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3分;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4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12月18日及19日下午)

群賢樓9樓大禮堂(12月19日上午)

出席委員:羅智強 鍾佳濱 莊瑞雄 謝龍介 林思銘 翁曉玲 吳思瑤 吳宗憲 沈發惠 黃國昌 陳俊宇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鄭正鈐 高金素梅 蘇清泉 葉元之 陳玉珍 麥玉珍 

王鴻薇 洪孟楷 李彥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顏寬恒 

楊瓊瓔 羅明才 陳 瑩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12月18日(星期三)

監察院秘書長 李俊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世杰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代理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林錦村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黃玉垣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 朱家崎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 洪培根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顏迺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余麗貞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俞秀端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云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蔡宗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介欽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元冠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曉雯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戴文亮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松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鍾和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信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盈錦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柯宜汾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景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李嘉明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佳秀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毛有增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周士榆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謝謂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陳彥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彭莉娟

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

立法院秘書長 周萬來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12月18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決議: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2項 監察院2,86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25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9,711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296萬6千元。

查監察院國外旅費年年增長,112年編列904萬2千元、113年編列1,113萬9千元,113年較112年增幅高達23.19%,114年較113年增幅則為16.4%;114年度更於一般行政科目項下編列31萬5千元,由職員赴日本考察黑熊保育,雖以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為名,實與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無關;且每年出國之人員、人數、天數、次數,皆無統計資料,而係散見於各個出國報告中,民眾不易清楚知悉,實非妥適,故其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9,046萬4千元。

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9,037萬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9,046萬4千元。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去年於立法院備詢時曾不只一次闡明監察權乃事後權,其目的係為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故並無時效性,自無干涉尚在司法調查中案件之理。尤有甚者,監察院官網亦明文載明,對於司法調查中之案件,該院將不予介入。

惟近日台鹽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後逃亡一事,監察委員卻藉發布監察院官方新聞稿之方式,批評檢方與法院「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程序及時機」須加以檢討改善;此舉乃公然針對個案偵辦之進度與手段進行指責,赤裸裸侵害了檢察官與法官之核心職權,不僅引發基層院檢之強烈不滿,更促使檢察官團體公開發聲抗議。

此案充分顯示監察委員職權運用之傲慢失當,眼中再無「監察權不得干涉個案」之基本原則,其作為已嚴重偏離職權本旨。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7,609萬7千元。

自陳菊2020年上任監察院院長以來,該院預算不斷攀升、連年升高,但效能卻大幅下滑,令人憂心。110年時,監察院預算僅7億8445.8萬元,然今年卻編列高達10億9,711.9萬元,漲幅將近40%,創歷史新高。然而在監察院預算膨脹的同時,其核心業務表現卻顯著退步,反映出監察院在資源運用上嚴重失衡。

以調查報告案數來說,在陳菊上任後大幅減少。從2008年到2020年,監察院每年平均提出377件調查報告,但2021年至2023年僅剩每年266件,減幅接近30%。糾正案的成立數也呈現明顯下降,從1999年至2020年的年平均138.7件,下降至2021年至2023年的94.7件,減幅32%。彈劾案成立數雖然相對穩定,但仍由過去的24.92件降至21件,反映監察院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力道減弱。

監察院以保障人權為其重要職責之一,但在這方面的表現同樣令人失望。從2008年至2020年,涉及人權的調查報告案數年平均達213.15件,而陳菊上任後的2021年至2023年間僅剩121.33件,下滑幅度高達43%。這表明監察院在人權議題上的投入與產出均遠不及過去。

中央與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是監察院的重要業務,但數據顯示,這項工作在近年來明顯退步。以中央機關為例,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到2023年下降至39次,減幅24%;巡查日數從62.5日減少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下降至865項,減幅34%。

地方機關巡迴監察的情況更加嚴峻。2015年巡查次數為53次,到2023年減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縮減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幅48%。尤為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驟降至僅6項,減幅達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高達83%。

陳菊上任以來,監察院的經費持續增加,但核心監察職能卻大幅弱化,顯示資源分配與運用出現重大問題。在預算創歷史新高的同時,調查報告、糾正案及巡迴監察的多項數據卻全線下滑,難以向民眾交代。今年預算編列的內容,甚至出現平均單項出國計畫經費勇冠5院以及36個中央機關高達220萬,比外交部還高,以及去沒有黑熊的北海道考察黑熊的離譜情形。此外,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也同樣居於五院之首,每年全院花費的車輛養護費和油料費高達240餘萬元,更是不符人民期待。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肩負重大監督職責,但在陳菊帶領下卻展現出低效能、高支出的矛盾現象,應全面檢討監察院的資源配置與業務績效,刪減不必要的開支,將資源集中於核心監察功能,確保監察院能夠真正履行其憲政責任,重拾人民信任。鑒於監察院當前諸多問題,陳菊以降的監察委員與政務人員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7,609萬7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油料費編列124萬8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養護費編列115萬6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8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預算168萬1千元。

查113年度監院於業務費下編列車輛養護費867千元,今年度同項用途別科目增加編列至1156千元,然僅於一年內汰換老舊公務用車2輛,預算增幅高達289千元、漲幅達25%,實難見大幅增列之必要性,恐造成財政浪費。

是以,要求監察院立即檢討車輛使用情形,於車輛修繕、養護之計畫訂定及實行之際,皆恪遵撙節預算之精神,以杜浪費。

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職員出國考察之「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編列預算31萬5千元。

貴院預計114年5月至9月考察5天,派3名職員擬拜會或視察日本環境省、北海道知床國立公園及長野縣政府等,計畫內容係「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交通費預計花費135千元、生活費預計花費115千元、辦公費預計花費65千元,共預計花費315千元;惟該考察計畫內容不明,引起外界質疑,建請貴院提供詳細行程計畫。爰減列該項預算5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12萬4千元。

114年度監院編列予首長、副首長及職工出國考察之旅費達112萬4千元,較去年度之110萬4千元小幅增長;就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編列情形觀之,亦可見監院國外旅費預算數概呈遞增趨勢。

國內外差旅與派員出國進修訓練之經費應予以嚴密控管,惟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金額未減反增。爰針對「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12萬4千元中,凍結3分之1,允宜審慎檢視各項派遣計畫之是否必要且適當,並本撙節原則實質檢討並覈實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短程車資」編列10萬元。

