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7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1時5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麥玉珍 王美惠 許宇甄 牛煦庭 黃 捷 蘇巧慧
高金素梅 李柏毅 張智倫 張宏陸 吳琪銘 徐欣瑩
黃建賓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林宜瑾 郭國文
委員列席3人
請假委員:丁學忠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陳永智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簡任秘書魏仕哲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專門委員林雨歆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法制處處長許宏達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專門委員曾淑芬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廖倪妮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施乃元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決議: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等4案:
(一)第二條(含委員高金素梅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含委員王美惠[林宜瑾]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二)法案名稱、第一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照委員賴惠員等21人提案通過。
(四)第八條,除第三款修正為:「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或其他具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之臺灣歷史紀錄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五)第十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審議會委員應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並增訂第五項為:「前四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六)第十二條,除增訂第四項為:「公告期間屆滿後,仍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以受理。」;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修正為:「前四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與徵詢民族意願之方式、登載民族成員名冊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七)第二十二條,除第一項修正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八)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不予採納。
(九)通過附帶決議5項:
1.有關本法第23條規定「三年內應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保障平埔族群權利一事,為落實立法意旨,請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盤點並提出應辦理法律制定或修正事項之具體細目,規劃執行期程及分工機制,以加速平埔族群權益推展。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2.鑒於諸多地方自治法規皆涉及原住民之權利義務,平埔原住民族不應被排除規範,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會同有關部會發函至全國各地方政府,以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為例,以恪遵憲法判決之精神,進行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制定與修正。
提案人:李柏毅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宏陸 高金素梅
牛煦庭 林宜瑾 郭國文
3.國家必須正視其繼承之殖民結構與歷史責任,進而積極匡正歷史錯誤、正視歷史正義。現有法定原住民族,與尚未被認定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在身分與權利的待遇上,本即不應有所不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當前分軌規範之情形,檢討所有法規與政策「合流規範」之可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立法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柏毅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宏陸 高金素梅
牛煦庭 林宜瑾 郭國文
4.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歷史上最先遭到外來殖民集團迫害,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之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從寬認定。
提案人:牛煦庭 張宏陸 黃 捷
蘇巧慧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麥玉珍 林宜瑾 鄭天財Sra Kacaw
5.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為維護及保存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所必須,故其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乃服膺憲法判決之要求。但政府應保障不因上開三部法律之適用,而影響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教育及就業等權益。
提案人:牛煦庭 張宏陸 黃 捷
蘇巧慧 王美惠 高金素梅
麥玉珍 林宜瑾 鄭天財Sra Kacaw
(十)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 團協商,並推請牛召集委員煦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