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星期三)9時8分至10時35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3時3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郭國文 李坤城 鍾佳濱 吳秉叡 黃珊珊 賴士葆 賴惠員 林思銘 王世堅 李彥秀 羅明才
顏寬恒 陳玉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葉元之 楊瓊瓔 謝龍介 邱鎮軍 蘇清泉 徐欣瑩 何欣純 林月琴 王育敏 陳昭姿 翁曉玲 張啓楷
林楚茵 麥玉珍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114年6月18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署長 邱求慧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林金富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賈淑麗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兼參事謝志明
114年6月19(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泰源
國民健康署 署長 吳昭軍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王德原
醫事司 副司長 劉玉菁
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吳希文
疾病管制署 組長 楊靖慧
中央健康保險署 組長 陳美杏
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楊秀川
法務部檢察司 主任檢察官 劉怡婷
主任檢察官 林劭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
情報組 組長 廖德聖
政風室 主任 滕治平
偵防分署 分署長 黃錫璋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科 員 簡廷育
114年6月1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貨物稅條例」6案:
(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審查「貨物稅條例」5案:
(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八條: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飲料品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提案人:吳秉叡 李坤城 郭國文 鍾佳濱 賴惠員 賴士葆 林思銘 黃珊珊 李彥秀 羅明才
(二)第十一條:照委員鍾佳濱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電器類項目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電器類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提案人:吳秉叡 李坤城 郭國文 鍾佳濱 賴惠員 賴士葆 林思銘 黃珊珊 李彥秀 羅明才
2.請財政部於1年內研議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家電產品之貨物稅減免徵之評估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王世堅 賴士葆 林思銘 李彥秀 郭國文 李坤城 賴惠員 羅明才
(三)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均不予處理。
(四)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五: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三十七條:照委員吳秉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吳秉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本院委員鍾佳濱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及本院委員王世堅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 另擇期繼續審查。
114年6月19日
報告事項
邀請財政部莊部長翠雲、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泰源、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就「近三年菸酒管理法對於私菸(含電子菸 加熱菸)查緝成效與菸品健康捐經費分配及運作使用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鍾佳濱、賴惠員、李坤城、顏寬恒、李彥秀、陳玉珍、林思銘、黃珊珊、王世堅、葉元之、林月琴、王育敏、羅明才、陳昭姿、翁曉玲、張啓楷、麥玉珍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法務部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蘇清泉、謝龍介、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