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1分至12時17分、下午1時41分至4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智強 吳宗憲 陳俊宇 鍾佳濱 黃國昌 謝龍介 吳思瑤 林思銘 莊瑞雄 翁曉玲 傅崐萁 沈發惠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宏陸 陳菁徽 謝衣鳯 王義川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世杰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 蘇佩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8項 法務部130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司法官學院2萬6千元,照列。

第100項 法醫研究所4萬9千元,照列。

第101項 廉政署1,286萬元,照列。

第102項 矯正署及所屬894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萬2千元,照列。

第104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51萬6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9萬6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9萬1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65萬7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億9,570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36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136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6,326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011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1,284萬9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9,807萬7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7,165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5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4,331萬5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億9,085萬6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241萬7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0,204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5,263萬5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639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573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3,726萬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6,487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3,736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96萬4千元,照列。

第13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159萬9千元,照列。

第13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83萬1千元,照列。

第132項 調查局76萬2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1項 法務部229萬元,照列。

第82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3項 矯正署及所屬17萬9千元,照列。

第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元,照列。

第85項 最高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8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5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3萬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7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33萬7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4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8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228萬1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773萬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4萬2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2萬9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5萬1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8萬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9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3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0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7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27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2,799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2萬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7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37萬7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3萬5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5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97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49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億4,386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6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99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21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996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60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2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38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1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1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255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51萬8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1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28萬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2萬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3項 調查局81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8億1,377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萬5千元。

有鑑於114年度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1,143萬9千元持續增加,惟相關宣導難見其效,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萬5千元。內容包括法務政策對外溝通、兩公約人權、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毒品防制、打擊詐欺、修復式司法等媒體宣傳費。

惟過去法務部自身Youtube頻道經營不彰,訂閱數與點閱率低落。且關於兩公約相關活動與打擊詐欺等,並非法務部獨有之業務,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或其他行政院部會有高度重疊,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147萬6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辦理112年及113年司法記者參訪活動,以上開預算科目分別支應421,681元及212,638元,惟相關參訪活動並無必要,淪為招待媒體吃喝玩樂、入住高檔飯店、享用無菜單料理、喝酒歡唱,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47萬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編列預算130萬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30萬8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五)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編列預算53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3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六)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21萬9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21萬9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七)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

查法務部在推動兩公約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2年預算編列265千元,113年增漲為496千元,漲幅高達87%,114年更增至661千元,連同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0千元,相較前年,總計上漲77.6%;然實際上法務部近幾年在兩公約及法務政策與業務宣導,究有何明顯作為?且年年進行相關法令說明會及研習課程,對於單位人員及民眾的人權意識之宣導績效為何?尚不得而知,則執行成效不彰下,是否有續編相關預算之可言,仍須提供相關執行成效加以評估。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799萬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法務部「派員出國計畫」較上一年度572萬2千元大幅成長,且113年已赴日本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114年又擬將前往韓國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主題完全重複,難以見成效。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九)114年法務部出國旅費預算編列7,996千元,較113年5,722千元增加2,274千元。法務部今年大幅增加出國預算,惟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為避免政府負債持續擴大,各單位應樽節開支,透過減少出國人數、天數等手段節省非必要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十)1.辦理FATF出版之洗錢防制相關指引文件翻譯費1,080千元。鑑於法務部人才濟濟,為所節省公帑,不需委外,由機關內部辦理即可。全數刪除。

2.購買國內、外刑法學相關書籍、訂閱中外刑法相關法學叢刊經費物品258千元,國家圖書館近在咫尺,為節省公帑,減列100千元。

3.辦理人口販運及婦幼案件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320千元;辦理掃黑金、查賄、組織犯罪等業務經費111千元;法案修正及檢察行政法令等規定印製經費98千元;辦理公訴、掃黑、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毒品、肅貪、智慧財產、刑法、特別刑法、刑事訴訟法、原住民法制、國土環保等各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知能研習經費720千元;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協調、研討等相關經費300千元;辦理肅貪業務經費125千元;辦理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電腦犯罪、緩起訴制度等相關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打擊民生犯罪、排怨計畫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60千元;辦理查扣犯罪所得、防制企業背信、查緝經濟金融犯罪、洗錢防制等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240千元等10項,共2,062千元,業務多有重疊,顯有浮濫,減列500千元。

4.國外旅費1,495千元項下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年會137千元及參加美國州檢察長協會冬季年會424千元,有重複情形,刪減檢察長協會部分424千元。

5.綜上,合計前揭,爰減列法務行政項下預算2,104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一)1.律師職前委外訓練經費3,310千元過高,為節省公帑,減列500千元。凍結500千元,且為避免不當使用,有說明委外細項之必要。

2.辦理查賄、組織犯罪、毒品等相關業務說明會及宣導品製作經費80千元;辦理有關防制洗錢等議題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571千元等2項,共4,651元,為節省公帑,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減列2,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且為瞭解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成效,須就最近3年本預算支用之細目(媒體名稱、金額等項)詳細說明。

3.捐助推展法律績優、辦理毒品防治工作團體及大學法律服務社等相關經費4,269千元;參加司法互助、引渡或遣送受刑人條約、協定談判、定期諮商及個案工作會議經費648千元等2項,共4,917千元,未臻明確,為節省公帑,應予凍結,俟提供114或113年度捐助名單及具體計畫始可動支。

4.綜上,爰減列前揭法務行政之項下預算2,500千元。共凍結6,417千元,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凍結部分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預算15億4,816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規劃檢察制度、督導檢察業務等。

經查,民進黨前中執委、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涉嫌掏空台鹽公司11億元後接受調查,因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而遭台南地院裁定釋放,導致陳嫌得潛逃通緝中,法務部未能防範重大嫌犯潛逃,又於潛逃後未能使用近照方便警民指認、辨識,難認法務部有落實檢察督導之業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1,200萬元,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牛煦庭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編列預算1,344萬7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未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多項決議,如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之責任,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編列832萬2千元。

偵查不公開原本是保障被告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制度,但近年來已形同虛設,問題日益嚴重。過去五年(2019-2023),檢察機關每年平均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1450件,而2024年上半年,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案件數已高達2035 件,半年內的數字就超過過去全年,儼然成為「偵查亂公開元年」。更令人震驚的是,從2019年至今,檢察機關共檢討9290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但最終僅16人受到行政懲處,懲處比例僅0.17%。全台檢察機關對於偵查資訊滿天飛的現象無動於衷,甚至推諉責任,將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導致被告人權遭受侵害、社會輿論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漠視,形成嚴重司法危機。

然法務部卻並未積極研擬改善相關法制規範,法務部應立即研擬具體法規修正案,補強偵查不公開漏洞,避免制度繼續淪為笑柄,並挽回司法公信力。爰凍結該項預算 10%,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十五)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6萬2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六)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42萬1千元。

查法務部為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騙、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並建立具體案件合作機制,特編列上開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幾乎沒有交流,有關犯罪情資交換及毒品、詐欺、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件合作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樽節預算,亦避免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七)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萬5千元。

查法務部為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年會暨工作組會議、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洗錢態樣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員訓練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會前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現地評鑑、APG國際規範訓練課程研討會等洗錢防制相關會議,特編列國外旅費,惟預期成果記載:「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且加上國內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打擊洗錢之行為成效不彰,參與此等會議似無助打擊犯罪與預防,更難以窺見該項計畫對檢察機關之實質幫助,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萬5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九)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107萬9千元。