監察院編列短程車資高達10萬元,然而其實際效能長期低落,難以令人信服此經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短程車資支出應以業務需求為依據,但監察院整體監察功能薄弱,此類支出更顯得不當,無法向納稅人交代。應將資源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項目,落實財政節約與效率原則。爰減列該項預算7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編列219萬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原應發揮監察權之功能,然而其效率長期飽受質疑。令人不解的是,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的特別費一年高達219萬元,成為浪費人民納稅錢的明顯例證。

特別費的設立原意在於支持機關高層的政務需求,但監察院實際成效低迷,調查效能不彰,對於民生與重大政策議題缺乏具體作為,難以說服人民其特別費的合理性。此等經費支出,既無法提升監察效能,反而成為沉重的財政負擔。

基於監察院效率低落且特別費缺乏正當性,建議全面刪除特別費,將經費作更具公共利益之用途。監察院應以行動回應外界對其正當性的質疑,展現精簡行政與提高效能的決心,方能贏回人民的信任。爰減列該項預算219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依規定標準(每月院長79.1千元、副院長44.2千元、秘書長39.7千元、副秘書長19.5千元)編列,計2,190千元。

近年來監察院選擇性行使調查權,針對行政機關之違失,經常不調查或遲遲不公布調查結果,如超思雞蛋、疫苗採購等;或對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違失視若無睹,如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遭控接受性招待,監察院彈劾不成立,台南地檢署卻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打臉監察院;又監察院院會議尚未決議通過提起國會改革釋憲案,秘書長即宣布監察院提起釋憲等。監察院有負民眾對其獨立行使職權、整飭官箴之期待,故機關首長應更專注於監察權之行使,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106萬7千元。

監察院編列資訊服務費較去年增加近1成經費,包含多項重疊性高的支出,令人質疑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其中,系統委外維護及服務費14,172千元,與伺服器、網路設備、個人電腦維護費3,383千元,似有重疊;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及防護計畫費用高達11,382千元,加上雲端服務租金480千元,均缺乏清楚說明如何分工與有效運用。此外,資料傳輸韌性強化1,650千元、電腦週邊設備與儲存媒體750千元,合計金額超過240萬元,卻缺乏相關說明與細節。

監察院應公開說明各項費用的使用細節及必要性,避免重複支出造成資源浪費。建議對相關預算進行審慎檢討,刪減不必要的開支,落實財政節約原則,確保公共資源用於真正提升監察效能的項目。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萬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早已失去人民信賴,多數國人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應繼續浪費民脂民膏,爰減列該項預算1,856萬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萬2千元。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自108年至112年間,彈劾成立件數分別為18、40、16、27及20件,今年(113年)截至目前僅餘不足兩個月,彈劾案只成立23件;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下有監察委員29人,換算監委平均一人一年僅完成不足一件之彈劾案件。

監察院預算編列逐年增加,然作為監察院運作核心的監委,卻連年於核心業務上效能低落,屢次辜負人民期待,致監察院垂垂淪為大眾口中只會政治酬庸的「廢物院」。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預算300萬元。

本年度監院租用印表機之費用為300萬元,僅此一項便佔全院660萬元議事業務費近半數,縱向比對更可知金額較前一年度的205萬元遽增95萬元、漲幅達約三分之一。

依目前市場行情,每台印表機月租約1,500元計算,可知監院預計租用約166台印表機;惟監察院108年度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且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換算後得印表機與人員比達1:3。此等鉅額花費實難認有其必要,亦與預算撙節之原則有違。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編列1,187萬5千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其核心業務應集中於議事行政與監察功能,確保公共政策與政府運作的正當性。然而,114年度預算顯示,監察院編列的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高達1,187.5萬元,占議事業務經費的64%,竟遠高於議事行政經費的668.7萬元,超出兩倍,這樣的資源配置不僅不符預算編列本意,更明顯偏離人民期待。

國際監察事務活動固然可以提升國際能見度,但其本質上與監察院的核心職責關聯有限。當國內監察效能已然低落,重要業務量能顯著下滑時,卻將大量資源投入國際活動,實屬本末倒置。如此高額的國際事務支出,直接排擠了真正與人民福祉相關的議事業務,無助於解決國內監察實務中的核心問題。

監察院應將經費重心回歸議事業務與監察本務,優化資源分配,減少無關緊要的國際事務支出。監察院應全面檢討相關預算編列,刪減過高的國際事務經費,將資源用於提升監察效能與議事行政運作,以回應人民對監察院的期待與要求。唯有如此,監察院才能展現憲政機關的正當性與存在價值。爰減列該項預算1,187萬5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36萬6千元。

監察院辦理中央與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向來是其核心業務之一,旨在強化監察功能、促進政府效能。然而,陳菊上任以來,巡迴監察效能顯著下滑,無法有效履行監察職責,令人擔憂。

根據數據,監察院在中央機關巡迴監察的量能大幅下降。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2023年減少至39次,減幅達24%;巡查日數從62.5日降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數量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驟降至865項,減少34%。

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表現同樣不佳。2015年時,巡查次數為53次,至2023年減少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降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達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少48%。更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降至僅6項,驟減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達83%。

監察院巡迴監察量能的全面滑落,不僅反映其效能不彰,也顯示出該院在推動監察工作的動能不足。這樣的低效能與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核心職責完全不符,更難以說服社會其存在的必要性。

現任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在2018年擔任立委時曾表示地方巡察業務只是要應付4個月一次的巡察,根本不符合時代產物,建議廢除。爰該項預算減列1,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萬4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現任秘書長李俊俋於2018年擔任立法委員時直言地方巡察業務「只要監委要來巡察,對地方來講都是一件大事,為了應付這幾位監委,大家就忙得要死,最後也沒有查出什麼東西,除非這個地方政府確實有問題,但真正有問題的,你們又查不出來」,更要求監察院自行處理掉「監察院巡迴監察實施要點」、「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顯示調查巡查毫無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1,571萬4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預算95萬元。

