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54分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下午1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魯明哲 洪孟楷 林國成 何欣純 陳素月 廖先翔 許智傑 黃健豪 林俊憲 徐富癸 蔡其昌 邱若華 陳雪生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郭昱晴 謝龍介 張啓楷 王美惠 牛煦庭 黃建賓 邱志偉 林月琴 蘇清泉 傅崐萁 林楚茵 鄭正鈐 徐欣瑩 蔡易餘 羅廷瑋 楊瓊瓔 黃 捷 李坤城 羅美玲 葛如鈞 沈伯洋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5月21日

交通部

部  長

陳世凱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林福山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觀光署

署  長

周永暉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何淑萍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林繼國

中央氣象署

署  長

呂國臣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楊偉甫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長

伍勝園

數位發展部

部  長

黃彥男

主計處

處  長

吳浚郁

數位產業署

署  長

林俊秀

資通安全署

署  長

蔡福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金德

副主任委員

李怡德

主任秘書

羅天健

主計室

主  任

孫 慧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正輝

5月22日

數位發展部

部  長

黃彥男

常務次長

葉 寧

數位策略司

司  長

蔡壽洤

法制處

副 處 長

吳宜倫

資通安全署

署  長

蔡福隆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參  議

劉振安

法務部

參  事

廖江憲

調查局資通安全處

處  長

張尤仁

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安暨網戰整備處

副 處 長

張克勤

國家安全局第五處

組  長

孫組長

大陸委員會資訊室

主  任

陳銀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賴家陽

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古元玲

銓敘部退撫司

專門委員

邱德明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隱私科技組

科  長

蘇柏菁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5月21日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34案:

(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3目「交通運輸規劃及產業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4目「營業基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第6目「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三書面報告案。

(9)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二)第2目「空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一)「水電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二)「通訊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三)「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四)「委辦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五)「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5)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6)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八)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7)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九)第3目「氣象測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8)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營建工程」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9)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0)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二)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三)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2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三)「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5)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四)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6)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五)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7)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8)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三)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9)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0)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二)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三)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一)第2目「航港業務管理及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二)第3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3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三)第4目「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數位發展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3案:

(1)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國外旅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8)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二)第2目「綜合規劃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9)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三)第2目「輔導培訓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一)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1)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二)「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2)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四)「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3)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五)第2目「促進數位創新動能轉型升級」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凍結案計7案: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報告事項二至四各案書面報告已送達,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及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4案:

(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專案報告案。

(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案。

(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九十九)「業務費」預算凍結70%報告案。

(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

(5)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一九)第3目「交通運輸規劃及產業發展」預算凍結28%專案報告案。

(6)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四三)第4目第1節「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專案報告案。

(7)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四六)第4目第1節「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基礎設施重置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案。

(8)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四七)第4目第2節「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凍結2億元專案報告案。

(9)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七○)第2目「空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報告案。

(10)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七)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

(11)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新增決議(一八○)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案。

(12)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3)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新增決議(二一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20億元書面報告案。

(14) 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新增決議(二四五)「業務費」預算凍結30%報告案。

2、 審查及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數位發展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7案:

(1)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一五)第2目第1節「數位創新關鍵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凍結50%專案報告案。

(4)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三八)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預算凍結50%專案報告案。

(5)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三)「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6)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六)第2目「策進數位跨域應用與平臺服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

(7) 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新增決議(三六九)第2目「促進數位創新動能轉型升級」預算凍結10億元書面報告案。

3、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凍結案計1案: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八十二)「業務費」預算凍結50%書面報告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陳世凱、會計處處長張信一、中央氣象署署長呂國臣、數位發展部部長黃彥男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傅崐萁、魯明哲、陳素月、林俊憲、黃健豪、何欣純、廖先翔、蔡其昌、徐富癸、許智傑、邱若華、鍾佳濱、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張啓楷、王美惠、郭昱晴、牛煦庭、陳雪生、林月琴、邱志偉、游顥、林國成、楊瓊瓔及羅廷瑋等2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李昆澤及林德福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鑑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前發生高齡駕駛汽車失控暴衝,釀成學生及家長多人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於是高齡駕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問題又再度浮上檯面。爰請交通部通盤檢討現行高齡駕駛管理機制以及高齡者叫車津貼補助方案,包括高齡駕駛換照時增訂可測出其駕駛及反應能力的機制、增加誘因鼓勵長者繳回駕照,並提出配套保障高齡者的基本移動權,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及行動方案。

提案人:廖先翔 邱若華 黃健豪 魯明哲

二、經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8年7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0799號函示:「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為達成『刨用平衡』目標,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促轄內工程,從個案工程設計階段即規劃使用AC刨除料。」AC刨除料係由道路等公共工程所產生,工程會108年7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0799號函揭示,政府有責任於公共工程中使用刨除料,以落實資源循環利用。

另,「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0年8月發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3年11月增訂審查中之「第02727章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施工網要規範」使用100%瀝青刨除料,於現地式或廠拌式進行拌合,過程中不需將粒料加熱,並可直接鋪設於道路基底層。

現業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規劃研究暨試辦冷拌再生鋪面材進行面層鋪設已具成效,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應督促所屬暨地方政府交通路政機關儘速辦理,採用新型冷拌再生鋪面材進行道路鋪設工程,落實政府循環經濟政策及資源循環利用目標,以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提案人:游 顥 廖先翔 黃健豪 鄭正鈐 

5月22日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4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

二、本日通過之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審查結果:

一、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第二項修正為「資通安全業務之執行,由數位發展部指定資安專責機關辦理。」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含委員黃健豪、葛如鈞等4人及委員洪孟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2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第四條,除增訂第一項第五款為「五、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五條,除第二項後段「行政院應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其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修正為「行政院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六條,照委員黃健豪、葛如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七、第七條,除第一項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第三項中「專職人員之配置與專業條件」修正為「專職人員之資格條件與配置」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八條,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資安署」均修正為「主管機關」;第五項前段「第一項稽核由資安署擬訂年度計畫,送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修正為「第一項稽核由主管機關擬訂年度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九條,除第一項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委員葛如鈞等21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委員羅美玲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及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第五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十一、第十四條,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資安署」均修正為「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第十六條,除第一項末句「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資安署指定之方式送交資安署。」修正為「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指定之方式送交主管機關。」;第二項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十七條,除第二項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四、第十八條,除第二項中「資安署」均修正為「主管機關」;第三項中「調度支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為「調度支援、績效評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五、第二十條,除第一項至第五項中「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特定」均予以刪除;第六項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指定之方式將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六、第二十一條,除第一項首句「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特定」予以刪除;第四項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指定之方式將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二十四條,除第三項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第五項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於適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外,餘照委員黃健豪、葛如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十八、第二十九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

十九、第三十條,除第五款中「資安署」修正為「主管機關」外,餘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條通過。

二十、通過委員邱若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就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均予以刪除。

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為確保我國資通安全、完善國內資通安全應處機制,現行法於《資通安全管理法》下訂有:《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勵辦法》等6子法。

惟本次修法涉及多數重大變動,其中涉及子法者除上述子法應隨同修正外,尚包括但不限於草案第5條第4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組成…」、第11條第3項「資通安全產品審查程序…」、第16條第3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第19條第6項「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查核」等內容尚待擬訂子法加以規範。

綜上所述,為確保國家資通安全及完善資安事件應處機制,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須於總統公布後6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之擬訂,並於《資通安全管理法》公布施行時一併施行,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影響國家資通安全。

提案人:許智傑 徐富癸 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羅美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