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1分;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2分
出席委員:沈發惠 黃國昌 羅智強 莊瑞雄 林思銘 鍾佳濱 吳思瑤 翁曉玲 謝龍介 陳俊宇 傅崐萁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鄭正鈐 洪孟楷 羅明才 賴瑞隆 徐富癸 王鴻薇
林淑芬 葉元之 陳冠廷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12月25日(星期三)
總統府秘書長 潘孟安(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何志偉(上午)
副秘書長 張惇涵(下午)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吳釗燮(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徐斯儉
國史館館長 陳儀深
臺灣文獻館館長 黃宏森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12月26日(星期四)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秘書長退職)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高金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理院長 黃柄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陳碧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總統府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吳思瑤、陳俊宇、鍾佳濱、黃國昌、洪孟楷、賴瑞隆、徐富癸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3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1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21萬4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54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3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2,302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2,914萬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22,65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8.6%,為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編列29,144千元,其中電費預算編列27,883千元。
據經濟部113 年3月宣布,自4月起全面調漲電價,平均漲幅約11%,並特別增設「大戶」級距,最高可漲25%。惟查總統府編列之電費,112 年預算數19313千元,113年預算數21396千元,114年度編列預算數更高達27883千元;112年至113年漲幅約10.79%,113年至114年漲幅高達約30.32%,囿於國家能源政策導致的電力不足與電費高漲,政府應共體時艱,節用用電,樽節開支,起帶頭示範之責,爰減列該項預算4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29,144千元:水費1,033千元,電費27,883千元,編列預算2,788萬3千元。
經查113年度水電費預算數為21,396千元,114年度水電費編列29,144千元,增加6,467千元,水電費增長幅度為28.6%。其中電費部分,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為19,313千元、113年21,396千元與114年度的27,883千元;113年增幅為10.8%與114年增幅為30.3%。
惟,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 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
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 113年電費預算21,396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23,065千元,超編4,81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超編4,818千元予以減列,繼續共體時艱。爰該項預算減列481萬8千元並凍結2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四)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3>辦公文具紙張、清潔用品及辦公器具耗材等6,645千元。<5>檔案管理及停車證件等材料223千元。<7>非消耗性物品等1,305千元。<8>識別證製作經費450千元。編列預算862萬3千元。
自110年度起,「一般行政」項下之「3,辦公室文具紙張..」與「7,非消耗性物品」等項,年年均編列相同的預算數6,645千元與1,305千元。
經查112年決算資料,科目2051「物品」預算數16,108千元,決算數約為13,829千元,結餘2,279千元,尚有14%撙節空間。為撙節公帑支出,節約用紙與非消耗性物品之支出,原兩項編列預算數共計7,950千元,擬減列一成即795千元。
另項目5,「檔案管理及停車場證件等材料」預算,歷年均編列118千元,114年度增列數為42千元;項目8,「識別證製作經費」為兩年更換一次,歷年製作費均為360千元,114年度增列90千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此兩項經費都不予增列,應減列132千元。因此,前兩項擬減列一成795千元,後兩項不予增列即減列132千元,合計減列927千元。爰該項預算減列92萬7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節能減碳撙節支出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五)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共編列2,653萬6千元。
1、<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8,569千元、111年度為8,629千元、112年度為9,301千元、113年度為9,544千元、114年度則是增列1,037千元、預算編列10,581千元。從各年度增列數來看,111年增列60千元、112年增列672千元、113年增列243千元、114年增列1,037千元。114年度直接暴增百萬,卻無任何說明,闡釋為何預算需要直接成長百萬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2、<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經查本項預算110年到113年度均編列200萬元、114年度始增列100萬元,預算數為300萬,有鑑於預算書說明欄,均未對於此項目為何需要增列百萬元提出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3、<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為4,670千元、111年度為4,914千元、112年度為5,758千元、113年度為10,380千元、114年度為12,955千元。很明顯,113年度直接暴增4,622千元、114年度則是暴增2,575千元,先是暴增462萬,再來暴增257萬,也同樣未有任何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200萬元整並凍結200萬元整。此三項共計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整。爰前揭預算共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六)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7,207千元。編列預算720萬7千元。
經查本項預算「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自110年度起,年年編列預算均為7,207千元。按照預算書說明欄可知,本項經費係為執行三項工作所共同使用。其中「辦理音樂會」一項,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110年支出為343萬元、111年為370萬元、112 年為247萬元、113年則為196萬元;以此四年決標金額為例,其最高支出370萬元與最低支出196萬元,其價差竟可高達174萬元。可見原本年年編列預算720萬7千元裡,尚存有很大的結餘空間。在三項工作共用預算的前提下,僅一項「辦理音樂會」,在近四年來,就有高達174萬元的價差為例,顯而易見,這174萬就是最大的可結餘空間,據此,為撙節公帑支出,看緊人民荷包、替人民把關,本項預算擬提案減列150萬元整。爰該項預算減列1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七)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萬7千元,為辦理「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出國計畫。
經查,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業已編列相同出國計畫,當時國際疫情業已趨緩,總統府卻停止辦理計畫。此外,總統府編列預算辦理之出國計畫,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卻多次逕行變更計畫內容,例如108年「澳洲及南韓人權委員會運作情形」編列國外旅費562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為「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陳菊率團前往美國,決算費用997千元,經費不足部分還從「一般事務費」科目勻支。112年「最新雲端科技與資安技術應用」編列國外旅費507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強化智慧城市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林佳龍率團前往泰國。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歷年出國計畫之必要性似有疑義,高額的國外旅費實屬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0萬7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八)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總統府」考察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編列預算50萬7千元。擬拜訪澳洲人權委員會、和解澳洲等機關、團體、原住民族組織與學者專家,以進一步了解國家與原住民族和解合作的相關議題。
惟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5年設置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於113年8月7日隨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停止運作,後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持續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賴清德總統則於113年6月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故出國考察事項,顯與賴總統之施政重點不一致,允宜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90%,俟總統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九)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1,999萬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總統府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風機與管線經費8,500千元,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敘明汰換及購置理由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1,288萬6千元,其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38,000千元,本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38,000千元。內容包含:內網超融合虛擬平台、通用辦公室自動化及人事差勤系統等維護經費6,581千元;零信任網路架構身分驗證及設備鑑別授權2,000千元;建置資訊資安服務監視預警儀表板5,200千元;建置零信任設備健康管理及資安防護機制等6,149千元;建置辦公室自動化系統軟硬體平台經費15,070千元全球資訊網系統架構資安強化3,000千元。
總統府編列資安相關預算確有必要性,惟相關預算金額龐大,本於立法院監督之職責並呼應賴清德院長多次宣示「預算應該花在刀口上」、行政院卓榮泰院長「不可浪費公帑」之宣示,爰凍結該項預算2,5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資訊服務費60,289千元:編列預算6,028萬9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自110年度起至113年度,編列預算數分別為110年38,628千元、111年40,856千元、112年52,293千元與113年53,768千元,本114年度增列6,521千元為60,289千元,增幅為12%。五年來,前兩年還在四千萬左右預算,年增百萬預算;112年直接增加千萬,隔年增加150萬左右,114年度更增加6百萬預算,總額高達6千萬,五年來,預算成長幅度驚人。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60,28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029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602萬9千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二)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3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696千元。114年度編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960千元,增加264千元。
