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星期一)9時至17時30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王鴻薇 黃珊珊 李坤城 李彥秀 顏寬恒 羅明才 陳玉珍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世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黃國昌 洪孟楷 葉元之 張啓楷 羅智強 陳培瑜 鄭天財Sra Kacaw 葛如鈞 黃健豪 謝龍介 王育敏 吳思瑤 吳宗憲 林倩綺 陳菁徽 徐欣瑩 翁曉玲 吳春城 李柏毅 蔡易餘 郭昱晴 黃 捷 王美惠 張雅琳 林思銘 許宇甄 徐巧芯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
(秘書長龔明鑫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主任秘書 許雅玲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一娟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潘寧馨
主計資訊處 副處長 吳淑玲
人事處 處長 許文壽
秘書室 主任 楊滿娥
政風室 主任 陳美倫
主計室 主任 詹媖珺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主任秘書 詹美玲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陳正鏞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洪春熹
第五廳 廳長 林建志
第六廳 廳長 葉盈池
覆審室 主任 王挺龍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執行秘書 張玫玉
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 執行秘書 林勝賢
資訊處 處長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黃炳煌
會計室 主任 王雪齡
政風室 主任 倪福華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李奕勳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錫朧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林建成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朱韻雯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陸冠聖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劉玉珠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郭麗玲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陳幸惠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魏識如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李雪梅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劉莉玲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邱燦興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莊淑美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楊大陽
財政部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部長莊翠雲請假)
行政院人事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主 席 賴召集委員惠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其他事項
案由:針對本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案之審查程序嚴重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如說明),本次會議審查結果應屬無效;且本次會議議事錄未依規定記載,應不予確定。
說明:
1、 法案之審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規定:「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另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為繼續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等22案,惟主席僅就其中4案(6條、2附表)進行逐條宣告,其餘各案及修正動議均未逐條提付討論,明顯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
2、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1條及第57條規定,審查會之逐條討論,發言不以一次為限。議事規則第33條規定「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然當日會議主席宣告進行逐條討論後,不僅未讓在場委員發言討論,且在未徵詢停止討論,也未有停止討論動議之下,即逕行條文處理,違反議事規則規定,剝奪委員實質討論空間。
3、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規定,議案之點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提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第36條第4項並規定「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另依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點名表決,以當次出席委員簽到名簿為名冊,由主席依簽到名簿次序唱名。
本次會議主席針對復議案之處理,在未宣告點名表決之提議人、未進行採點名表決方式之表決情況下,逕自宣告採點名表決;出席委員共有14人,卻僅唱名反對者(否方)6人,未依簽到名簿唱名。且依規定點名表決可否均不過半數,提案應不通過(不論可否),但主席仍宣告復議案依否方(6人)表決結果不成立,嚴重違反議事規則及點名表決辦法,復議案之處理應屬無效。
4、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十、議案及決議。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惟本次會議議事錄,對於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決議,僅列局部,未記載所有議案之決議;且未記載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違反議事規則第53條規定。
5、 綜上,本次議案之審查程序嚴重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次會議審查結果應屬無效;且本次會議議事錄未依規定記載,應不予確定。
提案人:郭國文 賴惠員 李坤城 吳秉叡 伍麗華 王世堅
散會時間已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