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1時1分至6時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林思銘 莊瑞雄 羅智強 陳俊宇 謝龍介
吳思瑤 沈發惠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麥玉珍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洪孟楷
柯志恩 李坤城 張雅琳 邱志偉 王義川 黃秀芳 陳培瑜
高金素梅 陳秀寳 陳素月 蘇巧慧 賴惠員 郭昱晴 徐富癸
沈伯洋 郭國文 王定宇 吳秉叡 林俊憲 賴士葆 林月琴
涂權吉 王正旭 許智傑 蔡易餘 林宜瑾 林淑芬 林楚茵
劉建國 楊瓊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何欣純 陳冠廷
葉元之 張嘉郡 林岱樺 黃建賓 牛煦庭 張智倫 邱議瑩
李昆澤 賴瑞隆 黃健豪 馬文君 羅美玲 蔡其昌 許宇甄
吳沛憶 王世堅 陳 瑩 李彥秀 邱鎮軍 陳亭妃 廖先翔
徐巧芯 王鴻薇
委員列席62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專門委員 李姿燕
內政部人事處處長 林翠玲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成家麒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 蔡嘉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婉玉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 許淑貞
內政部消防署人事室主任 鄭鴻彬
內政部移民署人事室主任 顏韶儀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主任秘書 林國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主任 程旺順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陳焜元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邱鎮軍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羅智強、鍾佳濱、林思銘、林宜瑾、陳俊宇、黃國昌、吳思瑤、莊瑞雄、楊瓊瓔、賴士葆、洪孟楷、林德福、吳宗憲、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李坤城、王義川、林楚茵、張雅琳、黃秀芳、林淑芬、陳秀寳、沈伯洋、郭昱晴、陳素月、徐富癸、賴惠員、吳秉叡、許智傑、陳培瑜、郭國文、王正旭、王定宇、蔡易餘、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冠廷、劉建國、林月琴、葉元之、李昆澤、邱議瑩、邱志偉、陳瑩、徐巧芯、王世堅提出質詢;委員林德福、謝龍介、柯志恩、涂權吉、沈發惠、張智倫、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