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4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陳俊宇 莊瑞雄 羅智強 鍾佳濱 謝龍介
林思銘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林國成 林宜瑾 陳亭妃 王鴻薇 洪孟楷 鄭正鈐
楊瓊瓔 葛如鈞 張嘉郡 廖偉翔 蘇清泉 陳冠廷 賴士葆
高金素梅 陳玉珍 林淑芬 沈伯洋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秘書長退職)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吳以公(局長請假)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陳永利(署長請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翁柏宗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周漢威
全國律師聯合會委員 李奇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莊瑞雄、沈發惠、謝龍介、陳俊宇、鍾佳濱、羅智強、賴士葆、吳思瑤、翁曉玲、林國成、林宜瑾、吳宗憲、張啓楷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陳冠廷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新增第11條,規範全國各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並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同辦法第10條第5項更明定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經查,自108年7月起迄至112年底,列入全國各地檢察署之新聞檢討總件數共7,255件,年平均數計1,612件,實際列入檢討件數382件,而今(113)年上半年,新聞檢討件數已達2,035件,實際列入檢討391件,然5年來,均無任何一位檢察署內部人員受到查處。
復查,近年諸多重大刑事案件均不乏有媒體「依據知情人士透漏」報導搜索、偵訊細節,甚或揭露手機對話內容,更有搜索現場畫面外洩等情形,此類資訊均掌握在司法偵查機關,衡情,若非傳遞訊息予媒體,媒體應難以獲悉。
再查,近期因特定媒體屢屢以「知情人士指出」為由,針對特定案情做系列報導,遭外界戲稱「偵查大公開」,經台灣民意基金會9月民調顯示有超過500萬人認為有不公平審判情形,並經同一基金會於10月最新民調顯示,上漲約莫達660萬人認為審判不公平,已重創司法威信。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報告,內容應併含:
1、研議案件「起訴後」,得公開之新聞檢討報告項目,適度揭露檢討過程、結論(不僅僅是檢討件數、處分人次,還有如何避免再度發生),非僅單純之統計數字。始能澄清檢討之力度,讓國人看到法務部捍衛程序正義之魄力與決心,並還給檢察官乾淨的司法環境。
2、研議全國各地檢及所屬偵查機關,強化「適法性監督」,針對「已偵結」之案件,除各機關檢討小組外,建立高等檢察署之覆核機制。包括各偵查機關檢討小組審議案件時,若所檢討之案件有陳情人(檢舉人),研議是否請陳情人或所委任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審議結果及理由以書面告知。
3、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做為貫徹「偵查不公開」制度之示範機關,劃設採訪禁制區,落實門禁,將拜訪之外界人士,包括媒體記者進出管制區登記,並設記者接待室,獨立於檢察官辦公空間處所,及建立其他防範違反偵查不公開制度之具體措施。再請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檢討後,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擇期考察。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