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1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沛祥 廖先翔 魯明哲 陳素月 黃健豪 李昆澤 邱若華 蔡其昌 徐富癸 林國成 林俊憲 許智傑 陳雪生 何欣純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鍾佳濱 洪孟楷 鄭正鈐 楊瓊瓔 蘇清泉 羅廷瑋 葉元之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彥伯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林福山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路政及道安司

副司長

蔡書彬

 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高速公路局

局  長

趙興華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林繼國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組  長

陳明志

法務部

參  事

廖江憲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  官

陳彥霖

主  席:魯召集委員明哲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林宗賢薦任科員 林立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報告後,有委員羅廷瑋及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一、第一案至第二十案,均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魯召集委員明哲補充說明。

二、本日通過之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審查結果:

一、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二、增訂第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八十五條之三,除將第一項句首「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修正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外,餘照委員蔡其昌等18人提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