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5時1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元之 劉書彬 郭昱晴 林沛祥 葛如鈞 陳秀寳

     林宜瑾 柯志恩 萬美玲 范 雲 張雅琳 吳沛憶

     羅廷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月琴 林德福 陳培瑜 蘇清泉 吳思瑤 王正旭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任秘書         陳昌邦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        林碧郁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專門委員         唐根深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陳慧綺

     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林千媛

     環境部綜合規劃司聘用高級環境技術師     鄭祖壽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處長        張富林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陳宜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梁欽洲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技正        邱繼賢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副處長 龔繼康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參事          張進旺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參議         謝旻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曾永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交通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陳韻如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委員林楚茵等21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四)委員吳思瑤等4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五)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八)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二)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三)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六)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案。(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四)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五)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六)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七)委員張嘉郡等20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八)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九)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一)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五)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六)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七)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八)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十九)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十)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十一)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青年基本法草案」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通過。

(三)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條通過。

(四)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通過。

(五)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二條通過。

(六)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通過。

(七)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落實世代正義,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八)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充分參與,建立青年公平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各級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九)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十)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提升青年之居住品質,落實青年居住正義。」

(十一)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生育及家庭政策,積極提供協助措施,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十二)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十三)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身心安全。」

(十四)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並輔導青年規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落實青年運動平權。」

(十五)第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十六)第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十七)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十八)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十九)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政府應每四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二十)第二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二十一)第二十九條,照吳思瑤等47人提案第十四條、王美惠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郭昱晴等18人提案第十四條、邱若華等18人提案第十四條及王鴻薇等17人提案第十四條通過。

(二十二)第二條、第四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含對應之各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十三)其餘與行政院提案未對應之各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不予採納。

(二十四)通過附帶決議33項:

1. 依據青年基本法所訂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但此法所涉及之範圍甚廣,包含青年就業、居住正義、勞動權益等相關跨部會政策。請教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政策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制定跨部會溝通與政策實施協調機制。

提案人:劉書彬 柯志恩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2. 有鑑於行政院新設人權影響評估,雖將老人及兒少設為影響評估對象,但對於青年群體或整體世代影響,並未設置影響評估機制。爰請行政院於9個月內,規劃並提出以青年世代正義為目的之世代影響評估機制。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3. 有鑑於青年事務分散於各個部會,為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及青年主流化。爰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於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青年事務相關委員會,就未聘任者,聘任青年代表。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4. 有鑑於青年參與機制應保障多元身份參與,並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宜。例如,參考過去中央兒少代表制度,建立較大之青年代表團,並由青年相互推選會議代表,以增進青年多元經驗之流通,並以民主機制使其意見進入參與機制運作。爰請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於6個月內,針對青年代表多元組成和民主運作,提出機制規劃。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5. 為落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各項政策應正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請中央主管機關評估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於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如何進行「世代影響分析」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嗣後納入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中進行討論,以利青年議題主流化之推動。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郭昱晴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吳思瑤 陳培瑜

6.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並考量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郭昱晴 范 雲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吳思瑤 陳培瑜

7. 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充分參與,並建立青年公平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各級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不同年齡層、性別、障礙、不利處境等多元背景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提案人:范 雲 林月琴

連署人:張雅琳 郭昱晴

8. 為達成族群主流化之目標,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成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之原住民青年,以確保原住民青年之參與。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9. 鑑於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此外,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綜上,為有效落實條文所規範之事項,確保環境永續之世代正義,請環境部推動下列事項:一、部會環境政策之研議與檢視,應擴大兒少與青年之有效參與,並建立制度化且定期召開之兒少與青年參與管道及會議。二、依據不同年齡層及特殊境遇及需求之兒少,研議多元參與方式,並提供充分支持。三、對相關兒少與青年所提意見,應建立落實列管機制,並予以充分回應。爰請環境部於本法正式實施後6個月内,依本條文落實情形,研議前述事項,並提出後續作為之規劃。

提案人:林宜瑾 林月琴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10. 行政院已於113年5月2日至113年7月1日間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並對外公開徵詢意見,並於113年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蒐集、聽取各界意見,期使草案更加周全,完備我國「反歧視法」相關規範。但整體立法程序亟需加速,這是許多民間團體期盼的進步立法,是青年關注的重要進步理念,也是「青年基本法」草案相關的具體立法,因此為展現對反歧視精神的重視,要求行政院於6個月內,將「反歧視法」草案送至立法院。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柯志恩 吳沛憶 吳思瑤

