強勁,預估至116年將以每年6%持續增長達至243兆元,其中資產逾1億元的高資產客群,預估到116年將以9%的成長率持續增加,足見整體財富市場蓬勃發展。然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手續費收入於109至112年間逐年下降,且皆未達年度目標值之七成,而且113年度截至7月底止,目標達成率僅49.92%,顯見該行應積極強化財富管理業務競爭力,俾增裕收入,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2.有鑑於新制勞退中,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除了雇主提繳以外,勞工自己也可以選擇勞退自提,以有效理財規劃與節稅效果,另考量97年後進用員工已無13%優惠存款。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比照新制勞退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1,500元,員工也對等提繳,雇主提列部分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存入員工退休金理財專戶投資上市櫃公股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3.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個月績效獎金主要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110%為標準,超額盈餘無法發放績效獎金,為激勵所屬員工工作效率,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當年度盈餘超過法定數時,應針對超額盈餘部分再提列10%至20%發給員工分紅,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吸引人才留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4.112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結税前盈餘達170.43億元,創歷年新高紀錄,113年上半年稅前盈餘亦較112年度同期增加。公股銀行整體獲利雖不如民營銀行,惟近年獲利逐步提升同時,應同步增加對員工發放績效獎金、超盈餘獎金,縮小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之薪資與福利差距,以利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15.有鑑於國內面對少子女化,不少企業紛紛祭出生育補貼鼓勵,近來公股銀行亦積極配合政府政策,為員工提高生育補助津貼,目前第1胎補助金額10萬元以上者至少5家以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有提供補助,惟金額遠低於財政部所屬泛公股行庫,宜積極研議。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響應政府職場友善育兒政策,緩解少子化危機,應提高所屬員工生育津貼至少12萬元以上,逕於費用項下列支,免受用人費限額之限制,以提升年輕人對於生育之意願,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1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羽球隊及網球隊正式球(隊)員(含教練)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114年預算案數分別為6,059萬4千元及678萬2千元。依臺灣土地銀行球隊管理須知相關規定,球員退役後可轉任該行職員工作。惟依現行規定,若該球員已離開球隊後即不得再回任擔當該行職員。離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球隊之球員嗣後得到特殊體育表現(如:國光體育獎章1等3級以上),可否保留其回任擔當行員之資格一事,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17.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增訂,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義務,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現有羽球隊與女子網球隊之建置,且尚未有相關鼓勵運動員工會/團體之機制。為促使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財政部積極因應相關修法精神,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組隊性平原則落實與運動員團體參與之整體性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陳培瑜

二、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6億9,231萬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9,731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億6,473萬1千元

(1)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05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5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6,873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2,757萬9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857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15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115萬8千元,依該廠112年度決算書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與實際進度比較表,112年度決算數(未含保留數)5,975萬5千元,僅占可用預算數1億0,110萬3千元之59.10%,需保留至113年度繼續執行數計3,275萬3千元,執行進度落後。財政部印刷廠應積極檢討改善,加強派員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責成需求單位掌握採購案招標期程,提前規劃並加強履約管理等,俾提升預算執行率及11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投資效益。爰請財政部印刷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603億1,624萬4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45億2,308萬6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2,200萬元(含「製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

(2)「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6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0萬元)、「管理費用」400萬元(含「服務費用」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3,2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4億9,108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7億9,315萬8千元,增列3,200萬元,改列為58億2,515萬8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4億1,349萬2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3億7,349萬2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4項:

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係為因應菸酒開放後競銷之促銷經費、新產品推廣發表會及參加國外商展等費用,較112年度決算數10億9,520萬元,增編4億3,703萬7千元,考量多項主要營運項目產銷數量低於113年度,其中菸品受法令及稅捐影響,致產銷量衰退較明顯,該公司應積極拓展通路及產品多元化,妥慎規劃行銷策略,提升產品及品牌能見度,以增進多角化經營成效,提升營運效率,俾公司永續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發生工傷,惟誤工率較111年度增加,且113年度迄今已發生2件工安事件,允宜落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功能,並確實檢討各工安事故發生原因,以督促各作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提升全體員工安全知能,俾降低發生職業災害及事故風險。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1,627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2,160萬2千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及員工工作預防災害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查,該公司113年度發生工安事件2件,其中善化啤酒廠之廢水場發生高壓配電箱內部電氣設備絕緣劣化而跳電發生火災,致高壓配電箱受損;另臺中酒廠發生員工因未注意道路狀況不慎踢到石塊,右腳膝蓋前傾碰撞石階受傷無法自行走路。以上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尚有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總收入」603億1,624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545億2,308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淨利47億7,654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7億9,408萬3千元減少1,753萬5千元,減幅近0.4%,經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加熱菸即將上市,對紙菸市場影響,預計菸品銷貨收入減少,然加熱菸是否上市尚不明確,預計114年經濟成長亦較113年蓬勃,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5.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10億9,520萬元,顯有大幅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妥慎規劃行銷策略,找尋適當行銷通路,提升營運效率。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6.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5億3,223萬7千元,用以辦理搭贈、品評、獎勵方案、陳列、產品露出之行銷推廣活動,以及廣宣物、販促物等委外製作或設計等。然台酒購物網有效會員比率逐年降低,由108年度的19.14%大幅下降至113年7月底的4.94%(參下表),顯見網站會員經營及銷售策略有待精進,以提高客戶忠誠度,並創造穩定營收。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7.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627萬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596萬4千元,顯有增加,似可撙節。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積極推動ESG永續發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8.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9億4,994萬6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加強物料管理,已訂定管理規定及實施成本會計制度,惟部分生產工廠未及時處理呆廢料,且間有料帳不符及原物料實際成本超出標準成本等情事……等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使所屬各事業督導單位及生產工廠針對物料管理能有所遵循,訂定物料管理要點,包含規範物料用料規劃、存量控制、採購、呆廢料處理及督導考核等。惟查該公司物料管理情形,截至112年底止,1年以上未使用之原物料合計達1億7,558萬餘元,占該公司整體原物料之5.28%;又該公司各事業督導單位111及112年度辦理各生產工廠物料管理不定期抽盤作業結果,112年度計有9個生產工廠合計25筆物料料帳不符,各事業督導單位雖均將查核結果函請生產工廠釐清緣由並檢討改善,惟部分生產工廠帳料不符情事仍一再發生;再者,該公司112年度1,074項產品中,其中176項商品直接材料實際成本超出標準成本5%。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9.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8,318萬元,用以辦理系統維運費、版面視覺調整、行銷處SEO等相關建議……等。然台酒購物網會員購買次數1次、2次及3次以上者的人數自110年起逐年下降(參下表),顯示其會員日活動、優化廣告投放策略或於產品派樣上揭露折扣代碼等行銷導購活動成效不足,未能有效增加回購次數。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0.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627萬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鑑於該公司113年度發生工安事件2件,且112年誤工率為13.311%,較111年度10.172%增加,顯見職業安全管理措施尚有改善空間,諸如:加強設備檢測維護、改善廠區動線安全等。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顏寬恒 李彥秀

1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推展費」885萬元,惟相較112年度決算數167萬2千元,顯有增加,似可撙節。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研發新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李彥秀

12.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億8,902萬1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配合政府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及循環經濟政策,持續推動環境永續發展業務,惟部分所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且酒瓶回收成效仍有提升空間……等語。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全球環境議題發展趨勢並遵循環境政策走向,長期投注資源,執行溫室氣體盤查、循環經濟等業務,並推動節能減碳相關對策。惟查,所屬各工廠111年度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均尚未達2.5萬噸,臺北菸廠等15個單位111年度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10年度增加;玻璃酒瓶政策回收率逐年下滑,且截至各該年底流通在外尚未回收之玻璃酒瓶介於701至716萬餘支之間,數量龐巨;臺中酒廠早於100年即發現該廠釀酒污泥含重金屬成分超過肥料標準,卻遲未釐清重金屬來源,致皆未能依預計期程進行釀酒污泥廠內再利用等情事。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1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億8,902萬1千元。惟按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多角化經營生技及非酒類產品,惟對整體營收貢獻尚微,且美容保養品、食品類等產品銷售收入呈現衰退;另積極結合在地文化推廣觀光酒廠,惟各產品展售中心銷售收入衰退且未達目標,來客數亦未有效提升……等語。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持續開發產品並朝多角化經營,且將所屬酒廠及啤酒廠結合在地文化與文創產業,轉型為觀光酒廠。惟查:(1)112年度生技及非酒類產品營收13.4億餘元,僅占總收入549億餘元之2.44%。(2)各產品展售中心112年度銷售收入較111年度減少1.9億餘元。鑑此,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1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5,796萬5千元,較113年度4,425萬1千元增加31%,更較112年度決算數3,335萬3千元成長74%,然而近年該公司營收、淨利均呈現衰退現象,主力產品市占率下降,而轉型關鍵之多角化經營部分,雖產品項目增加,然而114年度生技及其他非酒類產品銷售較113年度下降2億元,且近年泡麵銷售占一半,而投入大量研發資源的生技類產品112年度銷售僅2億餘元,113年度預算數雖達6.2億元,但截至7月底僅1.2億元,而112年度整體生技及非酒類產品占公司營收比率僅2.39%,貢獻度仍低,容有精進之空間,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15.鑑於立法院業於113年12月份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增訂,明定政府有關「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義務,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有男子籃球隊之建置,且尚未有相關鼓勵參與運動員工會之機制,另在未幫球員加保勞保問題上,自112年10月起經立委歷次質詢卻均以經費不足為由,已要求球員另行違法加保於職業工會等說法推託,然又查台灣啤酒籃球隊實際上另有資源提供予職業球團合作,顯見相關說詞令人難以信服。為促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因應相關修法精神並善盡國營事業作為雇主之責任。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組隊性平原則與促進球員參與運動員工會與為球員加保勞保之政策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陳培瑜