查法務部為辦理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司法互助及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等業務,編列上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兩岸幾乎已無共同打擊犯罪之案例,司法互助亦未獲大陸地區之回應,甚至無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罪犯之情形,為撙節預算,亦避免該項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萬9千元。

查法務部每年編列經費參與國際上各種組織或會議,以期「促進國際司法交流與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惟預期成果僅敘述:「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臺灣國際司法地位仍未因此提升,亦無從知悉有何成效,更對國內犯罪打擊或防治毫無助益,為免預算執行成效不彰,違反財政紀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一)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萬9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6億6,191萬9千元。近年國內走私與製造、施用毒品迅速成長,依下表法務部調查局統計,近年各級毒品查獲量成長快速。

尤其新興毒品氾濫,112年食藥署濫用藥物通報系統中驗出依托咪酯類件數為22件,113年1至9月已升至1,281件,增加58.2倍。毒品氾濫、毒駕(吸毒後開車)肇事案件頻傳。今年7月新北黃姓員警遭毒駕衝撞、10月新北派出所劉姓所長遭毒駕拖行致死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皆與駕駛施用「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有關。

此外,除喪屍煙彈外,現行市場上亦有標榜含有CBD大麻二酚棉被與枕頭遊走法規灰色地帶。CBD大麻二酚目前仍屬二級毒品,即使是藥用CBD也是管制藥品,因此公開販售是類枕頭與棉被已有違法疑慮,須請法務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項產品適法性加以釐清,避免業者與消費者誤觸法網。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就毒品氾濫與危害提出遏制與源頭減量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徐欣瑩

連署人:吳宗憲

(二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萬7千元。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萬7千元。

查法務部自110年至112年間,進行3年期之檢察機關AI智慧輔助系統,協助檢察機關處理重複性及機械性高之工作,其重點為:(1)AI酒駕案件結案書類初稿、(2)AI產製人頭戶詐欺案件被害人匯款附表、(3)AI系統自動辨識數位卷證、(4)介接警詢筆錄電子檔,年度預算編列分別係11,692,000元、11,000,000元、9,000,000元,經費總計3,169萬2,000元,且於112年間提交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績效報告中指出:(第4頁)「112年度將持續擴充並優化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將「立案審查AI助理子系統」及「公訴閱卷AI助理子系統」功能整合,使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功能更強大。惟並未提供各地檢署之相關使用數據資料以供參酌,且直至112年11月22日止,仍僅分別於桃園地檢、台中地檢轄區之警分局試辦中,有法務部函本辦之統計資料可稽,顯見毫無實際執行成果,難以窺出該項計畫預算對檢察機關實務之實質貢獻,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統計數據及施行績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獎補助費」編列7,03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三)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89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88萬1千元。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基於平衡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權益並保障公共利益,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必要時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惟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

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機關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設置媒體採訪地點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改善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預算768萬元進行研究,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列委託研究等經費45萬5千元。

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與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之態度不約而同,據中華人權協會所進行關於死刑存廢大型民意調查,超過八成民眾就重大犯罪且應重視社會及被害人家屬對於公平正義的渴望,支持保留判處死刑選項,足證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非常顯見。本號判決出爐後,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甚至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備受社會廣泛關注。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並研擬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規範,以嚴懲重大犯罪,以及針對終身監禁方案,適時檢討相關法令以符實需,提出相關方案研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六)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同113年度預算數。

經查法務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且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再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除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之外,甚至於被害人之人權以及被害者家屬之人權,似乎遭到漠視,政府僅一昧擦脂抹粉,卻使社會公理正義蕩然無存。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以及透過與被害者家屬溝通,重新檢討「修復式正義」的價值和整套制度規劃,提出相關成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七)據法務統計年報資料,如以罪名別分析,112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終結件數中,前五大罪名分別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5,207件(占比43.17%)、公共危險罪之3,150件(占比26.12%)、傷害罪之769件、詐欺罪之679件及竊盜罪之491件;惟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犯詐欺罪之個案,履行完成比率各僅為54.41%及52.57%,明顯低於平均值之63.66%,實有待加強之處。僅六成的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履行完成率,恐難彰顯易服社會勞動之精神,容待研謀改善。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249萬7千元,其中包含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保險費170萬元、督導及規劃易服社會勞動相關業務經費15萬元。

法務部所建構之柔性司法,包含推動社會勞動制度,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及罰金易服勞役者,可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提供無償勞務服務他人、補償社會,對於緩解監獄超收、達成教化功能和社會公益,可創造三贏局面。

而近年社勞案件量亦有提升之趨勢,據統計,113年1月到8月已完成執行1萬0,353件,惟部分地檢署因觀護佐理員流動率偏高,致龐大案件量難以負荷、不利業務推動,且因社勞人力管理未臻完備,恐使執行機構難以安排勞務,允宜通盤檢討觀護佐理員之待遇與人力配置、精進社勞人力簽到退之管理模式,以及提升社勞案件之履行完成率,並督促各地方檢察署落實相關規範,使社勞政策之效益得以提升。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九)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各項法律推廣、法治教育、毒品防制、修復式司法素材製作與記者會及協調、研討等業務經費編列435萬元。

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113年上半年學生濫用三級毒品的比例較112年增長11%,顯示毒品問題在青少年群體中日益嚴重。三級毒品因價格便宜、取得容易,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主要分類,甚至被視為毒品濫用的入門級毒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威脅。

113年查獲的三級毒品數量與件數暴增,其中主要包括彩虹菸、毒品咖啡包,以及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這些毒品偽裝成日常用品,外觀誘人、販售途徑隱密,使得學生群體更易受到誘惑。特別是依托咪酯,因其便宜易得,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高風險項目。

考量依托咪酯對社會的危害,政府已於113年11月將其列為二級毒品。然而,僅提升管制層級尚不足以有效遏制其影響。法務部應加強針對「喪屍菸彈」的宣導與教育,協同學校與家長提高青少年的毒品防範意識,並加強源頭查緝與販售渠道的管控,確保年輕世代免於毒品侵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十)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編列預算1,090萬9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成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與多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已首度成功引渡在外涉跨境電信詐欺案國人返臺受審,惟囿於境外證據能力不足或取證不易,不利遂行後續追訴及審判作業」等語。

查法務部為處理跨國詐騙問題成立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由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共同主持召開,並陸續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10個機關,強化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效能,截至112年底止,計召開22次會議,推動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及個案合作累計20件、建立國人在國外跨國(境)電信詐騙案之各階段通報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等。由於該等案件詐欺手法及工具等多涉及國外犯罪地,往往調查不易,偵查機關取得相關犯罪證據實有困難,縱使透過司法互助成功引渡涉詐欺罪犯嫌返臺受審,因未能於引渡時將案卷資料及犯罪證據等隨犯嫌回臺,或受限證據能力不足等情事,不利刑事責任之追訴。

鑑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跨境案件犯罪證據調查取證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十一)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現行實施監護處分、暫行安置缺乏專責處所、司法精神醫院(病房)難覓,資源配套不到位。因此,應加速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病房),全面就醫療專業人力配置、所需經費進行規劃,落實監護處分多元處遇。