11. 原住民地區面臨能源開發、環保、公正轉型等永續議題,皆須原住民青年人才投入,爰請環境部及經濟部針對如何促進原住民青年之綠領人才培育,於6個月內提出後續相關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12. 原住民地區面臨學力落差、缺乏教育相關人才、甚至缺乏學習空間等教育議題,爰請教育部針對如何促進原住民地區教育之實質平等,獎勵與補助建置全民原教相關空間,於9個月內提出後續措施。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13. 為保障青年勞動權益,請勞動部研議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第2項,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時,研議彙整納入青年代表之意見;另請強化青年職涯探索措施。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柯志恩 吳沛憶

14. 原住民青年大量從事營建業、護理業等高風險、高勞動、低薪之工作行業別,爰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如何提升營建業與護理工作之勞動條件,改善缺工狀況,以提升相關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於6個月內提出後續措施。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5.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16. 原住民青年欲從事創新及創業,無論是提案率、成功率、創業存活率,皆有主管機關可以優化之地方,爰請經濟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如何對原住民青年進行輔導、孵化,鼓勵原住民青年提出創新創業相關計畫,追蹤輔導原住民青年創業成功率,於6個月內提出後續措施。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17. 有鑑於國中至高中之銜轉生,現由學校教師端主動填報個案需求後,方由主管機關提供資源。實務上因而出現教師不清楚相關資源,導致學生個案在回國後適應、語言能力及正常就學生,未獲得立即有效協助。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針對上述返國青年、少年銜轉生之協助機制,檢討並提出更主動和有效之機制。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18. 有鑑於目前大學生學校課程發展出之地方創生,缺乏後續支持系統;且一般青年地方創生行動,相關資源之中央地方或跨部會整合流通,和全面且有效之政府意見反映與協助機制,仍有待強化。另在相關獎補助計劃審查上,宜在經濟價值外強化文化傳承、環境永續及社會參與等公益價值;並研議提供青年培力與溝通修改之機會,以增進青年行動機會並貼近地方脈絡發展。爰請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6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支持青年地方創生,於諮詢相關青年團體和青年代表意見後,提出後續精進作為。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19. 原住民青年返鄉欲從事地方創生,卻面臨地方創生相關法規限制、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致使返鄉經濟困難,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如何促進原鄉地區地方創生、獎勵原住民青年返留鄉,研議法規鬆綁可行性,於6個月內提出後續措施。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20. 有鑑於目前租屋補貼,以39歲以下為一類別,並給予單身者較高倍率,依照所在縣市給予補貼後,在雙北地區數額對學生和初離校、初就業等未有穩定收入或一定資力之青年族群仍有不足。爰請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是否區別不同階段之青年,增設租屋補貼類別或給予數額之提高,並提出後續辦理進度規劃。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21. 青年生養子女之相關補貼與獎勵,政府應考慮原住民族群之需求,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酌以制定符合原住民青年生育之相關措施,以提升原住民之家庭支持。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22. 原住民地區之房屋多採自用自建,然受限於部落合法建地太少、原住民保留地難以抵押貸款等問題,使原住民青年的居住權受到限縮。爰請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與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原住民地區房屋用地取得、既有建物就地合法、原保地貸款之推動進度,於6個月內提出後續措施,以確保原住民青年之居住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23. 有鑑於物質濫用政策涉及青年時,亦應納入青年參與。在青年之心理諮商機會上,應強化性別與族群多樣性之資源,和相關資訊於學校內及社區之可近性,使因性別或族群因素有身心困擾,如遭遇歧視、認同衝突與社會壓力之青年,得以提出求助。另在情緒與情感教育資源上,應納入性別平等觀點,並強化於大學內向高等教育階段青年以多元方式提供。爰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於6個月內,就上述事項,提出後續精進作為。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24. 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友善族群之環境,消除族群歧視,並以制定「反歧視法」為本條相關配套,於6個月內提出反歧視相關之行政措施,推進反歧視法之立法進展。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25. 為確保全國青年均能平等近用運動及休閒設施,並保障其身心健康,請教育部協同內政部定期盤點各縣市之公共運動與休閒設施,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網路上,鼓勵青年參與運動休閒。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吳沛憶 陳秀寳