經查,113年度委辦內容:「因應雲端計算、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資通訊科技發展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並針對本府資安防護現況規劃未來網路與資安架構藍圖」,業已編列預算針對人工智慧(AI)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針對照抄去年、重複編列之計畫應無編列之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9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三)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6)委辦費960千元: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編列預算96萬元。
經查,「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過去兩年預算編列數均為696千元,執行項目連續兩年均為「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114年度編列預算960千元,成長幅度38%、預算增加264千元,工作內容為「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
比對執行項目,114年度僅比過去兩年多了「AI」兩字;並未說明如此增幅38%之理由為何?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26萬4千元並凍結2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四)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設備及投資43,991千元:編列預算4,399萬1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自110年度起編列預算數分別為22,471千元、111年21,046千元、112年42,300千元、113年34,509千元、114年度增列9,482千元為43,991千元,增幅為27%。五年來預算金額從兩千萬暴增至四千萬,成長幅度驚人。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43,991千元,減列一成,減列4,40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44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五)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
賴清德總統身兼民進黨黨主席,卻相當輕視對於本院三讀通過法律案、主決議,甚至跨越民主憲政紅線,下令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以暴力之方式癱瘓國會對行政部門之監督,破壞監督制衡,實屬最糟糕的示範。本黨團於本年9月發文索取總統府自2020年起迄2024年8月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形,惟總統府的回覆僅敘明2020年2999萬3千、2021年2999萬9千、2022年2997萬3千、2023年2999萬9千、2024年1月至8月1414萬1千,及概略是說明使用用途,迴避詳細使用情形,意圖規避國會監督,足證賴清德總統對於本院之蔑視。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2020年迄今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年(幾年幾月幾日、使用金額、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萬2千元。
賴清德總統遴聘資政、國策顧問名單,竟有賣假藥罪犯、性騷擾犯在列,引發社會各界譁然。
針對社會各界質疑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已淪為酬庸工具,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所列資格形同具文,更有婦女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應將人選過去的性騷擾行為與性別歧視言論納入考量,並請總統府公開說明資政遴聘決策。然而,賴清德總統面對外界質疑,完全不願意說明、執意遴聘爭議人士。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萬2千元。
賴清德總統於113年6月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惟據悉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為俾利外界瞭解設置之必要性,明確其任務及權責,以及其與各部會運作方式與架構,爰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50%,俟總統府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889千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編列預算188萬9千元。
經查「國政規劃與諮詢」項下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分別為1,362千元、1,389千元與114年度的1,889千元。往年均維持136萬元左右,惟114年度竟暴增36%、暴增50萬元整。但是,在預算書說明欄中,卻僅列出「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並未說明如此巨大增幅之理由何在、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5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九)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18萬4千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 是政府為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快速處理不良債權、健康金融產業等目標所成立,泛公股持股比率為81.46%,負有政策性任務,在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公司歷任董事長除了林美珠(前總統蔡英文的親戚)之外,皆由具有財金專業人士出任。
今年10月底媒體報導,總統府潘孟安的愛將呂政璋內定接任台灣金聯董事長,外界質疑呂政璋不具財金專業背景,加上其胞弟呂政諺掏空公司1.6億元、積欠員工薪水、造成農業金庫5,000萬元呆帳,棄保潛逃遭通緝等爭議,引發社會譁然,呂政璋上任三天隨即閃辭。
面對外界不斷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坦承有推薦呂政璋出任台灣金聯董事長。經查,行政院長卓榮泰及財政部長皆表示該人事案由院內決定,由財政部簽辦、行政院核定。總統府秘書長依法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為何台灣金聯董事長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決定?難道我國公股事業已淪為黨政高層的酬庸工具?
針對台灣金聯董事長人事案決策過程有無遭受外界關說及施壓,實有究明之必要,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6,224千元。編列預算622萬4千元。
經查,該項「(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項下,110年度編列4,839千元、111年度下降為4,739千元,112年維持下降後的4,739千元。惟不知何故、或基於何種理由,113年度竟暴增31%、增列1,485千元,預算數為6,224千元,114年度則維持編列6,224千元。同樣的工作項目與內容,在預算說明欄中實在看不出113年度有何暴增31%的必要性,因此,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預算應予以減列,預算數以多年例行的4,739千元為準,超編的1,485千元應予以減列。
爰該項預算減列148萬5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編列預算476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現有大貨車2輛、小貨車2輛,編列高額預算汰換車輛之必要似有疑義,爰減列該項預算47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4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戰略顧問待遇」編列預算1,965萬9千元,凍結196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3年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經查目前該三大委員會屬任務編組,並未訂定設置要點,參照過去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再者,立法院亦曾於104年第8屆第6會期做出決議,總統府科技論壇未如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明訂設置要點,致外界無法瞭解該論壇設置之必要性、任務及運作架構,允有未妥。
為利各界瞭解三大委員會設置之必要性、任務目標及組織架構等,建請總統府研議循例訂定「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三大委員會之設置要點,使相關運作規範更臻周延。
蔡前總統英文任內任務編組設置概況一覽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三)113年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基於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均強調促進女性參與公共生活和領導決策,行政院亦將「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列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行政院擬於111至114年推動機關(含三級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達成率為75%。
經查「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之占比分別各為28.6%、16.7%及37.0%,並未符合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準則,且三大委員會共計聘任15名顧問中亦均無女性成員,與促進性別平等之精神未盡相符。總統府雖非行政院所屬機關,建請總統府仍宜參照世界各國共同追求之性別平等目標,衡平考量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率,俾利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三大委員會成員組成概況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四)有鑑於國人每逢婚喪喜慶,總會向總統府申請中堂、輓聯,作為祝福與追思,以表達家屬的人生大事之重視,但部分國人擬向總統府申請輓聯,卻因《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七十歲以上國人,得頒輓詞;未滿七十歲國人,有特殊事蹟者,應檢具事證,奉准後得頒輓詞。」其逝者與該要點所規範年齡不符而望而卻步。
反觀《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7點規定:「國人文定、結婚、歸寧者得拍發賀電。」卻未規範年齡之限制,然婚喪喜慶均係國人生活重要之一環,應該等同視之。
我國已進入民主社會,「民之所欲,常在我心」更為執政者念茲在茲之理念,建請總統府評估研修《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之年齡規定,俾利使總統、副總統貼近民眾需求、期縮與民眾之距離,展現成為全民總統之決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五)根據《總統題詞核發要點》規定,其總統、副總統題詞之頒贈包括:結婚週年題詞、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壽詞、寺廟題詞、機關團體題詞、輓額,而以上題詞均可透過總統府網站進行申請。
有鑑於我國自97年起,陸續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均使國人整體美學素養及審美能力大幅提升;觀其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考量國人對於美學日益重視,與過往喜好之風格已大相逕庭,其風格設計尚有精進空間,建請總統府應評估「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再設計,俾利符合國人之美感需求。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六)總統府為我國國定古蹟及國家政治中樞,亦為重大國家慶典活動之舉辦場所,長年承載國家形象展示之重要責任。然近年該建物部分外牆結構及門窗等因日曬雨淋產生劣化,甚有安全隱患,近於112年11月間曾發生石窗台碎裂掉落事件,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仍顯示建物修繕需求之迫切性。對此,總統府於114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新增「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臺防水改善計畫」,期採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辦理整修,提升建物安全及延續歷史價值。
總統府為國家最高機關,該建築物不僅具深厚歷史文化意義,更為國內外重要賓客到訪及舉辦國家慶典活動之主要場地,相關修繕計畫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進行,亦須全面降低施工期間對外觀及周邊環境之影響,並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以維護國定古蹟之安全及形象。