近年監院採購諸如文具、紙張、刊物等用途之預算編列呈現顯著成長,由112年度之63萬元增加至113年度之71.1萬元,至今114年度同科目別更編列高達85萬元。

蓋監察院用於調查巡察業務之消耗品花費於近年持續不減反增,顯與政府部門應抑制預算成長、積極開源撙節之方針有所背離,且未見充分控管編列之嚴謹性,實難予以排除預算浮濫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25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派員出國計畫長年飽受國人詬病,本年度更出現用人民的納稅錢派3個人到日本北海道「棕熊棲地」進行為期5天的「黑熊保育」考察,引發社會譁然。過往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過去之出國報告,包含下列缺失:行程安排像是旅遊行程、心得建議內容單薄空泛、以照片及會議簡報拿來充頁數等。例如:2023年10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2023年9月監察委員林郁容「監察院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第27屆年會出國報告」出國13天,只有4天有安排行程。2023年9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印度出席APF年度會員大會及雙年研討會」出國報告共50頁,照片就有10頁。2024年4月監察委員蔡崇義等人「國家人權委員會「赴澳洲考察訪視國家人權機構團體」出國報告共92頁,會議簡報就有8頁,更離譜的是,8天之行程竟有2天安排「參觀坎培拉市區與文化景點」、「參觀雪梨市區與文化景點」,顯然毫無必要編列國外考察費用,爰減列該項預算265萬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近年,監察院派員考察之行程安排引發大規模輿論抨擊的情況並不少見,尤以明年監委預計「赴北海道考察原住民狩獵跟黑熊保育」一事為甚,蓋該次考察主題、目的地選擇,實難認與監察院彈劾、糾舉等核心業務存在明顯直接之聯繫。

至今,監察院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致民眾觀感不佳,況下年度委員國外考察及調查人員旅費將較上年度增列717千元、增幅逾27%,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66萬3千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鑒於該項預算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約72萬元。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各機關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惟監察院近5年(110至114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呈上升趨勢,其中「監察委員出國考察」114年度預算數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幅達81.89%,顯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為撙節政府開支,爰減列該項預算70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編列預算682萬2千元。

為因應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新增業務,近年監察院迭有增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預算之情事,惟增加員額下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平均差額動輒達預算員額之7至8%。此際,監院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預算仍高居不下,舉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國內旅費等皆較前年有所成長,其必要性實有待衡酌。

爰允宜監院依實際需求及預算執行狀況,檢視近年新增之業務是否可由現有預算內善加使用及調度即足敷支應,並通盤檢討逐年調增預算與員額之必要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82萬元,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825萬6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2023年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財政有限之情況下,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825萬6千元。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死違背民意,應凍結其預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其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中,明確將「逐步廢除死刑」列為目標,然而此政策主張嚴重違背台灣社會多數民意。根據多次民調結果,超過8成的台灣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認為死刑具備必要的威懾與正義價值。在此情況下,人權委員會執意推動廢死,顯然未尊重社會共識,甚至忽視其作為公部門應承載的民主責任。

死刑存廢屬於重大公共政策,應經由廣泛且多元的社會對話決定,而非由特定機關以片面價值觀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行為不僅損害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公信力,更可能激化社會對立,背離其推動人權保障的初衷。

基於此,建議對人權委員會的預算進行凍結,直到其明確放棄推動廢死目標為止。此舉不僅能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也向民眾表達對民意的尊重,促使國家人權委員會回歸其真正應該專注的核心業務—以全體社會價值為基礎,推動符合台灣多數民意的真正人權保障。

爰該項預算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8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主管」編列950萬元。監察院114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分別於3項分支計畫編列編列950萬元作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113年度增加157.5萬元,增幅達19.9%。然而,該預算不僅執行效率不彰,保留數偏高,得標廠商集中度亦過於明顯,反映預算編列與執行的多重問題,應予以檢討並刪減相關預算。

首先,該計畫預算執行效率長期不足。110年度決算保留數達77.4萬元,高於實現數的58.4萬元;112年度更多達222.6萬元,保留比率27.8%。此情形顯示年度預算未能有效執行,不僅影響當年度的宣導效益,也導致資源浪費。

其次,110至112年度媒體宣導案得標廠商集中度過高。16家廠商裡其中4家就取得25件標案,占比64.1%,顯示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業者,可能限制人權議題的多元呈現與普及效果。由於不同媒體業者的受眾群體各異,得標過於集中恐削弱社會大眾對人權意識的廣泛接觸與理解。綜上,監察院在媒體宣導費預算編列中存在效率不彰與資源分配不當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95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八)監察院於110至112年度所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此三年之招標情形,其中就有四家廠商取得25件標案,占比高達64.1%,得標廠商的集中度過於偏高,此不僅會限制媒體閱聽民眾的廣度外,也會導致政策宣導效果的低落。

爰此此提案凍結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50萬,要求監察院於二個月內,就為何近3年得標廠商集中度偏高之原因?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效益為何?以及如何改善此招標異狀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規劃、評估與研究」辦理人權獎項所需之規劃、評審、獎勵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450萬元。

查監察院人權海報設計競賽,以網站公布之活動簡章,113年度擬發放之獎金至多123萬元,惟112年至114年度編列是項金額皆為450萬元,行政成本顯不合理。究其所謂之人權獎項係用於之活動計畫為何?活動計畫、支出項目、執行成效等皆未臻明確,爰減列5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自成立以來,持續與民間單位合作推動人權理念,查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編列580萬;與人權等相關團體合作調查研究人權相關計畫,編列277萬7千元,合計編列預算857萬7千元。

惟國家人權委員會曾經或擬定合作之國內各民間組織團體、人權相關團體名單不清及活動內容散見各處,不利外界瞭解及監督,故刪除相關預算200萬元,並凍結50%,請將111年至113年合作之團體、計畫、經費等資料彙整完備,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協助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協助人權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編列預算75萬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協助人權受害者雖無不可,惟執行容有待釐清之處,人權受害者之定義、協助之方式、人次等資訊皆未公開,監察院應予以說明,爰該項預算減列25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二)按監察院及其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近年來編列預算以強化監察院無障礙友善人權環境,包括辦理1.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2.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3.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

上述項目,每年預算編列共約1,100萬餘元左右,特別是「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所需經費」。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781萬8千元,113年編列799萬元,112年編列849萬元,此似已成為常態性編列項目,惟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皆未臻完備,爰減列4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辦理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097萬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0千元)。

查自2020年8月1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迄今,每年編列上千萬元用於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112年編列12,369千元,113年編列費11,619千元,惟開發、編譯、製作人權教材之成果,教材推廣計畫等相關說明皆欠缺,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1,699萬元,包含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45千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0千元、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11,000千元、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1,000千元、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等2,445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辦理國定古蹟區域維護工程及改善消防系統外,其餘營建工程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44萬5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1,699萬元。