目前經法院裁准受監護處分人係由司法精神病房與地檢署洽詢醫療院所雙軌並行的方式進行。然而,司法精神醫院之建置預計在2024年年底完工。據此,參照現有的司法精神病房僅有65張病床,距離目標的185張病床仍差115張,顯見尚與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之床數有落差。爰建請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俾利強化社會安全網,落實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二)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法務部雖有檢察官人力增補計畫,仍不及案件增長速度,導致檢察官平均負擔案件數逐年飆增,近五年已增加62%,業務壓力繁重。

d:\users\2tk01708fs\Desktop\108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平均負擔案件數統計表.JPG法務部遂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減輕各地檢察官之工作負荷,已有初步成效,爰請法務部持續精進相關人力規劃,滿足各地檢署對檢察官助理之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察官助理目前運用成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三)近期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112年度平均每位檢察官負擔案件數更高達697件,導致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在高度壓力與高工時的環境下,恐導致基層司法人員身心健康產生問題。

為關懷基層司法人員之身心健康,法務部除應強化既有「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外,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員工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截至113年11月為止已有127間大專院校實施心理假,全國高中職的身心調適假也於113年8月全面上路,心理假不僅提供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心狀況的空間,更能提供預警機制,有利於後續心輔機制的介入。

爰請法務部配合相關單位,研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心理假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關懷所有司法人員之身心狀況。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四)現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而今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常因媒體拍攝曝光,影響當事人名譽,也容易助長社會未審先判之不良風氣,對人權保障尚有不周。

綜上所述,法務部應全面檢視各地檢署現況,並儘速研議防止媒體或其他人可從外拍攝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以兼顧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五)為有效強化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偵辦詐欺犯罪,並賦予法律授權依據完備相關法制,立法院陸續於2024年7月12、16日完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之三讀。

其中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涉及運用GPS定位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以及利用M化車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還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等科技偵查手段,皆採法官保留原則,以落實人權保障。

惟現行法官業務繁重,相關減壓措施仍需持續精進。故法務部應積極持續加強與司法院協調溝通,以期保障法官同仁權益,並兼顧有效打擊詐騙犯罪,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為保障被羈押者人格及尊嚴,法務部制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再依同辦法第6條: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檢視近期受社會矚目之涉貪案件,被羈押者因關乎安全考量而需配戴戒具,卻因地檢署建築設計、羈押解送流程,使媒體得以取得嫌疑人配戴戒具之畫面,使被羈押者遭受社會未審先判,恐未落實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再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其《公政公約》第10條即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顯示羈押被告除受剝奪自由之限制外,仍享有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建請法務部應就上述問題之改善進行研議,以提升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七)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6月表示,自97年至113年2月,我國共檢出193種新興毒品。此外,國內查獲大麻重量亦呈增加趨勢,112年查獲量為2,328.5公斤,較111年查獲量1,560公斤,增加49.2%,這些都表示國內毒品案件依然驚人。而在多樣新興毒品的發現後,也已經導致毒品檢驗大塞車。而目前全國新興毒品檢驗主要依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全國送中央檢驗新興毒品件數為1萬5,902件,但是平均檢驗時間至少1至6個月,而在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被納入二級毒品管理後,檢驗需求量預期將大幅攀升,而不少法官也反應,如果在庭期前無法取得檢驗報告,將對案件審理進度造成極大困擾。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有效提升國內毒品檢驗量能,並進而降低法官處理案件時的時間壓力與提高審理效能,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以更為有效的打毒防毒。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八)經查「新世代反毒2.0」行動方案之一為「逐步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比率」,其預計目標乃是從110年度之22%,應提升至113年度之28%。但根據法務部之數據顯示,112年度各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比率僅24.5%,仍未達預期之目標,而且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案件終結人數合計6,538人,其中卻有2,459人撤銷,撤銷比率也高達37.6%,而經累計,近年亦均超逾三成,因此其所欲達成防止再犯之效果,並無明顯之改善。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除說明撤銷比率高居不下之原因與改善方法外,亦就如何增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效果,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九)鑑於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分析,可以評估現行矯治措施的效果,瞭解哪些措施能有效降低再犯,資源分配上亦可更加優化;且再犯數據更是犯罪學領域學術研究的基礎數據。因此,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翁委員曉玲為了解少年再犯情形,質詢法務部及司法院有關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學生出校後再犯數據時,法務部及司法院均表達無法提供統計數據。

翁委員曉玲認為這件事是行政怠惰的問題,少年事件雖是司法院業管,而矯正學校是法務部業管,因此,翁委員曉玲於113年6月11日邀集法務部矯正署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到立法院開會,由翁委員曉玲「媒介」2個單位,最後,1個月的時間,經過法務部及司法院的合作,在少年個案資訊保護的前提下,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完成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111年7月至112年12月出校學生再犯的統計表。雖然統計期間較短,樣本數只有78人,但是翁委員曉玲透過這些資料分析,發現不但可以作為少年個案後續處遇,也發現再犯少年本身都有毒品的紀錄,而再犯罪名最多的是詐欺。從研究角度來看,資料更飽合,分析就可以更多元及有效益。

循上,法務部及司法院在少年再犯的統計數據上,應該積極合作,並且公布在平台上,除了提供研究外,透過公開數據,亦可讓公眾了解少年犯罪和再犯的實際情況,避免誤解或刻板印象,以促進對少年司法的社會支持。翁委員曉玲已經幫法務部和司法院在本案上建立橋樑,請法務部更積極主動和司法院協調,除了本案模式外,將更多的少年犯罪數據統計公布。

請法務部在3個月內,就如何加強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之公布,以利研究及犯罪預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隨著科技發展,手機、電腦等各式數位工具已成為民眾生活之一部,而我國也發展數位國家多年,建置數位服務以提升行政效能。惟現行民法關於遺囑規定,仍限於傳統之自書遺囑,而無法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對於書寫有困難者,也無法以影音記錄之方式口授遺囑,相關規定已不符當前社會之需求,允宜修正。然遺囑涉及被繼承人之真意與被繼承人之財產權,國家應積極形塑保障個人財產自主之制度與方式,以確認被繼承人遺囑真意。

爰此,法務部應就遺囑數位化進行相關研究,就遺囑訂立之方式、平台,以及確認真意之審查方法、人員等提出可行性評估方案。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一)累進處遇現行將受刑人按責任分數等級給予相應權利,並嚴格限制書信收發數量,恐將使新收受刑人於社會連帶尚可維繫之時,抽離與外界連結之可能,將與監獄行刑法第1條揭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目的不符。

另,鑑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2017年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內容為「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勾。」並於2024年已有初步修正累進處遇之機制。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累進處遇目前研修方向,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二)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法,調整勞作金占作業賸餘比率從37.5%提升到60%,改善受刑人勞作金除去犯罪被害人賠償、飲食補助以及其他費用支應後,能妥適運用勞作金之使用。

然參酌現行作業類型以委託加工為超過半數為大宗,平均收入僅約500元,距離法務部矯正署自行評估收容人每月需求金額3,000元仍存有差異,恐影響受刑人最低生活水準。另,參見釋字第756號意旨: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足認,受刑人應受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同為大法官所肯認。

