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星期三)9時31分至10時31分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星期四)9時01分至13時0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李坤城 賴惠員 賴士葆 王世堅 林思銘 吳秉叡 黃珊珊 郭國文 李彥秀 鍾佳濱 羅明才 

     顏寬恒 陳玉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王鴻薇 羅廷瑋 葉元之 黃國昌 張啓楷 鄭正鈐 

     邱鎮軍 謝龍介 陳冠廷 涂權吉 蘇清泉 林楚茵 

     邱志偉 楊瓊瓔 蔡易餘 何欣純 翁曉玲 陳菁徽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114年5月7日(星期三)

      財政部           政務次長  李慶華

                   (部長莊翠雲請假)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經濟部           政務次長  何晉滄

      產業發展署        副署長   鄒宇新

      能源署節能發展及管理組  組長    高淑芳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簡任技正  孫忠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 鄭維智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謝志明

     114年5月8日(星期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潘清鴻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部長莊翠雲請假)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謝鳳瑛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經濟研究處        處長    吳懿娟

      秘書處          處長    梁建菁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主任委員劉鏡清請假)

      經濟發展處        處長    邱秋瑩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副執行秘書 施明山

      勞動部           政務次長  李健鴻

                    (部長洪申翰請假)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銓敘部           政務次長  張秋元

                    (部長施能傑請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    陳銘賢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專 員 陳治豪

114年5月7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貨物稅條例」34案:

(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

(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王世堅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25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貨物稅條例」13案:

(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第十二條之六、第三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賴惠員等5人修正動議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王世堅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25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繼續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貨物稅條例」7案:

(一)臺北市商業會為建請政府降低機車貨物稅請願文書案。

(二)臺北市商業會為建請體恤民意,針對貨物稅條例第12-5條相關條文,予以廢止或修改並增列,惠予參採請願文書案。

(三)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函轉會員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案有關貨物稅第12-5條條文修正建議案,懇請本院予以協助修法請願文書案。

(四)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重新檢討電器類貨品課徵貨物稅之必要性,提出意見請參採惠復請願文書案。

(五)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就攝影機停徵或減免貨物稅請願文書。

(六)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免除錄影機課徵貨物稅請願文書案。

(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議刪除貨物稅條例中「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3類產品貨物稅之請願文書案。

決議:請願案等7案均不成為議案,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114年5月8日

報告事項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財政部莊部長翠雲、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國家發展委員會劉主任委員鏡清、勞動部洪部長申翰、銓敘部施部長能傑就「我國如果要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中央銀行與政府相關基金(如四大基金等)所扮演的角色為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銓敘部政務次長張秋元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顏寬恒、賴士葆、吳秉叡、賴惠員、郭國文、羅明才、李彥秀、李坤城、鍾佳濱、楊瓊瓔、黃珊珊、王世堅、林思銘、涂權吉、王鴻薇、謝龍介、陳玉珍、陳冠廷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林楚茵、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