察監院本年度例行維護國定古蹟區域之工程費達1,100萬元,惟去年度同用途別之預算僅300萬元,又監院今年度並無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之重大修繕之計畫,故實難認有大幅增列日常養護費用之必要。

監察院雖為國家古蹟,建物興建年代已久,有定期維護及清潔之必要,惟仍須恪遵節約原則,以免浪費公帑。

爰凍結該項預算550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三十六)114年度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2,350萬1千元,包含1.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3,350千元,擴充應用系統API(介接T-Road)及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2.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1,400千元、3.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3,869千元、4.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計畫11,650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樽節,除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150萬1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編列386萬9千元。

監察院以汰換年限已屆且效能不佳的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週邊設備為由,編列高達386.9萬元的預算,令人不禁質疑其支出必要性與合理性。電腦等設備雖需定期更新,但在財政緊縮的背景下,這樣的高額花費是否符合理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本務效能長期低落,卻對設備汰換不吝重金,顯然與公共資源應用原則背道而馳。

監察院應公開檢視此項預算的正當性,並採取節約措施,避免以更新設備之名濫用公帑。唯有落實精簡行政與資源合理配置,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展現其應有的憲政責任。爰減列該項預算386萬9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十八)近期立法院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財政部試算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版本後,中央將分別釋出5777億元及2775億元予地方。然而,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不彰的案例屢見不鮮,包括非法定社會補助加碼、興建閒置蚊子館、不經濟支出頻傳等,恐進一步惡化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與資源分配效率。

監察院過往調查亦揭示,地方政府時有社會福利支出不符規定之不當支出或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等財務效能不佳之不經濟支出。若在此背景下大幅增加地方財政資源,恐無法有效提升公共服務效益,反而加劇不當支出的風險。

均請監察院確實督導審計部及該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加強對地方政府機關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之審計,並與審計部依法稽察違法失職、考核財務效能與核定財務責任,並調查糾正違失機關或彈劾糾舉失職公務人員,充分發揮整飭財政紀律之功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三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編列預算1,187萬5千元,辦理監察組織國際交流之事務,促進雙邊良好互動關係。

監察院將於明年自2011年、2019年以來,第三度主辦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APOR)年會,顯示國際監察組織(IOI)執委會及APOR區域會員之肯認,尤其監察院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IOI、並為正式投票會員,更顯難得,允宜審慎妥適辦理2025年APOR年會,確實促進我國得與國際社會交流監察與人權發展趨勢,相互汲取學習保障人民權益之業務經驗,強化國際合作、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並增加國際監察組織之參與,持續擴大國際活動參與空間。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經查從110至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皆為增列,除110年度決算數高於實現數金額外,於112年度保留更達222萬6千元,保留比率是27.8%。然此預算主要用於強化機關職能、保障人權及推廣人權教育等相關素材製作與媒體宣傳,但若是這樣的預算執行效率,除無法完全發揮該有之政策推廣與媒宣的目的外,也表示實際編列的預算實有浮編之虞。

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212萬6千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鼓勵各界參與人權相關活動,每年辦理人權海報設計競賽活動,透過參賽者對當代人權議題的關注,轉化融入海報設計的創作過程,逐步體悟人權的理念及價值,提出創作成果,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人權議題的認識,112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75週年,於台北、台南、高雄舉辦人權75周年海報特展,共有70萬3,484參展人次。

然113年度於高雄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二處展出該年度人權海報設計競賽獲獎作品,觀展人數卻大幅降低,實屬可惜。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研議持續擴大展出空間,俾利更多民眾於生活中接觸人權活動,深化民眾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與理解。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三)為促進人權發展,增進社會自由平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據以推動人權業務, 達成監督及推廣人權教育之目標,112年度辦理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舉辦系列活動「話影像人權—我們的人權教育影展」,深入教學現場,頗有成效。

然查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多集中於高中以上學生,如「人權海報設計競賽」及校園巡迴影展等,對象均以高中生為主。惟國小與國中階段為價值觀與基本道德素養形成之關鍵時期,人權教育若能於此階段推動,將有助於學生建立基本權利意識與同理心,並深化對自由、平等與尊重之認識。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將人權教育向下延伸至國中小學生,讓更多學齡層學生能夠接觸並理解人權議題。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四)為確保監察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監察院近年賡續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等20餘個應用系統委外維護案,114年度預算數1,417萬2千元,較113年預算數1,131萬元,增加286萬2千元,且監察院資訊系統委外維護經費近五年之年度預算數均超過1,000萬元,在核心業務、技術傳承、機敏性上恐存有資安風險,由於某些業務資訊系統屬監察院較為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多數仍委由民間業者協助辦理,除需花費高額委外費用外,其後亦恐面臨業務不連貫、經驗無法傳承及資安管理等風險。

監察院應檢討資訊業務委外維護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強化機關對委外維護系統及軟硬體設施之主控性,俾有效節約委外經費支出,並降低資安管理風險。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五)近年網路直播盛行,許多政治人物利用直播平台與網友互動,並收受觀眾「斗內」(donate),作為金流來源之一。根據直播平台之後台顯示,部分政治人物的單月斗內金額甚至突破百萬元,顯示直播收受斗內已成為政治人物接收金流方法之一。然而,《政治獻金法》對於此類新興金流樣態尚無明確規範,可能使斗內捐贈形式成為《政治獻金法》規範外的灰色地帶,進一步引發資金來源透明度與公平性之疑慮,未來於選舉期間恐將更為顯著。

爰建請監察院儘速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對直播平台斗內等相關疑義,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行政院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114年監察院委員出國考察預算較於113年高出71萬7千元,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七)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財產規定皆未設有虛擬貨幣等規定,但鑑於洗錢防制法,已經把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顯示虛擬貨幣在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應受到重視,且虛擬貨幣因匿名性及高流動性,可能被用於隱匿財產、利益輸送或政治獻金流向的隱瞞。經查,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業務機關,請監察院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加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55萬元,但未提交詳細的計畫報告,監察院應說明國內旅費的用途與相關計畫,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人權委員會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且監察院114年施政計畫提及「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益遭侵害處所,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執行成效,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專案小組,且針對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實地訪視,目的除在發掘人權侵害問題,提出有效之建議,並期與該處所之主管或管理機關(構)交流意見,共同合作以強化人權之保障,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