爰此,建請法務部研商現行委託加工勞作金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三)假訊息對民主政治之健康發展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挑戰,特別是在數位時代,假訊息往往利用數位平台之高速傳播特性擴散,影響民眾對公共議題認知並破壞社會信任。為應對這一全球性問題,法務部應在尊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基礎上,平衡社會公義與個人自由,積極檢討相關法規,研究增訂適切條款,針對惡意散布具危害性之假訊息行為,從法律層面提供必要之規範與處置依據。此外,法務部也應強化國際合作,藉由跨境數據分享與合作以強化假訊息追溯與跨國執法能力,並展現我國作為民主價值捍衛者之國際積極角色。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針對假訊息問題之法制檢討進度、跨部門合作成效與強化國際合作策略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鑑於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報告指出,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於2025年進行修改,為使用武力統一台灣提供合法性,此舉將對國際和平與區域穩定構成重大威脅。為捍衛台灣主權,保障國家安全,法務部應立即展開相關整合性法律因應與國際行動策略:如應透過結合國內外法律學者與智庫,針對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之修法進行國際法理研究,揭露此舉對國際和平秩序之違背,並藉國際場合向友邦與國際組織傳遞相關研究成果,鞏固台灣之國際支持基礎;其次,法務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研議,如何將中國修法可能帶來之威脅訴諸國際司法機構或爭取國際社會之實質干預,以維持印太地區穩定。又國內法制部分,法務部應針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檢討,強化對中間諜活動、滲透行為及輿論戰之法律規範與刑責條款,確保能有效回應中國可能利用法律戰進行的各項行動,並加強與國內學術單位及法學專業組織之合作,設置對應專案小組,統籌並執行針對中國修法行為之法律反制措施。

爰此,為使相關政策更臻完善,並確保我國具充足之應對能力,以維護國家主權與區域和平,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五)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矯正機關內高齡收容人數量逐年增加,又因高齡收容人易因生理機能退化,常伴隨慢性或重大疾病,對矯正機關之管理與處遇產生新挑戰。法務部矯正署亦於113年3月11日頒布《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提供各機關依循,內容涵蓋生活給養、醫療照護、心理健康、文康活動、家庭及社會支持等多面向措施,並參考112年赴日本考察之經驗,納入我國處遇策略中。然,面對高齡收容人日益增加之趨勢,僅有指引恐難以全面應對實際需求,為確保高齡收容人獲得適切處遇,並維護其基本人權,法務部應盤點現行施行狀況並積極強化相關具體措施,如研議設置專責單位與人力培訓,提升其對高齡收容人特殊需求之認識與處理能力;改善設施設備,針對高齡收容人之需求,改善矯正機關內部設施,如無障礙空間、醫療設備等,確保其生活環境安全。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六)鑑於我國矯正機關監控系統長期面臨基礎設施老舊、設備數位化不足、人力戒護壓力沉重等挑戰,且在法務部矯正署推動的「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已展現部分成效,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擴展計畫範疇,以全面提升矯正機關之科技化與管理效能,例如應優先完成監控設備之數位化升級,並建構統一之數位監控平台,提升監控畫質及存取效率;除此,應強化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即時監控與風險預警,確保收容人及工作人員之安全。又鑑於部份現行機房配置及電力系統不足問題,法務部應全面翻修與提升基礎設施,為未來科技應用奠定堅實基礎,落實「建構人性智慧監獄,打造科技收容環境」之願景。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之推動進度、預期困難與解決策略、基礎設施升級規劃及資源需求等,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七)為維護矯正機關人員夜間執勤之合理待遇,確保執勤期間身心健康與工作效能,鑑於矯正人員於深夜勤務時段執行高風險、高壓力之職務,與警察、消防、海巡等單位性質相似,然現行待遇未及比照警消、海巡人員之深夜津貼制度,影響人員士氣與工作保障。

合理之待遇調整不僅是對其勞動付出之尊重,更是維繫整體矯正機構穩定運作之重要基石,法務部除持續向行政院爭取比照警消、海巡人員核定深夜津貼外,亦應同步提出全面提升相關人員夜間勤務保障之具體規劃,如全盤評估深夜勤務對矯正人員身心健康之影響,並以提出改善措施、強化夜間執勤之職場安全設施及支援措施,降低潛在執勤風險等精進作為。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濫用問題日益嚴重,更發生多起因吸食該物質導致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顯示其對社會危害已達警戒程度。據統計,113年度1至8月,警方查獲電子煙彈、煙油案件共1,415件,其中含有依托咪酯之案件占6.1%,顯示在非法電子煙市場中占有一定比率。

鑑於依托咪酯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未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該物質均構成犯罪行為,為有效遏止持續氾濫,保障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法務部應立即強化毒品查緝、預防及源頭管理措施,並提出整合性行動計畫:包括全面提升毒品檢驗量能、強化網路交易查緝,從源頭抑制新興毒品濫用等作為,並強化犯罪所得查扣及具體求刑之執行成效,以提升法律威嚇效果;此外,法務部也應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強化校園及國軍毒品防制教育及管理,確保校園與軍中無毒環境。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九)按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警局或地檢署辦公室規劃為媒體採訪之禁制區,以避免偵查內容外洩。然,參酌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召開會議,該決議採因地制宜之權宜之計,恐將建置媒體禁制區規範形同具文、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遏止偵查資訊外洩之情事發生。

偵查不公開乃司法公正之重要基石,其目的在於保障案件調查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同時防止未經核實之訊息對社會輿論及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必要之損害。然,媒體禁制區作為實現偵查不公開之核心環節,現行作法恐未能達到應有之保護效果,也弱化制度之可信度,徒增社會對司法之疑慮。

爰此,為確保偵查不公開制度更臻完善,建請法務部針對各地檢署辦公室規劃媒體採訪禁制區進行全面檢討,提出具體可行之精進作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三十)鑑於網路平台常作為詐騙犯罪工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13年7月修正通過,授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得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並簡化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門檻。

惟流量紀錄畢竟涉及使用者高度隱私,立法院於三讀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修正草案第14條之1第6項之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為避免人民隱私權受國家不當干預,保障當事人於受到強制處分後得依法提起救濟,請法務部就113年各月份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次數、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程序及相關子法立法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一)美國自由之家發布的2023年全球「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名列世界第六、亞洲第一(中央社)。報告中指出:台灣網路可及性高、內容多元,政府通常不強制封鎖網站或社群媒體平台,也不會受到強制刪除言論,且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保障言論自由(2023網路自由度報告-台灣)。儘管台灣在國際網路自由評比中表現不俗,但卻因為封網時所採用的行政手段缺乏透明度與充分法源依據,因此形成侵害數位世界言論與資訊自由的潛在風險。在自由之家過去3年的「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即因為曾有基於犯罪偵查卻錯封鎖網站的情況,總得分有逐年略減的趨勢。如113年4月WordPress建置平台被誤封、Google地圖被誤認為詐騙網站而被停止解析、以及新竹為了防治非法性影像而封鎖清大校園內Telegram等。

113年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施行上路,其中第42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惟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是否得依本條規定,自為或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停止解析處置?如令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停止解析,達成使用者無法連上特定網站之處置效果時,特定網站經營者或使用者雖非直接受處分對象,但仍間接承受無法使用網際網路之不利益。當事人如不服處分,應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抑或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救濟?