爰此,建請總統府就該計畫之實施細節,提出相關施工控管機制、進度管控標準及減少周邊影響之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確保計畫順利推展並兼顧公共安全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七)現行《國民體育法》中雖有「國民體育日」之設計,惟施行成效顯有不足,未能有效提升全民對體育之參與感與榮譽感。又113年世界棒球12強賽事我國國家棒球隊奪冠,總統府展現高度重視,不僅安排遊行及入府接見,立法院黨團亦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設置「國家棒球紀念日」;然,於奪冠當日其他運動項目賽事中亦有我國運動選手於國際賽事中取得殊榮,卻未能受到同等重視,實屬可惜。
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於國慶日或元旦等慶典活動流程中納入表揚於國際賽事中取得重大成就之運動選手,除能彰顯國家對體育成就之重視,亦能激發全民對運動之關注與參與熱情,進一步提升國家形象與運動政策實施效益,彰顯政府支持運動發展之精神。
爰此,建請總統府研議於重大國家慶典活動流程提出表揚國際賽事體育選手之可行性評估及具體執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八)基於促進性別平等之國家政策目標,並參照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所提倡之性別平等精神,確保女性在公共事務中參與及決策比例,總統府於113年成立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其女性委員比率分別為28.6%、16.7%及37%,均尚未符行政院所推動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標準。
此況與我國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精神目標有所不符,亦未充分落實《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建議之40%性別比率目標,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更應主動參照國際趨勢及國內政策要求,衡平考量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率。爰此,建請總統府全面檢討現行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組成比例,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九)鑑於113年總統府原訂於4月4日舉辦兒童派對活動,因逢0403花蓮地震,為因應地震相關防救災事宜,決定取消辦理。為彰顯我國各級政府與總統府對於兒童之重視,彌補因前次活動取消後已報名卻未能參與兒少心情,並擴大對於花蓮受災兒童之關懷,建請總統府評估於114年擴大辦理相關活動,並於1個月內提供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沈發惠 吳思瑤
(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4年度編列預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此項下是否有包含AI使用規範之法制化建立,亦即,現行總統府內員工使用生成式AI是否設有限制及規定(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l參考指引」),不無疑問。職此,總統府應針對使用生成式Al訂定相關規範,以落實公務保密及個資保護。爰請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3,211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519萬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4,08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7%,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5,191千元編列預算519萬1千元。
經查113年度該項水電費預算數為4,087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5,191千元,共計增加1,104千元,增長幅度為27%。其中電費部分,111年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均為3,787千元,而114年電費部分則是編列4,871千元,增列1,084千元,增幅28.6%。
惟,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電費預算3,787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4,083千元,超編78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足額電價漲幅超編788千元仍予以減列,期盼機關繼續共體時艱。
爰該項預算減列78萬8千元並凍結5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4)資訊服務費8,607千元編列預算860萬7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998千元、112年度為7,337千元、113年度為7,834千元,本114年度增列773千元為8,607千元,增幅9.8%。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8,607千元,減列一成,減列86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共計8項,其中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共10項,其中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共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86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四)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汰換電話系統等費用編列預算496萬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費用汰換電話系統,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五)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219千元,編列預算621萬9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8,468千元、112年度為7,557千元、113年度為7,104千元,本114年度則為6,219千元。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6,21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2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合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62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六)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諮詢研究業務費用,計需23,853千元。編列預算2,385萬3千元。
經查,「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111年度為18,454千元,112年度為21,200千元、113年度稍減,預算數20,761千元。惟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3,853千元,增列3,092千元,成長15%。仔細閱讀預算書第25到27頁的預算說明,發現此項預算存有許多說明不清之處,例如委辦費180萬元就沒有專項說明,而是散落四處;而項目4:派員赴國內外重要國家安全機構及國內外智庫參與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3,185千元、項目5: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應變演習、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5,226千元。項目6: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568千元。項目7:派員參加國際組織重要會議、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094千元。到項目8: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475千元。上述這5項派員的費用合計是15,548千元,已超過國外旅費9,080千元與國內旅費1,098千元之總和10,178千元。其中是否有以「業務費」之名,行「國外旅費」之實,必須說明清楚。為撙節公帑支出,此項未說明理由與必要性的增列應予以刪除!此案應減列300萬元。
爰該項預算減列3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七)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385萬3千元,內容包含附表費用。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預算卻未敘明如何使用、亦無相關成果報告,完全無法檢驗預算執行成效,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八)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編列1,140千元,係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編列預算114萬元。
比對國安會114年度預算書第41頁「國家安全會議公務車輛明細表」可以得知,國安會上次汰換車輛係為108年4月。再比對國安會108年預算書第27頁得知,當年度汰換公務車5輛,經費4,740千元;再參照108年預算書第41頁「公務車輛明細表」,瞭解108年當年係汰換購於93年2月,使用已逾15年之久的公務車5輛,合先敘明。
回到國安會114年預算書上述車輛明細表,經查,本次欲汰換之副首長專用車係購於103年4月,使用至今約為10年左右;再查,同年度103年4月所購置之小客車共計三輛,除一輛作為副首長專用車要汰換外,其餘兩輛作為小客車卻仍繼續使用,並未列入汰換計畫。可見,103年所購置之車輛,雖已使用將近10年,但仍並未達到不堪使用的地步。有鑑於前次108年間汰換車輛係屬汰換使用已逾15年之車輛,此次欲汰換使用雖已10年但尚堪使用之副首長專用車,顯無立即之必要性。期盼國安會能共體時艱,撙節公帑支出,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節省開支,使政府有限預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因此本席提案減列114年度購車預算1,140千元。
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九)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編列預算114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實無必要另編列高額預算汰換2014年4月才購置之副首長專用車,爰提案減列1,140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2,737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3項 國史館2億3,76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綜觀世界各國GLAM(美術館Gallery、圖書館Library、檔案館Archive、博物館Museum)典藏單位,均推動開放數位藏品多年,線上展覽早已成為大眾參與藝文的公共空間。
經查國際藝文線上平台Google Arts & Culture全球已逾2,000座文化館所加入,其中有關各國總統文物之相關館所,包括美國的傑拉德·福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吉米·卡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拉瑟福德·伯查德·黑斯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理查德·尼克森圖書館和博物館、約翰·F·甘迺迪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以及巴西的普魯登特·德·莫賴斯博物館、阿根廷的多明哥·福斯蒂諾·薩米恩托博物館等,足顯見Google Arts & Culture已成為了解各國總統文物的入門管道。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賦予國史館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的重要任務,且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文物與檔案數位化作業,其作用不僅是保存文物,更有吸引民眾到館參觀史料文物,從中了解我國近代民主發展史之教育意義。
為使國際能進一步了解我國民主發展歷史,建請國史館應就「擴大總統副總統文物於國際之能見度」研擬數位典藏國際行銷方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二)為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保障文物之國有財產,立法院於106年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正案,107年並據以訂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以下簡稱「註銷辦法」),針對文物新增審鑑委員會審定及註銷作業流程。惟查,目前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庫存尚有1萬5,358件,上開文物是否具備重要歷史價值與教育意義而賡續典藏,或符合註銷之規定,其處理之準據及作業資訊未予充分公開;且該等具有「國有財產」屬性之文物後續之交付及銷毀等處理資訊未臻透明,於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維護及管理均有改善空間。諸如:
1.於庫存、典藏文物系統加註(或修正)欄位,記錄文物之品項及來源背景,例如捐贈者、使用者、取得方式(如贈送、購買、收藏)及相關歷史事件,讓來源資訊更清楚、透明;註銷清單並應考慮附加影像資料或原始資料檔案連結,以資稽核並昭公信。