持續關注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以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成果。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人工智慧需要大量數據進行訓練和運行,這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侵害,應確保數據收集、儲存、處理和共享的過程符合隱私權保障,人工智慧系統的運用上,牽涉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用,例如醫療、教育、金融或政府決策,而人工智慧隨之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深偽(deepfake)、虛假訊息、不平等、歧視、仇恨性言論等對不利處境群體影響之人權議題亦逐漸浮現。鑑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22年中程計畫中將「數位人權」設為優先人權議題,並對此類技術其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評估,爰請監察院就持續強化AI數位人權之保障,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及成果對外公布。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萬4千元。

其中調查人員等專業訓練52萬6千元,未有詳細論述專業訓練如何進行、課程規劃安排等,如何達成該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缺乏整體目的與進程安排,是否設有檢驗成效評估機制,抑或中、短期課程目標。

另外,專業訓練是否能加強調查效能,如何加強現行下所缺乏之處理能力,並做通盤整理後,再予以規劃系統性專業訓練課程。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二)鑑於數位化已成全球政府提升行政效率與透明度之重要趨勢,監察院作為國家監察機關,應積極導入數位技術,全面提升業務流程與調查效能,以應日益複雜之行政監察需求。推動數位化轉型應包括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之應用,透過建立專屬數據庫系統,整合來自政府機關、公開資訊與民眾陳情資訊,快速發現違規行為或潛在問題;此外,監察院亦可開發電子化案件管理平台,實現案件從分派到報告全程線上處理,縮短調查時間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

在資訊公開與互動方面,監察院應建立透明且友善之數位平台,公開調查進展與決議內容,並設置專屬互動介面,方便民眾提交陳情或提供線索,增強公共參與。同時,為確保數位化轉型之安全性與隱私保護,應強化數位安全措施,含資料加密、權限管理與安全審核機制,避免敏感資料外洩或遭不當使用。

早前為加強跟社會大眾溝通,監察院亦積極辦理監察服務多元化數位轉型規劃,除試辦視訊陳情新制,彈劾案件亦改以「懲戒案件線上移送系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效率皆大幅提升,深具指標性意義,更顯數位化轉型之重要性。

為持續加速監察院之數位化轉型,請監察院持續加強員工數位技能培訓,如人工智慧應用、大數據分析與數位工具操作之實務能力,並確保內部人員能熟練運用新技術支持業務需求。爰此,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數位化轉型的具體規劃、推動進度與預期效益,以確保成果能切實提升監察效能並符合國家需求。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三)有鑑於2020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要求監察院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與促進人權,並於該法第2條職權強調,需協助政府機關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立法建議,以及監督政府機關各項職務之人權改善。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草創之初,即遭遇疫情,以致初期並未落實國人對貴委員會之期待。

參酌2020年疫情期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等各單位,為因應各國緊急措施所發布相關法規範,有違正常時期法治國之相關原則,對此聯合國各委員會發布COVID-19 Guidance指引,建立原則規範確保各國政府,即便在疫情期間,緊急防疫措施仍應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利原則、不歧視原則等法律原則,並嚴格規範權利限制之解釋。

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未有相應之積極參照指引之措施,僅強調於疫情結束後,全面檢討政府相關防疫作為,恐有違組織法之相關職能疑慮。

爰此,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積極接軌國際相關法規範之方案與精進做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四)監察院114年度預算「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097萬6千元預算,辦理人權教材開發製作與人權教育推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的民意調查報告中,顯示國人對五大國際人權公約的聽聞程度未達三成,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人權保障及促進的專責機關,近年來與政府機關合作(如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的人權教育,也與大學合作將青年族群納入主體,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推廣計畫,允宜定期檢討成效並精進內容。

人權教育的普及與推廣有其重要性,人權會應持續強化各種推廣宣導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及人權意識能深入到大眾的日常生活,且向下扎根,提升國人的人權理念,以維護台灣整體人權進步與保障。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擴大推廣人權教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000萬7千元。其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員工協助費」編列209萬5千元,經查相較113年度增加超過一成。

鑑於公務人員面臨之壓力日益增長,為完善並強化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監察院自113年開始運作該方案,並將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作為114年施政計畫,且增加該項目預算之編列,惟實際辦理服務內容及使用情形未明,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監察院員工協助方案推動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業務費編列預算61萬元。

就近10年度(103至112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該期間總計審議1,548案,其中處罰718案,占46.4%;不處罰811案,占52.4%,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其中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為72.4%),各該查核發現之處罰態樣概為外資捐贈、超額捐贈、逾期申報、未申報、違法收受、超過15日始存入政治獻金專戶等。

惟擬參選人不處罰比率相較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恐受質疑,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如:直播捐獻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等。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均宜加強與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法規制度之健全及完備事宜。

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監察院允宜通盤檢討查核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五、併案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陳俊宇、莊瑞雄、沈發惠、吳思瑤、羅智強、翁曉玲、鍾佳濱、洪孟楷、葉元之、吳宗憲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照委員陳玉珍等19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五、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2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871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156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7億6,032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處理攸關國會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其院會就主持議事有諸多不公之處,如本席遞案要求散會動議、清點人數、重複表決,多遭立法院長與秘書長之忽視甚至不執行,顯已違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與第十四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立法精神。

其次,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二會期於財政委員會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委員會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發生特定委員自備麥克風,亦或黨團提供麥克風之情事,參照《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之規定:「會議時,委員不得攜帶麥克風、旗杆、棍棒、噴漆、蛋類、汽油、刀械、武器、爆裂物等與議事無關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破壞議事設備。」基於秩序維護考量,委員會應比照辦理;而前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更曾發生召集委員要求議事人員到辦公室集合,無法提早抵達開會現場進行前置作業之荒謬情事,顯有違反議事中立之嫌。

遵守程序正義的實質、理性討論,係民主法治國家國會的基本原則,然主持議事未能遵守程序正義及議事公正,以及議事秩序之荒腔走板,恐讓相關修法難以凝聚各方共識,影響憲政與權力分立的運作,建請立法院應就院會、委員會失序,以及就精進議事處理,盡速提出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5,6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二)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2節「公費助理」項下「公費助理經費」編列8億2,82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編列6,75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四)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51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79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六)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1,02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3年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2070)」中,我國少子高齡化趨勢仍未改變,預估未來死亡大於出生之人口自然減少將快速擴大,使我國總人口數持續下降。鑑於少子化已成為我國國安危機,為增加年輕族群生育意願,立法院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提供立法委員、職員、技工及工友教育補助。惟前述教育補助之補助對象不含公費助理。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公費助理納入教育補助對象」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八)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9,663萬2千元。

