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賴惠員 李彥秀 李坤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珊珊 王鴻薇 陳玉珍 王世堅 顏寬恒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黃國昌 洪孟楷 陳菁徽 鍾佳濱 林楚茵 楊瓊瓔 葛如鈞 鄭正鈐 陳亭妃 邱鎮軍 邱志偉 蘇清泉 葉元之 吳宗憲 高金素梅 謝龍介 陳冠廷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任明坤
主計室 主任 戴美英
政風室 主任 陳范回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檢查局 局長 童政彰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天牧
副總經理 黃光熙
(總經理鄭明慧請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李愛玲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周建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丙輝
總經理 陳德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簡立忠
總經理 陳麗卿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林俊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張傳章
總經理 張麗真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董事長 桂先農
總經理 林棟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董事長 郭建中
總經理 張國銘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代理院長 林仲威
(董事長雷仲達請假)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林榮宏
(董事長陳彥良請假)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李松季
總經理 張嘉麟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石百達
總經理 陳昌正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理董事長李松季
總經理 葉爾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杜怡靜
總經理 羅俊瑋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賴召集委員惠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賴惠員、黃珊珊、李坤城、顏寬恒、李彥秀、洪孟楷、王世堅、林楚茵、吳宗憲、楊瓊瓔、陳玉珍、伍麗華、邱志偉、羅明才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彭金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自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丙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簡立忠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王鴻薇、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5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5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3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
決議:
(一)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經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1.第二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
3.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通過附帶決議1項:
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娛樂稅法代徵獎金實施狀況及存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蒐集意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賴士葆 賴惠員 伍麗華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四、討論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
決議: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照案通過,提報院會。
其他事項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經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已在113年9月完成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户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之修正,刪除70歲以上期貨交易人無法開戶之資格條件及交易限制,大幅開放投資資格限制,回歸業者自行就65歲高齡客户之KYC評估機制。有鑑於期貨商品乃複雜性高風險、以小博大類型的金融商品,其投資適性為較須具備專業性及風險承受度的消費者,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須持續要求業者做好投資人適性評估及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之義務,避免衍生交易爭議。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目前各金融業高齡客户投資總額及近3年度爭議案件數統計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賴惠員 郭國文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3月即已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虛擬資產屬新興監理項目,且市場變化快速,又詐騙及洗錢罪犯已漸多利用虛擬資產作為犯罪工具。爰建議應加速期程,早日完成專法,俾將虛擬資產納入妥善監理。說明:1.113年9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虛擬資產專法制定進程」報告中揭示將分四大階段管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下稱VASP),最終走向設專法管理。分別為第一階段從VASP洗錢防制辦法中,開始納管VASP;第二階段推動VASP設公會並制定自律規範管理;第三階段將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VASP登記制、明確VASP定義及對非法業者課以刑責等;第四階段走向專法。2.虛擬資產發展快速,網路資料顯示國際上有達萬種加密貨幣存在,加密貨幣交易總人口可能在3.5億至7億戶之間,加密貨幣總市值約為76.99兆元,每日市場交易總量則約為3.24兆元,且逐日快速成長中。3.虛擬資產正常用在交易、轉移、支付以至投資,但亦有用在詐騙、洗錢等犯罪領域,先進國家多已逐漸納管,包括VASP之監理與自律、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如部分國家已建立所謂「虛擬資產指數」,作為投資及監理依據;洗錢防制亦將虚擬資產列入重點管制項目。4.對於虚擬資產的監理,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快進程外,尚須在穩健步伐的基礎上,加強各級同仁學習相關知能,密切注意市場變化,掌握市場即時資訊,與國際市場接軌,健全監理制度,強化投資人保護等面向。
提案人:吳秉叡 賴惠員 郭國文
三、有鑑於財政部113年主辦、臺北國稅局承辦之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網路活動,發生部分中獎者有重複中大獎之情事,輿情質疑該抽獎活動之公平性,嚴重影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力。爰請財政部於1週內查明釐清113年結合統一發票推行辦理全國性重大施政統一發票兌獎APP全國推廣活動委外服務案是否確有不公、舞弊情形,並公布抽獎活動之中獎率。
提案人:黃珊珊 賴士葆 賴惠員 顏寬恒
四、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法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預計113年12月上路。惟業界面臨我國銀行不分風險,一律拒絕與VASP業者進行業務往來,導致VASP業者難以符合新增訂之辦法。若因實務操作導致多數業者無法從事業務,將導致產業地下化危機,進而削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VASP業者之範圍,也令相關子法之訂定形同虛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我國銀行進行協調,秉持以風險為基礎原則來審查VASP業者申請案,避免過度去風險化之情形,並於3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五、面對我國壽險業發行之類全委保單近七成皆委託外商投信,甚至部分合約限定只投資境外基金與ETF,以至於放寬類全委投資規範並無壯大本土投信之效益,不應放入資產管理中心之壯大投信方案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評估放寬類全委投資之必要性,以及其與壯大本土投信之關聯與效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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