2.補充物品故事,除基本來源資訊外,可簡要描述物品的歷史價值(如該帽子是否為總統曾戴過的物品)或其與重大事件的關聯性,增添物品的故事性與吸引力;並經由分級、分類之方式,逐步建立「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履歷制度。
3.註銷目錄清單應增加數位化連結,使用者點擊後跳轉至更詳細的來源資料頁面,以提升目錄的透明度,也能讓大眾更加直觀地了解物品來源,增加文物的教育意義與公開價值;另針對文物註銷後之處置應做更詳盡之說明,以及更加多元化之利用(目前註銷文物多數均採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另增加公益性質之轉贈)等。
針對如何落實「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及註銷辦法,就上開文物處理資訊之揭露予以改善,以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爰請國史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1,376萬8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12月26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247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7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編列預算126萬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罰金罰鍰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僅41萬5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51萬2千元,則114年度預估126萬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編列預算1,545萬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沒入及沒收財物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高達4億1,544萬8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445萬4千元,則114年度預估也僅有1,545萬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第3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6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3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3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93萬2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55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9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69萬3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28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0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400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7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5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1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53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7千元,照列。
第2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052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6,804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94萬5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89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49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4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725萬4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326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7,776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億6,59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1,847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702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878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910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6,243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878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1,174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06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2,208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236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08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139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787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962萬3千元,照列。
第4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34萬8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14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萬9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萬6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4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5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6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0萬9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331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65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4萬7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4萬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8萬4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2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29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4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6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807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801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511萬5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576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62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18萬9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46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41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696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05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51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8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7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17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8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5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7萬1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41億4,947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4,897萬1千元。
本項提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
查114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包含「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民事訴訟及調解業務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官人事制度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人力配置等事項經費」,惟上開出國地點與113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之「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重要司法及憲法議題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律扶助制度運作模式、刑事及少年量刑等重要議題」高度重複,如此複製貼上預算書,顯然不符合零基預算之原則。
尤有甚者,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與預算書編列根本不符,如112年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該次計畫未編列於112年之預算,而是事後變更計畫,以「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851,000元」、「大法官赴美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等99,670元」及「派員赴紐西蘭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等190,000元」等經費支應,司法院預算書隨便寫,錢拿到手想去哪就去哪,根本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
何況112年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花了納稅人114萬670元僅寫了28頁報告,內容無比空洞,有26頁是行程摘要,未來展望只有半頁,而且九天的行程竟然只有三天有公務。
有鑑於「派員出國計畫」成效不彰,已淪假考察真旅遊,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1.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16,000千元。2.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7,500千元。編列預算2,350萬元。
有鑑於近年國民對於司法普遍不信任瞭解程度也不高,如今年8月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除有高達84.2%的民眾不瞭解2016年至今政府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內容,還有近半49.2%的民眾不相信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此外,查司法院媒體宣導案多項與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司法院國民法官預算執行率低落,如112年僅為19.48%,且國民法官預估與實際案件量落差甚大,如112年預估案件數為305件,但實際收案數僅為108件,司法院連年砸大筆媒體宣傳預算毫無成效、浪費公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3,475萬3千元。