立法院中興大樓內之電梯於113年年中,曾一週內發生3次故障,導致立法委員及助理等多人受困數分鐘,所幸最終未釀成憾事。困人事件後經委外鑑定,鑑定報告書中竟羅列至少11項重大缺失,包括電梯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致使喪失安全保護功能等情事。此等管理失責與漫不經心,形同將搭乘者之人身安全置於巨大風險之中,情況殊堪憂慮。

中興大樓共有12層樓,電梯使用頻率極高,不僅立法委員及助理在內的立法院職工需依賴,部會首長、政府官員與外賓亦經常藉此通行;而電梯設備之妥善設置與否,攸關乘客之生命安全,任何忽視皆屬不可承受之風險。

查立法院112年底甫動用預算515萬元,針對該大樓共3部電梯進行組件更新與汰換,卻在短短半年後屢屢發生關人、急墜等事故,甚至遭外界諷為國會「大怒神」,足見檢修作業之疏漏及預算執行成效極其不理想。

爰此,立法院應亟速檢討現行電梯設備之安全漏洞,善用相關預算,依實際需求採取包括零件換新、整機更新或搭載新系統進行優化等有效手段,澈底消弭電梯的安全隱患。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九)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606萬3千元。

立法院研究大樓地下車道入口設有自動化車牌辨識系統,透過具光學影像擷取設備之攝影機,自動擷取通行車輛之車牌資訊,並即時與資料庫中進行比對,實現數位化、自動化之車輛身分核實程序,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然而,目前該辨識系統僅能針對汽車車牌識別,致使立法院內騎機車通勤之職員,屢次因車牌無法被系統感應及識別而遭駐警攔下,並被要求額外出示證件以核實身份,方能進入車道。此情形不僅增加機車駕駛與駐警雙方之不便,更造成汽車與機車使用者之間無端產生利益不平等之情況。

爰此,立法院實有檢討現行車牌辨識系統通盤規劃之必要,應審慎考慮改良或額外增設可辨識機車車牌之辨識系統,以提升通行效率、減少不便,並避免因系統設計不全而引發使用者之不平之聲。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十)鑑於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及淨零碳排,推動「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透過老舊家電及設備汰換,將可促進我國住商業部門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加速推進我國朝向淨零社會轉型。惟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空調系統老舊,效能差且耗電量高,與節能減碳背道而馳。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大樓電梯智能運載及空調節電效能」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近期立法院之調查委員會不斷設立,如已設立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以及目前已進入程序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調查委員會、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等,可預期未來議事業務將大幅增加。

然而,綜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編列預算716萬1千元,較113年度增列36萬元,但其增列原因係編列委員會工作人員隨同委員考察旅費,並非因應調查委員會之設立,若以現有議事人員調派支援,恐徒增勞動負荷,不利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建請立法院應儘速研擬因應措施。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二)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4號解釋:「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足顯見預算審議權是立法院的重要職權,其各機關部會於進入立法院預算會期之時,更有向立法院說明預算編列之義務。

觀其現今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預算審查,僅有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預算會期開議初,其掌理審議之相關部會包含: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上述部會均召開預算說明會,邀請委員與助理參加並報告預算編列情況,不僅提升行政部門推動預算案成效,更對議事效能有所助益,可作為其他委員會之借鏡。

綜上所述,為完善行政立法互動機制,建請立法院應評估是否借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先期溝通之模式,推廣至其他委員會掌理審議之所屬部會,要求預算案送入後擇期辦理說明會,俾利提升預算審查之效率。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預算103萬元。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第25條及第26條所列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然依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以致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職,均無法以聘用人員充任之,實有修正之必要。

為精進立法委員之問政,爰建請立法院法制局應針對《立法院組織法》提出修法評估報告,評估具備議學、法學、國會研究等相關專長,且具有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得以聘用方式從事立法支援、預算審查之協助工作。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前開修法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四)立法院立法委員研究大樓地下停車場坡道目前採用磁磚鋪設,雨天時易產生濕滑情形,已多次造成院內助理及其他機車使用者行經時發生危險,存在潛在公共安全隱憂。按實地觀察統計,研究大樓地下室每日平均停放機車數量達100輛以上,高峰時更超過130輛,顯示該坡道使用頻率甚高,其安全性亟需改善。

為保障院內人員及相關使用者安全,並提升院區基礎設施整體品質,立法院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該坡道鋪設材質進行專案研議,規劃採用防滑性能較佳之材料進行改建。

鑑於上述問題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且屬急迫改善事項,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施工期程)。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陳俊宇

(十五)鑑於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8,420萬7千元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近3,000萬元。鑑於先前疫情時,跟確診者上同間廁所也會染疫,現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每間廁所皆備有酒精供消毒使用,惟其馬桶沖水的力道不足致沖不乾淨,若疫情再度爆發將會成為傳染熱區。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公廁服務品質提升」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1億2,299萬8千元。

經過7個月籌備,總務處113年11月初正式成立「立法院裝修查詢系統」,收錄立法院歷屆具實際裝修承攬經驗的廠商名單與聯絡方式等資料,提供立委辦公室參考,系統也可追蹤案件辦理進度。然目前系統上似乎僅見廠商資訊。系統僅提供廠商訊息,似無法完全達成立法院所希望的「優化裝修申請流程與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委員辦公室裝修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是因為立法院推薦的廠商過度集中於少數幾家、廠商價格出現爭議、其他廠商核銷出現困難等等,立法院應針對問題核心提出規劃。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5,999萬8千元。

