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沛憶 柯志恩 劉書彬 林宜瑾 葛如鈞 郭昱晴

     陳秀寳 張雅琳 羅廷瑋 萬美玲 葉元之 范 雲

     林沛祥 謝龍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黃 捷 陳培瑜 邱志偉 林思銘 羅明才

     委員列席6人

列席人員:文化部部長            李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王前鎧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29案。

(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七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吿,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4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6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9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七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委辦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5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文化部函,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文化部函,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博物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文學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文學館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0案。

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四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六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六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6項新增決議(三一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9項新增決議(三二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9項新增決議(三二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一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七九)「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新增決議(二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4項新增決議(三○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5項新增決議(三一○)「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二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三五)「文化資源業務」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二九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博物館新增決議(三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新增決議(三二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文學館新增決議(三三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宜瑾、郭昱晴、劉書彬、吳沛憶、葛如鈞、柯志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張雅琳、羅廷瑋、萬美玲、葉元之、范雲、陳培瑜、黃捷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李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邱志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解凍案49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鑑於近期泰國藝人LINGORM來台舉辦之見面會引發嚴重黃牛票爭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然文化部對此回應指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所謂藝文表演票券係指「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現場藝文表演」,並未將「見面會」、「握手會」等偶像與粉絲互動性質之活動納入範疇,致使此類票券無法受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黃牛票行為之規範。惟實際目前見面會與握手會活動形式多元,常態包含歌唱、舞蹈、談話與舞台互動等現場表演內容,其本質應屬於藝文演出之一環。若以現行定義排除是類演出,不僅無法有效遏止此等活動黃牛現象,亦與現行藝文產業脫節,恐使法律出現漏洞,因而影響臺灣消費者權益。爰此,請文化部儘速於2個月內研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將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形式納入「藝文表演」定義之範疇,使相關票券之交易與轉售行為得以依法管理,並強化藝文演出市場秩序與觀眾權益保障。

提案人:張雅琳 吳沛憶 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 捷 蘇巧慧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於2023年5月修正通過,其中特別因應社會事件以及產業變化通過了「打擊黃牛」以及「投資內容產業應享有租稅優惠」的相關條文。其中本法有關打擊黃牛之立法條文第10條之1已於2023年6月2日施行,然近期卻出現文化部對於「藝文表演」的僵固解釋,認為粉絲見面會之形式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規範之範圍。然藝文表演形式眾多,粉絲見面會、脫口秀、音樂會等皆為形式之一,因此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研議認定藝文表演時,應以是否有售票之行為為認定基準,並積極打擊黃牛票券,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提案人:吳沛憶 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張雅琳 蘇巧慧 黃 捷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