請法務部就「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應遵循程序、當事人之救濟方式」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二)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鑑於婚姻制度影響人民重大,且憲法判決所訂之修法期限將於114年3月屆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民法親屬編之研修成果及預計提出修法草案之時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第2項 司法官學院4億8,992萬1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523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依托咪酯類毒品興起,不僅影響施用者身體健康,更造成多起施用後駕駛上路導致車禍傷亡悲劇。為防止毒品危害並杜絕毒駕行為,2023年中華民國刑法三讀修正通過將施用毒品後駕駛行為由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行政院更於2024年11月27日公告將「依托咪酯類」從三級升到二級毒品。

惟目前實務上警察機關遇有駕駛疑似施用毒品時,僅能現場採樣並送往單位檢驗,難以如酒駕可使用酒測器現場採檢,導致部分代謝快速的藥物或毒品在送檢後已難以檢驗。

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如何建立第一線取締毒駕的科學化設備」提出書面報告,評估藉由唾液檢測等方式建立路邊毒品檢測制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並由編制內法醫師及兼任研究員執行解剖鑑定工作,除面對逐年增加之案件量外,自113年5月起,渠等尚負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工作負荷恐再加重,應研謀善策因應,以維護鑑驗品質。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觀察近年來多起因鑑定錯誤造成誤判之案件云云。例如,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之作成,欠缺關於採證的明確SOP,導致初步認定為自殺的案件,相關之採證與跡證保全程序不足,而錯過採證機會,導致爭議不斷。又例如專業的鑑定人才,若無法確保鑑定機關得以獨立、公正執行鑑定業務的組織或機構,則難以本於其專業提出意見。

再者,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2017年4月8號)之決議,已提出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

據此,為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我國必須重建鑑定制度、建立鑑定流程,建議借鏡美國「國家法證科學委員會」(NCFS)、德國「認證委員會」DAkkS)之經驗,協助精準辦案。

爰建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2.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3.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以及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為獨立機關,重新研擬「國家司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第4項 廉政署5億0,310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56萬1千元。

有鑑於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及我國歷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均決議,應推動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甚至有多位國際審查委員,於審查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時,對於我國揭弊者保護法延宕提出強烈質疑;然而,遲至今日,行政院仍未將院版揭弊者保護法送至立法院,廉政署作為主管機關顯然難辭其咎,廉政署連年出國考察、參與各國反貪腐相關會議與交流,顯然毫無意義,如113年參加國際透明組織第21屆國際反貪腐研討會,以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第39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立陶宛及智利均實施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考察完之後廉政署卻毫無作為。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4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6,59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二)我國202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之成績及排名均較前一年度下降,且與部分東亞國家相比我國分數及排名仍有明顯落差,如新加坡(83分、排名第5名)、香港(75分、排名第14名)及日本(73分、排名第16名),顯見我國公部門清廉度尚有精進空間。法務部廉政署應針對弱項指標加以檢討改善,並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持續檢討精進各項反貪腐工作,提升我國各項廉能指標之競爭力,以達成與國際廉政趨勢接軌之目標。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全台113年光11月詐騙財損就達126億7,594萬7千元,此外根據「165打詐儀表板」數據,僅於12月8日到12月14日一周內,國人就共被詐騙了26億7,787萬元,其中詐騙手法又以「假投資詐騙」居冠。

法務部廉政署114年度總預算書中,於「廉政業務」工作計畫下,共編列6,594萬1千元,預算所欲達成的主要目標,即為遏阻違法舞弊,落實廉能興革措施。然以「假投資詐騙」而言,就已發生台版「地面師」的詐騙集團,勾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及數名地政公務員,共獲不法所得達1億4千萬元。此外亦發生員警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利用公務電腦,協助詐團查詢人頭帳戶背景,並藉此收賄等多起勾結案件。這些案件不僅嚴重違背公務人員該有之廉能規範,更是國內詐騙案件與國人損失不斷攀升的主因之一。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遏止上述所提公務人員廉能案件再度發生,提供詳細之執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四)為使公私部門循序漸進納入揭弊者保護理念,112年11月核定通過「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其內容之一即為各部會轄管或監督達法定規模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依法務部廉政署提出之揭弊保護公版內容之條款,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惟該專案推行已近一年,達成率卻未盡理想,其中行政法人達成率僅54.55%;財團法人達成率甚至僅16.67%,廉政署應促請各機關團體儘速完備相關規範。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智慧肅貪科技計畫」編列預算541萬6千元。

本計畫項下編列內容包括:1.業務費10萬元以及2.設備及投資531萬6千元,係開發AI智慧分析系統等經費。觀察貪瀆犯罪多屬密室交易,彼此間存在共犯結構關係,在沒有其他證人情況下,貪瀆者與行賄者間具有利害關係,曝光可能性相對低。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此項預算編列尚缺乏說明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是否有規劃整合性分析、貪瀆網脈分析等面向,得否運用AI技術提升肅貪效率及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不無疑義。

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5億3,135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矯正署署長特別費編列預算21萬7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但矯正署仍不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矯正署長甚至表明:參加國慶大典有助於身心恢復。如此差別待遇如何使民眾相信司法公正性?

爰減列該項預算21萬7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因非法吸金遭重判14年確定的周瑞慶,在高二監羈押期間竟買通監所管理員,協助挾帶錄音筆、信件等,讓周瑞慶得以從獄中遙控公司幹部,繼續詐騙吸金,違法時間長達將近三年,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111年臺北監獄有管理員分別替收容人夾帶金門高梁酒、白蘭地洋酒、行動電話,或為受刑人健身方便,夾帶高蛋白粉入監,甚至收賄,嚴重敗壞獄政,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矯正署卻對受刑人差別待遇,對於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予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矯正署皆未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顯見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查機制出現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3,000萬元,俟矯正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114年度矯正署臺中監獄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首長特別費編列預算16萬8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顯見臺中監獄每月對於保外就醫之審視與其他受刑人之標準有極大落差,使民眾對於司法、獄政與典獄長之公正性存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萬8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1億9,007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二)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自111年度起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惟受刑人多以獲得假釋核准為主要目的,或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致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後均屬不適宜開案,與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等語。依法務部112年2月14日召開「修復式司法方案『矯正機關與地檢署』間合作模式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所示,修復式司法須當事人出自內心、誠心願意與被害人進行修復,而無其他訴訟上利益或私人利益之考量,始符合進入修復式司法之要件,任何帶有目的性之申請者(如期待參與修復一定能核准假釋或予以加分等),均不適宜參與。惟查各矯正機關111年至112年8月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計385件,其中257件經評估後均判定為不適宜開案。主要係矯正署將受刑人對犯罪行為實施賠償及進行修復等列為假釋審查要件之一,造成部分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有所誤解;另有部分申請案件之受刑人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或被害人為多數不特定人均不符申請要件,致修復式司法申請案件大幅增加,除核與上述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外,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均屬不適宜開案,顯示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之瞭解仍待進一步強化。

鑑於修復式司法自113年度起於各矯正機關全面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2,671萬5千元。

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機關108至112年度於總預算案所列職聘僱預算員額總數逐年增加,由108年度8,386人增至112年度8,919人,增幅約6.4%,主要係行政院因應矯正機關改(擴)建或心社處遇等業務需要。

現矯正署暨所屬機關同期間每年12月底未運用職聘僱缺額亦逐年增加,由108年12月底24人增加至112年12月底128人;另據該項預算係矯正機關各項設備汰換、購置等經費,惟具提升管理效能及舒緩工作負荷之智慧監獄推動進度緩慢。

綜上,現矯正署於114年度工作計畫及委辦計畫無任何相關計畫,顯見矯正署未實際瞭解缺額未補實原因及未訂定積極加速遴補措施。請法務部矯正署加速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推動智慧監獄,引入穿戴科技、電子圍籬等科技,減緩工作同仁壓力,降低戒護事故。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四)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5億0,860萬元。