司法院編列2,350萬辦理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及多媒體簡介等業務,金額之高,令人咋舌。作為司法機關,司法院應專注於提升司法公正性與效率,而非大量投入媒體宣傳。如此高額的宣傳經費,不僅偏離司法本務,亦難以說服民眾此類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司法院應以透明、公開的作為贏得社會信任,而非依賴高額的媒體宣傳來塑造形象。在司法改革進展有限、司法信任度仍需提升的背景下,這樣的支出更顯得不當,容易引發資源濫用的質疑。
建議刪減此項高額預算,將資源集中於改善司法效率與推動實質改革,以回應人民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待,避免浪費寶貴的公共資源。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四)司法院主要職責在於審判與司法行政,應專注於推動審判業務和提升審判品質,而傳遞法普教育屬於教育部及法務部等機關之主要職責,司法院投入高達新台幣750萬元資源辦理影音等法普教育,可能與現有法律教育資源重疊,造成資源分散或重複配置,且有超出司法機關核心職能之嫌,更容易導致司法資源分配失衡。為使司法院專注司法審判業務,避免司法資源過渡辦理法普教育,影響司法資源的專注性與效率,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法治教育影音等傳遞法普教育編列預算2,350萬元,爰減列該項預算3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862萬9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本年度水電費大幅暴增,跟上一年度1163萬相比,成長達60%。為落實節約能源、避免政府預算遭濫用,司法院應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管控水電用量,以減少非必要水電支出。
爰該項預算減列37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六)鑑於司法院憲法法庭近來部分裁判與民意相違或引起政治紛爭,違反權力分立,例如國會改革法案或死刑存廢判決,憲法訴訟審判對於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而在推動司法改革之重大政策上,成效不彰,例如國民法官制度花費鉅額資源,卻未臻人民期待;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及行為人有高度的正向滿意,惟轉介案件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再者,歷年有關民眾對於司法改革、法官表現、司法公正性之滿意度民意調查,均未達四成。而司法院卻未能提出具體的改革措施與時間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反映出司法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作為司法體系的最高領導階層,在改革上的行動力與決心不足,對於造成司法在民眾心中的不信賴,渠等人難辭其咎,有必要深切檢討改善。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有關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4人之業務費項下之特別費編列預算219萬元(院長每月按78,100元、副院長每月按44,200元、秘書長每月按39,700元、副秘書長每月按19,300元)因渠等執行不力,爰減列該項預算109萬5千元。且凍結109萬5千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樽節,「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有高達3億7,473萬3千元為業務費,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難以獲得應有之公平裁決,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司法院於第十一屆第二會期函請本院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該草案以專法形式變更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設置稅務審查官、賦予當事人及第三人協力義務、排除當事人及第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影響層面至深且遠。
然而,司法院雖於2024年8月12日舉辦公聽會,惟參與該公聽會73名代表僅有5名民間代表,且司法院未上網公開直播與會議紀錄,僅於會後發出新聞稿,淪為過水之政策宣導,甚至司法院悍然拒絕提供本院委員該草案研究制定委員會的討論紀錄,致使外界得知法案研修過程,更無從參與監督,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有鑑於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決議,要進行制度的檢討改進,以改善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具體工作條件,惟近年司法人員過勞情形仍屢見不鮮,甚至引發法官協會發起白花運動,司法院責無旁貸,應研擬具體精進及改善措施。
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33萬7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各項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司法院說明派員至大陸參加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議、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之緣由及詳細計畫。
爰凍結該項預算8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為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分列「01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04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義大利)」、「05大法官赴亞太地區考察(紐西蘭)」及「06派員赴義大利考察」等計劃,預計於114年8月至9月間派員出國,其中04、06案,因與01案所擬前往國家、計畫內容以及人員重疊性過高,可併行辦理,以節省人力及公帑。
另「05案大法官赴紐西蘭考察」,因涉及高額預算的國際考察,通常需要合理、正當的理由,並應顯著提升司法體系的效能。然而,紐西蘭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否具備參考價值恐有疑慮。本計畫容易被解讀為圖利部分大法官進行國際旅遊,這不僅浪費公帑,還會損害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上揭預算的使用應該經過更嚴謹的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及司法形象。爰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計畫經費10,283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且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司法院預計於114年8月至9月計畫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共9天、赴歐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共6天(擬前往義大利)、赴義大利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共6天。基於預計出訪國家及主題似有重複,而擬參訪之機關與人員又未見說明,爰減列該項預算23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有鑑於法院辦理強制處分之審核成效不彰,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縱放特定權貴,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3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然110及112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且112年度賸餘繳庫數高達2億2,878萬1千元,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3億250萬元之比重達75.63%,此情形若非執行率太低,就是預算編列過於粗糙,減列200萬,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六)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50千元,均屬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輛2,520千元及機車1輛130千元,合共如列數。編列預算265萬元。
經查此預算係為購置汰換兩輛首長專用車使用,經清點,司法院計有首長專用車16量以及副首長專用車1輛。自113年11月1日起,司法院共有7名首長出缺未補,考量車輛實際使用狀況,汰換兩輛首長公務車後,應尚有餘裕,且有多餘;故目前尚無購置車輛之必要,應予以刪除以樽節支出,節省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52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輛2,520千元及機車1輛130千元編列預算265萬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樽節,司法院規劃汰換之首長專用車購置年月為104年10月,距今僅10年仍可使用。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65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八)立法院多次提出決議、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須注意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本金補助過低,經費補助過高的問題,但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本年度預算數1,520,72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02,011千元。立法院要求司法院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應增加對本金的補助,以確保基金會長期運作的穩定性,而不是僅靠年年增加經費補助來應付基金會的日常運營需求。然而,司法院的預算編列似乎仍偏重於經費補助,忽視本金不足的問題,且對立法機關監督權的漠視,甚至與立法機關的期望背道而馳。基此,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林思銘
連署人: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編列32萬元,凍結3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二)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7億0,112萬9千元,凍結2,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三)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466萬9千元,凍結54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四)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214萬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五)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7,362萬7千元,凍結1,47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六)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優遇大法官10人之年終工作獎金編列330萬5千元。
司法院為大法官編列的年終獎金高達330萬5千元,10位大法官平均每人領取33萬元,這相當於國人平均薪資中位數的半年薪水,遠超出社會大眾的期待。在國家財政壓力日益嚴峻的情況下,這樣的高額獎金編列,不僅浪費公帑,更無法獲得民意認同。
大法官肩負重大憲政責任,應以專業與公正回應社會需求,但近年來多項憲法判決卻屢遭民眾質疑,特別是在涉及應由人民決定的重大政治議題時,未能充分尊重民意,導致憲政信任危機。在此背景下,為大法官編列如此高額的年終獎金,既不符其貢獻表現,也無助於提升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優遇大法官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近年少年及家事司法案件如親密伴侶暴力、兒少不當對待、長者虐待、高齡化社會家事事件、離婚案件審判與處置、少年事件調查保護工作等案件與日俱增,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收案量年統計已從103年15萬件大幅增加至112年21萬件,少家司法面臨人力、空間、資源等巨大挑戰及困境,為保障兒少及弱勢社群權益及司法近用權,並切合社會脈絡及需求,且提升政府及司法效能,設置地區專業法院需求迫在眉睫。
查立法院於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並作成附帶決議略以: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應於2年內完成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惟自立法迄今,司法院僅於101年6月整併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應儘速辦理其他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計畫。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為關懷司法院所屬員工之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效能與滿意度,建立長期系統性支持服務,適時提供司法院所屬員工協助,司法院擬訂「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包含提供所屬機關員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500元之諮商補助,每人每年至多補助8次,惟各級法院適用補助對象略有差異,除法官人員外,其餘人員之適用標準不一,司法院應清查各級法院之適用對象及情形,並逐一要求各所屬機關落實其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
