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5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書彬 葛如鈞 林沛祥 謝龍介 林宜瑾 張雅琳

     郭昱晴 范 雲 陳秀寳 柯志恩 吳沛憶 羅廷瑋

     葉元之 萬美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黃 捷 王美惠 何欣純 張智倫 林倩綺

     林楚茵 徐欣瑩 邱鎮軍

     委員列席9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宋秀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蘇愛娟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組長        張芷瑜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專門委員          王定亞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專門委員        黃旭暉

主 席:葛召集委員如鈞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智倫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鴻薇等 19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張雅琳等 17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吳沛憶等 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葉元之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 2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邱若華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葛召集委員如鈞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條,照委員蔡其昌等17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過往民間企業欲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以捐贈運動專戶之方式獲得商業曝光。然依照相關法制規定,捐贈應屬「無償」行為,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應予區分。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

提案人:張雅琳 陳秀寳 林宜瑾

2. 組頭操作賽事、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傷害尤深。因此在鼓勵投資、捐贈運動產業之同時,應思考如何藉由民間資源加強防制妨害賽事公平之行為,以維護運動產業之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如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