26. 為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有需求者鼓勵積極自立脫貧,以讓青年穩定生活及保障,請經濟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於6個月內共同研擬推動。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27. 有鑑於以青年為主體之人民團體數量較少,為保障青年結社權及參與社會,青年團體反映自成立至實際運作上之困難,有處理之必要,包含:一、成立時對組織形式要求過於中心化、僵化,不符運作情況,立案時章程亦僅能調整指定範圍内容;發起人簽章等仰賴紙本,不符習慣及科技發展,對全國性青年團體亦成本過高。二、青年團體缺乏募款經驗及可運用時間,政府對團體初期補助資訊分散且不足,導致青年團體經費不足,亦無法負擔障礙者合理調整費用卻未有專門補助。三、登記時尋覓會址困難,若設立在個人住家有稅賦問題;成立後進行活動或工作缺乏可使用場地。四、成立、倡議及申請經費或計劃時,缺乏政府培力與協助。五、人團發起人未如政黨成員以16歲為準,使少年參與較不利。爰請教育部與內政部於6個月內共同就上述問題研擬解決方式。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28. 現台灣社會缺乏以原住民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與團體,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如何培育原住民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提升原民青年之公共參與知能,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29. 為支援原住民青年國際交流需求,增進原住民青年之國際視野,並發揮南島外交之精神,爰請外交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如何培育原住民青年參與外交事務,提升原民青年參與國際之經驗,獎勵與補助原住民青年國際交流之計畫,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30. 有鑑於校園網路社群上的性別敵意與冒犯言論,在青年世代經驗中非常常見且有負面影響,亦可能構成性平三法中的敵意環境式性騷擾,但目前教職員與學生對此類數位性暴力意識不足,導致學生無法有效求助,學校及性平會亦缺乏個案輔導協助或教育宣導防治相關事件。爰請教育部會同有關部會,於6個月內,研議將上述議題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相關課程,並就上述事項盤點現行政策並提出後續精進作為。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31. 為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促進青年平等享有學習與接觸新興科技之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建議參考現行以「文化幣」增進青年文化近用,以達成文化平權之政策,請教育部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針對青年族群發放「數位幣」之政策可行性,以弭平青年數位落差、促進青年數位近用,達成「數位平權」之目標,並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研議報告。

提案人:葛如鈞 羅廷瑋 萬美玲 柯志恩

    劉書彬 葉元之

32. 有鑑於政府針對青年之身心健康、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等生活現況,宜特別比照兒童及少年生活現況調查和老人狀況調查等,進行定期每4年一次之生活現況調查。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生活現況調查之期程規劃。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33. 請教育部結合各相關部會,於9個月內,研議下列資訊之調查規劃:一、青年發展政策之預期成果、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績效指標並以成果效益型指標為宜。二、求學階段之青年問題。三、就業階段之青年問題。四、弱勢青年問題。五、社會住宅需求資訊、住宅市場資訊及其他相關之青年住宅問題。六、各級政府依第20條第1項獎勵、補助或提供其他行政資訊之彙總。七、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核定、立法院審議或各方提出其他重要之青年問題。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34. 行政院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除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外。未來訂定本會報設置要點時,應具體規劃召開頻率以每3個月至半年召開為原則、青年代表遴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並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郭昱晴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陳培瑜

(二十五)附帶決議6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 十五至未滿十八歲族群非屬本法所定義之青年。然此年齡層亦有公共參與之需求。如校園手機管理議題十五至未滿十八歲族群即積極表達意見。此年齡層雖可推舉「兒少代表」,然兒少代表之依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其意旨與權利保障內涵與本法有別。綜上所述,政府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保障十五至未滿十八歲族群參與之權利。請研議十五至未滿十八歲族群之參與機制。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2. 有鑑於聯合國雖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青年,但本法為區隔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少年,將青年定為年滿十八歲者。但現行法對十五歲以上少年主要以保護為主,其發展性權利亦應受到保障。爰請行政院於三個月內,盤點青年基本法中宜擴及15至18歲之人之發展性權利(如就業、創業、居住與社會參與等),並進行相應政策規劃。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3. 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是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提高青年對公共議題與事務之關心,養成對政治參與之責任感,強化民主思辨能力,促進世代對話,落實世代正義,提早於18歲賦予公民權有其積極性意義。另參酌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亦為國際趨勢,是以,有必要將相關選舉權行使年齡下修為18歲,完善18歲青年之權利及義務,有助於青年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並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為積極實現上開18歲公民權之願景,本院應研議進行修憲程序,並完備相關法制,以提高青年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讓臺灣民主價值繼續深化。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郭昱晴 范 雲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陳培瑜 吳思瑤