此外,司法院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請假依據為主觀感受,無需具體醫療證明。另應委託進行專業實證研究以擬定司法人員減壓對策,改善司法人員身心負擔。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司法院為增加優秀檢辯學等法律人轉任專職法官,參考英、美、德等國法制,建立法官多元進用制度,盼吸納多元法律人才轉任,提升法官組成多元性、進用效率及品質,以符合社會需求,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程度,盼我國法官來源能以多元進用為主、考試進用為輔。
然自101年施行多元進用制度至112年期間,採多元進用之人數僅佔整體進用比率36%(326人),其中多為檢察官轉任(197人),且未有符合多元進用資格之學者願轉任專職法官,資深律師轉任意願亦低(30人),顯見未能符合多元進用之期待,且難以加速彌補審判人力缺口,司法院應檢討進用制度並提出改善方案。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
司法院自111年開始,每年派員出國計畫連續4年編列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然各年度出國報告中並未見任何赴法國考察之項目,且預算書中計畫內容每年皆相同。
司法院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編列
年度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編列經費 |
85.1萬 |
85.1萬 |
86.4萬 |
95.8萬 |
另,司法院每年出國預算表均列出13至15項計畫,然由各年度出國考察報告數量可見執行計畫數不到一半,似有預算編列過於粗糙之嫌。請司法院以多元化型態,策進及提升既有之國際交流模式,以發揮國外旅費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編列1億3,143萬5千元。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的編列上,費用高昂。113年度汰購經費已高達9,026萬2千元,而114年度竟增至1億3,143萬5千元,漲幅達45.6%。如此驚人的增幅,令人質疑是否存在過度汰換或不當支出。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確保資源分配符合效能需求。在財政壓力與社會對司法改革期待日益增強的背景下,將如此高額的經費用於非核心業務,無疑是對納稅人血汗錢的浪費。
建議司法院全面檢討汰購經費的編列合理性,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並將資源集中於司法效能提升與透明化改革,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展現公共機構應有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億2,493萬3千元。
各地方法院之民事事件新收案量逐年成長,已造成各地方法院之沈重負擔,其新收案件統計已自103年240萬件,大幅增加至112年314萬件,未結案件亦由13萬件增至27萬件。
查「民事訴訟法」110年1月修正通過之第249條略以: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然自110年3月至113年2月期間,濫訴駁回案件數僅288件,對比新收案件數量之懸殊,實難有效防杜民事個案濫訴問題,司法院應鼓勵承審法官強化審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以建構效能、精實之審判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之司法。
爰請司法院持續研議可行方案,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億2,493萬3千元。
為有效紓減訴訟來源,增進司法審判效能,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司法院於106年起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協助民眾以調解、調處、仲裁等訴訟外管道解決紛爭,鑑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逐步推動調解專法,規範調解定義、調解效力、調解程序及範圍等,加速推動調解機制,司法院應儘速提升調解委員之專業素養,改善法院調解品質,積極推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降低訴訟案件量並有效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7,362萬7千元。
鑑於司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收結情形」統計資料顯示,少年事件受理量近年整體緩慢下降,但單一事件平均耗費時間卻逐年提高,顯示少年事件處理難度提高,司法人員難以負荷。
司法院「透視司法工作」委託計畫案更指出,目前少年調查保護官工作包含深入家庭調查、保護少年、各類活動陪同及保護處分執行等,工作無所不包。但背後涉及的家庭及社會組織等問題複雜度高、每一案件可能涉及個案多、業務量龐大,難以維繫輔導品質。同時缺乏行政協助,需負責各單位協調及資源媒合,加劇少調保工作的執行困境。民間呼籲應增加人力,並達成調查及保護之妥適分工。
然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設有司法院人員1萬5,000人之員額高限。在現行113至115年員額配置規劃下,員額將於115年用盡,無從再增加人力緩解少年調查保護負擔,亟需修正方能解決司法人力不足之根本問題。
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研議解決方案,以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方式,妥善增補少年調查官及保護官人力,以落實妥善分工及提升輔導與少年調查保護工作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范 雲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預算1,134萬8千元。
為解決司法機關長期人力不足、司法過勞之現象,司法院於113年5月7日提出「建請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合理增加司法機關員額」書面報告,據司法院所提之迫切人力需求所述,法官人力尚缺499人,惟自103至112年間,法官增補人力加總為539名,平均每年增補僅約27名,且多採考試進用,且進用後須完成職前研習、候補及試署等養成訓練,時程約為8年,實難迅速增補以緩解司法院法官人力之迫切需求,司法院應提出具體之增補計畫與時程,衡量可行性與合理性,改善當前司法機關過勞問題,並兼顧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六)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民國108年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且司法院所頒「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以及國內相關研究,修復式對話對於被害人療癒傷害及行為少年人格矯治有其效果。惟經司法院統計108年5月至113年2月間辦理轉介少年修復式司法之件數僅114件,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少年事件而言,可謂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司法院歷年來推展修復式司法雖有多項措施,惟就轉介修復之案件數字而言,顯不成比例。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之宗旨,對於少年法庭轉介修復偏低之情形,司法院有必要檢討改善。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其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審議經費46萬1千元(出席費14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11萬7千元、國內旅費20萬元)。
1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原民中心),惟綜觀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民中心監管要求應具有文化敏感度,並考量原住民司法近用權及文化敏感度。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莊瑞雄
(十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265萬元。
司法院114年編列265萬元預算,汰購2台汽車及1台機車,機車單價高達13萬元,遠高於市場平均價格,令人質疑其合理性,應改採燃油機車。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審慎檢討車輛添購的必要性與經濟性,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展現司法機關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切實回應人民對公務機關精簡運作的期待。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億2,072萬2千元。
為提升國人對司法之信任,我國於109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於112年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法案件之特殊性,多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設計及高密度集中審理,實難吸引一般執業律師參與,且考量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被告,多數之社經地位難以負擔合乎市場行情之律師委任費用,而須仰賴法律扶助制度,然現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所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扶助律師之基本酬金仍偏低,與法扶律師為國民法官法案件所費心力難成正比,亦削弱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案件之意願,影響辯護量能及案件量刑標準。司法院應針對國民法官法案件參採刑事訴訟實務之操作現況,研擬相關制度配套,以利國民法官制度得以穩健推行。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二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69萬9千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793萬元,總額為1,862萬9千元,較113年度水電費預算1,163萬2千元增加699萬7千元,增幅高達六成雖係因新增(撥入)辦公室空間及配合電費調漲所致。有鑑於中央及地方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應融入淨零排放,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針對上述預算之編列情形,爰請司法院應確依撙節原則辦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惟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之編列,諸如規劃場次、預估成效、媒體廣告費用占比、推廣費等,以及推動對象等預算編列之情形,尚缺乏說明及對外公布執行成效之透明化機制。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二)司法院採用生成式AI(AIGC)技術協助撰寫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裁判草稿,以供法官製作裁判時參考,是司法數位化的重要進展。司法院也思考是否發展「民事交通損害賠償」、「消債更生、清算」等事件裁定草稿自動生成開發案。相關技術之發展,期許得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也能提升審判效率,然而,過程中仍需平衡技術應用與法治原則,確保公平與隱私。
司法院已積極推動「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發展人工智慧參考指引」,並定期追蹤檢討及評估參採情況。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指引之準備及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2024年6月26日,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在家事調解事件中的應用,邀請學者介紹AI輔助親權裁判預測系統並講授「AI科技於司法審判與家事調解上之應用」,共同探討AI科技在家事調解中的前沿應用,深入了解了如何利用AI技術預測親權裁判結果,並學習相關操作技能,該系統結合生成式AI進行分析與預測,幫助父母評估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提升調解效率,促進了司法與AI應用領域的跨界交流,成為人工智慧融入司法實務的重要示範但可能影響調解成效:
1.技術依賴與數位落差,當事人可能缺乏熟悉技術的能力,對系統的操作感到困難,且數位設備或網路連線的不足,會限制參與者的使用體驗。
2.溝通效果的限制,線上環境可能降低非語言訊息(如肢體語言和表情)的傳達,影響調解的情感共鳴與同理心,線上對話的冷感可能增加誤解或降低雙方的信任度。
3.安全性與隱私疑慮,數據儲存與線上傳輸存在隱私洩露的風險,調解過程中涉及的敏感資訊可能成為駭客攻擊的目標。
4.AI技術的限制,AI工具可能無法完全理解複雜的人際關係與文化背景,導致建議不夠精確或適當,預測結果可能過於依賴數據,忽略當事人動態或情感因素。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其技術限制與潛在風險,如何確保隱私和公平性,並補足人性化互動的不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四)立法院於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附帶決議包含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家法院,惟查,現僅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前述附帶決議於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尚有差距。