鑑於109年10月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在出獄前夕,因與獄友發生爭執,卻遭監所管理員等4人不當管教致死的案件,受刑人被帶到未設有監視器的監獄死角裡凌虐,對於受傷的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受刑人肋骨斷裂及內臟出血致死,然而事後根本沒有相關影片可以調閱。

據該項預算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預定分年辦理各矯正機關監視系統數位化建置;另現各獄所均已將監視器死角劃設為禁區禁止受刑人進入。

惟並未將如電子圍籬、生理手環等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致無法有效預防及第一時間制止凌虐事件,此類事件極有可能再度發生。

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極推動科技化政策,妥善運用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強化矯正機關戒護及安全,強化收容人戒護人身安全,降低戒護事故發生之風險。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有關「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應建立個案評估報告、引進三級輔導機制,以及強化專業能力。惟現今矯正學校接連發生多起行為管理事件,顯見矯正機關之管理行為尚有檢討修正空間。

2022至2024年各矯正學校之輔導教師、特教教師及諮商師

及其師生比之統計表

觀察現今矯正學校之輔導人力尚有不足,而少年時期是人格養成的重要階段,若錯失輔導與矯正時機,將會造成深遠且難以彌補的影響。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學生之輔導處遇提出改善計畫,以利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並完備社會安全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六)據法務部矯正署專屬於矯正機關的「監獄社交關懷犬」訓練課程,目前於屏東監獄與屏東科技大學攜手開辦,引進關懷犬達到使受刑人身心放鬆,舒緩監禁壓力,並透過犬隻陪伴,增加個人安全感與減少孤獨感受,降低受刑人身心疾患發作之可能,並規劃工作犬培訓課程使受刑人具備閱讀犬及社交關懷犬等基礎領犬能力。

觀察過去之桃園泰源監獄及新竹監獄,亦已實施監獄犬訓練班課程,且成果有成。惟其之訓練課程皆因環境、經費、人力之因素結束辦理,實為可惜。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借鏡國外經驗,例如,美國華盛頓女子監獄之「監獄寵物夥伴計畫」(Prison Pet Partnership Program)、美國俄亥俄州監獄及肯塔基州監獄之「四爪監獄計畫」(The 4 Paws Prison Program Collaborates),藉由讓收容人與寵物訓練間的互動,了解生命價值,也找回自信,並賦歸社會。

據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運用動物輔助治療於矯正機關內推動收容人生命教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七)我國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我國51個矯正機關中,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人/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人/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人/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人/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人/27.44%)。

又參照各類矯正單位之超收比率,監獄(含女子監獄、外役監)之超收情況,為29所中17所超收,超收比率為58.6%,看守所之超收情況,為12所中11所超收,超收比率為高達91%,綜上所述,顯見看守所之超收情況更糟於監獄,其收容人所處之生活環境恐欠佳。

有關看守所之收容人,多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羈押被告,且受《兩公約施行法》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保障,但參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指出,監獄每一收容人最低保障法定居住空間為0.7坪(2.314平方公尺),僅保障監獄之收容人,卻未保障看守所之收容人,不僅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且因超收情況嚴重,以致其人權卻不如監獄之受刑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情況積極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八)根據法務部之〈法務統計〉指出,截至113年9月底為止,全台核定容額為60,552人,實際收容為58,889人,收容率為97%,似無超額收容情事,然經吳委員思瑤調閱相關數據,發現部分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

就個別矯正機關觀察,51個矯正機關中,有27個機關超額收容,占比約53%,有約半數之監獄及看守所存在嚴重超額收容之窘境,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人/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人/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人/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人/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人/27.44%),且超收最嚴重者多集中於北部地區。

參照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項下「改善監所計畫」編列預算5億1,115萬5千元,係編列辦理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計畫之最後一年預算,以緩解少數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茲因上開計畫已進入尾聲,卻未見超收問題有所改善,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超前部署、研謀財源之籌措,依照地區超收情況之實際需求,賡續推動矯正機關改建,俾利保障收容人基本生活權益,建構適當矯正環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九)長期以來,監獄的定位是以高牆隔絕罪犯,讓受刑人遠離社會以確保安全,並藉此贖罪、反省,避免再犯,而為穩定囚情監所亦安排了各類作業。然而,近年西方國家刑罰與獄政制度的「復歸理念(Reintegration Philosophy)」逐漸影響台灣監所作業的方向,但監所的歷史包袱、戒護安全優先的原則,以及社會對受刑人的負面印象,這一轉型過程面臨諸多掣肘,基於戒護安全的考量,監外作業通常優先遴選表現良好的年輕受刑人,但長刑期受刑人實際上更需要這類社會復歸的機會,服刑20多年後出獄的長刑期受刑人,從完全監禁到完全自由,面對急劇變化的社會,常難以適應,甚至對社區安全構成隱憂,漸進式復歸處遇對於受刑人至關重要,雖勞動部與監所合作的技訓課程,但受刑人出監後的就業媒合仍是大問題。若能透過政府與企業合作,提供減稅、補助等誘因,鼓勵企業接納技訓中的受刑人並提供工資,或許能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也有助於解決缺工問題。監所推動的「自主監外作業」雖然是邁向復歸的重要一步,但目前參與人數僅占收容人的1%,且多數作業內容仍集中在技術門檻低、報酬不高的委託加工項目,對更生的幫助有限。與此相比,少數具專業性的作業,雖讓部分受刑人獲得較高的勞作金,但名額極為有限,影響力有限。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擴大自主監外作業,設計更多符合安全考量的作業內容,減少民間對受刑人外出工作的疑慮」及「政府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政策誘因(如減稅、補助等),吸引企業參與技訓與就業媒合計畫,以利提高企業對聘用出監人員的接受度」提出書面報告,使收容人復歸社會後,更有利更生。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隨著科技的進步,數位監控技術應用在各行業中越來越普遍,尤其在矯正機關中,現代化的監控系統對提升戒護安全至關重要,我國多數矯正機關面臨著基礎設施薄弱與數位化不足的挑戰,仍然依賴傳統的類比監視系統,法務部矯正署提出了「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旨在整合新興數位科技,提升戒護安全。該計畫於113年3月26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達17億1,094萬2千元,執行期程自113至118年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13至116年度,重點在於科技設備的建置及科技安全網路的架構,規劃四項策略:建構數位基礎監控環境、彈性擴充監控架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及數位化監控配套措施,第二階段則為116至118年度的後續維運作業。

雖然計畫中提到的「建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將開發智慧中央監控平台,並整合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功能,但這些擴充功能並不在目前計畫範圍內,僅保留未來導入的可能性,如計畫順利完成基礎設備的更換,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未來導入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等技術可能」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數位化轉型的成功,進而提升矯正機關的整體安全性。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109年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已大幅強化監所對收容人更生復歸之效能,而我國監所多年來面臨戒護人力比過高之嚴峻挑戰,監所教化人員肩負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不再犯罪的重要任務,其工作負擔日益沈重,矯正機關應強化同仁之職場權益保障,全面建構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為照顧深夜時段執勤之外勤同仁,自113年6月1日開始,內政部所屬之警察、消防、移民、空中等危險勤務人員,針對深夜0至6時第一線執行勤務的同仁,加發每小時100元之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而矯正機關工作性質類似於移民署收容中心,更有戒護緊急外醫、戒護住院、深夜進行移監等臨時性業務,其業務執行之複雜性應不亞於內政部所屬工作人員;另查矯正機關之危險加給曾於108年調整一次,自每月3,000元調整至4,500元,惟相關加給未有定期調整機制,允宜研謀改善並積極向法務部及行政院爭取;另因矯正機關工作環境較為封閉,應精進員工協助方案及健康檢查,以確實照顧員工之身心狀況及職場權益。