4. 有鑑於青年團體反映,教育部青年署應於學生會傳承營或以其他方式,強化校內外學生權益及公民參與意識與能力;並應於女性培力營,增加多元類別之女性模範。又針對多元性別、原住民族、新住民二代及障礙者等多元身份青年培力目前較缺乏,為配合本法保障青年代表多元組成,教育部應規劃專門且具有安全性之培力規劃。另學生自治及青年公共參與圈,有男性數量高於女性之現象。青年團體蒐集年輕女性困境,包含大學主管男性較多、議事文化鼓勵搶快與直接發言、對領導氣質想像陽剛、性騷擾經驗等結構性問題。教育部應進一步研究女性參與者與未參與者經驗和困境,以設計培力與改善政策。爰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就上述青年參與培力深化方向提出精進方向或完整規劃,並提出青年女性參與困境之研究規劃。

提案人: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5. 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有關政府每年編列青年發展預算概況,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中,列管各部會青年政策推動情形外,並研議透過跨部會合作彙整各部會編列青年發展相關預算經費情形,公告於網路上可行作法,供各界了解青年預算編列概況。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郭昱晴 范 雲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沛憶 吳思瑤 陳培瑜

6. 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有關政府每年編列青年發展預算概況,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中,列管各部會青年政策推動情形外,並研議透過跨部會合作彙整各部會編列青年發展相關預算經費情形,公告於網路上可行作法,供各界了解青年預算編列概況。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 雲 郭昱晴 陳秀寳 吳沛憶

    吳思瑤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113學年第二學期,世新大學傳出調高選專業修課開課人數門檻下限至30人,又配合下修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及超修上限,引發學生及教師抗議。經查公立大學專業選修開課人數門檻多5至10人,私立大學多10至15人以上,顯示私立開課門檻整體較公立高、公私立大學學生選課資源存在差距,亦導致學生專業選修修課權保障不一。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14年6月函覆報告,目前專業選修開課人數門檻較高、超過20人或設定較高比例之學校共有13所,包含世新大學和康寧大學,以及明新科技大學、健行科技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大仁科技大學、中臺科技大學、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中華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等科技大學。然而根據前述報告,國際主要公私立大學設有專業選修開課門檻者,普遍最高未超過15人,例如美國公立大學8至12人、私立大學5至10人,德國公私立大學5至6人,法國10至15人,韓國公立大學班級人數25%至33%、私立大學班級人數13%至22%等。為保障學生修課權益與教師工作權,並提升整體高等教育資源、縮小公私校資源差異,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與上述開課門檻較高學校溝通降低專業選修開課人數下限至20人(含)以下,以及修習學分數上限應視學生需求合理調整,並納入115年度獎補助審查項目。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二、據報載,國立臺灣大學於114年6月公布完成「台大校友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先前作業,於公司現金增資時於1,000萬資本額中出資450萬元,以籌備後續募資及投資事宜。然而臺大教師質疑臺大以校務基金投入創投、開設公司並成立基金的國際先例與正當性,和委任林之晨總總經理擔任董事長可能有利益衝突問題,以及校務會議代表提問及要求揭露資訊皆未獲得具體回覆使得本案未受校務會議監督等。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覆內容,校友創投主要係參考日本國立大學成立大學子公司投資先例。然而日本先例之政策背景為何、臺灣是否可直接比照,教育部尚未提出研究與評估。又據前述報告,其投資主要配置於全球股票與債券等,其監管機制包含投資須經過文部省同意、運用業務理事需經文科大臣認可、監視委員會任命外部專家及設置三道防線制度等監理機制,教育部也未進行審慎比較與本土制度設計。爰教育部應先行就日本文部科學省相關法令進行比較研究,作為後續研議評估校務基金監理機制之參考。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