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評估實務運作下,認為北部地區應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114年度規劃成立北部少年家事法院將會採租用方式,而地點位於交通樞紐處之台北市租金較為昂貴,徒増國庫負擔而未能敘明其選址之效益,考量少年及家事法院需長期發展,容待長遠規劃並妥善為成本效益分析,有效發揮出專業法院設置效益,爰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北部少年家事法院之規劃及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五)立法院100年6月三讀通過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係指規範法官多元進用的對象及資格條件,以廣納各類優秀人才,法官法三讀通過附帶決議,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制度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人數之比率,需降至20%以下。惟查,13年來之法官多元進用比率雖有提升,但113年法官進用總人數為79人,多元進用只占24人,與立法院(100年三讀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鎖定目標值仍有落差,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六)為落實全民對於司改政策之期待,司法院歷經多場法制研修會、說明會、公聽會、協商、模擬法庭及徵詢意見等程序,廣蒐社會各界建言,並經反覆論辯及修正,使多元經驗、觀念與價值,與法官專業知識會合,做成案件判決,顯示目前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制」已兼容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符合大多數民眾期待,也最合乎國情及法制土壤的制度。
經查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從110至114年所編列相關預算,其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10年38.01%、111年88.52%、112年19.48%、113年迄上半年為止僅只6.34%,執行率皆偏低。是否計畫規劃與準備不足需求估算偏差,未能準確預測資源需求或執行節奏?是否計畫內容模糊,未能清晰定義各階段的目標與執行內容?上開問題猶待司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105條第1項,於每年之評估報告中詳予分析說明。
針對「國民法官制」相關預算執行率及成效,司法院應檢討核實編列預算,並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七)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因應資訊的發展,司法院應逐年檢討數位政策,適時修正或納入新興計畫,以真正貼近使用者的需求,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司法院提出的數位政策,經審酌司法機關資訊環境的現況、服務對象的需求、資安問題日趨嚴重,以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等因素,司法院擬定「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及「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等四大目標、14項計畫。其中包含「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計畫」、「完善並法制化電子卷證系統」等計畫,完成聲請或起訴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的訴訟環境。惟其中電子訴訟服務平台運用,113年度截至6月底使用情形,民事訴訟0.96%、稅務行政訴訟11.15%、民事強制執行線上申請12.22%,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八)推動國民法官新制經費不貲,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4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000萬元,宜本撙節原則檢討經費需求之合理性,並妥適控管相關預算之執行。
經查國民法官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原預估每年有305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根據統計112年全國收案量僅108件,宣判共16件,實質結案13件;另有28件提出不希望國民法官參與的聲請,其中有13件被駁回,國民法官僅有8%的執行率未臻理想。
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宜依實需檢討核實編列;另111年度部分國民法官新制業務預算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為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宜審酌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司法官、書記官等工作過勞狀況頻出,司法業務負擔過重的問題,不僅造成司法人員工作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外,對於身心健康之影響,以及工作品質的維護,都會產生明顯的負面效應。
經查司法院主管114年度預算總員額雖較113年度增加228人,但關於法官預算員額卻僅增加21人,如此之人力配額,除對日益繁重的工作負擔,無法能有顯著的改善外,對於其他司法改革或是重大新興法案的推展,亦將無法有效因應。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如何更為合適之規劃與分配,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減輕法官等核心審判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提升業務執行之效率與品質。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經查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以解決被告逃匿問題,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啟用,然至113年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所採購之各類科技監控設備共1,100套,設備使用率更僅5.18%,除未達預期之效益外,並已造成許多逃匿規避刑責之案件。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如何落實強化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除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並降低逃亡藏匿規避刑責之案件,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一)為因應全國少年及家事案件量上升,需提升少家司法之專業度,司法院於114年度預算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億4,380萬9千元籌備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於99年所通過之附帶決議。
司法院目前規劃北部少家法院將以租賃方式,設置中繼辦公室,惟法院所需租用空間較大,若需長期租用,每年租金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考量成立少家法院及規劃辦公廳舍皆須從長計議,且硬體設施遷建所需經費龐大,允宜詳加評估其成本及效益,規劃最妥適之方案,以發揮建置專業法院之最大效益。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億2,072萬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超過1億元,且有逐年遞增之趨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對經濟弱勢、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惟法扶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其自籌財源與政府捐助之金額差距甚大,每年收入有超過九成以上仰賴政府挹注,不利其業務長久運作。司法院允宜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開拓自有財源、研擬募款計畫,使其財務自主性能夠提升、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並合理調配其有限資源之運用,使法扶基金會得以永續經營,亦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
爰建請司法院督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法扶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三)因社會型態變遷,近年法院新收案件量不斷上升,令有限的司法資源及人力負擔沉重,尤其第一線處理業務的基層司法人員,亦長期處於高壓、高負荷、高工時的工作環境,113年更發生有書記官疑因過勞而不幸離世,顯示司法減壓工作尚需加強推動。
法院書記官負責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製作、卷宗整理等書面工作,經查113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錄取人數已達704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部分為435人),較前3年錄取人數更加提升,顯示人才流失嚴重、亟需增補,司法院允宜減輕書記官行政作業負擔、規劃合理業務量、研擬待遇調整,並詳加掌握各法院書記官之流動率,彙整其離職、遷調之原因並檢討改進,以改善書記官過勞之工作環境。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合理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四)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被告於行為時、審判時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法院不得對其科處死刑;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惟有學者專家指出,醫師執行受死刑能力之精神鑑定恐有違醫學倫理,且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2023年日內瓦宣言中均表明,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為落實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確保精神鑑定程序於各階段程序均得進行,請司法院就各法律規定通盤檢討有無修法必要,並與相關團體研商未來執行鑑定之程序。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五)國民法官新制於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近兩年。根據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112年所有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候選國民法官應到2,352人,實到候選國民法官卻僅有1,080人,到場率僅約46%,113年之到場率同樣低於五成,顯見多數國民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仍了解不足,或因其他因素而未能順利到場。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既為藉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則主管機關自應持續提升國民參審制度之認識、意願。
且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於115年1月1日起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而現行普通刑法及各特別刑法中所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擄人勒贖、強盜等保護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罪外,另有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同樣包含在內。惟查,過去實務上重大貪污犯罪之訴訟過程中,屢屢發生部分人民因不滿審理結果,對於法官是否遵守獨立審判原則有所懷疑。