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維護矯正機關職場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億9,30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5億1,83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二)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14年度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149萬8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2,156萬元減少6萬2千元減幅比率0.29%。

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從而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111年4月29日第3749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未獲立法院議決且屆期不連續,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俾強化行政執行效能、貫徹政府公權力及維護社會公義等面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546萬元,相較於113年度編列數2,282萬元,增加數為264萬元,增加比率達11.57%。

經查本科目用途,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相較於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後,辦理情形為雖112年度均已達節電目標,並持續推動節能相關措施,重點如1.汰換老舊空調冷氣或照明設備,2.控制辦公室、會議室等空調溫度開關時間,設定適溫(26至28度),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3.隨手關閉不使用之用電器具或設備,檢視空調主機效能、發電機或冷卻水系統運作效率,並宣導各項節電觀念及作法,落實節能減碳行動。但114年度本科目用途之編列數相較於113年度仍增加比率高達11.57%。

為撙節開支,減少政府現階段主要以火力方式為發電之能源結構,減少空汙造成環境劣化,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持續推動節約措施,俾符節能減碳行動之研擬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7,614萬8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31萬4千元,擬赴法國、瑞士檢察總長辦公室及最高法院等,考察其運作。

有鑑於114年度最高檢察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相比上一年度41萬4千元大幅增加,上開考察活動並無必要,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42萬8千元。

有鑑於近年來偵查不公開亂象引發社會譁然,連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於立法院備詢時對此表達痛心疾首,惟遲至今日,最高檢察署未有任何改善作為,甚至檢察總長遭看不下去的基層檢察官點名是歷史罪人,最高檢察署應研擬改善方案。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20%,俟最高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萬5千元。

經查,最高檢察署(下稱最高檢)為辦理國家安全法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宣導,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萬5千元,其中經費50萬,係最高檢製作高品質、效果卓越之宣導影片,提供各地檢署、車站、ATM及相關媒體播放,目的係為宣導面對境外敵對勢力以各式手段對我國進行滲透,國人應有充分認知及警覺等相關國安議題,強化國安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之檢舉管道,惟境外敵對勢力滲透難僅憑媒體託播或刊登得以防免,非經調查難以認定,且易淪為選舉、政治操弄之議題,背離使國人充分認知及警覺之目的。爰凍結宣傳經費50萬元中之15萬元,俟最高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四)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31萬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交流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最高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億3,107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602萬4千元。

經查,前開預算中之45萬4千元,係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擬安排人員前往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接受測謊進修訓練,以培育檢察機關專業測謊人力,強化並完備檢察機關之科技偵查能量,惟測謊無所謂「再現性」,法院未全面承認其證據能力,且測謊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訂之法定調查證據之方法,且高檢署前三年度已安排2人前往進修訓練,又我國目前業已有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可實施測謊,檢察機關似無再培育專業測謊人力之必要;此外,各地方檢察署詐欺、洗錢案件日益遽增,高檢署應該人力投入案件偵辦,而非法院未必承認之調查方法,爰凍結該項預算45萬4千元,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三)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為瞭解加拿大之皇家騎警隊、皇家檢察院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其中56萬9千元係前往參訪,俾利我國得以參考並發展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新興毒品監測系統,惟西方國家與東方國家文化、風土民情不同,施用毒品之習慣未必相同,監測系統得否適用猶未可知,且既僅係參訪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何以須參訪10日之久?縱扣除交通往返時程,參訪日數與參訪目的仍無合理關連,又明年度已安排新加坡、南韓等國際參訪行程,高檢署更應注重國內檢察業務督導之責,更未免浮編預算以參訪之名,偷渡旅遊之實,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9,833萬6千元,凍結3,491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4億6,603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謝龍介

(三)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已於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強化165全民防騙網介接資料質量,開發對應分析功能,有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惟僅取得1家電信業者合作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等語。

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截至113年5月28日止,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已分別建置案件數及涉案人員資料各10萬餘筆,並介接入出國境資料、稅務資料及戶政資料等資料庫,以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完整判斷偵查方向遏止詐欺犯罪。經查臺高檢為防制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111年度起與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取得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匯入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惟據臺高檢說明,該等資料非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通信紀錄範圍,尚無法源依據,可向各電信業者調取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截至113年4月22日止,仍在與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電信業者洽談協商合作機制。

鑑於詐騙集團多從非公開市場、私下交易方式取得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致使偵查機關不易溯源追查,為有效防堵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四)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為提升追緝金流效能,已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惟介接資料尚未完整涵蓋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又一成餘金融資料調閱後久未下載使用」等語。

法務部為提升打擊犯罪效率、追緝金流效能及減少民眾財產損害,自109年度起推動統一全國各金融機構資料電子檔格式作業,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9月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截至113年4月底止,該平臺已針對38家銀行(含郵局)、9家電子支付業者及23家信用合作社,完成專線網路連線架設、網路連線之介接作為,惟尚未納列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資料,顯示平臺介接機構仍不夠全面,恐有產生金流斷點,無法阻斷不法所得移轉,影響查緝成效。復據臺高檢統計,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自112年9月至113年3月止,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廉政署共計調閱4.5萬單,其中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4.3萬單、正在處理中2,647單,惟查前開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調閱資料中,計有5,886單尚未被調閱機關下載使用,其中距金融機構回復日已逾1個月者約占八成餘,顯示資料使用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均有待加強。

鑑於詐騙集團透過第三方支付以虛擬帳號進行詐騙,儼然成為新型態金融管道,久未運用恐失查緝契機。為提升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使用效益,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五)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2,736萬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之業務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年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參照科控中心辦理之109年度臺高檢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採購案,採購之科技監控設備包括:電子手環550套、電子腳環220套、居家讀取器110套、監控手機330套,總計1,210套,經查科技監控設備採購經費係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共同分攤,相關財產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各列帳半數,責請科控中心管理。

截至113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數共121件,雖較112年度已有提升,惟對照已購置之設備,使用效能仍不理想,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考量到各項設備之耐用年限,若未提高使用率恐造成資源浪費,允宜檢討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狀況,衡酌人力負擔、盡可能排除執行面障礙,並加強推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功能和操作方式、宣導其便利性與優點,以利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就提升科技設備監控整體資源之使用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六)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4億6,603萬7千元,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業務。

為建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及轉銜機制尚需完備,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編列預算建置之司法精神病房甚為重要,截至113年底,南部、北部及東部司法精神病房已陸續啟用、且開始收治之作業,經查法務部(臺高檢)負擔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包含執行監護處分之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的訓練、以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

鑑於尚有司法精神病房及醫院正在建置中,未來收治之病床數仍會持續增加,相關管理措施及人力和培訓規劃皆需提前準備,以完備收治之業務。惟參酌自最早開始啟用之南部病房,其113年度維安人力需求為50名,但在8月底實際進用僅36名,分析係因戒護工作危險性較高、病房位置偏遠等因素影響,故產生人力缺口,且外聘之保全人員亦有流動率較高之情形。

為避免新設病房面臨相似之招募困境,允宜及早因應、提高戒護人力穩定性,且督促各執行處所儘早招募並完成培訓,並審慎研謀集中收治之可行性,以充分維護司法精神病房之戒護量能,提升場域和人員之安全性。爰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6,998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196萬4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948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164萬1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62萬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億9,980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6萬8千元。

