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6月9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35分

114年6月11日(星期三)9時至17時2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盧縣一 蘇清泉 林淑芬 王正旭 廖偉翔 黃秀芳 劉建國 涂權吉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黃國昌 劉書彬 翁曉玲 謝龍介 鄭正鈐 李坤城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游 顥 楊瓊瓔 李彥秀 陳培瑜 吳思瑤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6月9日)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邱泰源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石崇良

社會保險司

代理司長

陳真慧

統計處

處 長

李秋嬿

資訊處 (中午12時前)

處 長

李建璋

(中午12時後)

副處長

王美珠

口腔健康司

司 長

張雍敏

科技發展組

技 監

劉明勳

醫事司

專門委員

郭威中

食品藥物管理署 (上午10時前)

署 長

姜至剛

(上午10時後)

副署長

王德原

國民健康署

組 長

林國甯

組長

林宜靜

簡任技正

謝佩君

疾病管制署

簡任技正

林詠青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

組 長

林裕嘉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

專門委員

陳銘泓

資料創新司

高級分析師

羅啓建

法務部

參 事

汪南均

(6月11日)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邱泰源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法規會

參 事

陳信誠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胡怡君

保護服務司

科 長

黃瑞雯

醫事司

科 長

江適宇

法務部法制司

專門委員

邱黎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郭芝穎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專門委員

楊玫瑩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專門委員

李怡萱

勞動關係司

專 員

許瓊月

內政部戶政司

簡任視察

蘇誌盟

警政署防治組

秘 書

鄭仕偉

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

專 員

鄭如庭

消防署預防調查組

副組長

張福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組 長

陳嵐君

經濟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紀佳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組長

吳巧梅

賦稅署

科 長

蔡緒奕

國庫署

科 長

洪培銘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董靜芬

教育文化處

科 員

許凱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專門委員

陳慧芬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科 長

陳瑾儀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專  員 許淑真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6月9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2、 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林月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說明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王育敏、蘇清泉、邱鎮軍、林淑芬、王正旭、黃秀芳、盧縣一、鍾佳濱、廖偉翔、劉建國及陳瑩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組長林裕嘉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翁曉玲、涂權吉、徐欣瑩及陳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本日會議有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等3人提出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育敏等6人提出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育敏等6人提出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育敏等6人提出第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育敏等6人提出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昭姿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共15案。)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 行政院函請審議「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等2案,保留條文及第十四條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1、 照行政院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2、 保留條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一條。

(6月11日)

討論事項

審查: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14年5月28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本日會議有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張雅琳)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共8案。)

決議:

1、 本日會議審查結果如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及第二章章名。

(2) 第一條,照委員林月琴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建構完善托育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兒童之權益,本法未規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3) 照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八條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九條修正通過,俟法案審查完竣後,改列本法第四條,文字如下:

「第四條 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

二、建構兒童合宜、安全的成長環境。

三、建立兒童與照顧者正向依附關係。

四、營造兒童平等、民主、尊重差異的學習環境。

五、豐富兒童遊戲探索與體驗。

六、促進兒童群體合作,發展同儕關係。

七、啟發兒童關懷他人與環境。

八、鼓勵兒童表達參與。

九、支持育兒家庭,建立夥伴關係。」

(4) 第八條,綜採各版本修正通過如下:

「第八條 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主體,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並重,以尊重兒童發展為前提,提供符合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環境。

二、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記錄兒童生活與成長及轉介。

四、提供育兒諮詢及家庭支持相關資訊。

五、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托育服務內容之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九條,照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條 政府對接受托育服務之兒童,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額度、特殊情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補助費用。

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及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6) 第十條,照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十二條及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十條 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7) 照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居家托育人員之招募、儲備、支持、交流、在職訓練、輔導、監督、管理及檢查。

二、受理居家托育服務證書申請、變更及換發。

三、受理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異動之通報。

四、托育服務媒合、轉介,協助簽訂托育書面契約。

五、處理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調處事項。

六、提供家長、社區育兒諮詢及托育服務宣導。

七、其他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辦或委託有關居家托育服務事項。

前項執行業務處理原則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第十條規定「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鑑於現行民眾已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托育媒合平臺」網站,查詢到合法持有證照之居家托育人員名單。爰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優良托育服務人員之獎勵機制時,可將優良之居家托育人員名單登載於「托育媒合平臺」網站,以利家長查詢,亦可達到公開表彰優良人員之目的。

提案人:林淑芬 王正旭 黃秀芳 陳培瑜

(9) 保留條文:

1. 第二條至第七條。

2. 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七條。

3.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四十八條、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十三條。

4.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5. 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十五條。

2、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0案,保留條文及第十一條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