16.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項下編列「南投酒廠觀光酒廠風華再現改造計畫」預算6,000萬元,計畫目標載明:「由於觀光環境變遷、消費者流行潮流改變,本公司南投酒廠為發展在地觀光特色,除本業生產工藝外,在品牌行銷及觀光園區有必要作整廠營運空間規劃,配合地方政府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建構具特色之產業觀光園區。」原住民族釀酒工藝極為珍貴卻瀕臨失傳,需積極保存。財政部已配合推動菸酒稅修法,降低原住民私釀酒之罰則,以利原住民族釀酒之傳承與商業行為。值此酒廠改造計畫之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亦應負擔起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於酒廠中納入原住民族釀酒工藝,無論是規劃展區向大眾推廣原住民族釀酒,給予具釀酒技藝之族人工作機會;亦或是推出更多樣之原住民酒產品,例如採用原住民族作物作為原料(如:小米、紅藜)釀酒、採用原住民族傳統技法釀酒,以商業行為或園區大眾教育,協助原住民族釀酒技藝保存。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針對原住民產品及觀光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鴻薇

17.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事業永續發展計畫中編列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預算1億6,928萬7千元,經查,該經費主要為推動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然該公司就環境永續訂有減碳短、中、長期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路徑,且部分工廠尚未取得綠色工廠標章,如烏日啤酒廠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整體推動計畫及生產、製造、銷售過程之各期減碳目標與執行進度,以逐步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18.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本期淨利較113年度預算數為低,且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均低於110至112年度決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配合通路需求及產品多元化,持續精進技術開發新產品,並拓展通路以增加營收,然菸品受法令及稅捐影響,產銷數量衰退較明顯,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轉型及提升營運效率,以利公司永續發展。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菸品及酒類產品轉型計畫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王鴻薇

1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耕耘臺灣籃球,自SBL時期至今已逾21年。114年度編列4,400萬元預算捐助社團法人台灣啤酒籃球協會,支持SBL台灣啤酒籃球隊及TPBL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籃球隊,對籃壇貢獻良多。台啤球員亦身負於休賽季時對於偏鄉基層籃球培育及推廣活動的使命,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SBL台灣啤酒籃球隊及TPBL桃園台啤永豐雲豹基層推廣籃球活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提升全體員工安全衛生意識及精進14職安管理;114年度預算案該公司於「管理費用」之「推展費」及「員工訓練費用」各編列1,627萬元及2,160萬2千元,用以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及員工工作預防災害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允宜落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功能,並確實檢討各工安事故發生原因,以督促各作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提升全體員工安全知能,俾降低發生職業災害及事故險。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1.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1億6,928萬7千元,悉數係推動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鑑於該公司就環境永續訂有減碳短、中、長期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路徑,允宜定期彙整揭露整體推動計畫及生產、製造、銷售過程之各期減碳目標與執行進度,以逐步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太陽光電建置計畫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22.自製啤酒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主力,114年度預算案銷售收入217億7,894萬4千元,占自製酒總銷售收入304億1,677萬1千元之71.6%,然而國內市占率卻連年下降,從107年59.8%跌至111年之48.8%,並造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大啤酒廠產能利用率逐年下降,其中善化、竹南啤酒廠112年分別為51%、52%,包裝線機械使用率亦多數未達九成,均應速謀改善之道。另外,中國進口啤酒傾銷問題嚴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內主要業者,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增加國庫收入,亦應積極採取相應作為。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如何提升主力產品銷售市占率及營運績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23.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機械及設備」分年性項目編列5億9,369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5億3,278萬7千元增幅11.43%,其中新增項目6,902萬元,為延續執行之7項設備汰換建置費;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啤酒廠共13個包裝線,112年度僅臺北啤酒工場瓶2線使用效率93.39%超逾九成,仍較111年度95.06%減少,另112年度竹南啤酒廠瓶1線70.79%、罐4線76.88%,及烏日啤酒廠瓶1線83.83%、瓶2線70.27%、罐2線84.37%、罐3線86.18%,均較111年度為低,允宜研謀提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24.114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自製酒類(不含進口酒)銷售數量421萬8,864公石,銷貨收入304億1,677萬1千元,銷售成本124億2,051萬5千元,惟108至112年度部分啤酒廠及酒廠產能利用率下降,且臺北啤酒工場持續虧損,部分酒廠虧損亦擴大,允宜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強化設備維護作業,以減少虧損或提高淨利,俾增進營運績效,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貳、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出席說明。

其他事項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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