鑑於113年我國政府規劃「政府AI發展戰略計畫」,具推動發展智慧化為民服務、建構自動化行政服務、完備AI資料與模型、打造數位平權智慧服務、厚植AI應用基礎環境等五大目標,各部會積極導入AI應用,以利公務機關務實運用AI知能處理業務。現已有高品質真人文字轉語音技術,惟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依然為人工宣讀,造成議事人員不必要且巨量負擔,高機率對議事人員聲帶造成嚴重及不可復元之損傷。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導入文字轉語音技術」之方案,特別針對華文、華語等文字、語音內容,避免使用大陸產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八)鑑於二氧化碳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單純窒息劑,但也是一種很強的呼吸刺激劑。據美國ASHRAE通風標準裡設定,建議室內二氧化碳濃度值不應超過1,000ppm;另當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00ppm時身體將感到不適,若長時間暴露在5,000ppm以上可能導致永久性損害。現立法院為保障與會者身體健康,部分會議室安裝空氣品質檢測設備,惟不是每一間會議室都裝有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九)鑑於噪音汙染主要來自於人類活動,包括交通工具、工業活動及社會活動。據研究指出毫無防護地置身於80分貝以上的噪音中,會使聽覺細胞逐漸受損,造成耳聾,且長期生活在70至80分貝以上的環境中,可使人動脈收縮、心跳加速、供血不足、出現血壓不穩、心律不整、心悸等症狀,甚至演變成冠心病,心絞痛、腦溢血及心肌梗塞。現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時有發生會議音量過大狀況,更甚影響隔壁會議順利進行,惟立法院目前各會議室並無設置噪音檢測設備,嚴重危害與會者身體健康及影響議事順暢。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噪音檢測設備」之方案,並具有科技追蹤、即時顯示功能為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二十)經查於113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二年一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000元」,然於114年度總預算中,僅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經費,並未見此文康活動費用之編列,以及關於此經費將如何規劃與運用等說明,更仍未與助理工會討論相關使用辦法。

爰要求立法院,於1個月內,就每會期每位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用,與助理工會討論後,提出相關之編列及運用執行之規劃辦法書面說明報告,以期落實執行此決議,並提高公費助理之福利。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一)於114年度總預算新編列2,300萬元因應立法院新成立之國際事務處,以規劃與研擬國會涉外交流整體策略,並提供委員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服務。然此新編列之預算,於預算案總說明中,未見欲達成之目標或具體執行計畫之詳細說明。

爰要求立法院,於2個月內,就此新編列之預算的年度執行規劃內容及預定之執行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有效達成預算控管之目標,提升預算運用之效能。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80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00萬元,係公報紀錄支援人員酬金、議事轉播提供手語翻譯及字幕服務等經費。

立法院公報系統、議事、議案相關公開查詢系統,堪稱建置良備、檢索便利,然隨著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積極發展AI,允宜思索立法院導入AI之可能性,就立法院各處室業務,檢視各作業環節,導入AI,如語音辨識,將質詢委員、備詢官員發言語音轉成書面文字、圖片辨識加以分類、翻譯轉譯,或將質詢委員的原住民語、客語、英語、台語等口說文字翻譯文字紀錄,降低立法院職員或委外廠商相關複雜且繁瑣的工作,甚至預測、規劃、分析立法院各屆、各會期相關成果工作報告,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三)隨科技進步,許多企業及公共機構已普遍採用多功能整合證件,例如結合門禁、交通支付、餐廳消費及考勤等功能,不僅提升使用便利性,亦顯現對內部人員之福利與關懷;然目前立法院助理證功能僅限於出入識別及連接院內網站,顯已無法滿足現代化辦公環境之需求。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應體現數位化與現代化管理之前瞻性,助理證功能升級不僅將提升對於幕僚之福利照護,更有助於彰顯立法院之進步形象與行政效能。

爰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責成相關單位研議助理證功能整合之可行性,提升助理證之實用性,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四)當前立法院各議事廳堂動線混亂、各處室空間分布不合理,且主要設施多為舊有建築,已無法完全滿足國會運作需求。相較於國際上如英國西敏宮等標誌性國會建築,台灣立法院現址規劃明顯不足,已難以彰顯國會應有之國際地位與功能形象。

過去於游錫堃前院長任內已積極推動立法院擴建,成立擴建諮詢委員會,並召開多次公聽會,選定包括中正紀念堂園區、空軍總部舊址、土城看守所、成功嶺營區、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及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候選地點。然第11屆國會迄今相關計畫進展有限,國會擴建之議題亟需進一步推動。

爰此,為使國會擴建規劃更為完備,並確保相關進度持續推進,確保國會功能與形象得以提升,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送國會擴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五)依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已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各級政府在此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推動全民體育運動,以提升國民健康素質,促進體育精神之弘揚。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不僅是政策制定與法規通過之核心機構,更應在推動全民運動與健身理念上,扮演示範性角色,以實際行動帶動社會各界對國民體育日之關注與參與。

鑑於立法院內部成員涵蓋立法委員、各級幕僚及行政支持單位,具備廣泛之公務體系代表性,若能透過規劃並舉辦國民體育日活動,不僅能有效凝聚院內共識,更能成為推廣全民運動之具體範例;活動規劃應結合多元形式,如健康講座、運動競賽、體育展覽或健身課程,並以強化國民體育日之象徵意義為核心,促進體育文化之深化與普及。

爰此,建請立法院進行研究與規劃具體可行性方案,並納入未來常態化推行之參考指標,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六)鑑於立法院於114年度起將為公費助理編列每會期每人之文康活動費,為促使相關費用支用得以實際令助理受惠,並達成文康活動促進健康之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於後續經費支用辦法設計上,應比照《立法院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提供立法院公費助理組成運動社團之申請可能。請立法院完成相關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用申請辦法與規劃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七)公費助理輔助立法委員監督國政,為維護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實施健康檢查可及早發現健康問題得以應對,並有助於減少國家醫療資源之耗費。目前立法院係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教人員健檢補助方案,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然而對未滿40歲公費助理尚未實施任何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方案,實有研議討論之空間。