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屢於社會矚目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放任新聞媒體恣意報導案件內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亦使被告之隱私、名譽權受損,更使司法威信蕩然無存,人民再難以信任司法,究竟「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如何取得平衡?為兼顧人民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6億2,749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9,706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2,927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998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709萬2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1億9,525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5,282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億8,032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9,234萬5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8,258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4,825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9,420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5,208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679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8,101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5,39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4,016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預算282萬元。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為汰購首長專用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編列預算282萬元,其中之194萬元,係為汰換機關首長專用車,經查,除該車輛價額顯高於一般市價,機關首長專用車使用頻率不若外勤值班或履勘公務車輛外,是否達成提高工作效率、增進辦案效率之預期成果尚有疑義,且編列之282萬元中,除汰換首長專用車輛,尚需汰換警備車1輛,惟警備車預算僅佔88萬元,輕重顯然失衡,為達預算合理分配,爰減列該項預算6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5,800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477萬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454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0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456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73億3,6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601萬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派員出國計畫」,與上一年度531萬5千元相比持續成長,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出國參加會議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7萬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三)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298萬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223萬9千元持續增加並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法務部主管」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986千元,係為宣導保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機密維護等概念,強化並建立民眾犯罪防制及國安意識。編列預算298萬6千元。同筆預算項目111年度為291萬6千元作出六支動畫影片,所有影片點閱率至今未超過2500次。112年度編列241萬3千元,卻在113年3月因戴姿穎肖像授權期限到期而下架。而113年度編列223萬9千元亦僅製作一支以中信兄弟為主題之30秒國安宣導影片,半年來點閱率未超過一萬次。顯見調查局於媒體宣傳政策上改以名人宣傳而非以量取勝,但內容抽象,難以期待能夠達成宣導國安之目的,且因肖像權致未能延續宣導,應檢討其媒體宣傳政策方向。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調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五)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萬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六)114年度調查局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通訊監察工作」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科目編列預算5億400萬元,用於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經費。該項經費係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之1 規定辦理,主辦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計畫名稱為「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

此計畫屬114年度打擊詐欺經費範圍,且耗資甚鉅,對照內政部警政署於預算書內明確列示計畫名稱,調查局預算書卻未呈現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及執行期間等,恐不利各界完整檢視打擊詐欺經費之全貌。此外,調查局亦未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載明分年經費需求,難以呈現計畫與預算編列配合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外部監督,預算籌編作業有欠周妥。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七)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3目「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項下「通訊監察工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億0,400萬元,係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設備等經費。

為打擊犯罪,113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網路流量紀錄之修法,故調查局編列上開預算以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惟該經費耗資甚鉅,調查局未清楚說明該經費評估之依據,難以判斷其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00萬元。

對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的五大主軸,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以及資通、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現在都已有相關部會負責,該預算有疊床架屋之可能性,且韌性委員會之建議及支應部會相關預算應列整統計,以利審查。

鑑於調查局係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相關計畫並為資通安全等級A級機關,爰請法務部調查局加速導入T-Road機制,以提升網路、伺服器及資料傳輸之安全性。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二)有鑑於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22日宣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後立法院於110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新增文物、藝術品交易的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之2項租稅優惠政策,以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

為協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其防堵偽造藝術品之犯罪行為甚為關鍵,因該類犯罪行為不但直接影響藝術市場的交易秩序,也間接破壞藝術創作的優質環境,過往亦不時傳出從事藝術品買賣之業者、過世名畫家親屬多次訴諸媒體及政府,揭露部分不肖業者從事買賣偽造藝術品之情事,然查詢我國法院相關判決,卻只有少數涉及販賣偽造油畫之案例,顯然執法單位對於此類販賣偽畫之案件甚少偵辦,或是缺乏偵辦經驗。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主題網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2種:

1.拷貝為了銷售或出租的營利目的,是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的行為。

2.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品」,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

換言之,尚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內之作品,質疑者仍必須自行提出證據,或者由受害者自行提告,否則當製作假畫集團若是以臨摹重製畫家具體畫作之方式來詐欺他人財物,持畫者只要堅稱此畫為原作者所繪,在原作者已經過世也沒有家屬可以代為發聲的情況下,在我國便形成無法可管的真空狀態。

有關藝術品拍賣者之型態分析與法律責任,請法務部調查局提報如何精進偵辦藝術品拍賣產業涉及偽造、詐欺案件之作法,以確保我國流通之拍賣藝術品來源合法且可信。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億4,606萬元,預定建置雙活機房系統、零信任架構網路系統、單一簽入管理平臺、犯罪追查軟體授權及設備更新等項目。

為實踐「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行政院於113年6月核定「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自114至117年度分4年辦理,總經費達5.07億元;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統計,113年8月政府機關資安聯防情資共有9萬餘件,顯示政府機關之資安風險有增加趨勢,職掌國家安全、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等事項之法務部調查局,應強化資安防護及數位韌性。

除陸續提升各類軟、硬體設備之外,執行之人力亦應加以重視,鑑於調查局長期有資安專業人力缺口,針對該計畫人才招募、人力配置規劃,允宜及早因應、確實增補資安人力,以強化打擊資安犯罪之量能,並賡續培訓資安鑑識人員,以深化其專業職能和鑑識品質,俾利推動計畫。爰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推動資安工作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四)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精進科技偵查計畫」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34萬6千元。此項經費包括:1.研究成果投稿、期刊潤稿及申請專利等雜支49萬4千元以及2.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萬2千元。其中,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萬2千元,尚缺乏說明該項預算實際運用及需求目的。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編列預算1,397萬9千元。

面對現代科技的創造力及影響力,偵查機關在證據真實性上,受到極大的挑戰,尤其當數位科技成為司法證據,司法系統如何因應,將成為難題,尤其資訊、通訊軟硬體的改變,攸關於「司法聯盟鏈」如何推展至其他偵查、審判機關,如何運用科技改善數位證據驗真流程,建立數位證據之公信力與標準,更為重中之重。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說明與考量,此項計畫內容尚缺乏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5,25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6,15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89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6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依據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作業基金應依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惟矯正基金收支自107年度起由盈轉虧後,短絀情形有擴增趨勢,迄114年度預計短絀達1億896萬3千元,為近5年新高,應籌謀提升業務收入及提高資金運用收益,妥為控制各類成本及費用支出,透過開源節流相關措施,以達成積極改善短絀之目標,並維護基金財務健全。爰此,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歲出預算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4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編列6億8,380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2.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8,816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9,363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36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706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61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6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1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8,87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8,873萬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24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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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輔導

教師

師生比 特教

教師

師生比 諮商師 師生比

2022

敦品

7 1:28 3 1:11 4 1:49

誠正

6 1:31 1 1:29 4 1:46

勵志

5 1:48 3 1:6 4 1:60

明陽

8 1:15 1 1:13 3 1:40

2023

敦品

8 1:24 3 1:13 4 1:47

誠正

6 1:27 3 1:37 5 1:33

勵志

6 1:46 1 1:8 2 1:138

明陽

7 1:18 1 1:19 3 1:48

2024

敦品

8 1:24 3 1:13 4 1:47

誠正

7 1:33 3 1:13 5 1:46

勵志

5 1:57 1 1:21 1 1:282

明陽

7 1:17 1 1:17 3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