請司法院明確規範國民法官的適格性,將不適合擔任重大矚目案件國民法官之情形,例如曾於司法機關禁制區內進行陳抗活動、就個案公開表達意見或透露心證,列入候選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或應迴避事由,避免國民法官反較職業法官更不受國民信任。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六)為解決萬年稅單問題、落實總額主義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等目的,司法院於113年10月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理,其中為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者權利,草案新設「稅務審查官」,其職能包含協助行政法院審查、核對帳簿憑證,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得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等。惟稅務審查官如係自各稅捐稽徵機關借調稅務人員,有無提供借調人員特別加給、本職機關是否獲得增補人力之補償機制等,皆影響借調人員及本職機關借調之意願。另外,為瞭解人民對於本案之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13年11月11日召開公聽會,部分與會人員對於稅務審查官之獨立性曾表示疑慮。為完善稅務事件之救濟程序,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度,爰請司法院於稅務事件救濟新制施行後提出報告說明稅務審查官之員額數、加給、成效、滿意度及案件折服率。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5,151萬9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996萬9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9,199萬4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8,347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2,980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665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960萬6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1,946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3億4,52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6,910萬9千元,凍結21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891萬3千元,其中2,162萬5千元為「辦理科技監控等業務委外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年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落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該中心共採購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監控手機等1,100套監控設備,惟截至113年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案件僅78案,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使用效益顯不理想,允宜審酌司法人力負擔,請檢討科技設備監控執行狀況以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億0,702萬8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億0,612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5,369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億0,787萬7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4億8,264萬9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億1,125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億0,233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0,576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億0,253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4,859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9,152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億0,341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2,269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4,729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6億5,157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2億4,184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6,75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4,717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9,036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億1,831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億2,345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8,809萬6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3,962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5,245萬2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8,906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506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695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774萬8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2.總支出: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451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1.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1,277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228萬4千元,增加49萬5千元(增幅4.03%);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介於30至102件,占比概呈下滑趨勢,恐不利發揮服務效能。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針對原民文化衝突案件近年占比概呈下滑趨勢,由108年之36.36%減少至112年之19.23%,減少17.13%之原因,以及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民中心,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爰應落實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功能,以期法扶資源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2.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收入、支出總額均為16億9,29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均為16億4,423萬3千元增加4,868萬1千元(增幅2.96%)。自93年成立以來,秉持扶助弱勢精神,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並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恐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法扶基金會112年度准予扶助案件計5萬5,890件,須審查資力案件1萬6,458件,占29.45%,無須審查資力案件3萬9,432件,占70.55%;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類型,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萬0,832件(占准予扶助案件之19.38%,以下同),消費者債務清理1萬0,254件(18.35%),原住民身分之強制辯護6,398件(11.45%),重罪強制辯護6,128件(10.96%),以及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555件(8.15%)等。其中部分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之涉案被告(如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等)並非顯無資力或弱勢者,於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其扶助之申請情況下,致各界對其作法是否完全符合法扶基金會扶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設立宗旨,仍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對於政府有限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就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3.鑑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惟近來有民眾反應有部分分會審查預約等待期過長,需要等候數週到將近1個月之久。為維護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目前全國分會預約等待期狀況,等待期應2週內為原則。倘申請人符合扶助資格,因特殊情況下,法律扶助基金會無法順利派案指定律師協助申請人,應研議以補助申請人等同額酬金自聘律師。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酬金自93年成立起,即為1個基數1千元,迄今僅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調整為1個基數2千元,其餘案件酬金基數金額20年來並無提升。律師酬金應該因應物價指數予以適當調整(依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表,93年物價指數為82.84,112年已增至105.51)。爰此,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調升律師酬金,幅度不得低於上述物價指數比例,且每3年依據物價指數檢討律師酬金額度。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51
名稱 成立日期 終止/解散日期
人權諮詢委員會 馬前總統於99年11月30日核定設
置要點,同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
蔡前總統於105年5月27日核定繼
續運作。
完成階段性任務,於109年5月19日
終止運作。
國家年金改革委
員會
105年5月27日核定設置要點,同
年6月8日正式成立。
依據設置要點第10點規定:「本會於立
法院通過年金改革相關法案後解散。」
新南向政策辦公
室
105年6月15日核定設置要點,正
式成立。
完成階段性任務目標,運作至 106年12
月31日止。
司法改革國是會
議籌備委員會
105年6月23日核定設置要點。 司改國是會議辦理完竣,籌委會任務完
成,於106年10月26日核定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
原住民族歷史正
義與轉型正義委
員會
105年8月1日核定設置要點,同年
12月正式展開運作。
完成現階段任務,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
本法推動會持續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
113年8月7日設置要點停止適用。
名稱
國家氣候變遷對策
委員會
健康臺灣推動
委員會
全社會防衛韌性
委員會
委員
會成
員概
況
1.顧問2人。
2.全體委員28人,由總統擔
任召集人,副召集人3人,
其他委員24人係遴聘政
府機關、產業、公民代表
及學者專家組成。
3.女性委員8人,占比
28.57%。
1.顧問9人。
2.全體委員24人,由總統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3
人,其他委員20人係遴
聘政府機關及各界醫療
領域學者專家組成。
3.女性委員4人,占比
16.67%。
1.顧問4人。
2.全體委員27人,由總統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3
人,其他委員23人係遴
聘政府機關、產業界、民
間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
組成。
3.女性委員10人,占比
37.04%。
說明 預算
協同出席國際組織重要經貿會議,協助深化區
域安全夥伴關係、拓展與重要國家雙邊和多邊
合作關係,協助國際參與,拓展國際空間,強
化全球事務貢獻,派員赴國內外重要國家安全
機構及國內外智庫參與研討會、訪談、邀訪外
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
3,185千
元
為辦理國防安全與完善國防科技整體發展、軍
備自主機制等研究業務,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
關單位及智庫參加應變演習、研討會、訪談,
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
5,226千
元
為瞭解中共政治與社經情勢、辦理兩岸各項交
流評估等研究業務,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
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
車資等費用。
2,568千
元
為瞭解臺灣參與重要經貿組織之戰略及因應策
略等財經相關研究業務,建立業務交流管道、
拓展國際雙邊及多邊合作關係,掌握國際經濟
局勢,派員參加國際組織重要會議、赴國內外
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
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
2,094千
元
透過國家資通訊安全機制,結合民間力量協助
研擬資安政策,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並出席國際資安年會、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
單位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
等費用。
2,475千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