立法院中興大樓電梯日前頻繁發生問題,經機械技師公會勘查檢修,中興大樓3台電梯有多項缺失,包括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異常等狀況,影響使用者搭乘安全。此外,立法院日前曾推薦3家合作廠商協助立法委員施作辦公室裝潢事宜,但僅簡易裝潢卻有廠商浮濫報價之情事,而後立法院又因需管理高達40家以上廠商的資訊而緊急籌備「裝修查詢系統」,上述工程作業及業務相關辦理實應更加審慎。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八)鑑於我國公費助理制度之改革討論自第9屆黃國書委員率先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出現實質進展,然有關助理之權利義務與保障間之討論仍遲未法制化,考量立法院作為助理之廣義雇主,實有必要對相關法制之推動有所評估;此外,在勞動條件與環境之改善上,查現有台北市國會助理職業工會之存在,為避免相關勞動條件之討論僅能流於恩給式想像,為健全勞資關係,立法院秘書處更應主動釋出善意,啟動團體協約之討論,透過制度化之協商確保相關勞動條件得與時俱進,而非被動等待黨團協商等方式,單向決定公費助理之勞動條件。爰此,請立法院完成與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之團體協約啟動討論,以及提出立法院建議版本之《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並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九)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目前之藏書鮮有繪本相關書籍,除不利院內同仁如有年幼子女者透過藏書借閱達到友善親子職場之可能,現亦缺乏以立法院為主題之繪本出版設計,提供國內兒少初步探索民主法治概念時之有關立法端之想像。爰此,請立法院就立法院主題繪本設計與民主法治繪本相關採購規劃完成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查立法院數十年來購藏字帖、字畫、繪畫、肖像畫等藝術品至少近百件,價值不斐,且不乏我國藝術史名家之作品,可見立法院內蒐藏文物具高度文化、藝術史價值。然百件藝術品自購藏以來未曾進行真偽鑑定、價值鑑價、狀態評估及文物修復等重要保存工程,導致許多立法院購藏之藝術品蒙塵、汙損,甚至可能有損壞之情形,不利於了解及保存珍貴文物;此外,立法院藝術品亦極少對外展出,僅在立法院區、新店典藏館或議政博物館等地舉辦若干甚少對大眾開放之展覽,難以推廣文化藝術,更可能造成許多藝術品默默消失於歷史長河中。

為確認立法院院內藝術品之數量、類別、藝術史價值,立法院應進行全院(院區、委員會館、民主議政園區、新店典藏館等地)藝術品清點,確認購藏日期、作者及作品名稱、購藏價格、存置或展示地點後,妥善進行狀態評估及維護;並規劃展覽、推廣及行銷場次與策略,藉由向大眾展示重要藝術文物推廣我國藝術史,以示我國政府對台灣藝術史之重視。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5,247萬8千元,其中辦理主管人員、40歲以上職工健康檢查、駕駛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及員工協助方案等經費280萬4千元。

因應社會變遷,公務人員面臨日益成長之壓力,為完善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立法院亦於114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載明「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以促進同仁身心健康,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並首度編列預算辦理該工作計畫,顯示立法院對於同仁工作、生活、健康福祉之重視。

經查立法院自113年度起以外包方式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心理、工作、管理、醫療、法律、理財等專業諮詢,服務形式包含電話/電子關懷、電話諮詢及個別諮詢,惟統計113年1至12月僅39人次使用,允宜評估並強化推動之成效,建請立法院加強宣傳、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服務,並完備相關措施以提高員工使用意願,落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之目標。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999萬元,包含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案相關經費1,000萬元。

國會外交為立法院重點工作計畫,近年來表現亮眼、屢有重大突破,多有其他國家之元首及政要來訪,且自第10屆第8會期起,國際事務處正式掛牌運作,成為立法院史上第一個正式處理國會外交之專責單位,允宜賡續辦理,俾促進民主國家間國會交流,持續增加我國國際能見度。

惟114年度國會交流事務相關經費大幅提升,且對於辦理跨國論壇之具體內容未臻明確,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184萬7千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

立法院自106年起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國會頻道轉播業務,已達成國會議事公開化及透明化之目標。為進一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公共參與之權益,立法院允宜研議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服務之可行性,衡酌現有人力及科技輔助應用,於各項議事轉播時以即時或後製,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精準字幕,俾利營造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發展之友善環境。

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會頻道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四)立法院於114年預算新增編列員工協助方案(EAP),惟查,其辦理諮商之服務管道只透過電話預約、信箱聯繫以及每週2小時的諮詢門診,使用情況尚不明確,是否能滿足員工需求仍有待評估。另為提升健康服務之效能,是否應評估建立更完善的轉介機制,使員工能更便捷地獲取協助,為確保職員工的身心健康能獲得充分關注,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其員工協助方案(EAP)之成效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五)「公費助理健康檢查補助要點」將於1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迄113年12月,相關宣導活動仍有不足,為確保政策之順利實施,應明確落實宣導,宣導活動應包括多元的管道,例如電子郵件、網站公告、辦理實體或線上說明會等,確保立法院所屬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在施行前充分了解申請資格、流程等相關細節。此外,為了避免訊息傳達上的遺漏,宣導過程中應考慮設立回饋機制,讓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夠提出疑問並獲得即時回應,有效避免因訊息不充分造成爭議。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健檢實施成果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編列預算6,759萬元,較113年度4,160萬元,新增編列2,599萬元。經查,新增編列預算主要分配於三大項目,包括:國外重要訪賓接待999萬元、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1,000萬元,以及國會聯誼會組團出訪500萬元。顯示立法院對於深化國際交流與鞏固外交關係的重視度提升。

為確保經費運用透明且符合預期目標,爰請立法院於每會期結束後2個月內,針對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效,以作為次一年度相關預算審查之依據。同時,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執行相關預算,應以捍衛國家主體性及主權的獨立現狀為核心目標,並始終以維護台灣主權與尊嚴為首要原則,避免任何損及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力促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贏得更廣泛的支持,讓世界看見台灣、了解台灣,認同台灣。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七)為提升立法院同仁的健康意識,並建立規律運動的良好習慣,立法院於113年度與15家運動中心簽訂特約商店契約,旨在提供多元化的運動資源,鼓勵院內人員積極參與運動,改善身心健康。惟查,目前院內資源入口網站「人事園地」所列之特約商店,僅包括台灣銀行群賢分行及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全面更新與新增運動中心的相關資訊。針對運動資源與特約優惠的宣導活動,應有具體推行之計畫及績效指標。若缺乏有效宣導,將導致員工對於相關福利政策的知悉度不足,無法發揮政策應有的效益。爰此,請立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述特約商店之簽約及宣導推動情形。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八)有鑑於立法院公物屢遭立法委員惡意破壞,如砸毀備詢台螢幕、毀損麥克風,立法院卻未向損壞者求償,導致納稅人血汗錢遭浪費,立法院應針對損壞公物之求償及建立求償制度,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三十九)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113年6月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因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失其效力。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第9章之1,涉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規定,部分修正條文(如第46條之1調查委員會之成員)並未違憲,將使行使調查權等程序或有需要依照新法調整。爰請立法院法制局就「立法院如何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113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應如何行使國會調查權」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二、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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