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6時1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牛煦庭 王美惠 黃 捷 張宏陸 麥玉珍 吳琪銘

許宇甄 李柏毅 徐欣瑩 張智倫 黃建賓 高金素梅

丁學忠 蘇巧慧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王義川 鄭正鈐 羅明才 蔡易餘 黃健豪

王鴻薇 葉元之 王育敏 徐巧芯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人事室主任黃群芳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副處長鄭中堅暨相關人員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黃綠琬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李花書

外交部人事處副處長吳迪文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處長陳韋宗

財政部人事處專門委員吳秋瑰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吳靜瑜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人事處副處長李美惠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簡任技正郭愷珶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簡任視察吳鈴筑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陳宜靜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吳明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許雅華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簡任視察林雅雯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3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5、 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委員黃健豪、徐欣瑩、高金素梅說明提案要旨後,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25案:

(一)委員牛煦庭等22人所提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相關委員提案內容、委員牛煦庭等50人及委員麥玉珍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之相關條文均一併保留。

(二)法案名稱,照委員牛煦庭等提案通過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三)第二條,照委員牛煦庭等提案通過,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四)第八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五)第九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六)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所提第十條、委員牛煦庭等50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所提第九條、委員洪孟楷等16人所提第六條及委員徐欣瑩等22人所提第十一條條文均不予採納。

(七)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所提第十一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31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所提第九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所提第八條、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所提第十條及委員徐欣瑩等22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均不予採納。

(八)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所提第十二條、委員葉元之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所提第九條、委員李彥秀等16人所提第十條及委員徐欣瑩等22人所提第十三條條文均不予採納。

(七)委員陳瑩等16人所提第七條條文不予採納。

(八)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